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消费卡的规定工作范文.docx
- 文档编号:12531551
- 上传时间:2023-06-06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33.96KB
合同法对消费卡的规定工作范文.docx
《合同法对消费卡的规定工作范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对消费卡的规定工作范文.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合同法对消费卡的规定工作范文
合同法对消费卡的规定
篇一:
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管制
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管制
关键词:
预付式消费、消费者保护、消费卡、资金安全、法律控制
内容提要:
预付式消费作为新型消费形式,既有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内在缺陷。
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向企业提供了长期信用,却难以进行自我救济,容易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仅凭事后救济,不足以妥善保护消费者利益,必须在预付式消费的提前申报、销售收入第三方控制、消费合同强制条款、消费合同担保以及营业转让等方面,加强对预付式消费的事前控制。
在日常生活中,从美容美发、保健健身、汽车美容和汽车加油,到消费者购置大件商品,随处可见消费卡的身影。
普通企业发行了名目繁多的消费卡,煤电暖气等公用服务商也热衷于发行消费卡。
持卡消费不仅成为时尚的消费方式,甚至成为某种身份象征。
对于消费卡现象,有人认为它有助于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发展,主张鼓励乃至发展消费卡消费,有些媒体正面报道了消费卡拉动消费的新闻。
然而,随着消费卡消费日渐兴盛,相关消费纠纷随之出现。
多数学者提出要警惕消费卡消费带来的负面问题,少数学者甚至认为消费卡就是“圈钱卡”或“吞钱卡”。
面对消费者不断提出的投诉,各地消费者协会不断提出消费卡消费的警示,主张加强对消费卡发行和使用的监管。
我
国自20XX年开始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小组专家已建议就预付式消费作出专门规定。
一、预付式消费卡的发展现状
消费卡消费也称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在企业(即经营者或商家)处预先存储一定款项,在消费者获得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后,企业有权直接从预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的协议。
我国很早就出现了消费者预付款项、未来消费的做法。
城市居民预定早餐牛奶和报纸等,是预付式消费的雏形。
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国营或集体企业发行“点心券”、“汤圆券”等,也是带有预付式消费的。
最近10余年间,预付式消费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已成为重要的新型消费形式。
(一)预付式消费的领域逐渐拓宽
在我国,早期预付式消费主要出现在少数领域中,当今预付式消费已深入到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不仅普通企业发行各种消费卡,煤电暖气等公共服务商也发行了消费卡。
在金融危机期间,有些国家和地区政府发放了不同额度的消费券,消费券权利人可以持券可以购买各种商品。
商品房预售是否属于预付式消费,这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看法。
笔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带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不宜将其纳入预付式消费的范畴。
一是,商品房预售属于不动产交易,它不是传统的动产买卖,也不是现代交易上的服务。
在广义上,商品房也是消费品,但与作为动产的消费品有所不同。
二是,预售商品房时,买卖双方要尽速办理预售登记,在商品房建成后还要再办商品房产权登记,购房者已获得
了相对稳定的法律保障,这与先付款、后消费的预付式消费存在较大差异。
三是,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商品房预售规则,商品房预售基本上是按照相对独立的规则体系运行。
在此情况下,从实用主义角度考虑,可将商品房预售排除在预付式消费之外。
(二)预付式消费凭证向电子化方向发展
最初的预付式消费凭证,主要是纸质卡片、合同或记录,俗称消费卡。
在现代预付式消费中,IC卡已成为预付式消费凭证的重要形式。
IC卡(IntergratedCircuitsCard),也称为智能卡。
它在正面镶嵌一片电脑微型晶片,能够实现记忆、存储、运算等功能,通常具有“小额转账、一般转账、预付及信用等四种功能”[1]。
将IC卡与生活消费相互组合,形成了功能强大的电子消费卡,从而有别于传统的纸质消费凭证。
严格地说,纸质消费凭证是关于消费活动及消费数据的记录,在采用IC卡形式后,容易与银行卡发生混淆。
然而,应当注意消费卡和银行卡之间的若干重要区别:
首先,消费者在取得消费卡前已预付了款项,企业开具了收款发票,甚至业已缴纳营业说,只待消费者选定并提取货物而已。
就此而言,消费者获得消费卡,即已处于消费状态。
但是,无论是储蓄性银行卡还是可透支的银行卡,它与消费者的消费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因而不同于消费卡。
其次,银行卡具有转账和提现等功能,消费卡仅以消费及计算等为其基本功能,不涉及转账或提现功能。
最后,银行卡与预付式消费卡在性质上也有不同。
预付式消费实为消费者向企业提供信用,信用卡尤其是可透支的银行卡则
是银行向消费者提供信用[2]。
(三)预付式消费正在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实现交汇
最初的预付式消费主要是企业和消费者建立的合同关系,不涉及商业银行业务。
消费者将现金存入消费卡,商业银行不介入预付式消费,因此,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和企业达成的,消费者预存款项、未来消费、据实扣款的民事协议。
然而,基于预付式消费带来的巨大商机和现金流,无论是基于商业利益考虑还是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各国商业银行正在向预付式消费领域进军,出现了预付式消费与商业银行业务逐渐交汇的趋势。
预付式消费与银行业务的交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商业银行不断开发新的金融或结算工具,促使企业接受商业银行介入预付式消费。
最为典型的情况是,商业银行与企业共同开发新型消费卡或银行卡,可称为金融预付式消费卡。
国内学者也提出银行介入预付式消费的思路[3]。
另一方面,境外不仅存在第三方发卡的做法,有些国家还专门制定了相关规则,甚至要求企业将预收款项交存商业银行。
