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涉烟案件情况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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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涉烟案件情况说明
专卖涉烟案件情况说明
1.涉烟违法案主体认定的几种情形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规定,卷烟运营户是当事人的一种特别形式,通过了法人登记就等于确定了一个法定主体,它有别于自然人。
假如以烟草许可证上面的运营者为主体,而实际运营人与证上法人不符合,办案人员在实际操作上就会带来不行逾越的妨碍,此时,授权托付书必需作为一个重要的物证加以存在。
所以,以烟草证登记的个体运营户名称或字号为主体,一方面是承认其卷烟市场准许运营地位,另一方面是要避开对罚款实际担当者不易认定的问题。
二、分店、加盟店也可作为违法主体。
分支机构的担当责任与独立担当责任不同,因分店或加盟店,他的分支机构有独立的法人代表,所以应当独立担当责任。
三、无证运营违法行为的主体认定。
在一般卷烟零售行业来说,该无证运营卷烟项目的违法主体多为个人,但也有运营者、开办者、投资人为公司、企业、分公司的,当事人就是该公司、企业、分公司。
那些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运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责令停止运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但在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中,可以通过案件调查和审理出为那些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烟草专卖品的持证运营者,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四、涉嫌无证运输及非法托运主体的认定,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供应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等属于典型的无证运输烟草制品德为,但是,就是在法定准许的数量之内,该主体不只没有任何相关证明,且被查时也不在案发觉场,并缴付了非法托运费用,这类主体的认定也是至关重要的,也也可以进行相应的惩罚;当然假如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也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五、共同违法主体。
同一违法行为是由几个主体共同实施的,当事人为数人。
作为一个案件,惩罚打算书只做一个,惩罚打算应是对共同违法人作出的。
六、同一现实中的不同违法行为。
应根据每个违法主体的不同行为性质分别立案,分别下达惩罚打算,就是所说的另案处理。
如在某店里一次性查获同一渠道或喷码的卷烟50条以上的,不只可以惩罚该违法主体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可以对向该店供应货源的,涉嫌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运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运营者予以调查取证,证据确凿后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运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这些应当同时分别惩罚。
另外,租赁烟草专卖证的,出租方和承租方都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惩罚。
2.如何对涉烟案件的材料进行分析深挖案件线索
涉烟案件侦查方法是指侦破涉烟案件、猎取证据材料而进行的法律规定的活动和实行的必要措施。
面对制售假烟、走私卷烟、倒买倒卖烟叶、非法运营卷烟等违法犯罪活动消失的网络化、集团化和反侦查、抗打击力量不断增加的新状况及呈现出的新特点,涉烟案件侦查方法应结合涉烟案件表现形式和特点,自创公安机关侦查方法,在涉烟案件侦查方法的设计和筛选上应立足于破获涉烟犯罪大要案、网络案,摧毁涉烟违法犯罪团伙,捣毁涉烟违法犯罪网络,斩草除根,除恶务尽。
围绕这一主旨,涉烟案件的侦查方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在侦破涉烟案件中,要建立完善的情报信息网络,广泛收集案件线索,重点是有价值的大案要案线索,为侦破涉烟案件特殊是大要案服务。
(二)专卖管理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常常会查处一些“假、私、非”烟小案件,要把这些小案件的当事人和“假、私、非”烟的来龙去脉摸清晰,建立违法当事人的姓名、电话、住址、车辆信息等相关档案,有条件的还要将购货对方信息记录在册,通过对卷烟市场实行动态管理,准时把握辖区内的运营动态,加强市场的走访及检查频率,仔细进行统计和分析,梳理出侦查目标,适时进行侦查,收集把握有用线索,做到人在事之前。
3.涉烟案非法运营罪立案标准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运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运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峻的,涉嫌非法运营罪,具有下列情形,属于情节严峻:
非法运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非法运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曾因非法运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惩罚,又非法运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其次百二十五条【非法运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运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次序,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殊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运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运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运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领取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峻扰乱市场次序的非法运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非法运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其次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峻”:
(一)非法运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运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运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惩罚,又非法运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其次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殊严峻”:
