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谈重要事实热点.docx
- 文档编号:12375960
- 上传时间:2023-06-05
- 格式:DOCX
- 页数:52
- 大小:74.44KB
半月谈重要事实热点.docx
《半月谈重要事实热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半月谈重要事实热点.docx(5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半月谈重要事实热点
“国六条”力图控制房价过快上涨
5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认为,中央去年实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以来,房地产投资增长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初步得到抑制。
但房地产领域的一些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主要是少数大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
会议指出,要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六条措施,即“国六条”: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各地都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严格执行住房开发、销售有关政策,完善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信贷政策,引导和调节住房需求。
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加强土地使用监管,制止囤积土地行为。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制止擅自变更项目、违规交易、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行为。
五、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九部门发布“国六条”配套细则
5月底,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公布。
作为“国六条”的配套细则,《意见》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15条具体措施。
主要内容如下:
针对百姓普遍感受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不足问题,《意见》提出两项具体规定:
一是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
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模要在今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是明确了新建住房结构比例。
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同时要求,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问题上,《意见》再次强调了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并就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要求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
各地区在2006年年底前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
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
二是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三是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量力而行,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在调控手段的选择上,《意见》主要从税收、信贷、土地三个方面着手。
在税收政策方面,将过去规定的享受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减免条件,由购房后2年调整为5年。
在信贷政策方面:
一是为抑制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重申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35%的开发企业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二是实行有区别的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控制,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不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个人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在土地供应方面:
一是要求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并要求这部分用地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为切实降低中小套型住房价格,要求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二是加大了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对超出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针对城市房屋拆迁规模较大,被动性住房需求增加过快的问题,《意见》要求各地加强拆迁计划管理,严禁大拆大建,合理控制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并明确2006年各地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
《意见》还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突出了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此外,《意见》还要求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
国外如何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
新加坡:
政策保证居者有其屋
20世纪60年代初,新加坡成立了建屋发展局,专门负责建造公共组屋(相当于中国的经济适用房)。
现在,组屋已成为新加坡住房市场的主体。
组屋起价较低,大概在几万新元左右。
现在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组屋,价格一般在10万~20万新元(1新元约合4.9元人民币),一家人凑钱来买,并不困难。
为了能够让居民都能买得起房,新加坡政府推出一系列优惠措施:
制定公积金制度;坚持组屋小户型、低房价原则;对居民购买组屋实行免税优惠措施,购买三房以下组屋,售价常低于半价,购买四房组屋的价格约降15%。
新加坡的困难户和特困户各约占居民总量的10%。
