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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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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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Standardofenvironmentalnoiseofurbanarea
(GB3096-93 1993-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mbientairqualitystandard
(GB3095-1996 1996-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
SO2、TSP、PM10、NOx、NO2、CO、O3、Pb、B[a]P、F。
标准同时配有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引用标准
GB/T15262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8970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6921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15436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GB/T15435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
GB/T15437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15438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8971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15439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15264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434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5433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定义
3.1总悬浮颗粒物(TSP):
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3.2可吸入颗粒物(PM10):
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
3.3氮氧化物(以NO2计):
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3.4铅(Pb):
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5苯并[a]芘(B[a]P):
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3.6氟化物(以F计):
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3.7年平均:
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8季平均:
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9月平均:
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10日平均:
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3.11一小时平均:
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
3.12植物生长季平均:
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13环境空气:
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3.14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4.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4.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5浓度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见表1。
表1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浓度单位
二氧化硫
SO2
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0.02
0.05
0.15
0.06
0.15
0.50
0.10
0.25
0.70
总悬浮颗粒物TSP
年平均
日平均
0.08
0.12
0.20
0.30
0.30
0.50
可吸入颗粒物PM10
年平均
日平均
0.04
0.05
0.10
0.15
0.15
0.25
氮氧化物
NOx
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0.05
0.10
0.15
0.05
0.10
0.15
0.10
0.15
0.30
mg/m3
(标准状态)
二氧化氮
NO2
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0.04
0.08
0.12
0.04
0.08
0.12
0.08
0.12
0.24
一氧化碳
CO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4.00
10.00
4.00
10.00
6.00
20.00
臭氧
O3
1小时平均
0.12
0.16
0.20
铅Pb
季平均
年平均
1.50
1.00
苯并[a]芘
B[a]P
日平均
0.01
μg/m3
(标准状态)
氟化物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7①
20①
F
月平均
植物生长季平均
1.8②
1.2②
3.0③
2.0③
μg/(dm2·d)
注:
①适用于城市地区;
②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
③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6监测
6.1采样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
6.2分析方法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2。
表2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污染物名称
分析方法
来源
二氧化硫
(1)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2)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3)紫外荧光法
GB/T15262-94
GB8970-88
总悬浮颗粒物
重量法
GB/T6921-86
可吸入颗粒物
重量法
GB6921-86
氮氧化物(以NO2计)
(1)Saltzman法
(2)化学发光法
GB/T15436-95
二氧化氮
(1)Saltzman法
(2)化学发光法
GB/T15435-95
臭氧
(1)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2)紫外光度法;
(3)化学发光法
GB/T15437-95
GB/T15438-95
一氧化碳
非分散红外法
GB9801-88
苯并[a]芘
(1)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2)高效液相色谱法
GB8971-88
GB/T15439-95
铅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264-94
氟化物
(以F计)
(1)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2)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5434-95
GB/T15433-95
注:
①②③分别暂用国际标准ISO/CD10498、ISO7996,ISO10313,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④用于日平均和1小时平均标准;⑤用于月平均和植物生长季平均标准。
7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见表3。
表3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污染物
取值时间
数据有效性规定
SO2,NOx,NO2
年平均
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44个日均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2个日均值
TSP,PM10,Pb
年平均
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60个日均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
SO2,NOx,NO2,CO
日平均
每日至少有18h的采样时间
TSP,PM10,B(a),Pb
日平均
每日至少有12h的采样时间
SO2,NOx,NO2,CO,O2
1小时平均
每小时至少有45min的采样时间
Pb
季平均
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5个日均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
月平均
每月至少采样15d以上
F
植物生长季平均
每一个生长季至少有70%个月平均值
日平均
每日至少有12h的采样时间
1小时平均
每小时至少有45min的采样时间
8标准的实施
8.1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本标准规定了小时、日、月、季和年平均浓度限值,在标准实施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目的监督其实施。
8.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Principleandtechnicalmethodsforregionalizingambientairqualityfunction
(HJ14-1996 1996-07-22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 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4529-1993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
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3.4特定工业区指治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88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
3.5一般工业区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1998年1月1日后新建的所有工业区。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和文物古迹为宗旨。
划分环境空气功能区应遵循以下原则。
4.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自然分界线。
4.2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粗不宜细,严格限制三类区。
4.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时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
4.4不能随意降低原已划定的功能区的类别。
5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在区域或城市环境功能区(或城市性质)的基础上,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原则以及地理、气象、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源现状分布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结果,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将区域或城市环境空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
其划分方法如下。
5.1分析区域或城市发展规划,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范围并准备工作底图。
5.2根据调查和监测数据。
以及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的定义、划分原则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每一单元的功能类别。
5.3把区域类型相同的单元连成片,并绘制在底图上;同时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例行监测的污染物和特殊污染物的日平均值等值线绘制在底图上。
5.4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被保护对象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兼顾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将已建成区与规划中的开发区等所划区域最终边界的区域功能类型进行反复审核,最后确定该区域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的方案。
5.5对有明显人为氟化物排放源的区域,其功能区应严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划分。
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要求
6.1一、二类功能区不得小于4平方公里。
6.2三类区中的生活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有计划地分期分批从三类区迁出。
6.3三类区不应设在一、二类功能区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6.4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二类区与三类区之间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带。
缓冲带的宽度根据区划面积,污染源分布、大气扩散能力确定,一般情况下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500米,其它类别功能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300米。
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向要求高的区域靠。
6.5 位于缓冲带内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高的功能区的影响情况,确定该污染源执行排放标准的级别。
7 标准的实施
7.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应依据不同类别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布而合理布置。
7.2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并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达标的期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3本标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标准1996年7月22日发布,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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