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葫芦招标技术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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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葫芦招标技术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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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葫芦招标技术文件
电动葫芦招标技术文件
1、规程、规范和标准
设备的设计和制造,符合现行使用的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1)包装运输图示、标志,GB191-85。
(2)碳素结构钢,GB700-88。
(3)电机基本要求,GB755-87。
(4)噪声源声功率等级测定简易法,GB3768-83。
(5)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83。
(6)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5905-86。
(7)起重机橡胶缓冲器,GB6164.2-85。
(8)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88。
(9)低合金高强度合金钢,GB/T1591-94。
(10)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3384-92。
(11)碳素钢焊条,GB/T5117-1995。
(12)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1995。
(13)葫芦机械安全标准,GB6067-85。
(14)矿山、工程、起重运输机械产品涂漆颜色和安全标志,JB2299-78。
(15)起重机用滑按输电装置技术条件,JB/T6391.2-92。
(16)焊接件通用技术要求,JB/ZQ4000.3-86。
(17)环链电动葫芦技术条件,JB5317.2-91。
(18)钢丝绳电动葫芦技术条件ZBJ80013.2-89。
(19)钢丝绳电动葫芦用锥形转子电动机,ZBJ80013.3-89。
(20)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ZBJ80013.3-89
(21)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2)地方强制:
符合内蒙古兴安盟关于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登记验证备案规定。
(23)设计制造: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ZBJ80013.7-1989。
JB/T53444-94。
JB/T9008.2-1999。
(24)验收检验:
供方提供的起重设备符合“兴安盟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所”的检验要求: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动单梁起重机》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通用桥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2、技术要求
2.1一般要求
2.1.1电动葫芦吊钩中心距电动行车固定端侧车轮中心的极限位置应不大于550mm。
2.1.2电动葫芦过轨时,应能自动过轨和锁定,以保证过轨可靠。
2.1.3当需左右两台过轨行车(或电动葫芦)同时使用时,应保证同步起吊的过轨和行走的措施,此时两只吊钩的距离约为3500mm。
2.1.4当吊运荷载移动至主梁一端悬臂极限位置时,另一端车轮不应有负轮压出现。
2.1.5电动葫芦小车应有防止非过轨状态下出轨的措施。
2.1.6电动葫芦由手动行车向电动行车(或返行)过轨时,应能自动过轨和锁定,以保证过轨可靠。
2.1.7手动行车的操作链轮位置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布置在方便操作的地方。
2.1.8手动行车手动拉链所需的拉力应不大于200N。
2.1.9电气信号及联锁保护:
2.1.9.1电动双梁和手动单梁,在过轨连接和锁定过程中应有灯光信号:
红灯:
表示连接驱动机械已经供电。
绿灯:
表示连接和锁定已经完毕,电动葫芦小车可以过轨。
2.1.9.2过轨连接和锁定过程中应有电气联动和保护:
在连接锁定后绿灯亮,“确认”电动行车的止动挡铁跳起,否则电动葫芦小车拒绝行驶。
2.1.9.3电动葫芦小车工作中应有电气联动和保护:
在两台行车实行联动锁定过程中(红灯亮),电动葫芦小车拒动。
2.1.9.4只有在确认电动葫芦运行轨道上的止动挡板完全复位后,运行轨道方能与固定轨道脱开解除对轨。
2.1.10起重机上的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有效地接地。
2.1.11起重机应设有紧急断电开关。
2.1.12电动行车和电动葫芦小车的馈电采用拖缆。
2.1.13电气联动和保护装置所用电气应采用成熟、可靠的产品。
2.1.14整套设备的运动装置、电气设备等的设计制造应考虑工作环境粉尘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平台采用格栅板。
2.1.15起重机噪声,在无其它外声干扰和起升高度不小于5m的情况下,在地面测到的噪声值不得大于85db(A)。
2.1.16起重机的金属结构部分应在工厂内进行除锈、防锈处理,并涂上面漆,面漆颜色为桔红色。
吊钩颜色应有安全标记。
2.1.17整套设备应在工厂内组装并经试车合格,并经当地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发证后才能发货。
2.1.18其它起重设备技术要求:
2.1.18.1供方提供详细的满足设计院设计的图纸资料及产品说明书。
2.1.18.2设备的技术特点及性能参数。
2.1.18.3电动葫芦采用滑线馈电,轨道两端均应设置止挡器和防撞块。
2.1.18.4供方提供产品合格证、许可证。
2.1.18.5供方提供监督检验证书。
2.1.18.6要有失压保护装置、要有安全控制电压。
2.1.18.7运行轨道要配有缓冲器。
2.1.18.8要有防脱钩装置。
2.2技术参数
设备名称
电动葫芦
电动葫芦
电动葫芦
电动葫芦
规格型号
数量
3
1
1
1
起重量(t)
2
2
2
2
起升高度(m)
15
20
24
30
起升速度(m/min)
运行速度(m/min)
工字钢轨道型号(GB706-88)
环形轨道最小半径(m)
起动次数(T/h)
负载持续率(FC%)
重量(Kg)
防爆重量(Kg)
钢丝绳
绳直径(mm)
丝直径(mm)
绳总长(m)
结构形式
起升电动机
型号
功率(KW)
3+0.4
3+0.4
3+0.4
3+0.4
转速(rpm)
电压(V)
电流(A)
运行电动机
型号
功率(KW)
转速(rpm)
电压(V)
电流(A)
3、供货范围
3.1卖方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要求。
3.2卖方应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
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即使买方未列出或数目不足,卖方仍须在执行合同时补足。
3.3卖方应提供所有安装和检修专用工具和消耗材料等,并提供详细供货清单。
4、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4.1卖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