对困难户,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争取每户能够购买一套60~70平方米的旧房居住。
而对特困户则租给旧的每套42平方米的廉租屋,每月只象征性收取房租。
在新加坡,购买组屋的条件十分严格:
有房居民不能购买组屋;无房居民每户只可买一套组屋,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组屋;居民购得组屋后,5年之内不可出租,5年之后允许腾出半套出租,但房主必须与房客合住;住满10年后,才可出租整套组屋。
买卖组屋必须提供翔实的资料,如果发现虚报,将面临高达5000新元的罚款或6个月的监禁。
埃及:
年轻人住上经济公寓
为了解决低收入者买不起住房的困难,埃及政府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筹资建了一批青年公寓。
这些公寓的面积约60~100平方米,设备简单,价格便宜,约2万~5万埃镑(1埃镑约合1.4元人民币)就可买一套。
2004年下半年,埃及还出台了为中低收入者购房提供贷款的房地产抵押法(必须是在6万埃镑以下的经济适用房)。
如购房者将来有一天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可将其房产公开拍卖,银行的利益由此得到了保障。
从此,埃及中低收入的民众也能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到经济实用的住房了(最长可分40年还清贷款)。
为限制富人买房赚取高额利润,20世纪80年代,埃及政府规定,凡购买住房必须要向政府交约4%的住房登记费,如果转卖给他人,房主还要向政府交约6%的出售住房所得税。
为了限制那些想通过银行贷款炒房赚钱的人无限度地贷款,银行规定,个人贷款只能贷与本人资产相当的金额。
而且这种贷款利率很高,目前已达约22%。
比利时:
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
比利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租用政府机构提供的社会廉租住宅。
各省和辖区政府负责每一二年组织一次资金划拨、挑选场地,委托建筑企业和不动产公司建设与经营社会福利住宅,并以廉租方式提供给生活困难的人员和家庭,每月租金一般在100~200欧元之间,既不收税费,又减免大部分物业负担。
匈牙利:
财政补贴购房及维修
匈牙利政府2004年推出的“安居计划”主要服务于年轻人。
如年轻夫妇第一次购置旧房的商业贷款利率为9%~10%,政府可以垫付2%~3%,实际上降低了贷款利率。
如有孩子的年轻夫妇,加上相关的财政补贴,首付10%~20%的购房款就可购置一套小户型住房。
2005年匈牙利政府推出的“预制板楼优惠贷款计划”,主要是帮助生活困难的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拨出200亿福林(1匈牙利福林约合0.04元人民币)专款实施该计划。
低收入家庭,可以在政府的帮助下无需首付就可以搬进预制板楼,并以5%~6%的利率还贷,15年后就可以得到属于自己的一套预制板楼。
聚焦困难群体住房问题
编者按: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明确普通商品住房在住房供应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后,总有一部分困难群众买不起房,这是我国在加快住房体制改革中遇到的绕不开的难题。
让困难群体也能实现安居梦,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如何保障困难群体住房,则考验着政府如何通过优化政策资源配置,满足不同人群的合理住房需求的能力和智慧。
拿什么来保障困难群体住房
由于收入普遍偏低,城市困难群体的住房可以概括为:
人均居住面积普遍较小,生活设施不配套,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隐患。
民政部的数据显示,2005年城镇低保人数稳定在2200万左右,而被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只有32.9万户。
农民工作为新的困难群体,其居住条件同样堪忧。
重庆的调查数据显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所租房屋中有46%存在不同程度的阴暗潮湿现象和安全隐患,其中,17%没有自来水,61%不带卫生间,57%没有厨房。
在今年两会上,不少全国政协委员呼吁加大廉租房制度建设力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我国在1998年就提出建立廉租房制度,2003年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
2006年4月初,建设部通报全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截至2005年底,已有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浙江、山东、广东、辽宁、山西、黑龙江、江西、湖北、云南、福建、湖南、重庆、四川、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对市(区)、县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目标及具体考核办法。
截至2005年底,291个地级以上城市中,已经有221个城市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地级以上城市的75.9%。
截至2005年底,全国累计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资金为47.4亿元,已有32.9万户最低收入家庭被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但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存在4个突出问题:
一是部分地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重视不够,仍有13个省(区)没有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70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二是没有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部分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足。
三是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小,一些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不能及时得到保障。
四是部分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及其配套措施不完善。
有122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
财政、税收、土地和金融等配套政策对解决困难群体住房的支持力度有限。
如我国住房消费领域实行的税费优惠政策,都是针对全社会居民的,尚未建立面向开发建设和面向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这些问题,建设部要求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区)、县,应在今年年内建立,并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
各市(区)、县要积极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规定,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
