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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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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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项目
2013法院执行项目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评价类型:
□实施过程评价完成结果评价
项目名称:
2013法院执行项目
项目单位: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主管部门: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评价时间:
2014年10月1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组织方式: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单位
评价机构:
中介机构□专家组□项目单位评价组
评价单位(盖章):
海南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报时间:
2014年11月
项目基本信息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实施单位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主管部门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项目负责人
陈启明
联系电话
65301040
地址
海口市白龙南路28号
邮编
570203
项目类型
经常性项目(√)一次性项目()
计划投资额
(万元)
106.60
实际到位资金(万元)
106.60
实际使用情况(万元)
106.60
其中:
中央财政
其中:
中央财政
其中:
中央财政
省财政预算
106.60
省财政预算
106.60
省财政预算
106.60
市县财政预算
市县财政预算
市县财政预算
地方债券资金
地方债券资金
地方债券资金
二、绩效评价指标评分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三级指标
分值
得分
投入
25
项目立项
15
项目立项规范性
3
3
绩效目标合理性
6
6
绩效指标明确性
6
2
资金落实
10
资金到位率
5
5
到位及时率
5
5
过程
24
业务管理
12
管理制度健全性
4
4
制度执行有效性
4
4
项目质量可控性
4
4
财务管理
12
管理制度健全性
4
4
资金使用合规性
4
4
财务监控有效性
4
2
产出
31
项目产出
31
实际完成率
8
4
完成及时率
8
8
质量达标率
8
8
成本节约率
7
7
效果
20
项目效益
20
经济效益
0
0
社会效益
12
10
生态效益
0
0
可持续影响
3
1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
5
5
总分
100
100
100
86
评价等次
良
三、评价人员
姓名
职务/职称
单位
签字
张开诚
注册会计师
海南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开诚
唐南楠
注册会计师
海南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唐南楠
评价工作组组长:
陈诗贵
2014年11月
2013法院执行项目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一中院)成立于2008年底(前身是成立于1991年7月的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琼海市法院、万宁市法院、五指山市法院、文昌市法院、定安县法院、屯昌县法院、澄迈县法院、陵水黎族自治县法院、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法院、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法院10个基层人民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审理属中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环境保护一、二审案件,同时监督、指导辖区基层法院的各项审判活动。
(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设定或调整情况,包括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
项目产出:
执行案件审结时间提前5%、审判程序得到很好保证,押解次数10人次为优,5人次为目标;差旅天数7500人次为优,5000人次为目标;死刑执行次数达到100人次为优,80-50人次为目标。
项目成效:
案件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案件结果的正确、恰当,可以使老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觉到公平公正,可以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认知度,提高司法为民成果,使案件当事人满意度达到85%以上为优,75%为绩效目标,差旅目的达成率75%为目标,85%以上为优。
(3)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本项目为2013年法院执行项目,属于经常性项目,保证司法执行工作需要。
法院执行是法院日常性工作,为保证正常工作开展,根据以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据以进行资金分配。
项目支出主要内容:
1、押解执行11.60万元,其中:
(1)差旅费10.00万元(押解执行20次×0.5万元=10.00万元),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60万元(押解执行车辆运行维护费20次×0.8万元=1.60万元);2、死刑执行6.00万元,其中:
(1)差旅费5.00万元(押解执行5次×1.00万元=5.00万元),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0万元(死刑执行车辆运行维护费5次×0.2万元=1.00万元);3、执行查询89.00万元,其中:
(1)差旅费75.00万元(案件500次×0.25万元=125.00万元,缺口由中央专款补助),
(2)培训费10.00万元,其中3期是200人的,3期×200人×3天×260元=46.80万元,1期是350人的,350人×2天×260元=18.20万元,两项合计65.00万元,缺口部分从中央支付转移资金解决,(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00万元(执行车辆运行维护费500案件×0.008万元=4.00万元)。
二、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一)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
法院执行项目预算106.60万元纳入2013年部门预算,已于2014年3月份由省财政厅全部下达,用于与案件执行相关的经费支出。
(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2013年法院执行项目共计支出106.60万元,主要用于案件执行,其中:
差旅费915,953.85元,劳务费36,05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8,555.93元,其他交通费用1,935.00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505.22元。
