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教程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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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教程要点
教育法题型
1、单选10*2’=20
2、名词解释5*3’=15’
3、简答5*7’=35’
4、论述1*15’=15’
5、案例分析1*15’=15’
教育法教程
第一章导论
1、教育法治化定义:
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2、教育法治化要求做到:
①主体合法;②内容合法;③程序合法;④救济有道。
3、教育法治化必然要求进行教育法制建设。
教育法制建设(或教育法治化)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等。
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即要依法治教,而依法治教与依法治国同样是不可分开的。
(1)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
(2)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定义: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的本质:
①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我国的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②教育法具有社会性;
③教育法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①依法治教的原则;
②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
③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④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
⑤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⑥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
⑦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4、教育法的渊源
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
②有关教育的法律(人大);
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⑤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人大);
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地方人民政府);
⑦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加入与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5、教育法律体系(及其结构)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1)教育根本法:
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
2)教育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主体法:
关于教育管理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教育活动法:
学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
5)教育行政法:
6、教育法的地位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
1)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
2)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都属于社会调整体系范畴,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具密切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
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7、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
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
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
1、1995年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教育法立法宗旨:
⑴发展教育事业;⑵提高全民族的素质;⑶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3、教育法适用范围由法的适用对象(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中国全部范围,港澳除外)三要素构成的。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2)继承与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教育平等主要是受教育的机会平等,体现为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受教育机会平等。
(
受教育机会平等
义务教育阶段(机会平等、教育条件平等、教育效果平等)
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机会平等、竞争条件平等))
5、我国教育基本制度:
1)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
2)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学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7)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8)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6、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1)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所);
3)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4)受教育者。
7、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
它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违法行为;
3)损害结果;
4)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
第四章教师法(1993年)
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1)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是制定教育法的主要目的;
2)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3、教师的权利:
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与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等合理提意见的权利;
6)享有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培训的权利。
4、教师资格由四要素构成:
1)国籍要素;
2)思想品德素养要素;
3)业务要素;
4)学历要素
5、教师资格的限制:
教师法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撤销教师资格情形: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教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重点)1998年
1《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三方面:
1)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2)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
3)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2《高等教育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一切高等教育活动。
3高等教育:
专科、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学科门类共11类
高等教育机构:
高等学校、获批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4我国高等教育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高等教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2)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原则;
3)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
4)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实行帮扶的原则;
5)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的原则;
6)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原则;
7)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8)鼓励高等学校与社会、高等学校之间在国内外的协作交流和合作活动的原则;
5、高等教育的性质
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的性质问题是高等教育一切问题的核心,是高等教育中的根本性问题。
高等教育有它的特殊性,从教育技术本身来说,应当是没有社会主义或者资本主义的明确分别的,从这一角度上可以说高等教育是没有阶级性的;但从教育的理念、教育的内容、教育的目的、教育的职能以及教育活动的价值依归的角度来研究高等教育问题,则高等教育就带有明显的阶级性。
6、了解:
高等教育的方针:
主要是培养适应于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生产劳动者,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革命的接班人;
高等教育的任务:
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7、高等学校学制规定,高等教育的类型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8、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9、高等学校设立的总体要求:
1)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0、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1、高等学校的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12、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以及相关其他权利:
1)高等学校的招生权;
2)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权;
3)高等学校的教学自主权;
4)高等学校的科研与服务自主权;
5)高等学校的海外交流自主权;
6)高等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
7)高等学校的财产管理自主权;
13、1989年至今高等学校内部管理机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4、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制度:
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
3)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4)承担相应职务规定的课程的教学任务。
15、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与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述;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6、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
种类: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17、学校可以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18、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19、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20、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21、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22学生提异议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15个工作日;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15个工作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起30个工作日给与处理答复。
23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24、我国高等教育的经费筹措机制
1)国家财政拨款
2)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个人的投入
3)等等
25、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主体: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社会机构和人员、高校教师、高校学生
第六章职业教育法
1、职业教育:
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和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性、技术性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2、1996年9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职业教育的类型(形式):
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等。
培训内容:
职业技能、职业素养。
层次:
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
4、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
1)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
2)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
3)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5、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
2)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
3)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
4)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七章义务教育法
1、义务教育:
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性质:
公共服务、政府行为
特征:
强制性、全面性、权利性、公共性
2、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义务教育法立法宗旨:
1)发展基础教育;
2)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3)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义务教育法的修改(P196看看)2006年
例如:
不允许设立“重点班”、“非重点班”。
是一种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处分。
原因:
社会、政治体制改革、教育改革、经济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
第八章民办教育法
1、2002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
2、民办教育:
从教育资金来源角度,分为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
3、民办教育法立法宗旨:
1)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实现民办教育的规范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3)积极推进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
4、民办教育法适用范围:
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机构: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而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因其非公益性被排除在民办教育法适用对象之外。
5、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方针)
1)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2)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
3)鼓励保护原则;
4)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6、民办学校举办者: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应当具有
法人资格、成人、完全民事行为人法律人格。
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举办。
第九章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1、教育侵权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根据其性质可分为民事侵权行为、行政侵权行为。
2、教育侵权行为特征
1)违法前提的特殊性:
违法的教育法律、法规。
2)违法主体的多样性:
可能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违法性质的双重性:
既可能是行政侵权行为,有可能是民事侵权。
4)救济方式的综合性:
可通过多种渠道维护合法权益(如:
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民事诉讼)。
3、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1)事后救济原则;
2)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向特定的特定的申诉和复议机关提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
3)正当程序原则。
4、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
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5、教育申诉制度的特点
1)教育申诉制度有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
2)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3)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行政申诉制度;
4)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6、教师申述的管辖
1)隶属管辖;2)地域管辖;3)选择管辖;4)移送管辖。
7、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了解申诉书格式,起诉书、复议状类似。
)
1)申诉主体
2)被申诉主体
3)申诉范围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4)提出申诉的形式
书面形式提交。
内容包括:
申诉主体、被申诉主体、申诉要求、申诉理由、附项、
5)受理申述的机关
8、行政复议(合理合法)☆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9、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2)及时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4)便民性原则
10、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15日内执行)
(10日内处理)
11、行政复议的管辖
1)上级管辖;2)本级管辖;3)特殊管辖。
12、行政诉讼(合法)☆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3、行政诉讼的特征
1)诉讼前提的特殊性前提条件是要有行政争议的产生;
2)诉讼被告的恒定性行政主体(机关);
3)诉讼主体多元性;
4)程序启动被动型;
5)审理对象限定性行政行为合法性;
6)举证责任倒置性行政主体负有举证责任。
14、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2)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作出,具有国家意志性);
3)被告负责举证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15、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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