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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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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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消防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
发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消防
工程地点:
工程概况:
工程内容:
项目消防工程施工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消防系统图纸范围内材料设备供应、安装、调试、消防验收、技术培训、后期维保等。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暂定(人民币)
暂定¥:
(最终价款以结算审定值为准)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6.1.1本合同协议书
6.1.2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由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一方向另一方签发的承诺书、保证书等文件;
6.1.3中标通知书
6.1.4本合同专用条款
6.1.5本合同通用条款
6.1.6图纸
6.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1.8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及答疑文件
6.1.9投标文件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
201年月日
10.2合同订立地点:
10.3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通用条款
(略)
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F-1999-0201)
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中有关条款的补充、删改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本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之间有不同之处,以本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本合同不予否定的(或提及的)通用条款是为认同,其余的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F-1999-0201)中的《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定义和解释
1.1在本合同中,下列词及词句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发包人:
除合同通用条款第1.3款中的定义外,本合同是指。
承包人:
除合同通用条款第1.4款中的定义外,本合同是指。
项目管理人:
是指受发包人委托,按授权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的项目管理公司,本合同是指山东同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监理人:
本合同是指。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1本合同协议书
2.1.2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由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一方向另一方签发的承诺书、保证书等文件;
2.1.3中标通知书
2.1.4本合同专用条款
2.1.5本合同通用条款
2.1.6图纸
2.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1.8招标(竞争性谈判)文件及答疑文件
2.1.9投标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语言为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济南市的地方规章、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交标准及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技术规范》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本工程使用的标准和规范,由承包人自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双方协商。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壹套施工图纸,(不含竣工图),竣工图由承包人负责绘制并提供。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人不得将图纸转给第三人翻阅。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本工程委托进行监理
姓名:
__________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在本合同范围内,按照《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包人的合理要求,履行合同条款中工程师应履行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对本工程进行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环保控制,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协调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下达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局部紧急情况例外)。
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索赔。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5.3.1姓名:
职务:
。
5.3.2发包人已委托山东同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的项目管理,项目管理人行使发包人的权利。
但对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以及可能给发包人增加合同义务的任何合同性质的文件,必须经发包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具有法律效力。
姓名:
职务:
职权:
组织、管理、检查监理人与承包人工作,协调解决设计问题,审核完成量,核定变更、签证及索赔,核签工程款支付证书等。
7.项目经理
7.1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_________职务:
项目经理职责:
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并长驻施工现场,直接负责本工程施工中的各项责任。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每日驻施工现场,不得在其他在建工程(包括扫尾工程及新建工程)兼职,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否则按违约处理。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专业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在工程现场或不服从发包人正确调度指挥的,发包人可建议或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管理人员。
承包人在接到该类建议或要求后7日内,承包人应以令发包人满意的方式完成人员的更换。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发包人协调总包单位提供电源及水源接驳点,承包人自行接驳,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发包人按规定办理,确保施工正常进行。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发包人提供图纸后7日内组织会审图纸,并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承包人提出具体保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行协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另行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技术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提供本工程总进度计划;开工后每周五提供本周完成工作量及下周进度计划;每月23日提交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以及下月形象进度计划和材料(设备)计划,所有报表一式五份,除书面形式上报外,还应在发包人的信息管理平台上上传相应的电子文档。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拦等设施;在施工现场做明显的标识;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解决由于施工噪声而引起的纠纷并承担全部责任,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已完成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因发包人提前使用造成的损坏或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部位,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由承包人进行保护,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文明施工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条第8款。
承包人承担与现场环境有关的环境卫生、生活污水粪便排放等工作,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应承包人自身原因产生的废水、污水应按批准的方法处理后排入排污系统,不得污染环境,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②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农民工,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非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农民工工资纠纷,由承包人负责。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收到正式施工图纸且图纸会审记录返回后7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总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分项分段计划按专用条款9.1
(2)执行。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资料后7日内。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的:
无。
12.暂停施工
12.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损失:
按《通用条款》第12条执行。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考虑本工程的特殊性,除发包人确定的原因外,施工中不论出现何种原因,总工期不顺延。
相关要求:
承包人应合理安排人员保证节假日、农忙季节正常施工,严格按照发包人工期进度要求,否则因工期延误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四、质量及验收
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相关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工程师依据本工程项目的情况发出中间验收指令。
五、安全施工
除执行通用条款第20、21、22条外,补充以下条款:
20.1承包人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和《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0.2若发包人(项目管理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现场施工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现场人员的安全或发包人的利益,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增加必须的设施以杜绝安全隐患。