我国台湾学者还提出了在预付式消费中引入信托架构,以保证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商业银行介入预付式消费,有助于提升企业信誉,提高对消费者的保护,商业银行介入预付式消费,好处明显大于坏处。
(四)第三方支付对预付式消费带来冲击
预付式消费正在改变着传统交易关系,这在消费者“预先支付款项、随后逐渐消费”上,表现得尤为清楚。
对于消费者而言,预付式消费最大优点在于支付便利和节约支出。
然而,这种颇具优点的消费形式。
必然受到新的交易和支付形式的冲击。
现代交易发明了更多便利的支付工具,至少就目前来说,电子化的预付式消费凭证是更优越的便利支付工具。
就节约支出而言,企业通常采用商品或服务打折的优惠,吸引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与此同时,企业为了保证交易安全,正在远程交易中更多地引入第三方支付方式。
随着远程交易的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的作用必然逐步增强,在极端意义上,它甚至会冲击到目前盛行的预付式消费。
与预付式消费快速发展的状况相比,我国现行立法进展缓慢。
就法律层面而言,直接规范预付式消费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条和第53条。
我国极度缺乏针对预付式消费的特别规定,对于复杂的预付式消费关系,我国采用一般合同法规则加以调整,从而大大降低了法律调整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就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言,主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还对代币券作有规定。
但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强调公权力介入预付式消费关系,未能充分展现预付式消费的民事属性,效力相对较低。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和部门规章,不足以满足调整预付式消费关系的客观需求。
二、预付式消费的本质
预付式消费作为性质独特的合同,在我国现行法上无对应的法律名称,属于无名合同。
只有充分理解预付式消费的独特属性,才能建
篇二:
购物卡采购合同
购物卡采购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署(下称“签署日”)
甲方(采购方):
山西漳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乙方(供货方):
____________XXX龙膳XXX有限公司______店鉴于:
1.甲方欲在乙方所属店铺购买生日蛋糕购物卡(下称“购物卡”);
2.乙方同意向甲方销售购物卡。
甲、乙双方就上述甲方购物卡的采购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乙方所属店铺为本合同项下甲方生日蛋糕购物卡的指定店铺。
店铺名称:
店铺地址:
2.甲方向乙方采购购物卡总金额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半年一付)。
3购物卡款项结算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日期三日内,将采购购物卡的款项一次性转账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确认到账后甲方开具发票并交付适格的蛋糕购物卡。
4.甲方使用购物卡,应当:
(1)遵守购物卡的使用要求,详见购物卡卡面标注
(2)在乙方商铺购物享有与其他顾客同等的服务,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可在乙方商铺购买任何商品包括特价商品在内,但不再享有团购折扣优惠。
5.折扣计算
购物卡购买生日蛋糕按九五折比例计算。
购置食品(生日蛋糕除外)不享有优惠折扣。
在甲方付款后确认需要兑换折扣的任何时候,由乙方以支付等额购物卡的形式向甲方提供。
已兑换折扣的付款金额将不得再次计算折扣。
6.购物卡
购物卡应有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购物卡由甲方负责制作。
7.保密条款
对于合同一方专有的、非公开的资料和信息(“保密信息”),仅能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交易事项。
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i)在合同一方透露之时或之前已可公开获得或被公众知晓(并非对方未授权而泄露的情况);(ii)合同一方已从除对方外的其它获得的非保密信息,而他方完全知道对方无义务对该信息保密:
或(iii)在被其他方透露之前已由对方掌握的信息。
合同一方得到保密信息后保守秘密并不得将保密信息泄露给任
何第三方,除非(i)由对方书面认可;(ii)法律或司法程序所要求。
任何一方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其管理人员、雇员和代理人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行动,保存并保护保密信息的机密性。
应合同一方要求或本合同终止时,对方应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掌握或控制的所有保密信息。
8.补充和修订
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均需双方正式签署书面合同。
9.完整合同
本合同,连同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用以参考和根据实际操作更新的附件,共同构成双方有关本合同项下购买福利卡的全部协定,并取代先前的所有通信、承诺和文字材料。
10.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被法院裁定无效、不合法、失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所有其他条款仍具完全效力。
11.不弃权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或未行使权利均不应视为对该条款权利的放弃,或影响到本合同的效力,或剥夺任何一方在将来履行该条款或行使该权利的能力。
12.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解释
13.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4.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从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自签署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有效。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
日
篇三:
关于购物卡的各种财税问题的法规整理
关于购物卡的各种财税问题的法规整理
20XX-6-78:
