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政府经济管理规范化和经济法制度创新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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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政府经济管理规范化和经济法制度创新毕业论文
当代政府经济管理规范化和经济法制度创新
[内容提要本文从一般背景和特定背景阐述政府经济管理和经济法的内在关系,分析政府对国民经济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法律前提,提出政府在国民经济管理领域中的作为和不作为,最后论述政府违法或者不当的经济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及补救办法。
文章力图说明,在发展市场经济和参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政府管理经济的观念、体制和方法都要和时俱进,这也就是经济法制度创新所谍求的目标。
[关键词政府经济管理;经济法;规范化;政府经济管理规范化
一、政府经济管理和经济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已成为规范政府经济管理之法和政府实施经济管理之法
1.改革开放和法律形态的创新
经济法是20世纪世界法制史上最突出的成就之一。
在中国,经济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名称,以及经济法学作为法学学科的名称,是在1978年下半年之后才开始形成的。
改革开放逐步突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要求适应时代发展、和国际经济规则接轨;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国家始终把经济立法放在整个立法工作的首位,并且加强了经济执法,于是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应运而生。
早在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就提出摘要: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需要有各种经济法。
”这是官方文件中第一次出现“经济法”的专门术语。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把“经济法”列为哲学社会科学探究的主要课题之一。
非凡要指出的是,在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摘要:
“有关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
”以最高立法机关的名义对国家的法律体系予以划分,表明中国立法的思路更为科学化、规范化了。
经济法新问题基于三个出发点摘要:
第一是国家(政府)和经济的关系,第二是市场经济和法的关系,第三是管理和法的关系。
而这些因素,都必须摆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加以考察。
可以说,没有改革开放这种第二次革命,就不可能兴起中国的经济法。
改革开放使传统的法律形态得到创新。
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制度创新。
2,经济法规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体现发展、公平、平安三位一体的价值取向。
什么是经济法,或者说,经济法是做什么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摘要: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我国已经制定了一批有关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还制定了一批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行业管理、促进对外开放、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等方面的法律”。
中国经济法的概念及范围,大致如此。
经济法的实质在于,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以法律的形式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影响。
换言之,经济法是国家(主要以政府名义出面)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之法,管理为手段,协调为目的。
政府经济管理是经济法的现实基础,经济法是政府经济管理的基本法律准则和手段,两者之间相互依存,有着不解之缘。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可以概括为发展、公平、平安三位一体摘要:
首先是发展权。
“发展才是硬道理。
”[1讲“发展”还应涵盖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经济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其次是分配权。
这里所用的“分配”一词是广义的,即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收人的分配。
它包括摘要:
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公平分配。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应合理布置,统筹兼顾。
,再次是平安权。
经济平安包括宏观的和微观的,这是针对市场经济的风险和经济全球化的冲击所作出的必然选择。
发展、公平、平安,既反映权力(权利),又反映利益,是权力(权利)和利益的统一。
发展、公平、平安三者的有机结合,构成经济法谋求的价值目标,这也就是政府经济管理期待的社会效果。
(二)当前政府经济管理面临的挑战
1.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
作为一个有着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根本任务是进行经济建设。
因此,领导、管理和组织经济建设,就成为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
由于复杂的经济、社会和思想原因,当前市场经济秩序存在某些混乱现象。
主要表现在摘要:
(1)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
(2)偷税、漏税、骗汇和走私活动屡禁不止;(3)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现象严重;(4)财务失真、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比较普遍;(5)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的新问题相当突出;(6)文化市场混乱;(7)生产经营中的重大特大平安事故时有发生;(8)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新问题不少。
面对这种严重的目前状况,政府应当怎么办?
国务院于2001年4月作出《有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认为“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中心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为今后五年的工作任务,而在头一年务必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确实应当深入反思一下摘要:
我们的观念、体制和作风能否充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政府行为本身存在哪些不规范的情况?
对市场经济秩序,如何在规范中整顿、在整顿中规范?
经济法具有市场性(经济性)、社会性和管理性特征,其思路是从国家、市场和法的关系人手来解决现实经济新问题的,既要克服“市场失灵”,又要克服“政府失灵”,使政府、企业、市场三者达到协调。
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要依法进行,其中主要指运用经济法,加强经济监督管理,处理经济违法新问题,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良性运行;当然还要运用刑法,通过审判程序处理经济犯罪新问题。
2.适应加入wTO、参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经过15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中国现已正式加人最有影响的多边贸易体系——世界贸易组织(WTO)。
这是中国参和经济全球化的重大举措。
应当清醒地熟悉到,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
美国一位大学教授讲得坦率摘要:
wTO规则“不仅理念是美国式的,连措词都是美国式的”。
加入WTO将给中国事业许多宝贵机遇,但也会产生某些负面影响。
WTO协议确定了非歧视、市场开放、公平竞争三大基本原则,既赋予参加成员许多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参加成员的许多义务。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摘要:
“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和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
”这就给我们提出了尖锐的新问题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趋向下,如何适应潮流,趋利避害,立于主动地位?