各地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
不少地方也开始行动起来。
重庆宣布今年将有2000户以上“双困家庭”住进廉租住房,主城区“双困家庭”住房保障面将达到90%以上。
据武汉市房产部门介绍,享受2006年补贴的住户将达到1万户,到2007年全市2万余户低保家庭都将领到租房补贴
抑制高房价,一座城市的样本
本刊记者施勇峰 邓华宁
2002年以来,当上海、杭州等长三角城市的房价一路狂飙又屡屡“调而难动”时,长三角另一座中心城市南京,却始终“慢人一拍”,甚至“逆势而动”。
2005年全市商品住宅均价同比仅增长3.5%;2006年6月,房价涨幅跌至全国第51位。
南京市通过构建完备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供应结构、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市场监管、控制拆迁规模等手段,商品住宅均价稳定在每平方米4200~4500元左右,保障性住房占新上市住宅总量的30%左右,基本实现了房价平稳、多数人买得起房的目标。
推进“三房”建设,让最低收入者有房住
南京有600多万人口,其中产业工人近百万,他们的收入普遍不高。
南京市房管局局长陆春林认为,一个健康发展的房地产市场,是解决广大群众住房问题的主渠道。
但是,对于低收入困难家庭来说,通过市场解决住房显然做不到。
近年来,南京市把推进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廉租房建设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从2004年起,南京每年“三房”建设供应量均保持在150万平方米以上,总量占全省的近一半。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上,南京在全国首创了严控建设规模、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上市交易、剩余房源“六个严控”的管理模式,在全国较早出台了比较完备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体系,使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优惠政策真正让困难群众得到实惠。
目前,南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基本做到了规划超前、分布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住宅套型面积大体为45~80平方米,每年竣工120万平方米左右。
记者在南京最早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小区景明佳园了解到,小区总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共有8200平方米的商业配套用房,中心广场、超市、学校、公交等配备齐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称之为按商品房标准建设的明星工程。
中低价商品房是政府限定价格、规定对象的政策性住房。
目前,南京市中低价商品房已累计开工建设约120万平方米,竣工35万平方米。
严格限定供应对象、价格,严格规范申购供应程序,保证了中低价商品房真正供应困难家庭。
南京的廉租住房制度涵盖了租赁补贴、租金减免、实物配租三种方式。
截至2005年底,全市享受廉租补贴的困难家庭有1938户,享受公房租金核减的困难家庭有5625户。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非常受人关注。
早在2004年初,南京市政府就决定用三年时间建设和储备1000套廉租房,预计今年底可全部建成,目前已有375户符合条件的家庭承租了廉租房。
优化供应结构,让广大中低收入者买得起房
大套型、高价位的住房供应比例过大,群众看得到买不起,是全国很多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突出问题。
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正是这一轮宏观调控的重点。
南京市充分发挥规划先导作用,加大了普通商品住宅的建设和供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大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近两年已占用地总量的30%以上。
经过一年多的调控,南京商品房供应结构明显优化。
全市普通商品住宅上市量、销售量目前已均占同期住宅供应总量和销售总量的85%以上。
全市符合普通商品住宅面积标准的住宅销售份额接近90%,4000元/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销售份额已超过60%,6000元/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已近九成。
近两年,南京市商品住房套均面积持续下降了14平方米。
价格是房地产市场最重要的指标之一,也是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2003年以来南京房价一度增长较快,2005年1~5月南京房价涨幅达到14.4%,随着调控措施的逐步落实,南京房价的涨幅得到明显平抑,稳定住房价格成效明显,2005年全市商品住宅均价同比仅增长3.5%;2006年6月,南京市房价涨幅跌至全国第51位,半数以上楼盘价格涨幅在-5%~5%之间。
房价平稳了,老百姓选房的余地大大增加,购房的积极性也相应提高,反过来又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繁荣。
记者在南京江北、江宁两个产业工人聚居区采访了解到,这两个区域的普通商品房均价一直稳定每平方米3000~4000元,并且房源充足,即便是普通职工家庭也能买得起。
自2005年以来,这两个区域的商品房成交量始终在全市名列前茅。
保持供求平衡稳定市场心理
保持房地产市场供求总量基本平衡,是实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影响房价涨落的重要原因。
在南京房价快速上涨的2003年,商品住宅供给销售比一度达到0.8∶1,各区域房价均出现大幅上涨。
南京市从平衡总量入手,一方面根据市场需求,适时适度投放土地,鼓励新建项目尽快上市,增加市场的有效供应量,尤其是政策保障性住宅的供地数量近两年已占总量的30%以上,其中经济适用房占20%,中低价商品房占10%。
另一方面适度控制拆迁规模,限制被动性需求,全市拆迁量连续两年维持在2003年的一半左右。
通过供需两个方面的努力,去年实现供求基本平衡。
全市商品房上市960万平方米,实现商品房合同销售916万平方米,供求比为1.17∶1。
新政实施一年间,商品住宅供销比为1.13∶1。
江苏省社科院院长宋林飞认为,采取调控后,南京住宅供求比保持在1.1∶1和1.3∶1之间,处于供需平衡的相对合理区间。
这对于开发商和消费者都是一种心理降温,有利于促使开发商理性定价,消费者理性购房。
运用科技手段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
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是群众在住房消费中困扰已久的难题。
为此,南京市全面实施“网上房地产”工程,加强房地产信息的披露,对商品房销售实行网上备案和公示,扭转了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为市民购房消费提供了“阳光楼市”。
2005年“国八条”出台后,南京市委、市政府贯彻国家宏观调控精神,制定了8个方面18条措施。
在2005年率先颁布期房“禁炒令”的基础上,继续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遏制投机行为,坚决打击囤房、炒房违规行为。