(一)非法运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运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4.如何强化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的运营意识
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是指与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营相关的违法活动,次要包括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非法从事烟草专卖品运营业务,走私烟草专卖品等。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亲密协作,将一大批涉烟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使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市场上的假冒、走私卷烟明显削减。
但我们糊涂地熟悉到,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并未绝迹,它仍在严峻损害着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因而必需实行有效手段坚决予以打击。
1当前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面临的形势近年来,随着烟草专卖执法部门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力度的不断增大,卷烟市场环境得到了有效净化,使得很多制售假冒卷烟违法分子的生意难以为继。
为躲避打击,他们实行了愈加多样化、隐藏化的作案手段,如利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推销假冒卷烟,进展网络代理商销售假冒卷烟,店面与仓库分置,临时电话送货等;同时制售假烟网络也呈现出系统化、组织化、家族化的特点,网络多由老乡、亲戚、伴侣、同学等关系亲密的人员组成,其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相隔千里却协作默契,给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制造了较大困难。
因而,在当前形势下,涉烟违法案件的侦破不再是凭仗一己之力和一条有价值的线索就能够毕其功于一役的单打独斗,而已成为需要多角度入手、多地区协作、多部门参加、多条线索综合分析的系统工程[1-2]。
2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在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缘由分析2.1案件运营意识不强当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肯定程度上存在着案件运营意识不强,就案办案的问题。
特殊是对违法行为稍微、案值不多的案件,专卖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往往会忽视对案件潜力的挖掘,难以做到“四个不放过”,即当事人基本状况不查清晰不放过、案情不查清晰不放过、违法卷烟来源不查清晰不放过、案件处理不到位不放过,从而得到发觉重要线索的机会。
2.2缺乏专业化的打击制售假烟网络队伍打击制售假烟网络是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中之重,有效摧毁制售假烟网络可以使打假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但是,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目前各级烟草专卖局普遍缺乏打击制售假烟网络的专业化队伍,这也是形成打假工作难以取得较大成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2.3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合打假机制不够健全虽然各级烟草专卖局大都与当地的公、检、法等部门建立了联合打假机制,但由于协作机制不够健全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工作的特别性,实际工作中相关人员往往不能够准时予以协作,更不会提前介入侦查,这就使得案发后的抓捕追刑及后续调查工作难度加大,甚至导致案件运营失败。
2.4跨区域调查难度较大制售假烟网络一般是由具有肯定社会阅历和活动力量的人员组织的,这些人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甘愿铤而走险[3],为了躲避打击他们经常跨行政区域作案,给烟草专卖执法带来了困难。
各级烟草专卖局遭到行政区域管辖权限的制约,无法跨区域开展有效调查,对不常常在辖区活动的不法烟贩的相关信息把握得较少,对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详细状况也不是很了解,导致案件查获率不高。
2.5对卷烟市场情况的分析不到位贩售假烟违法活动的存在必需要有肯定的市场基础。
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考量[4],任何能够在市场上立足的事物都与市场存在着相互需求,假冒卷烟的存在同样离不开这个市场基础。
受卷烟消费结构及供货策略调整的影响,卷烟市场有时会消失特定价位卷烟和个别知名品牌(规格)卷烟供应的缺口,从而为假冒卷烟的生存和进展供应了市场空间。
部分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卷烟市场情况的分析不够深化,导致涉烟违法案件线索难以被发觉,使得案件破获难度增大。
3新形势下有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可实行的措施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是规范卷烟市场次序的重要途径,是净化卷烟市场环境的必定选择,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新形势下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可实行以下几方面措施:
3.1提高案件运营意识依据当前涉烟违法活动网络化、隐藏化、分散化等特点,应当辩证看待“案件查处”和“案件运营”的关系,努力提高案件运营意识,杜绝“就案办案”。
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的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依据把握的案件信息深化挖掘有价值的线索,并依据相关线索对假烟的来源和去向仔细跟踪追溯[5];对于严重案件线索,应当和公安部门共同进行整理,深化分析讨论,进而摸清制售假烟网络的组织架构、涉案人员、销售模式、配送方式、活动规律等信息,待整个网络基本把握后,“上、中、下游”同时收网,一举将制售假烟网络连根拔起,以此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3.2建立专业化的打击制售假烟网络队伍为了更好地应对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提高网络案件侦办力量,必需打造一支责任意识强、专业化水平高,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打网络队伍,特地担任网络案件的审查、协调、侦办工作。
要大力加强对打网络队伍的业务技能培训,从实战角。
5.抽烟被抓状况说明怎样写
吸烟有害健康但吸烟又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将来我肯定只买烟不抽烟为国家的GDP做出我本人的贡献可以先把本人的错误承认一遍,写得深情一点,总之把本人写得跟罪人似地就行。
之后谈一谈学校的校规。
然后描述下中国烟草业的进展史
再把前面的观点论证一下,可以加入一些经济学的词汇。
再来段总结,表下决心,1000字就差不多了,每条几百字,很快的
就写本人思想上不端正,同学不应当抽烟,应当好好学习什么的
再写吸烟有害健康,列举一些抽烟的危害
再写抽烟影响了班级抽象,学校抽象,不利于学校良好地学习氛围
最终写本人肯定改正,戒烟,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学业上!