关键是,如何提高政府和企业驾驭国际竞争的能力?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开放将出现三个重要转变摘要:
由目前有限范围和有限领域内的开放,转变为全方位的开放;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主导下的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可预见的开放;由单方面为主的自我开放,转变为和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开放。
”[2WTO本身是一个以带有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
WTO一系列规则和机制可以称得上是一部“国际经济行政法典
”。
因此,这种“法律框架下”的开放,对现行的政府经济管理的观念、体制和方法必将产生重大的影响,要求进行深刻的改革。
我们无可回避地要迎接这种挑战。
(三)在新的形势下要进一步运用经济法来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
1.和时俱进,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
国务院《有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指出摘要: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
”这是切中要害的意见。
为什么某些地方、部门假冒伪劣、骗税、骗汇等老是整不下去?
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作怪。
为什么招标投标市场混乱?
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企不分,政府部门既是监管机构,又成了招标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诸如此类的现象表明,政府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规范自己的行为。
在某种意义上说,入世首先是政府人世。
因为,加入WTD之后,政府的决策行为及决策执行行为要受WT0规则的规范和约束,贸易政策及和外国的经济争端也要受WT0有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监督和约束。
中心政府、地方政府以及政府下属部门的行为是不是规范、政府会不会成为被告,取决于摘要:
能不能严格遵守WT0规则,有没有认真履行中国政府所作的承诺?
假如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在处理对外经济事务方面出了新问题(地方、部门的规章、规定、办法不符合WTO规则或者中国政府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诺,损害了WTO其他成员的个人、企业的利益),外国人可能告到中国的中心政府,也可以通过它本国的政府提交给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此时中心政府成了被告)。
因此,适应加入WTO之后的新情况,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观念、体制和方法都要创新。
具体地说,要注重以下几点摘要:
第一,要树立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新观念,改变凭权力、凭关系、凭感情办事的旧格局。
第二,要实行全国法制统一,非凡经济区(包括经济特区等)也不能例外。
在非凡经济区实行的非凡政策要由中心规定。
中国政府负有保证有关WTO的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
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不能自定和WTO规则不一致、和中国政府作出的承诺不一致的文件或规定。
第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要严格遵守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第四,法律、政策要公开、透明,不能搞“暗箱操作”。
内部文件以及领导人写条子、打电话不能作为处理对外经济事务的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加入WTO的国际背景下,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权力将会缩小,但其发挥的功能却更为有效。
表面上是‘退’,实质上是‘进’。
”[3进是和时惧进,退也是合乎潮流。
非凡要提出的是,政府机关应当做好当被告的思想预备,而且有可能败诉。
例如,1995一1998年间,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作二审的一起经济行政案件,两审法院都否认了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
这是值得吸取教训的。
我们要力求减少政府败诉的情况,非凡是要力求防止出现中心政府被外国人起诉而最终败诉的情况。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8-2808:
59
2.经济法向国民经济管理领域长驱直入
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构成经济法体系的主体部分的,为一系列专门的经济法律、法规。
以经济法律为例摘要:
(1)在加强宏观调控方面,已制定了《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审计法》、《价格法》等等;
(2)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已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拍卖法》、《烟草专卖法》、《药品管理法》、《招标投标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等;
(3)在规范市场主体方面,已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乡镇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等;
(4)在扩大对外开放方面,已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等;
(5)在促进产业发展和完善行业管理方面,已制定了《农业法》、《种子法》、《渔业法》、《电力法》、《煤炭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平安法》、《邮’政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等;
(6)在加强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方面,已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水土保护法》、《防沙治沙法》、《防洪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等;
(7)在奠定国民经济发展和管理的基础制度方面,已制定了《计量法》、《标准化法》、《统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城市规划法》等等;
(8)在发展和推广运用科学技术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已制定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等。
至于今后的立法任务,国家立法部门提出,“在经济法方面,要重点制定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完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
[4]
经济法规范的内容,大体可归纳为实行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发展等三大方面。
而每一部经济法律,又包括主体、行为、责任等三大制度。
这样,就基本形成为经济法的体系。
由此可见,经济法已进入国民经济管理领域的方方面面。
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发挥功能的范围,首先是政府,政府运用经济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管理市场,必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等;管理企业,必须执行《公司法》、《会计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等。
80%以上的经济法律、法规要靠政府执法,或者由政府实施执法监督。
政府及下属有关部门,既是经济管理机关,又是经济执法机关。
曾经有一种议论摘要:
经济法是管政府的,还是管企业的?
