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课件完整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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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一章,商标法概述,第一节商标概述,一、商标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商标的概念商标就是商品的标志。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
“商标是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符号或者符号组合。
”准确地理解,商标应有两个基本要素:
一个是商标所使用的标志;另一个是商标所蕴含的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
第一节商标概述,一、商标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二)商标的特征1、商标是一种识别性的符号。
2、商标是一种可感知的标志。
3、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第一节商标概述,一、商标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三)商标的分类1、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将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颜色商标以及组合商标。
2、按照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
3、几类特殊的商标。
实践中有几类比较特殊的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非传统商标。
第一节商标概述,一、商标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四)商标与其他类似标志之间的关系1、商标与商号。
2、商标与商品装潢。
3、商标与地理标志。
第一节商标概述,二、商标的本质与功能
(一)商标的本质经济学分析表明,商标是一种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工具,是厂商与消费者之间进行通信的通信工具。
通信理论表明,商标是一种“某事物代表某事物”的关系。
商标本质的符号学认识表明,商标是由商标标志和商标标志所代表的有关商品的信息组成的,是这两个方面的混合物或统一体,缺乏这两个方面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构成商标。
第一节商标概述,二、商标的本质与功能
(二)商标的功能1、来源识别功能。
2、质量保证功能。
3、广告功能。
4、符号表彰功能。
5、商誉积累功能。
6、商标功能的实质:
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通信。
第一节商标概述,三、商标的发展演变
(一)商标与商号不分阶段:
商标的萌芽
(二)商标与商号的分立阶段:
商标的独立(三)商标成为商品阶段:
商标的异化,第二节商标法概述,一、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一)商标所有人利益的保护是商标法的直接目的
(二)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商标法的终极目的(三)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商标法重要的立法目的,第二节商标法概述,二、商标法的两种基本观念与商标法的构造
(一)商标法的两种基本观念:
通信观念和商标符号利益分配观念商标法的通信观念源于商标权的客体商标的通信本质。
商标法的符号利益分配观念则主要来自商标符号的多重意义。
第二节商标法概述,二、商标法的两种基本观念与商标法的构造
(二)两种基本观念下商标法的构造,第二节商标法概述,三、商标法与其他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一)商标与作品、发明的不同
(二)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专利法的立法目的的实现模式不同(三)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专利法制度构造的不同,第二节商标法概述,四、商标法的历史沿革
(一)商标法的产生与发展商标保护则是工业革命后商品经济得到一定发展的结果。
在产生之后,商标法一直在随着商标的发展演变而发展,商标保护对象日益拓宽,非传统商标渐次被承认,商标权的范围日益扩张,商标保护日益完善,商标权取得制度得以重塑,日渐合理。
在商标法的这些发展中,最为突出的有以下两点:
一是商标权取得制度的重塑,二是驰名商标制度的建立。
在商标国际保护制度方面,随着国际贸易的兴起,商标保护成为国家之间贸易合作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的商标法的历程,第二章,商标的实质条件,第一节商标的实质条件概述,一、商标的实质条件的具体内容我国现行商标法第8条至第14条规定了商标的实质条件,概括起来,这些条件包括:
商标标志必须属于法定要素,商标必须具有合法性,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立体商标必须具有非功能性,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益)。
第一节商标的实质条件概述,二、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与相对条件的区分
(一)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的法律性质差异
(二)违反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的操作程序(三)违反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的法律效果,第二节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一、商标法定构成要素的法律规定及其心理学依据TRIPS协定第15条第1款规定:
“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
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
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
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
”,第二节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二、商标法定构成要素的性质和条件从商标法定构成要素的本体性质来看,商标的法定要素只是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即商标这种符号的符号形式或者能指,并不是一件完整的商标。
同时,商标法定构成要素能够构成商标的标识的范围。
从商标法定构成要素的法律性质来看,商标法定构成要素是商标的实质条件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商标法尽管于第8条规定了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但无论是规定商标异议的第33条还是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的第44条和45条,均未将第8条即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作为异议或无效宣告的理由。
第二节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三、非传统商标的法律地位及保护的关键因与产品的外形、包装装潢具有更为紧密的联系,非传统商标通常不太容易被认为是商标。
不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品牌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非传统商标得到越来越多的承认。
非传统商标被承认很大程度上是品牌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三节商标的显著性,一、商标显著性的界定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显著性是指商标的“独特性”、“商标构成本身之特别性与甄别力”、“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商标标示产品出处并使之区于其他同类产品的属性”等。
商标法没有具体界定商标显著性。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16)规定,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第三节商标的显著性,二、商标显著性的类型
(一)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根据强弱,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从高到低有一个谱系,即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性商标、描述性商标和通用标志。
在上述五类商标(标志)中,臆造商标、任意商标和暗示性商标被认为具有固有显著性,直接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而描述性标志不具有固有显著性,需获得第二含义即获得显著性才能作为商标注册,通用标志不具有商标意义,不能作为商标。
第三节商标的显著性,二、商标显著性的类型
(二)商标的获得显著性和固有显著性侧重于商标能指的差异性相对应,获得显著性侧重于商标所指的差异性,即商标标志实际蕴含的商品信息与商标标志所使用的商品类别意义上的商品信息之间的差异性以及与其他商标商品蕴含的商品信息的差异性。
第三节商标的显著性,三、商标显著性的判断
(一)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判断和证明1、暗示性商标与描述性商标的区分2、描述性商标和通用标志
(二)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判断和证明,第四节商标的合法性,一、商标合法性的概念和性质商标的合法性是指商标标志不得属于法律明确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第四节商标的合法性,二、商标合法性的内容及其具体判断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合法性条件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1、官方标志2、欺骗性标志3、冒犯性标志4、地名标志,第五节商标的非功能性,一、商标非功能性原则的内涵和价值意蕴商标的非功能性原则是指,商标因具有特定的技术或者美学功能而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法禁止保护商标的功能性方面的理由是:
“
(1)适应自由竞争的重要原则,在实用特征中只能有一种独占权的法律渊源实用专利法;
(2)通过确保竞争者能够复制有效竞争所必需的特征而维持自由和有效竞争。
”,第五节商标的非功能性,二、商标非功能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功能性商标不应限于立体商标,尤其是在今天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已经扩张至几乎所有类型的商标时,产品的立体形状、颜色、声音、触感、气味等均有可能成为产品实质价值的来源,商标的非功能性原则将不得注册的商标限于立体商标的做法已经不合时宜。
商标非功能性原则中的功能性包括实用功能性和美学功能性两种类型。
