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日本销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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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日本销售合同
出口日本销售合同
篇一:
篇一: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
“apple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
3.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
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分析:
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
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
请问我方是否承担赔偿?
5.我方一进出口公司和日本一公司签定了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
us$275pertonfobshanghai。
问:
若目标市场行情看涨,我方可能陷入何种纠纷?
在贸易价格条款中不用ton,一般用“公吨”。
贸易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价格是确定的,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再按合同价格交货,应少量减少合同规定的500mt及少装3%省下的3%可按涨价后的价格卖给别家。
及可以装485mt。
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可以多装3%及515mt按未降前的价格结算。
在国际惯例中可以允许合同标的不大于5%的上下浮动及最多1050mt最少950mt的小麦,原因:
国际惯例信用证条款规定允许不超过合同规定装货量5%的公差。
7.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
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
但在货物即将装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
问:
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我方可以通知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相符;或者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重新更换包装,但是所花费的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
8.20XX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共值人民币128万元。
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
但我公司实际交货时,因塑料无货擅自改用纸袋代替,并只使用英文贴头。
货运到后,加拿大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
问:
造成我方致损的原因是什么?
从本案例来看卖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我出口公司的错误有二,一是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物本身的质量未造成影响;二是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唛头,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区原是法国殖民地,为此,销售产品除英文外常还要求加注法文。
加拿大当局对有些商品已在其制定的法令中加以规定。
本例中买卖双方已订明用英、法两种文字唛头,更应照办。
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否则会造成索赔,退货等经济损失,并带来其他不良的影响。
9.我国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订出售某农产品3500公吨的合同,每公吨cif鹿特丹24英镑,共值84000英镑。
装船日期为20XX年12月-20XX年1月,对方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进行支付。
我国某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订货船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租船装运,但有因连日风雪,直到2月11日才装完货,2月13日开航。
我某公司为取得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即20XX年12月1日-20XX年1月31日)的提单,要求外轮代理公司按20XX年1月31日签发提单,并以此提单向我银行办理议付。
货到鹿特丹,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出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证向当地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船由外轮公司以30000英镑担保放行。
我方经4个月谈判,共赔偿20XX0英镑,买方才撤回上诉而结案。
我方既损失外汇,又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
问:
我公司为什么要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有什么危害性?
分析:
提单倒签的原因:
a发货人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及时提交提单,信用证就要到期,买卖合同就面临被解除的危险)要求承运人填写早于实际装船日期,即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的日期;
b港口拥挤,货物一时无法装船,这在船货双方虽然都无责任,但发货人怕合同被解除,仍不得不出具保函,要求船公司倒签装船日期;
c船期延迟,承运人为多揽货载,而愿意向发货人签发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一种欺骗行为。
10.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就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这次造成的损失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被水浇湿;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拖轮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问题:
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海损?
为什么?
1)、3)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造成的;
2)、4)、5)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三项损失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
11.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
船身一侧裂口,舱内乙方部分货物遭浸泡。
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
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
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
(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
问:
如何分摊损失
(那些部分损失,那些共同海损。
)
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属于单独海损。
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属于共同海损。
进行分摊:
12.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分装两艘货轮驶往目的港。
一艘货轮在航行中遇暴风雨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另一艘货轮在航行中则与流冰碰撞,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
请问:
保险公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赔偿?
第一艘属于自然灾害部分损失,不赔;第二艘属于意外事故部分损失,赔。
13.一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
货轮在航行途中于5月3日遇暴风雨袭击,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浸,损失货值1000元人民币;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触礁,货物再次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额亦为1000元人民币。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钱?
为什么?
应赔偿20XX元。
14.一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
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
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
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为什么?
