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的计算方法及其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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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的计算方法及其相关规定
工龄的计算方法及其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
要来源的工作时间的计算。
工龄的计算即工龄的长短,标志
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
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计算的方法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
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
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果职工被错误
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
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
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是指职工的
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
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如精简
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
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
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
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
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
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
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
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
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
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
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
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
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现在确
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
工龄。
所以一般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
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工作年限或
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
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不作工龄计算的情况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
不作工龄计算:
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
算工龄。
工龄计算公式工龄计算公式计算工龄的步骤已完成,
公式如下:
A3=DATEDIF(D3,E3,"y")&"年
"&ROUNDUP(DATEDIF(D3,E3,"ym"),1)&"个月
"&ROUNDUP(DATEDIF(D3,E3,"md"),1)&"日"
A3为计算出的工龄,D3为入职入期,E3是当前日期。
现在有某位同事申请了停薪留职后再复职,停职时间段
为5个月4日,
如何用A3的正常工龄减去停职时间,得出实际的在职
工龄?
如直接用正常入职时间减停职时间,公式更改如下:
F3为停职时间的5个月,G3为停职时间的4天,:
A3=DATEDIF(D3,E3,"y")&"年
"&ROUNDUP((DATEDIF(D3,E3,"ym")-F3),1)&"个月
"&ROUNDUP((DATEDIF(D3,E3,"md")-G3),1)&"日"
假设用正常的入职工龄1年9个月21日-停职时间5
个月4日=在职工龄1年4个月17日。
再假设用正常的入职工龄1的2个月3日-停职时间5
个月4日=在职工龄1年-3个-1日。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
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
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
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
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
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
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
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
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
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
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
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
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
“临时工被
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
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
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
知》》规定:
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
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
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
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
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
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
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
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
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
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
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
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
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要注意的是
“实际”两个字。
此类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按1993年8月1
日闫伶同志讲话精神,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工龄)的起
始时间算起。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
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
学
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
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
计劳业字7号规定:
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
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
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
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
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
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
根据生产需
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
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
其最后
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
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规定:
招工、顶替前最
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
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民
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
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
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
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
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
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
在两
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
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
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87]
教计字96号文件给河北省教委的答复中规定,民办(代课)
教师无论以何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教师、干部)
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
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
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
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
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均可计算为
连续工龄。
对于上述任民办教师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公办
教师,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关于
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规定,经省、地
(市)教育局批准调动到其它部门工作的,其任民办教师的
工作时间,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按规
定办理了改行审批手续的才能执行。
1993年,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省教委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教师干部
改行的通知》(冀教人[1993]34号)规定:
凡调离中小学的
教师、干部,一律由地、市教委审核、经省教委审查同意后,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市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对具有中
专、专科、本科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干部要求改行的,必须
向所在地、市教委分别交纳6000、8000、10000元师资培
养费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
省人事厅工资福利处的意见,
对没有经地、市一级教育部门批准办理了改行手续的,不能
接续其原任民办教师工作时的工龄。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干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
限的讲话》规定:
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民办教师
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的,其从事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
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
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的,其上学前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
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为从计算
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四)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工龄计算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人险[1986]5号文件规定,
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
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
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
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
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
算为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
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
工龄。
贯彻上述规定,要注意以下三点:
①不含个体行医人员,
更不包括无证行医人员。
根据省卫生厅介绍,我省最早是从
一九五九年开始才有乡村医院(诊所)的,因此,我省乡村
医生的工龄问题最早也只追溯到一九五九年。
②对文中“正当
手续调动”,宜慎重对待。
起码要经乡镇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手
续,才可视为“正当手续调动”。
③根据卫生部[88]卫人字第
22号文件《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
生。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
限的讲话》规定:
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乡村医生
(赤脚医生)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
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
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
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
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乡村医生(赤
脚医生)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
工作年限。
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
算起。
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
限的讲话》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的
通知》规定:
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
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
