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澳大利亚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演讲范文(共6页)38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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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澳大利亚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演讲范文
文章摘要:
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新兴边缘性学科。
其在短短几十年里,在西方尤其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并传入我国。
对法律经济学一方面应看到它的研究方法与观察视角的新颖性与独特性;但另一方面也不能片面夸大其作用,将法学泛经济化。
关键词:
法律经济学效益资源配置法律现实运动法学泛经济化法律的经济价值定量分析事前分析
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一门新兴的边缘性、交叉性学科“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的法学流派,开始跻身于传统法学流派之林,并因其视角之新颖,方法之独特和实际的运用价值,越来越引人注目,影响不断扩大,在法学界尤其在西方法理学界地位日益提高。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许多高等院校的重要课程,并且拥有自己的专门的学术刊物和有关的学术研究机构。
本文试图从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发展轨迹和当前研究状况方面对其作一个简单介绍,并予简略评析。
一、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
所谓法律经济学,即用经济学的概念与方法去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学科。
在西方尤其在美国,一般将其称为“法学与经济学”。
例如,该理论研究领域中最具权威性、代表性的刊物就冠名为“法学与经济学杂志”(
)。
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称其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此外,该学科还有一些类似的称呼,如“法律的经济学研究”、“经济分析法学”等。
概括而言之,它是一门由法学和经济学相互滲透相互融合而成的新兴学科。
法律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其核心思想是“效益”。
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
它几乎涉及到所有的部门法领域,既包括民法、经济法,又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等。
其研究目的在于建立解释法律现象与现实的全新的方法论结构体系,提供从法律的价值等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工具,它可用来服务于整个法律制度,也包括经济法制的变革和完善。
[1]
二、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轨迹和研究现状:
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思想自始就有。
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有了用经济观念分析法律规则的思想。
到十九世纪中叶,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
马认为,“无论是政治##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
”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更是广泛地论及了法律与经济的辩证关系。
因此,有人称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
而经济学与法学的真正结合肇始于本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
由于当时严重的经济危机所造成的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剧烈冲击使法律在此时显得苍白、无力与无能,促使人们寻求新的法律模式。
这就必然要求改变传统的法学研究内容,改变纯粹的逻辑推理式的法律演绎和归纳法,于是在美国兴起了法律现实运动。
人们开始将法律与包括经济在内的相关学科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以便能对已经出现的社会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
在此背景下,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率先酝酿课程设置的改革,经济学开始成为法学院的正式课程,芝大也由此获得“法律经济学发祥地”的美誉。
XXXX年,芝****学院经济学教授阿隆XXX年;迪莱克特(a
)创办了法律经济学方面的最具权威性、代表性并对该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巨大促进作用的学术刊物——《法学和经济学杂志》,该杂志对推动法律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直到本世纪六十年代初之前,法律经济学仅局限于分析反托拉斯法等少数政府管制经济的成文法规,被人称为“旧的”法学与经济学。
到六十年代初,芝****学院高级研究员科斯(XXXX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社会成本问题》和卡莱布雷斯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若干思考》这两篇论文的发表才改变了这一局面,被认为是开辟了“新的”法学与经济学的广阔领域。
到了七十年代,是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并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其主要标志是芝****学院理查德XXX年;XXX年;aXXX年;波斯纳(XXX年;aXXX年;)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发表。
该书后来多次再版,成为法律经济学史上的经典性著作。
在该书中,波对法律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系统的阐述,并且几乎对所有的部门法领域进行了经济分析。
至此,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流派,终于以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独特的研究方法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而臻于成熟,并为人们所接受。