我们认为,经济法首先是赋予政府经济管理的权力、规范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然后政府运用经济法来调控国民经济运行、规范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
二、政府经济管理行为规范化的法律基础
(一)、政府法律角色的多重性
1.作为国家机关
政府是国家机关之一,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
例如,企业、公司设立登记,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发放许可证,征税,金融监督管理,审计监督,产品质量监督,劳动监督,环境监督。
2.作为所有者或者投资者
政府同时又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
政府投资于企业、公司,即成为国家股东。
按照资本决定(股东)权力、资本决定(股东)利益的市场经济规则,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家股东和其他股东同处于投资者的地位,根据它们投入企业、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本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应当通过行使资产所有者职能这样的法律形式体现出来。
3.作为一般法
人
政府也是法人之一,属于机关法人。
例如,政府委托收购农产品,政府机关采购办公用品,在这类一般性商品交换关系中,同样应当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老实信用的原则。
其中,政府采购,也应以平等主体身份和供给商签订合同。
这就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法律身份多重性之一般熟悉。
第一种法律地位和第三种法律地位是轻易分清的;新问题在于,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这双重角色往往发生混同。
政、。
资不分,管、办不分,导致政、企难分。
要使政府行为规范化,必须首先摆正政府自己的位置。
(二)政府经济管理行为规范的法定要求
1.法定的依据、职权和程序
政府管理国民经济,按其法律性质来说,属于公法行为。
公法行为,主要奉行法定原则。
首先,国民经济管理的依据是法定的。
例如,对一般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审批的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建立行政审批规范运作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应果断予以废止。
再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经济行为,只有法律上明确规定给予处罚的,才受处罚。
还须注重,法定的依据也有可能改变。
例如,过去要求外资企业承担出口义务,现在根据WTO规则,删除了《外资企业法》有关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内容。
我们经常讲要加大执法的力度,不等于说加大直接管理的程度,加大处罚的程度。
相反,直接管理应当逐步减少,凡是用市场机制可以代替的行政审批,应果断予以废止。
处罚,既要有力度,又要有限度,不能将“执法必严”简单理解为“执罚必严”。
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其次,国民经济管理的职权是法定的。
政府机构改革旨在通过合理设置政府部门,科学确定职责分工,达到管理规范、办事高效的目标。
针对目前的目前状况,需要注重两点摘要:
第一,政府及下属部门对经济的管理,尤其是对企业、对市场的必要管理,其权限都应由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行政处罚也是如此,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政府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分工,避免因职能交叉而造成管理上的重复或者疏漏。
还要避免本应由职能部门处理的事情,却最终由政府或政府负责人出面来解决。
有一种意见,认为公法的实质就是要限制政府权力。
从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度”来说,政府权力的确需要限制,目前行政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等四大权力总体上说还是过大;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带有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章也有待彻底清理。
然而,笼统地主张限制政府权力可能引起误解,比如宏观调控、整顿市场这些必要的职权必须切实保障。
出路在于,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经济管理权和企业自主权应当处在一种相对平衡的状况上。
再次,国民经济管理的程序也是法定的。
国民经济管理既要各司其职,还应公开办事程序,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从法律的角度考察,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既是为着保障管理工作的质量,将行政执法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也是为着保障管理工作的效力,使行政执法符合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程序欠缺,有时会造成管理行为不能成立,程序不当,有时会造成管理行为无效,最终影响实体权利的实现。
国民经济管理程序不可没有,但不可太繁。
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考察,程序越简单越好,只要能够真正解决实际新问题就行。
行政机关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做到管理制度统一、公开、简明。
2.法定主义和非法定主义的结合
如前所述,国民经济管理实行法定原则。
但是,贯彻原则性,有时还需要一定的灵活性。
具体有三点摘要:
一是自由裁量权。
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样,完全采取同一模式处理各种新问题并不恰当,法律经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列出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可在法定的幅度内享有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显失公正。
二是法定主义为主,非法定主义为辅。
例如,对企业形态——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采取法定原则,而对改革中兴起的企业形态——城乡股份合作制企业则采取答应探索的态度。
三是非法定主义。
例如,对市场行为,主要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要求市场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示禁止的市场行为,应属答应;而不要反过来提“法律上有没有规定可以这样做”?