实用功能性是指具有技术性特征的功能。
美学功能性的内涵较为模糊,一般是指能够显著吸引消费者,使产品具有实质性的价值,从而能够增加产品竞争能力的功能特征。
第五节商标的非功能性,三、商标功能性的判断我国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商标功能性的判断问题规定得非常简略,仅仅规定了立体商标的功能性审查标准,而没有规定声音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等的功能性审查标准。
参考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商标审查标准,商标功能性的判断可能考虑的因素如下:
1、标志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或者其他特征组成。
2、标志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其他特征组成。
3、标志仅由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或其他特征组成。
第六节商标的非冲突性,一、商标非冲突性概述关于商标的非冲突性的规定最早可能出现于巴黎公约1911年华盛顿文本。
TRIPS协定第16条笼统地规定了一个在先权,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
我国商标法第9条后段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六节商标的非冲突性,二、商标法特别规定的在先权利(益)
(一)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
(二)他人在先的驰名商标(三)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四)他人在先的地理标志(五)他人在先商标权益,第六节商标的非冲突性,三、他人在先的其他民事权利(益)
(一)他人在先的字号权、特殊标志权等识别性标志知识产权
(二)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权等“表达性”成果知识产权(三)他人在先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等标表型人格权,第六节商标的非冲突性,四、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益)的法律后果根据商标法第33条和第45条规定,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对已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除恶意复制、模仿、翻译驰名商标之外。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第三章商标权,第一节商标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商标权的概念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第56条和第57条分别使用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
本书认为,商标权是直接支配商标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知识产权。
第一节商标权的概念与特征,二、商标权的性质1、商标权是一种私权。
2、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
3、商标权是一种知识产权。
4、商标权是一种工业产权。
5、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
第一节商标权的概念与特征,三、商标权的特征1、商标权理论上是无期限的。
2、商标权的禁止权的范围要远大于使用权的范围。
3、商标权的边界具有动态性。
第一节商标权的概念与特征,四、商标注册申请(权、资格)本书认为,商标注册申请是一种合法的民事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其主要理由是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具有合法利益。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使用并已经产生一定影响,该申请注册的商标事实上已经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已经成为一个商标,尽管尚未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在该商标中已经具有实际利益。
即便申请注册的商标尚未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的商标最终会依法注册。
第二节商标权的内容和范围,一、商标专用权二、商标禁止权三、其他商标权利
(一)商标处分权
(二)商标续展权(三)商标标记权,第三节商标权的主体,一、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条件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这就是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条件的规定,即只要是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商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
第三节商标权的主体,二、商标权共有作为一种财产,商标当然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有。
因此,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鉴于商标不同于其他财产的特性,商标权共有有其特殊性,商标法应该为商标权共有建立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财产共有的特殊规则。
第四节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变更和消灭,一、商标权的期限和续展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商标权同样具有时间性。
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有两点:
一是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二是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的起算点是从核准注册之日。
是由于商标与发明创造的不同以及商标法与专利法的不同的价值目标,商标法允许注册商标有效期满之后可以续展。
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节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变更和消灭,二、商标权的变更商标权的变更也称为注册商标的变更,通常是指注册商标本身不变的情况下其某些要素或事项发生的变化。
严格地说,注册商标的变更仅仅指商标法第41条规定的事项,根据该条规定,注册商标的变更包括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变更。
第四节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变更和消灭,三、商标权的消灭
(一)商标权的注销
(二)商标权的撤销(三)商标权的宣告无效,第四章,商标权取得的体制和程序,第一节商标权取得体制和主管机关,一、商标权取得体制概述所谓商标权取得体制是指商标使用人根据什么原始取得商标权的根本制度。
不管什么类型的商标权取得体制,今天世界各国商标法律制度均会既涉及商标使用,也涉及商标注册。
注册在现代各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均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不管是注册取得体制还是使用取得体制。
注册存在着两种类型:
一种是授予权利的注册(如法国商标法、日本商标法、我国商标法等),另一种是推定权利的注册(如美国商标法)。
第一节商标权取得体制和主管机关,二、商标权取得体制的类型所谓商标权取得体制是指商标使用人根据什么原始取得商标权的根本制度。
不管什么类型的商标权取得体制,今天世界各国商标法律制度均会既涉及商标使用,也涉及商标注册。
注册在现代各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均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不管是注册取得体制还是使用取得体制。
注册存在着两种类型:
一种是授予权利的注册(如法国商标法、日本商标法、我国商标法等),另一种是推定权利的注册(如美国商标法)。
第一节商标权取得体制和主管机关,三、我国的商标权取得体制目前我国的商标权取得体制基本上仍然是注册取得体制。
同时,我国商标法也部分借鉴了使用取得体制的部分内容。
第一节商标权取得体制和主管机关,四、商标审查机关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一节商标权取得体制和主管机关,五、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注册原则
(二)申请在先原则(三)优先权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商标注册的申请,一、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商标注册申请的方式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当然,这只是对于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的。
对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商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唯一途径。
第二节商标注册的申请,二、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商标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由商标标志和商标标志所蕴含的商品信息组成,因此,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确定商标标志和指定商标标志所欲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商标注册申请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定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商标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节商标注册的申请,三、商标注册申请日的确定我国商标法采取申请在先原则,申请日对于商标注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除了上述正常情况外,商标注册申请日的确定还可能涉及优先权的问题。
第二节商标注册的申请,四、商标注册申请的手续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二)相关证明文件(三)商标电子申请(四)缴纳规费,第三节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二、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三、初步审定公告商标的异议四、核准注册,第四节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一、违反绝对事由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
