就业促进法和积极的就业政策学习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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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和积极的就业政策学习提纲
就业促进法和积极的就业政策学习提纲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科长王永峰
(2011年12月15日)
大家下午好!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劳动者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就业促进法》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部重要法律。
就业,不仅是每一位劳动者生存的经济基础和基本保障,也是其融入社会、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因此,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和谐发展、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因此,促进就业是安国之策。
就业问题历来是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
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格局将长期存在;就业的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高校毕业生就业、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失地农民就业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矛盾交织,使得就业问题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促进就业是我国长期的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
通过法制化的手段确立国家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相协调,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是我国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和重要内容。
第二,《就业促进法》为我国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问题,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世界各国成功经验,制定和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减免税费等措施,积极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定额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措施,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2003年以来,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在经济发展中实现了新增就业的不断扩大,并基本解决了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有力保持了就业局势稳定,有效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的积极的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制度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法制化,有利于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障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
第三,《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
立法是世界各国促进就业最普遍、最重要的手段。
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中都对促进就业作了原则规定,对促进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解决我国长期、艰巨而复杂的就业问题,不仅需要有综合大法的原则性要求,更需要专门的有具体规定的就业促进立法。
特别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就业工作、劳动关系工作、社会保障工作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形成健全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使整个劳动保障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
《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领域第一部基本法律。
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在建设以《宪法》为依据、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干、以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又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按照局里业务学习的统一安排,有幸与大家一起对《就业促进法》进行再学习,以便更好地指导就业促进和就业服务管理工作。
今天,重点介绍《就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就业方针、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城乡统筹就业、公平就业,对其中的重点问题适当展开。
如果时间允许,我们再将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和实施就业援助两部分内容给大家做个介绍。
“就业”与“失业”的概念。
附:
“下岗”的概念。
说文解字:
就,高也。
从京从尤。
尤,異於凡也。
(成就-成绩高-成果大)
《现代汉语词典》对就业的定义是――得到职业;参加工作。
个人理解:
“就”与“业”二字单独来看有多种含义,两字组合起来就有了比较确切的内涵。
就与业组合成词,这个“就”是“到,从事,开始进入”的意思。
比如:
~位。
~业。
~寝。
~任。
~绪。
~医。
高~。
“就餐”是“去吃饭”的意思,“就职”是“去上任职务”的意思,那“就业”就是“去从事某种职业”。
这里的“就”有“去”的意思,而“去”隐含着当事人的主体性、主动性,是当事人自己去、愿意去,而不是别人强迫去、更不是别人替你去。
当然被动的“就”,也有英勇就义、就范等。
就业的目的无非“生存”与“发展”,“就业是民生之本”、“吃饭穿衣、就业第一”即是对就业的生存目的而言,“实现自我价值”、“得到社会的承认”即是对就业的发展目的而言。
按照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口径和行业权威解释: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职工16-50岁,女干部上限年龄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即为就业。
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失业的概念: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有劳动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即为失业。
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在我国现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中,没有主动申报登记失业的,政府或者社会不认定为失业。
链接XX:
所谓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并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口没有就业机会的经济现象。
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工作的人得不到适当的就业机会。
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不存在失业问题。
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没有职业,但自身也不想就业的人,亦不称为失业者。
对失业的规定,在不同的国家往往有所不同。
在美国,年满16周岁而没有正式工作或正在寻找工作的人都称为失业者。
根据失业产生的原因,可以把失业区分为:
(1)自愿性失业(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技术性失业,周期性失业)
(2)非自愿性失业(需求不足的失业);
(3)隐蔽性失业。
思考问题:
法定劳动年龄以上的人员是否应该鼓励就业?
下岗的概念:
广义的下岗是指,离开工作岗位,但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狭义的下岗是指,计划经济条件下就业制度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特殊现象;即特指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阶段性的,由于企业生产任务不足或停产,部分职工离开工作岗位,由政府、企业、社会三方筹资发放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劳动关系续存的特定现象。
部分资不抵债的企业破产终结后,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或者领取安置费后,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进入社会另谋生路,这部分人就叫失业人员了。
一、《就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其主要内容归纳起来,就是“116510”。
即:
一个方针,一面旗帜,六项责任,五个制度和十大政策。
一个方针指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一面旗帜指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政府在促进就业中承担的职责主要体现六项责任分别是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五个制度是就业工作组织领导的政府责任制度、对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对人力资源素质提升的职业能力开发制度、对失业治理的失业保险及预防制度。
十大政策是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财政保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城乡统筹政策、区域统筹政策、群体统筹政策、支持灵活就业政策、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政策。
《就业促进法》施行有利于建立一个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促进法》几个重点问题的展开
(一)我国的就业工作方针 《就业促进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就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
“劳动者自主择业”,就是要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
“市场调节就业”,就是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就业;通过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实现供求双方相互选择;通过市场工资价位信息,调节劳动力的供求。
“政府促进就业”,就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扩大就业机会;通过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维护公平就业;通过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和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创造就业条件;通过提供就业援助,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等。
(二)国家和政府在扩大就业中的责任和职责。
《就业促进法》许多条款中有“国家坚持。
。
。
方针”、“国家建立。
。
。
制度”、“国家实行。
。
。
政策”等等,这种表述是强调国家统一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施,不得各行其是,另行一套。
比如《就业促进法》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即:
国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和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表述: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再比如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各级人民政府”的表述高频次出现。
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至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共计33条中出现,占全部69条的47.8%。
由此可见,扩大就业、促进就业是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
但是,政府的职责怎么体现?
《就业促进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段规定: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积极的就业政策谁来实施,促进就业具体措施谁来落实呢?