否。
根据中国保险公司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规定: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15.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XX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按保险惯例,承包范围为仓至仓,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a可以得到赔偿吗?
cfr以货物装上船为风险划分点,装上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b公司投保,只有在风险转移至他时保险才开始生效,所以a公司不会得到赔偿。
fob、cif
16.20XX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
“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
”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
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发盘分为实盘和虚盘。
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
实盘有两个主要特点:
(1)必须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
(2)必须规定有效期限。
实盘对发盘人来说,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所谓虚盘,是指不含明确意义的报价,也就是发盘人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虚盘的特点有:
(1)在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
(2)在发盘中不规定有效期。
虚盘对发盘人没有法律向束力,发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虚盘的内容。
即使受盘人对虚盘表示接受,仍须经过发盘人的最后确认,才能成立一项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合同。
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
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
17.我国某进口商收到了英国出口商发来的“报货号10005商品500打,每打cif伦敦4英镑,每5打一纸箱,11/12月装船,限8月10日复到”的发盘。
问:
英国出口商的发盘是不是一项有效的发盘?
解析:
英国出口商的发盘是一项有效的发盘。
因为它符合发盘的构成条件。
18.甲方于4月5日发信函给乙方,内容如下:
我厂现有1000台飞人自行车,售价为cif200元/台,若有意请在10天内答复.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
(1)甲方于4月5日给乙方所发信函是否构成发盘?
构成发盘
(2)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改为fob价格,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
是什么?
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不成立,乙方的回复是还盘不是接受
(3)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增加交易中单据的份数,甲方同意,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
是什么?
合同是否成立?
有效,甲方同意为有效。
(4)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增加交易中单据的份数,甲方回电表明不同意,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
是什么?
合同是否成立?
无效
(5)4月7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电话通知乙方修改价格为240元/台;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
可以修改发盘的,是有效的,但是4月7日乙方没收到信函。
(6)4月6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发信函通知乙方修改价格为240元/台;但在4月8日到达乙方所在地后,由于邮递员的疏忽,忘记送给乙方,乙方在4月9日接到修改通知,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
市场风险,有效。
(7)4月9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通知乙方撤销原发盘,此时乙方并未对甲方信函做答复。
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
无效。
不可撤销。
(8)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4月16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4月17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
过了有效期,甲方意图,不会同意。
(9)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
甲方的意图。
(10)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若甲方收到回复后,立即致电表明择日签约的意思,则合同是否成立?
成立
(11)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若甲方收到回复后,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表明不接受乙方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
不成立。
篇二:
国贸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1.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大豆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到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明书证明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
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睬?
答:
不可以,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凡是凭样品成交,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所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
就本案例而言,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样品,由此可知,我方不能以该笔交易并非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2.某公司出口一批东北大豆,质量条款规定“含油量18%,含水量14%,杂质1%,不完
善粒1%。
试分析若改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改标准,卖方所要承担的责任。
答:
高于或者低于都有对方拒绝收货的风险,因为都是与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属于违约。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品质交货,按照本案描述质量条款将无法实现,所以应该这样规定比较合适:
品质条款:
含油量高于18%,含水量低于14%,杂质低于1%,不完低于善粒1%。
3.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
“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请问:
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
答:
不妥当。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要求。
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以好充次,但因交付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
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解除原买卖合同,或者推迟交货日期,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应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
需要加以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4.大连某厂向中东出口一批门锁,合同规定3-4月份装船,但需买方认可回样之后方能发运。
2月下旬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亦有同样的文字。
该厂三次试寄回样,均未获得买方认可,所以该厂迟迟不能如期装船。
到5月份后,外商以该厂延误船期为由提出索赔要求,请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妥?
答:
(1)我方不能受理对方的索赔要求。
因为,虽然我方未能如期装运,但并不是由于我方原因,而是由于对方未能及时认可回样。
(2)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合同已无法履行,我方应与对方协商撤销原合同,宣布原合同无效,买方撤销已开出的信用证。
若买卖双方仍有交易愿望,则属一笔新的交易,与此无关。
案例分析2
1.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
“10,0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
卖方正待交货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
(1)如果你是卖方拟交付多少货量?