依法办事和制度创新是并行不悖的。
三、政府在国民经济管理领域中的作为和不作为
(一)国民经济管理中作为、不作为的是和非
1.该作为的不能“缺位”
一个取信于民的政府,应该是有作为的政府。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政府职能要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
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要管住、管好,不能“缺位”。
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向行政机关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向行政机关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而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等等。
这些就属于“不作为”,而这类“不作为”是失职的行为。
在经济行政诉讼案件中,告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的案件日渐增多,这应该看作是对政府工作的有力促进。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8-2809:
01
2.不该作为的不能“越位”、“错位”
所谓“越位”,就是超越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管了一些不该管的事情。
所谓“错位”,就是政企职责不分,既开办企业,又管理企业。
“越位”、“错位”导致滥用职权,而滥用职权属于乱作为。
例如,违法,作出罚款决定;又如,侵犯企业合法的经营自主权,或者擅自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农民合法权益;“再如,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再如,挪用扶贫资金。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政府要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投资决策权真正交回给企业,把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和办理的事项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把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交回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自主组织去依法办理。
各级政府要和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和中介机构彻底脱钩;行政权力要和商业利益彻底脱钩。
官办官事,商办商事。
政府管理国民经济,是吃“皇粮”的。
依法收取的税款、规费和罚款应该全部纳入财政范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决不答应利用行政权力“寻租”,权钱交易,滋生腐败。
雪的世界
回答采纳率:
49.5%2009-08-2808:
59
其他答案
基于科学发展观的社会成本控制与管理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要深化对科学发展观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的认识,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一种全新的科学发展观。
强调更快、更好的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出发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规定;实现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孙向军,2005)。
传统观念认为发展就是单纯的追求经济增长,科学发展观改变了这一认识。
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看,单纯的经济增长不等于社会发展,社会的发展是多方位的。
这就要求我们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和方法指导各个领域和环节的健康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这一思路也适用于社会成本的控制与管理。
社会成本控制与管理的涵义和实质
成本是经济学中一个普遍的经济范畴,美国会计协会与标准委员会对成本做了如下定义:
“成本是为了一定目的而付出的(或可能付出的)用货币测定的价值牺牲。
”经济学最核心的问题是资源有效配置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产生的前提是这样一个基本经济事实:
资源是稀缺的。
这就构成了机会成本概念的基矗不管是国家、厂商还是个人,拥有的资源都是有限的。
而任何资源都可能有多种不同的用途。
一般在使用资源的时候,总试图在不同的用途中去选择能够带来最大收益的用途。
另一方面,当我们选定了某种资源的用途,就放弃了资源用于各种用途的“机会”,放弃这些机会也就意味着放弃了在这些用途中可能得到的收益。
在这个意义上,被放弃的收益也就成为一种“成本”。
严格地说,机会成本是指由于将资源用于某种特定的用途而放弃的其他各种用途所能带来的最高收益,通常并不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而是在选择资源用途时所产生的观念上的成本。
机会成本的概念对经济分析非常重要,它是用经济学的眼光对资源进行估计的成本。
虽然精确计算机会成本常常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但它的大小的估计对于资源的使用方向来说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以上考虑的是每一种单项资源的机会成本,而一个国家的经营需要使用许多种资源,那么,从经济分析的观点出发,国家经营的总成本就应该将所使用的所有资源的机会成本都考虑在内,这就是国家经营的总的机会成本。
我们把如此计算出来的总成本称为国家经营的经济成本,也就是说,经济成本等于国家所有投入要素的机会成本之和。
故成本控制与管理必须在效率的基础上谋求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价值公平。
政府必须从社会公众角度出发,全面衡量各经济组织产品或服务寿命周期内的成本与效益,以社会成本最小化,而不是以制造成本或顾客成本最小化作为成本决策的依据,此即社会成本控制。
它通过运用影子价格法和机会成本法,综合考虑经济组织行为对有关各方环境的影响来实施宏观的成本控制,此时成本控制管理战略演进为一个由全体经济组织构成的整体国家与环境融为一体的开放性系统。
社会成本增大的原因
社会成本是一国的政府、经济组织及个人发生的一切成本的总和。
目前我国社会成本增大也就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
政府社会成本过大。
其一是政府机构和官员有预算规模最大化的偏好。
原因有二:
政府机构规模越大,则可以获得的预算越大(傅光明,2002);政府支出的大小与官员权力大小成正向关系。
其二是政府的管理效率低下。
其三是政府决策失误导致的社会损失。
其四是政府官员“失节”,即贪污腐败造成的损失。
其五是政府效率失常引起的损失。
人力资源成本增长过快。
其增长趋势主要来源于人力资源的激烈竞争;工资的比较差异和劳动力价值的自我认识也是诱发人力成本过快增长的主要因素;我国的一些宏观经济政策也导致劳动时间的减少,在劳动效率变化不大的状况下,致使人力资源成本升高;教育费用增长过快,合格劳动力培训成本急剧上涨,未来人力成本普遍增长。
资源价格不断攀升。
这里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来源,一国的自然资源状况决定了社会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对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有着决定性影响。
2000年我国石油及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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