57读者上传【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七部委共同推出《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改法案将于20XX年6月1日起执行。
该意见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
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
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以下汇总了比较重要的几个关于购物卡的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对购物卡的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购物卡性质认定的函
(银办函[20XX]51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办公室《关于购物卡性质认定的请示》(上海银办[20XX]217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代币票券”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一是具有一定量的金额;二是无限期使用或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即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跨度性;三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流通,可购买不特定商品;四是不记名、不挂失。
请示中反映的厦门个别商场发售的“购物卡”,性质上应属“代币票券”。
此复。
二000年七月五日
税收中各地对购物卡(预付卡)的税收扩大应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XX]第13号
20XX年2月2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期发现,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在发票开具上存在一定问题,为加强对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开具的要求
零售商场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不得先开具发票,应开具收款收据,作为往来帐簿的记帐凭证。
待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再根据出售货物的有关项目填开发票。
坚决杜绝出售同一种货物两次开具发票问题。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商场货物发出的当天。
货款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要求,即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提前开具发票的,属虚开发票行为。
中翰税务注:
这一规定显然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被无情的从原则上抹掉,“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成为征管中对增值税立法原则的打破,也属无奈之举。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各类购物卡、购物券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XX]第4号
20XX年4月2日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近年来我市部分企事业单位在节假日或各种活动中向各类商家购买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主要用于向本单位职工或外单位有关人员赠送。
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应于向个人发放购物卡、购物券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现就有关征税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用一向本单位职工发放的,其购物卡、购物券的价值应视情况分别计入该职工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或作为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向外单位有关人员赠送的,应按照国税发[20XX]57号文件规定,按“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三、各有关基层局应于4月15日前对所管的商业单位发售和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情况进行调查,对购买购物卡、购物券单位就填列《出售各类购物卡、购物券情况调查表》并上报市局。
市局根据各基层局的征管范围,将企业购买购物卡、购物券的情况通知相关基层局。
各基层局应于8月15日前对这些企业进行专项清理,并于8月末前将清理情况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
京国税函[20XX]569号
20XX年10月11日
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请示》(京国税直[20XX]2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各种类型的购物卡,同时收取货款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增值税。
作者注:
北京局的观点,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更新之前,认为购物卡是一种直接收款的销售货物行为,感觉有所曲解购物卡的功能,此时根本无法预知所购物品,也无法说明所购之物是暂存于商场库房,在特殊情形下,如果商场关门的话,仍需要退回客户的预付款项的存在。
因此判断为预收货款的销售行为更为合适,如大连国税的判断依据。