法律经济学在其短短的几十年里就象是“澳大利亚的兔子”,在“知识生态学”中找到了一块真空地带,并以惊人的速度填补了它,其发展与成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瞩目。
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日益繁荣与深入,法律经济学的影响日益增强,其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已由最初的“一枝独秀”到进入“春色满园”,越来越多的法学院与商学院开设了“法学与经济学”课程,有关论著接连问世,学术刊物日益增多,除原先的《法学与经济学杂志》外,又创办了《法学与经济学研究》、《法学与经济学评述》、《法律、经济学和组织杂志》、《法和经济学国际评论》等刊物。
法律经济学也不仅仅囿于学术研究的“闺房”,而开始向司法渗透并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
如在威廉诉英格理斯一案中,法官为了支持自己的判决,“在判决中将平均可变成本和边际成本曲线以及有关它们同确定掠夺性定价的做法之间的关系的讨论也包括进去了”。
⑤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诉卡罗尔拖轮公司一案中,法官汉德(
)提出了著名的汉德公式:
bpl,即只有在潜在的致害者预防未来事故的成本小于预期事故的可能性乘预期事故损失时,他才负过失侵权责任。
法律经济学最早诞生于美国,但其迅速在各国传播,日益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
在我国,近几年来,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也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
虽相对于美国等国家,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还处于萌芽阶段,但正如专家指出:
“我国目前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归根到底是通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与再分配,使权利与义务及其界限最优化,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
我们的立法与执法应当适应这种改革,把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标准。
为此,加强对西方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吸收其合理成分,用效益论来补充和改造我们的法律理论,是完全必要的。
”##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经济角度对既有的法律重新评价分析,同时设计出以效益优先,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法律法规,对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对法律经济学的几点认识:
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从诞生发展至今,一路上都伴随赞誉与诋毁,既有人为之喝彩,也有人不以为然。
本文试图从价值观与方法论上对其作简略评析:
无疑,发展经济与弘扬法治是人类的共同目标。
法与经济作为社会的两大主题,已构成时代的基调。
如果用单纯的法学或经济学的原理去评价某种经济现象或社会现象,无论如何都是只窥一斑。
法律经济学以其新颖的视角,独特的研究方法将两大目标关联在一起,成为本世纪法学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创新。
正如西方学者指出:
“在以往五十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把追求最大限度的需要作为重点。
”但另一方面,过分的法学泛经济化,抬高经济分析方法而贬低、排斥其它传统的研究方法对法学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害的。
经济学理论在法律中的具体应用首先应体现在价值层次,亦即在公正、正义等基本价值名目中,为“效益”跻出一席之地,形成正义与效益双重标准的法律价值观;其次在立法、执法等层次上,应贯彻效益优先思想,突出法律的经济价值,并以此作为评判法律优劣、成败的一个客观标准。
在方法论上,法律经济学别具一格,它运用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对法律进行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的优势,它使人们的思维更趋于准确。
经济学的优势在于它是一种事前分析,而法律仅仅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
法律经济学将事前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可以对新法的制定或法律的修改后果进行事前分析,预防或避免法律制定的重大失误。
这种方法大大开拓了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视野,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涵,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重大变革。
但认为经济因素能解释人类行为的所有方面,以经济学概念将正义、权利、义务、过失等传统法学概念取而代之,将法学泛经济化无疑也是有失偏颇的。
因此,实事求是地说,经济学方法只是研究法学的一种方法,我们不能片面强调其作用。
要知道,任何一种法学流派,都有其缺陷和适用界限。
但必须有一点明确,那就是运用经济学原理与方法分析法律问题不仅重要而且必要。
深入研究这一理论并将其运用于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对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吕忠梅、刘大洪:
《经济法的的法学与法的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XXXX年版,第202-203页。
《马恩列斯论法》,法律出版社XXXX年版,第17页。
《马恩列斯论法》,法律出版社XXXX年版,第19页。
:
,第21页
克拉克森和米勒:
《产业组织:
政府、证据和公共政策》,上海三联书店XXXX年版,第677页。
张乃根:
《经济学分析法学》,上海三联书店XXXX年,第20-22页。
张文显:
《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XXXX年版,第264页。
庞德: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XXXX年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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