(三)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省一中院制订了《机关事务管理规定》,含财务管理、车辆管理、接待管理,资金管理制度较完善。
本项目主要包括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省一中院报账实行分级审批,审批权限如下:
各类经费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司法行政处处长审批;1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司法行政处处长审核,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司法行政处提交报告,报分管院领导提请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一)项目组织情况分析
法院执行项目属于专项业务类项目,不涉及政府采购等事项,由省一中院执行局自行组织实施。
2013年执行局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1)执行工作相关数据
今年1-12月执行局共办理执行案件162件(其中,旧存19件,新收案143件),已结126件,未结36件,结案率为77.78%%。
执结标的额为28386.155284万元,执结标的到位率为46%,执行和解8件,执行和解率为4.94%。
另外,1-12月共办理涉省一中院执行案件的人大、政法委、政协、政府、上级法院以及省一中院领导的督办、转办、交办、批办等函件52件次;办理对辖区法院执行监督、指导、协调案件共147件次。
其中,受理当事人对辖区法院执行行为不服而向省一中院申请复议案件1件。
1-12月审查裁决省一中院执行案件中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案外人提出的案外人异议共8件;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或变更申请人的案件4件;办理立案、审判部门移送及外省法院委托财产保全案件12件。
为保证省一中院案件的顺利执结,对裁决类案件,省一中院执行局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查期限优先进行审查和处理。
(2)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专项积案活动相关数据
省一中院涉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专项积案22件,全部执结,累计执行到位金额9867.269984万元,专项清理活动成果显著。
(二)项目管理情况分析
2013年省一中院执行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理念,认真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紧紧围绕政法机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积极提高执行效率,完成了2013年度执行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四、项目绩效情况
(一)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将项目支出后的实际状况与绩效目标对比,从项目的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等方面进行量化、具体分析。
1.项目的投入分析(25分)。
项目的投入包括项目立项(15分)、资金落实(10分)。
(1)项目立项
1)项目立项规范性(3分)
评价要点:
①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
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③事前是否已经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决策等。
评价标准:
①全部符合,得满分;
②符合其中2项得1分;
③只符合其中1项或全部不符合得0分。
评价过程:
经检查,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设立,提交的文件、材料符合相关要求。
评价结果:
全部符合上述要求,得3分。
2)绩效目标合理(6)
评价要点:
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党委政府决策;
②是否与项目实施单位或委托单位职责密切相关;
③项目是否为促进事业发展所必需;
④项目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
评价标准:
①全部符合,得满分;
②符合其中3项得4分;
③符合其中2项得2分;
④只符合其中1项或全部不符合得0分
评价过程:
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党委政府决策,与项目实施单位职责密切相关,为促进事业发展所必需,项目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
评价结果:
项目全部符合以上要求,得满分6分。
3)绩效指标明确(6分)
评价要点:
①是否将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绩效指标;
②是否通过清晰、可衡量的指标值予以体现;
③是否与项目年度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
④是否与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评价标准:
①全部符合,得满分;
②符合其中3项得4分;
③符合其中2项得2分;
④只符合其中1项或全部不符合得0分。
评价过程:
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绩效指标时,部分具体的绩效指标的设定没有通过清晰、可衡量的指标值予以体现;部分绩效指标与项目年度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评价结果:
项目符合其中两项,得分2分。
(2)资金落实(10分)
1)资金到位率(5分)
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资金/计划投入资金)×100%
实际到位资金:
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实际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计划投入资金:
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计划投入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评价标准:
①预算年度或项目期内资金到位率100%,得满分;
②以100%为基数,资金到位率每少5%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评价过程:
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资金/计划投入资金)×100%
=(106.60/106.60)×100%
=100%
评价结果:
项目资金到位率为100%,得满分5分。
2)到位及时率(5分)
到位及时率=(及时到位资金/应到位资金)×100%。
及时到位资金:
截至规定时点实际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应到位资金:
按照合同或项目进度要求截至规定时点应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评价标准:
按照合同或项目进度要求截至规定时点100%落实项目资金的,得满分;以100%为基数,每少5%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评价过程:
到位及时率=(及时到位资金/应到位资金)×100%
=(106.60/106.60)×100%
=100%
评价结果:
项目资金到位及时率为100%,得满分5分。