后续各地规定的所谓直接收款销售行为,也是一种控制税收的无奈行为,但显然与销售行为本身实质不符。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关于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行为应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为加强对此种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券)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17%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可对卡消费部分按17%增值税税率冲减销项税额,同时对其实际所售商品按其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直接按其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不再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的,对于变化前已售的购物卡(券),持有人再来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应对卡(券)消费金额按变动后纳税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直接征收增值税,不得对变化前已征税款作任何调整。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有销售购物卡(券)行为的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于此文件下发之前有销售购物卡(券)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应按此规定确认销售收入。
二OO九年九月二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企业以销售购物卡、买一赠一等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现行规定不够明确,不同地区间政策执行不一致。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以销售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四、对20XX年6月30日以前,有上述销售行为的企业且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其进行自查自纠。
自查自纠工作应在20XX年7月底前完成。
自20XX年7月1日起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购物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第三方支付”的交织,让购物卡的税收处理行为更为复杂
由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购物卡,可能将在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关联方消费,此时是作为再销售行为还是代收款行为(是否需要具有第三方支付的牌照,值得关注),仍未明确。
目前较多热衷于此业务的企业,还包括个人,如走在行街头,常会听到“有卡没”,“收卡”,细一听,是打折收购物卡的,其背后的利益链已然形成,是发卡机构牵涉其中,还是仅仅收卡为别人刷卡,挣取点费一样简单,看来新事物的出现,有人喜欢,也有忧(监管部门的管理手段)。
而税务机关如果只是简单的认为,反正最终有人缴税,没有漏税,也是对税法的不尊重,特别是对纳税主体、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的判断上。
篇四:
《合同法》学习心得
《合同法》自学视频之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合同法》的视频,我对这方面了解到很多,也学习到很多东西。
在这法制的时代,我们有必要了解合同法的相关理论,通过学习最大程度的避免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
法律在这个社会无处不在,我们好好的学习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在今后的工作中显得尤其重要。
该视频的学习,使我们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下面就主要讲述一下我在学习《合同法》的视频中,所接触到的对我个人的日常工作最有帮助的部分,即通常情况下合同订立的形式、相关程序和从合同签定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各项问题:
首先,签订合同前我们必须认识到,签订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要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其次,签订合同前我们也需要知道订立合同(内容具体、完整、双方权利及义务要明确),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合同范围及合法性;审查合同相对人提供的“四证一书一照”,确定合同相对人(法人)的合法性,确
保合同签定后的有效性;另外要对合同相对人(法人)资质及业绩进行审查,确定其有履约能力,组织合同评审小组对合同及合同相对人(法人)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再次,在合同迁地鞥的过程中,我们要对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内容进行谈判,合同中所约定的质量、数量、责任、义务、履约保证金等明确后,合同双方条件达成一致,相对人做出承诺后签订合同。
最后,一旦合同签订后,我们也需要对合同中所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及时足额收缴以降低合同风险,要对当事人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考核、督促,保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正常行使,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实际工作与生活中,签订合同的意义,即为在于双方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因为签订了合同就有了法律依靠,在履行合作期间,双方的书面承诺,有法可依,有据可寻,使所有的商务合作者,都能规范的承诺和履行合作的过程,从而使合作的结果完美化,和合法化,对和谐社会和谐治安,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也社会发展,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方式方法。
总之,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令人受益匪浅,我不仅学到了许多我之前所不知道的与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也使我对合同相关的法律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这些都对我们以后的职业生涯有重要的指导帮助意义。
总之,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们应严格遵守《合同法》中规定的各项法规,并能在自己实际工作与生活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意识到,并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五:
苏州市预付费消费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法 对消 规定 工作 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