为什么?
答:
可交付9500公吨,作为卖方,此时尽可能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少装货物,因为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使订约时合同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意味着多损失。
(2)如果你是站在买方立场,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
答:
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场行情的变动获得额外的利润,在磋商合同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部分的货价按装运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某国出口一批黄豆,合同规定:
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000公吨,并且规定数量可增减10%。
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1000公吨。
我方工作人员认为数量可增减10%,便以1100公吨发货装运。
请问:
我方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是否会造成拒付?
为什么?
答:
会,因为在使用信用证时,银行是以信用证的金额为限,该案例超出了信用证金额
3.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数量为20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10%,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300万公吨,对于多装的8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
我方可以拒收全部货物,因为300万公吨超过溢短装的约定比率,外商违反了合同约定,多余的货物甚至是这整批货物都可以拒收。
4.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20XX公吨,每公吨收usd280,fob大连口岸。
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上致使笼统地写了20XX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言,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
请问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
篇二:
出口合同与出口单证
出口合同与出口单证
(20XX-07-2810:
29: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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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国际贸易知识集锦
单证的缮制必须以出口合同为依据,而且还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通过单证的传递与运转才能实现;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说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基本合同:
01,众所周知,国际贸易是以为合同为中心的,不同国家企业之间订立的货物进出口合同统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ontractforinternationalsaleofgoods);02,我国在对外经济往来中,与国外的有关方订立的合同很多,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却是一种最重要的、基本的合同;
03,这是因为:
在对外贸易中,尽管有多种贸易方式,但是通常的逐笔成交以货币结算的单边进口或出口的方式仍然是主要的、基本的,其他的方式或以此为基础,或是它的发展;04,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情况下,外方以货物作为资本投入或以合资、合作企业的资金进口所需物资,或将产品外销,或兼而有之;
05,在技术转让贸易中,由于往往要结合有关机器设备等的进口;
06,在劳务合作、承包工程业务中,在劳动力输出入的同时,也通常要带动建筑材料的出口和进口;
07,所有这些对外经济往来,大都离不开货物的进出口,而国际货物买卖合作就是以逐笔成交、货币结算的方式与其他国家(地区)商人达成的货物进口或进口合同;
08,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在进行交易时,通常还要与供货部门、要货部门以及运输、保险、银行等机构订立合同,这些合同都是为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服务的,是辅助性的合同。
最基本的还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二、达成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0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一样,体现了我国外贸企业和国外客户之间的经济关系,也体现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02,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手段。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义务受到法律的监督和约束;
03,1999年3月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04,《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
它的颁布和施行,定将保护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05,《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坏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又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由此可见,根据我国《合同法》,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06,法律规范:
A,首先应当符合国内法。
国内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生效内生效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国内法,是指符合某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
例如: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
第六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订立合同,包括涉外合同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即使依照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也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然而,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分别居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又往往各不相同,因此一旦发生纠纷或争议,如双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对争议问题的规定不一致时,在处理争议时以何方国家法律为依据就成问题,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法律冲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法律大都对本国涉外经济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做出具体规定。
但各国的规定又不尽相同。
有适用缔约地法律,也有适用于履约地法律的;较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或允许当事人选用合同适用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我国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
何谓“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则须视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由受理合同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
例如:
一家设在北京的中国外贸企业与一家设在东京的日本企业在广州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上签署了一项买卖合同,条件是上海港船上交货。
由于这个合同的缔约地是广州,履约地是上海,都在中国,可以认为与该合同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
反之,如果这个合同在东京签订的,交货地点是日本某港口,如果合同未选用适用的法律,按我国法律规定,处理该合同争议时,可能适用日本的国内法;
B,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必须按国际惯例办事。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较为明确的、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的一般做法,其中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
但主要是由国际贸易组织加以编纂和解释的,成文的,为大多数国家处于相同地位的人士所承认,并普遍使用和共同遵守的原则、准则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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