就业促进和就业服务具体实施的重担,没有悬念、没有争议地要落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特别是县以上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肩上。
就业问题关系到所有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这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世界各国政府执政的重要目标,在我国,更是各级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就业促进法》对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八个方面:
一是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二是制定实施有利于就业的经济和社会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各项经济和社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三是推进公平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
四是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匹配;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帮助。
五是大力开展职业培训。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并通过制定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鼓励和支持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以及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和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措施,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六是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七是开展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工作。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以加强就业的基础管理工作。
八是发挥社会各方面促进就业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
(三)就业促进或就业服务的工作对象。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简而言之我们的工作对象就是城乡需要就业或转移就业的劳动者。
由于国情和历史的原因,过去我们的工作重点在城市、工作对象主要是城镇失业人员,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是客观现实需要,《就业促进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在宏观层面思考、安排就业工作时,必须牢固树立城乡就业统一筹划的理念。
(四)城乡统筹就业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本条是关于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的规定。
包括实行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和异地转移等内容。
这节内容分三个部分来理解。
1.实行城乡统筹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
所谓统筹城乡就业,就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城乡协调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进农业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从体制、政策和工作体系入手,建设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
一般来讲,统筹城乡就业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把城乡劳动力资源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实现开发就业。
在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的同时,把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纳入就业和劳动保障管理。
二是逐步消除劳动者城乡就业的差别,实现平等就业。
三是切实加强对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实现素质就业。
四是推进城乡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和社会保障,实现稳定就业。
这四个方面可以概括为开发就业、平等就业、素质就业、稳定就业,在层次上依次递进,在内容上相辅相成,构成了城乡统筹就业的基础架构。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统筹城乡就业的主要任务:
一是建立健全管理城乡就业的组织体系,统筹规划和管理城乡就业工作。
二是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提供有效服务。
三是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四是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维护城乡劳动者权益。
五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
同时,深化户籍、农村土地制度和城市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为农业富余劳动力持续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贯彻《就业促进法》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和坚持城乡统筹就业方向,为加快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奠定更加坚实的工作基础。
2.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是指户口在本乡、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的农业劳动力人口,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离开本地务工经商,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就业。
其中在本地(户口所在乡)从事非农产业的统计为就地就近转移。
随着农村经济改革和农业技术进步,我国农业劳动力大量富余,约为1.2亿到1.5亿人,转移就业任务艰巨。
实现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是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一个主要方向,《就业促进法》主要是强调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两个方面。
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
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实现城镇化与工业化协调发展,小城镇占有重要的地位。
城镇化包括城乡人口变动,即城镇人口增长和比重上升,农村人口减少和比重下降,也包括人口观念的转变和质量的提高;既包括人口在城乡比例上的变动,也包括由此带来国民经济结构的变动,即农业份额下降及二三产业份额的上升;既包括劳动力向城镇聚集的过程,也包括资金等生产要素向城镇流动的过程;既包括乡村的城镇化,也包括城镇自身发展和素质的提高。
城镇化水平一般用城镇化率来表示。
城镇化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城镇人口占其总人口的百分比,即:
城镇化率=本地区城镇人口/本地区总人口。
城镇化水平的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一般来讲,搞好小城镇建设,提高城镇化水平,对于扩大就业特别是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城镇化水平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可促进1000万左右农业富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
法律提出将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小城镇规划,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对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域经济,是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地理空间,以市场为导向,以县级政权为重要推动,优化配置资源,具有地域特色和功能完备的区域经济。
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元。
县域经济不宜“小而全”,而应“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注重发挥比较优势,突出重点产业。
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扩大县域就业机会,是从根本上推动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途径。
3.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
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是指户口在本乡、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农业劳动力人口,离开本地务工经商、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就业。
异地转移就业是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另一个重要途径。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跨地区转移进入城市就业。
本款规定了两项工作重点,一是引导有序转移,二是改善就业环境和条件。
在引导有序转移方面,政府要发挥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信息引导、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跨地区劳务对接等,提高其转移就业的有序性和就业质量。
改善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是保障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劳动权利的重要内容,主要任务是清理和取消针对进城就业农民而设置的限制性政策和不合理收费,规范用工管理,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此保障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和跨地区就业的合法权益。
异地转移就业和就地就近就业是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两个主要途径。
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异地转移与就地就近转移相结合。
一方面大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积极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异地转移就业;另一方面加强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增加农村劳动者在当地就业的机会。
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农业富余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就近转移相结合,才能确保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有效地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
农民工的概念。
具有农村户口和承包土地,在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及其以外地区从事非农就业、具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其中也有一部分在农业就业,但是以工资收入为特征,即农业工人)习惯上统称为农民工。
进入城镇经商的农业劳动力也属于广义的农民工范畴。
他们在农村有房有地,但离开了自家的承包土地;他们在城镇就业,但没有城市户口,缺乏住房、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他们为城市贡献巨大,但不能享受市民待遇,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
农民工问题是指:
农民进城从事非农就业,却未改变农民身份,未被城市认同接纳,他们处在产业的边缘、城乡的边缘、体制的边缘,由此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指出,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
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同时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
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农民工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还指出,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
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普遍趋势,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
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顺应工业化、城镇化的客观规律,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
我们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五)维护公平就业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作出了规定,《就业促进法》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三章公平就业专章第三十五至第三十一条共七个单条具体表述了公平就业的内容。
其内涵包括八个方面:
一是明确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并制定政策和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二是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
在人力资源市场中,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往往影响和决定着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权利的实现。
依法规范他们的行为,对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至关重要。
因此,《就业促进法》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三是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同时,对用人单位录用的劳动合同内容作了法律规定。
四是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五是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六是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同时对其不能从事的工作作了法律限制。
七是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八是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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