项目的投入合计得为21分,该项目立项符合规范,资金落实得到保障,但未将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绩效指标。
2.过程(24分)
过程分析包括业务管理(12分)、财务管理(12分)
(1)业务管理(12分)
1)管理制度健全性(4分)
评价要点:
①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
②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完整。
评价标准:
每项评价要点分值2分,依据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制度进行评价。
评价过程:
已制订《机关事务管理规定》,含财务管理、车辆管理、接待管理三类,其中财务管理中对出差补助及执行押解任务补助作了明确规定,车辆管理对车辆的调派使用、维修保养等作出了规定。
法院执行相关项目管理制度较齐全。
评价结果:
已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合法、合规、较完整。
得分4分。
2)制度执行有效性(4分)
评价要点:
①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
②项目调整及支出调整手续是否完备;
③项目合同书、验收报告、技术鉴定等资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归档;
④项目实施的人员条件、场地设备、信息支撑等是否落实到位
评价标准:
每项评价要点分值1分,依据现场核实基础资料情况进行评价。
评价过程:
项目实施按照《机关事务管理规定》执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项目无调整,经查阅会计凭证,支出手续完备,项目实施的人员条件落实到位。
评价结果:
除评价要点③项目合同书、验收报告、技术鉴定等资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归档不适用外,项目实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支出手续完备,项目实施的人员条件落实到位。
得分为4分。
3)项目质量可控性(4分)
评价要点:
①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项目质量要求或标准;
②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等必需的控制措施或手段。
评价标准:
每项评价要点分值2分,依据现场核实基础资料情况进行评价。
评价过程:
已制订有《机关事务管理规定》等制度,项目产出:
在案件执行上给予充足的经费保障,可以保障每位法官在办理、执行案件证据、审判、审结时间提前5%、审判程序得到很好保证,押解次数10人次为优,5人次为目标;差旅天数7500人次为优,5000人次为目标;死刑执行次数达到100人次为优,80-50人次为目标。
评价结果:
依据现场核实基础资料情况,得4分。
(2)财务管理(12分)
1)财务制度健全性(4分)
评价要点:
①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是否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评价标准:
每项评价要点分值2分,依据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评价。
评价过程:
没有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规定中相关内容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评价结果:
得4分。
2)资金使用合规性(4分)
评价要点:
①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②资金的拨付是否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
③项目的重大开支是否经过评估认证;
④是否符合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
⑤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评价标准:
前4项评价要点每项分值1分,依据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评价。
如果存在第5评价要点情况的,此项分值扣完。
评价过程:
项目开支基本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金的拨付有较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符合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评价结果:
本项得分为4分。
3)财务监控有效性(4分)
评价要点:
①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监控机制;
②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财务检查等必要的监控措施或手段。
评价标准:
每项评价要点分值2分,依据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评价。
评价过程:
没有制订专门的监控制度,但采取了相应的财务检查等必要的监控措施或手段。
评价结果:
本项得分为2分。
过程合计得分为22分。
业务管理制度较完备,制度执行有效,项目管理制度较完善,资金使用合规,采取了相应的财务检查等必要的监控措施或手段,没有制订专门的监控制度。
3.产出(31分)
(1)项目产出(31分)
1)实际完成率(8分)
实际完成率=(实际产出数/计划产出数)×100%。
实际产出数:
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项目实际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数量。
计划产出数:
项目绩效目标确定的在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计划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数量。
评价标准:
预算年度或项目期内实际完成率为100%的,得满分;以实际完成率100%为基数,每少10%扣1分;实际完成率不足50%的,本项得分为0。
评价过程:
本项目为法院执行经费,项目产出为执行案件审结时间提前5%、审判程序得到很好保证,押解次数10人次为优,5人次为目标;差旅天数7500人次为优,5000人次为目标;死刑执行次数达到100人次为优,80-50人次为目标。
但省一中院未按此标准进行考核。
无法计算实际完成率。
评价结果:
本项目得分为4分。
2)完成及时率(8分)
评价要点:
完成及时率=[(计划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计划完成时间]×100%。
实际完成时间:
项目实施单位完成该项目实际所耗用的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
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或相关规定完成该项目所需的时间。
评价标准:
完成及时率》0的,得满分;完成及时率〈0,每低5%的,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完成时间以月计。
评价过程:
完成及时率=[(计划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计划完成时间]×100%。
。
=(12-12)/12)×100%
=0
评价结果:
得分为8分。
3)质量达标率(8分)
评价要点:
质量达标率=(质量达标产出数/实际产出数)×100%。
质量达标产出数:
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实际达到既定质量标准的产品或服务数量。