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从事半脱产工作的时
间可与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或考
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半脱产工作的时间可
以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其参加工
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
半脱产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半脱产工作人员)是指经县及县
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在干部或工人岗位上
从事专职工作的非国家正式职工(含计划内临时工,不包括
计划外临时工,以及单位私招乱雇的人员)。
半脱产工作人
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是指:
(1)在最后一次半
脱产岗位上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或工人的;
(2)
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后提干,以后又转业到地方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3)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复员
后被分配了正式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
其参加工作时间
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六)“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队队员的工龄计算
参加“四清”或“斗、批、改”工作队的队员,从“四清”或“斗、
批、改”工作岗位上直接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被
推荐、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
配了正式工作;或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
安排为正式职工的,其从事“四清”或“斗、批、改”工作的时间
可与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但进入上述学校
学习期间的时间予以扣除;其参加工作时间改从计算工作年
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闫伶讲话)
(七)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国家正式职工,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
校学习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工龄计算仍按1962年10月13
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
“由于工作需要经行
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其学习
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本人
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
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龄,
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
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
[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
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
“国家职工,进入高等
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
续工龄。
”
3、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
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
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
[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
“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
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
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
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
对何为“国家职工”,省教育局、劳动局1980年8月12
日发出的冀教政字[80]158号、[80]冀劳险字第25号文曾作
过一个规定,即:
系指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干部和固定工(包
括学徒工,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建设兵团的正式职工)。
这就把临时工排除在外了。
但对下乡知青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
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习期间,
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字4号文件规定,1979
年以后进入中专和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在学习期间也不计
算工龄。
4、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
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规定:
1、国
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
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
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
定办理,即:
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
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的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自
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
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
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
学人员相同。
(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
龄。
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
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执行这个规定需注意
的是,根据现行规定,非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如应届大学毕业
生等),学习期间仍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该规定从1990年1
月起开始执行。
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
予追补。
5、国务院国发[1984]185号文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
暂行规定》中规定,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
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
凡停薪留职的,从
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
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
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
按出国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这一文件还规定,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
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按
自费留学的办法计算。
6、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含赤脚医
生,下同)在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被推荐或考入
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上学期间是否计算为工作年
限问题?
因为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上学前
不是国家正式职工,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学期间不
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员受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
1、关于被错误处理人员工龄计算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
办公厅1965年2月《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若
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原开除、除名、劳动教养
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的,重新安置
工作后,其错被处分期间,应该计算为工作年限。
原国家劳
动总局保险福利局[80]劳险便78号文件规定,对错开除公职
人员作了类似规定。
2、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作年
限计算问题。
根据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一
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
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
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
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
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应从重
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3、工作人员受过缓刑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根
据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
判处有期徒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
算工龄问题的批复》([78]法办研字第11号、[78]劳薪字20
号)规定,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
间,可以计算工龄。
4、工作人员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
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工龄计算问题。
根据[59]内人事福字第
740号函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和监督劳动期间一般不计算
工作年限。
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
限。
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并开除公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他们
的工作年限计算,可按可按本复文(一条)的精神办理。
5、工作人员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
题。
根据原内务部[62]内人工字第82号函规定的精神,工作
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配了工作,评定了工
资级别的,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省正在研究起草新文件,待新
文件下发后,按新规定执行。
(九)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文件规定:
转
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
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
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
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
工相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
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第260号还规定:
复员退
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
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
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
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国务院[67]国劳字382号通知中规定:
“军龄加参军前的
工龄”,是指参军前的连续工龄。
原从工作岗位上精简下放回
家,又从家中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可
合并计算。
对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岗位上参军的退伍军
人,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解放军总政部干部部[63]总政干字第226号文件规定:
因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军人,过去的军龄不应计算为军龄。
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文件规定: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
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
满10个月,按周年计算。
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
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原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文件规定:
退伍的义务
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
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
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
我们认为部队干部复
员、转业批准退出现役后,有的要有一段时间做好思想动员
工作,因而,以办理离队手续时间较为合适;而战士退伍是
要在教育成熟后,才批准退出现役,填发证件时间没有什么
间隔。
因此我们认为仍维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
算军龄为好。
军队干部确定复员,一般先由上级组织批准,
然后再正式办理离队手续,赴地方安置。
在批准至办理离队
手续之前,他们仍属部队干部,享受部队待遇,有的仍继续
在工作。
因此,复员干部军龄的截止时间,应以正式办理离
队手续时为准。
民政部民[1988]安字19号文件规定:
退伍军人“待分配
的时间”,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
等待分配的时间。
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
一年。
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不符
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原籍参加农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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