4.2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
资料内容要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4.3卖方资料的提交及时充分,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在合同签定后给出全部技术资料清单和交付进度,并经买方确认。
4.4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分为配合工程设计阶段,施工调试试运、性能验收试验和运行维护等三个方面。
卖方须满足以上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4.5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卖方也应及时免费提供。
4.6最终技术资料注明卖方、买方的订货合同号并有明显最终版标记。
4.7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深度满足买方进行施工图阶段设计的要求。
提供的资料准确,并不得随意修改。
买方有权提出补充要求,卖方及时无偿提供所需的补充技术资料。
4.8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内容至少包括本附件中要求的。
如买方在工程设计中需要本附件以外的资料,投标方及时无偿提供所需的补充技术资料。
4.9卖方提交给买方的每一批资料都附有图纸清单,每张资料都注明版次,当提交新版资料时注明修改处并说明修改原因。
5、资料提交的基本要求(所有图纸均提供电子版)
5.1投标阶段提供的资料(各2套),其中包括说明书、设备总图、安装图、外形尺寸图等。
5.2配合工程设计的资料与图纸(各2套,在接到予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提供)。
53安装施工、调试、试运、机组性能试验和运行维护所需的技术资料(随机资料)每种规格类型提供4套,如图纸、说明书等,合格证检测报告等除外。
5.4供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说明书,以及组装、拆卸时所需用的技术资料。
5.5卖方应提供备品、备件和易损件等的总清单。
6、卖方须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包括以下但不限于
6.1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证等出厂报告。
6.2在设计、制造时所遵循的规范、标准和规定清单。
6.3设备和备品管理资料文件,包括设备和备品发运和装箱的详细资料(各种清单),设备和备品存放与保管技术要求。
6.4详细的产品质量文件,包括材质、材质检验、焊接、热处理,加工质量,外形尺寸,性能检验等的证明。
6.5外购件的合格证、说明书1套。
7、质量保证和性能验收试验
7.1卖方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应随投标书提交一份质量保证计划,该计划应包括质量保证程序、组织方式和所涉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影响项目质量的各项活动如设计、采购、制造、运输、安装、调试和维护等的控制。
卖方需具有负责质量保证活动的专职人员。
7.2质量保证计划必须明确下列各点:
设备出售者货源的检验和控制;
所采购的设备或材料的技术文件的控制;
材料的控制;
特殊工艺控制;
现场施工监督。
7.3重要的部件试运见证和质量控制活动必须邀请买方的代表参加,且买方有权参加分析并纠正与买方要求不一致的活动。
7.4设备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充分考虑当地环境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影响。
7.5设备用材应采用能满足其使用条件的优质材料,零部件或元器件的选择应以技术先进。
成熟可靠。
安全耐用为原则。
严禁采用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
7.6卖方应提出施工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安装质量保证方法。
7.7设备应进行工厂试验和现场试验,以证实材料、工艺及性能满足所采用的标准及本技术条件书的要求。
卖方应严格按照所采用的标准、规范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检验、试验和验收试验的项目、步骤及验收准则,并应以书面的形式随报价书提交买方,以供买方审阅并提出意见。
7.8检验、试验工作在工厂进行,验收试验工作在设备使用现场进行。
买方代表有权观察任何项目的检验、试验过程,但买方的观察并不意味着卖方可解除或减轻自身的责任。
验收试验在卖方代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卖方应按其所列试验项目及程序提供必要的试验手段(包括仪器、仪表及其连接和校验等)。
7.9卖方对其提供的设备都应进行检验或试验,试验设施应由买方认可。
卖方应在开始前10天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派出专家参加任何一个或全部的试验过程。
7.10各检验、试验阶段完成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检验或试验报告。
在验收试验后,卖方和买方均应在验收试验报告上签字。
7.11阶段检验、试验不能满足标准、规范及性能要求时,卖方应自费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8、优惠条件及售后服务
8.1免费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勘察设计,免费进行指导、安装、调试。
8.2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免费现场培训买方操作技术人员
8.3及时以优质优价提供备品备件。
8.4设备实行一年保修、终生维护,保修期内出现任何故障接到需方通知后,卖方于2小时内响应,技术人员应24小时内赶至现场处理。
8.5卖方要派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
在投标阶段应提供包括服务人月数的现场服务计划表。
如果此人月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卖方要追加人月数,且不发生费用。
8.6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应具有下列资质:
8.6.1遵守法纪,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8.6.2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8.6.3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机组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8.6.4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不符合要求的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必须更换。
9、设计联络
有关设计联络的计划、时间、地点和内容要求由买卖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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