产生隐患的原因若是由承包人引起或应由承包人负责,采取措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3承包人报请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安全施工方案,要有安全施工管理系统,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车辆、机械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漏电保护装置,建立动用明火申请和安全用电制度,将施工安全落到实处。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1)综合单价以发包人确认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消防综合单价确认书》为准(以下简称“综合单价确认书”),该确认书是本合同组成部分。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每计量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并包含风险费用、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同时包含检验费(包括出厂检验、到场检验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各项检验检测等所有检验用费)、竣工图绘制费、清单内容描述不明而施工做法及施工图纸必须包括的内容的全部费用。
在合同实施期间,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综合单价是严格不变的,即使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本合同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2)本工程工程量以发包人根据施工图、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确认为准。
(3)施工期间因停水、停电、施工专业交叉影响、国家政策等约定的节假日、活动及气象条件等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已含在综合单价内,不再单独计取。
(4)措施费:
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措施费为_________元,该费用为完成承包范围内项目施工必须采取的措施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为包干价,施工过程中,不因市场、政策原因而调整。
(5)本合同价款不含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6)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所有风险费用已分摊到工程各子项中。
(7)风险范围以外价款调整方法: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出现设计变更及增加施工图纸外的内容,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在结算时应予以调整,并按以下原则执行:
《综合单价确认书》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如有材料调整的,经发包人认可后计入材料价差部分,材料价差只计取税金和相应规费。
《综合单价确认书》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该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如有材料调整的,只置换材料部分,其他费用不变。
③《综合单价确认书》中没有适用或者类似的综合单价,按如下办法确定:
参照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现行省市清单计价办法、现行的《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及现行的其他相关专业的消耗量定额、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格、费用信息,并结合同期市场情况及承包人清单外项目竞报费率综合确定。
④新生成的综合单价和计算程序报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8)双方约定的其他部分:
根据现行的相关文件当主要材料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按相关文件计取差价,差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24.工程预付款
24.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暂定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24.2发包人向承包人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由每月23日提供当月已完成工程量及下月施工形象进度计划报表一式五份,监理、审计和发包人对不实工程量应扣除,对不合格工程量暂缓确认,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工程量确认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执行相应通用条款中的规定。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款按形象进度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1个月内按竣工图、结算书、技术核定单及其他相关完整的结算文件进行工程审计结算,结算审计完成后,发包人付至结算定案值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二年)满且无任何质量及争议问题后,无息支付。
26.2本合同涉及款项由发包人委托工程建设指挥部支付,付款单位名称为“工程建设指挥部”。
在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出具符合财经制度要求的票据,以便发包人凭票据付款,否则发包人有权迟延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28.2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发包人如认为需要,将采取招标、谈判、考察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和单价。
确定供货单位及价格后,由承包人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发包人按确认的材料单价调整材料差价。
28.3对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一般要求:
(1)发包人有权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考察,并保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供应商的否决权;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如果发包人在监控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此时承包人应督促供应商进行整改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2)设备材料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应商与货物同时交付,并作为交工文件的一部分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移交发包人。
八、工程变更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9、30、31条。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质安站将资料返回承包人后15日内,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三套(两套为复印件)。
32.2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工程(消防喷淋及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其竣工资料由承包人负责统一收集整理汇总提交,并负责办理整体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相关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32.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
33.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根据工程量大小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核实,及时办理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按双方商定的交接时间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在双方协商基础上,执行通用条款26.4条。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在双方协商基础上,执行通用条款33.3条。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
因承包人原因,工期每延误一天,按暂定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二偿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逾期违约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暂定工程总造价的3%。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但的违约责任: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本工程若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承担采取返工、修理等补救措施,使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若承包人经2次以上(不含2次)返工才达到验收要求而影响到整个工程的交付使用时,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工程款的1%作为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另行协商或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1)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执行通用条款
39.不可抗力
执行通用条款。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①风力8级(含8级)以上大风(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②24小时内连续雨量达50mm以上的大雨(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③地震达六级及以上;④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41.担保
41.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价款结清后终止。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拾肆份,发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捌份;承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陆份,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工程(消防喷淋及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协调,并负责相关技术资料的搜集、检查及工程交验。
47.2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好与其他配套工程的施工配合,服从发包人的协调调度;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返工怠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
47.3承包人承诺遵守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制定的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等管理办法。
47.4本合同修改后的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与GF-1999-0201通用条款有出入时,执行修改后的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47.5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消防施工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承包人所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
2、质量保修期
2.1质量保修期 两年 。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复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3.5如因保修不及时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保修人承担责任及费用。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竣工结算审定值的5%,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
5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保期(二年)满且无任何质量及争议问题后,无息支付。
6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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