既定质量标准是指项目实施单位设立绩效目标时依据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或其他标准而设定的绩效指标值。
评价标准:
质量达标率为100%的,得满分;每低5%的,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评价过程:
没有设定质量标准。
评价结果:
没有设定质量标准,本项目得分为8分。
4)成本节约率(7分)
评价要点:
成本节约率=[(计划成本-实际成本)/计划成本]×100%。
实际成本:
项目实施单位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既定工作目标实际所耗费的支出。
计划成本:
项目实施单位为完成工作目标计划安排的支出,一般以项目预算为参考。
评价标准:
成本节约率》0的,得满分;成本节约率〈0,每低5%的,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评价过程:
成本节约率=[(计划成本-实际成本)/计划成本]×100%
=[(106.60-106.60)/106.60]×100%
=0
评价结果:
成本节约率》0的,得分7分。
项目产出绩效评价得分为27分。
3.效果(20分)
1)经济效果
省一中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审理属中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环境保护一、二审案件,同时监督、指导辖区基层法院的各项审判活动。
本项目经费支出为法院执行项目保障经费,一般难以产生直接的经济效果,间接性的经济效果也难以量化,故将此项分值调列项目效果中的其他项目中。
2)社会效益(12分)
①执行公开(6分)
以执行公开程度进行评价,分为五级:
好,较好,一般,较差,差。
(好为6分,较好5分,一般4分,较差3分,差2分)。
评价过程:
按照最高院的要求,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并利用科技手段整合三大平台资源,使其发挥统一效应。
执行信息公开系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运行过程的公开,执行裁决权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裁决,执行实施权重于案件执行的过程是否让当事人认同,两者均在于通过公开让公众和当事人及时了解法院为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利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无论执行结果如何,在公平公正环境下让公众和当事人充分参与,营造良好的司法公信环境
省一中院执行局充分运用执行申请登记备案、财产举报申报、财产评估拍卖、强制审计、公布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听证等执行手段,保证案件的及时执结,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全力清理未结案件,尤其是对重点、难点案件集中执行。
省一中院执行局选择有影响的典型案件作为集中执行的主攻目标,比如事关社会稳定的案件、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督办、交办的案件、涉及查封不动产一年以上的案件、涉农案件等,精心组织人员,科学安排时间,以个案执行带动整体执行工作的开展。
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评价结果:
省一中院执行公开取得较好效果。
项目得分为5.00分。
②执行效率(6分)
以执行效率程度进行评价,分为五级:
好,较好,一般,较差,差。
(好为6分,较好5分,一般4分,较差3分,差2分)。
评价过程: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效果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更关系到人民法院威信与形象的树立,关系到法律能否有效贯彻实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省一中院执行局对涉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多次发通知敦促涉案政府偿还债务,并由院领导或局领导带队与被执行人及其主管的上级机关沟通协调,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促使被执行人及时还款,如一次性还款存在困难,则要求作出还款计划,逐年还清。
省一中院执行局在执行工作中,注意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的积极作用,主动协调,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做沟通工作,成功促成数宗案件达成和解。
评价结果:
省一中院执行效率工作做得较好。
项目得分为5.00分。
3)生态效益
省一中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审理属中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环境保护一、二审案件,同时监督、指导辖区基层法院的各项审判活动。
本项目经费支出为法院执行项目保障经费,一般难以产生直接的生态效益,故将此项分值调列项目效果中的其他项目中。
4)可持续影响(3分)
按项目可带来的效益影响持续时间长短来评价,影响的时间越长,评价等级越高,从高到低分为五级:
好,较好,一般,较差,差。
(好为3分,较好2.5分,一般2分,较差1.5分,差1分)。
评价过程:
本项目经费支出主要为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为日常性经费开支,仅满足当年法院执行需要。
评价结果:
可持续影响差,得分为1分。
5)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5分)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是指因该项目实施而受到影响的部门(单位)、群体或个人。
评价标准:
调查对象应包括因该项目实施而受到影响的部门(单位)、群体或个人。
满意度调查表发放30份,满意度达到90%以上的得满分,每低10%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评价过程:
经发放满意度调查表30分,调查结果为满意度大于90%。
评价结果: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得分为5分。
项目效果绩效评价得分为16分,项目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项目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分析
项目绩效目标基本达到。
五、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经综合评价,省一中院执行局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积极提高执行效率,完成了2013年度执行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任务,本项目经费主要为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保障了法院执行项目的正常运行。
本项目绩效评价总得分为86分。
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存在问题
(1)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绩效指标时,绩效指标设定不具体,没有更好体现法院执行项目的特点;对绩效指标的考核工作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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