(一)注册商标违反的事由和无效宣告的主体
(二)商标局依职权进行的无效宣告的具体程序(三)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的无效宣告的具体程序,第四节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二、违反相对事由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
(一)注册商标违反的事由和无效宣告的主体
(二)注册商标违反相对事由的无效宣告的具体程序,第四节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三、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后果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第五节商标评审,一、商标评审的概念和性质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评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34条(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的决定)、第35条(被异议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第44条(商标注册人不服商标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以及任何人因绝对理由而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第45条(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第54条(当事人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的规定审理有关商标争议事宜。
第五节商标评审,二、商标评审组织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可见,我国商标评审机构就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独立于商标局的机构。
随着机构改革的进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了商标审查和评审的机构设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整合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不再保留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评审业务用章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变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业务章”。
第五节商标评审,三、商标评审事由(适用范围)商标评审事由是指当事人就何种事由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第51条的规定,商标评审事项包括: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及不予公告商标的决定、被异议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商标注册人不服商标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以及任何人因绝对理由而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当事人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第五节商标评审,四、商标评审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二)审理(三)裁决及其效力,第五章,作为财产的注册商标,第一节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不转让商标所有权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标利用方式。
第一节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特征1、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转移的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2、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期限性。
3、注册商标许可形成的使用权的独立性较弱。
第一节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三)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商标纠纷解释,商标使用许可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独占使用许可2、排他使用许可3、普通使用许可事实上,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单纯商标许可之外,还存在着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在内的更为复杂的综合性的商标许可形式,最重要的就是特许经营。
第一节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同意被许可人按约定条件使用其商标,而被许可人按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双务合同。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为诺成合同。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第一节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通常应该包括的内容有: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被许可的商标。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限和方式。
4、许可使用费。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节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三、商标使用许可中许可人的质量控制义务商标法第43条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这是商标法对商标许可人的质量控制义务的规定。
第二节注册商标的转让,一、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与特征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权人通过合同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的行为。
和商标使用许可相比,注册商标转让具有如下特征:
1、注册商标转让转移的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2、注册商标转让是通过法律行为转移注册商标所有权。
3、注册商标转让受到法律较多的限制。
第二节注册商标的转让,二、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一)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是转让人转移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于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是双务合同。
2、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是有偿合同。
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是诺成合同。
4、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5、注册商标转让合同要比普通民事合同要受到更多的限制。
第二节注册商标的转让,三、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条件、程序和效力
(一)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条件
(二)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三)注册商标转让的效力,第三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和其他财产性利用,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概念与特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权人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是一种债权担保方式。
2、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是一种物权的债权担保方式。
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必须进行登记。
第三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和其他财产性利用,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程序1、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
2、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3、商标局登记并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三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和其他财产性利用,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三)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实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实现方式和其他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类似,主债务到期债务人没有履行而符合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实现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变卖、拍卖或者折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方式实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清偿主债务。
第三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和其他财产性利用,二、注册商标的其他财产性利用
(一)作为强制执行标的
(二)作为遗产(三)作为破产财产,第六章,商标管理,第一节商标管理概述,一、商标管理的概念与理由商标管理是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依法对商标的使用、印制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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