6.涉嫌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应履行那些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70703【实施日期】19970703【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运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次要添加剂实行掌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章名】其次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运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运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需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烟草专卖运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顺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运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顺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运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规划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运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顺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运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规划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取得特种烟草专卖运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运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顺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运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运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规划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看法,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看法,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看法,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运营企业许可证、运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运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看法,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运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运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看法,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理,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历。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详细管理方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章名】第三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理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方案,依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准绳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托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
烟草公司或其托付单位依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方案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地方烟。
7.倒卖烟草涉嫌非法运营罪被拘留,会怎样判
依据涉烟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运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殊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细情形如下:
非法运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其次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峻”:
(一)非法运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运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运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惩罚,又非法运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其次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殊严峻”:
(一)非法运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运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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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解读11.2021人民司法·应用《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李晓为依法惩处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7号)(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21年3月26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笔者对《解释》的起草背景和次要内容引见如下:
起草背景和过程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对指点司法实践中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实践中消失了一些新状况、新问题,加之《会议纪要》作为法律依据的效力所限,致使纪要一些条款在部分地区、个别案件中得不到贯彻执行,迫切需要将其修改完善后上升为司法解释,为严峻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供应愈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烟草打假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制售假烟的行为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定罪量刑的问题。
例如,生产伪劣烟草公用机械及卷烟辅料的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非法运营烟草制品德为的法律适用需要细化,在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德为中侵害学问产权的行为定罪、定性问题等等。
上述问题的不明确,影响了对生产、销售假烟、劣烟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国家大量财税流失。
还有一些假烟制造商使用含有致癌物质的工业香精喷染烟丝,或者使用罂粟水喷烟叶,致使吸烟者上瘾并引起矽肺病等,严峻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鉴于上述缘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向“两高”提出了《关于恳请联合制定关于办理生产和运营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函》。
最高法院讨论室、刑二庭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讨论室于2007年10月17日召开座谈会,就《会议纪要》的实施状况、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办理涉烟刑事案件中迫切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了争论,认为有必要制造新的司法解释,对办理生产、运营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加以完善,以加大对制售假烟的打击力度,特殊是加大对烟草专卖品学问产权的刑事爱护力度。
因而,“两高”讨论室将起草关于惩处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予以立项,正式启动了涉烟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2008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讨论室、刑二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讨论室、国家烟草专卖局成立调研组,在广泛收集材料的基础上,针对烟草打假工作中存在的次要问题,起草了《解释》初稿,并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了征求看法座谈会,听取了来自福建、广东、河南、湖南、重庆的高级法院、检察院、烟草部门的看法。
依据这次座谈会看法和调研状况,对《解释》稿修改后又征求了全国各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5个刑庭的看法。
2008年5月,“两高”讨论室会同公安部治安局、国家烟草局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了由云、桂、陕、浙、苏、鄂等6省公、检、法和烟草行政主管机关有关人员参与的司法解释征求看法座谈会。
综合各高院、各刑庭和云南会议参会省份的看法,对《解释》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后又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公安部法制局、治安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和有关庭室的看法。
2009年2月26日,在京召开了由数位闻名刑法教授和烟草打假专家参与的专家论证会,逐条对《解释》稿进行了论证。
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专业委员会争论后准绳通过了送审稿。
会后,我们根据刑事专业委员会的看法对解释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论证和调研并征求有关部门看法后,报送审判委员会争论。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次要内容《解释》共分10条,分别明确了非法生产、销售烟013人民司法·应用11.2021司法解释解读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所适用的详细罪名,完善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明确了根据非法运营罪处理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有关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对犯罪竞合、共犯、鉴定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解释》同时还规定了以暴力、威逼方法障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分别以妨害公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查刑事责任等。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涉及的详细罪名。
《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了涉烟犯罪涉及的5个罪名,即: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运营罪。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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