2005年9月,在全市范围开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活动,查处了一批违规开发商。
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加强对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监管;商品房销售推广实施“一房清”、“一价清”,试行一手交房一手交证,加强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为加强市场监测研究和决策的科学性,南京市建立了由建设、规划、土地、税务以及金融等10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并建成了“数字房产”共享平台。
已实现全市332个商品房在售项目的应用,入网销售总面积达1594万平方米,入网总套数15.6万套,已有7.7万套商品房通过“网上房地产”系统实现了认购、签约和合同备案,成为全市商品房销售的指定应用平台和公众了解商品房数据信息的重要平台。
构建和谐社会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青连斌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关系到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我们必须从这样的战略高度来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和谐是人类始终追求的价值目标和共同理想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
我国历史上就产生过不少有关社会和谐的思想。
比如,孔子说过“和为贵”;墨子提出了“兼相爱”、“爱无差等”的理想社会方案;孟子描绘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社会状态;《礼记·礼运》描绘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理想社会;太平天国运动领袖洪秀全提出要建立“务使天下共享”,“有田同耕,有饭同吃,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社会;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
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就作出了“和谐即最美”的界定。
19世纪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则对未来的和谐社会作过大量的描绘。
180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发表《全世界和谐》一文,指出现存资本主义制度是不合理的,必将为“和谐制度”所取代。
1824年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在美国印第安纳州进行的共产主义试验,也是以“新和谐”命名的。
1842年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把社会主义社会称之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并指出新社会的“和谐”是“全体和谐”。
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著作和有关主张给予了肯定,明确指出“提倡社会和谐”是“它们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
从古希腊思想家对和谐的界定,到中国古代思想家“和为贵”等思想的产生,再到空想社会主义者对未来和谐社会的向往、描述和追求,都说明社会和谐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和社会理想。
实现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崭新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和谐社会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本质属性和社会状态,而不是指某一特定的社会形态或社会制度。
马克思与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作出了科学设想。
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
“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未来社会将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消除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极大地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使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实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都形成和谐的关系。
和谐是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和根本特征。
邓小平科学阐述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才能和谐,两极分化不可能和谐。
社会和谐则有利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从而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
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六个特征,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本质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的具体体现。
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奋斗,才能最终达到和谐社会的最高理想状态即共产主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是一个分阶段实现的过程。
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最高社会目标与当前奋斗纲领的有机统一。
我们不会因为它是最高社会目标而放弃现阶段的努力,恰恰相反,我们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状态来做好当前的各项工作,敢于和善于应对国内外的种种挑战,扎扎实实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和谐的社会主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紧紧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基本问题进行不懈的探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越来越深入。
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是共同富裕的社会,到没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半月谈 重要 事实 热点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