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资源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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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资源管理规定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管理文件
编号:
CA/A10-CX-120-2015批准:
董春波
物流资源管理规定
2015年5月29日发布2015年5月29日实施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发布
前言
本规定是对《乘用车物流运输商资源采购管理程序》(CA/A10-CX-117-2014)、《乘用车物流运输商选定管理程序》(CA/A10-CX-118-2014)、《乘用车物流运输商运营管理程序》(CA/A10-CX-119-2014)的修订。
自本规定施之日起,原《乘用车物流运输商资源采购管理程序》、《乘用车物流运输商选定管理程序》、《乘用车物流运输商运营管理程序》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生产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生产部负责起草。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杨成延、高巍、王洪生、李成超、高煦添、
柴子锴
场地(库房)租赁
物流商平台
物流商选定
物流商日常管理
1适用范围
1.1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集团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1.2本规定适用于零部件、整车、备品物流业务中所涉及的物流商平台设立、存储场地(库房)租赁、物流商的选择、日常管理等。
1.3物流设施设备的采购及租赁按照CA/15-CX-009-2015《机电产品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2术语和定义
2.1物流商:
指由第三方提供仓储、运输或作业的物流业者,本规定包含零部件、整车及备品的仓储、运输及作业所需物流服务的业者。
2.2场地(库房)租赁物流商:
指提供租赁实体场地(库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的业者。
2.3物流资源:
指场地(库房)资源、运输业务资源、物流服务业务资源、物流设施设备资源等。
2.4相关单位:
指集团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业务单位。
2.5评标委员会:
指负责技术评价、商务评价和综合评价的专项工作组织,评委由跨公司构成,一般由客户方、相关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3职责
3.1集团生产制造技术部(简称集团生产部)
3.1.1负责对平台物流商评价结果的备案工作。
3.1.2负责对确定物流商招标结果的备案工作。
3.1.3负责对日常评价结果的备案工作。
3.1.4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工作。
3.2相关单位
3.2.1负责制定对应各项业务的评价标准。
3.2.2负责建立物流商平台,对物流商进行普选、初选、资质评价,以及平台物流商的日常管理及定期评价工作。
3.2.3负责制定路试方案、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源分配、评价(评标)方案,经相关单位经管会确认后,生效执行。
3.2.4负责组织资源招投标工作,组建招标工作组,由工作组负责组织招投标的过程管理。
3.2.5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技术评价、商务评价和综合评价工作,输出打分排名的评价结果。
3.2.6负责确定、组织、管理物流商的试运行、正式运行和日常工作。
3.2.7负责物流商的评价、资源调整、业务终止及退出工作。
3.2.8负责向集团生产部提交相应的工作结果,以便生产部进行备案。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工作内容
4.1.1场地(库房)租赁
4.1.1.1相关单位根据客户需求进行选址及相关调研,对物流商采用现地现物形式进行初步评价。
4.1.1.2相关单位采用比价采购的形式,依据标准对物流商进行技术评价、商务评价和综合评价,选取综合评价分值最高的业者作为场地(库房)租赁物流商。
4.1.1.3相关单位选定租赁物流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送集团生产部进行备案。
4.1.2物流商平台
4.1.2.1相关单位在本公司建立物流商平台,对物流商进行普选与初选,依据标准对社会物流商进行资质评价,通过评价的物流商进入本公司的物流商平台。
4.1.2.2相关单位负责本公司物流商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
4.1.2.3相关单位需对平台内的物流商定期进行能力评价,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连续三次未能通过能力评价的物流商,在平台中予以退出。
4.1.2.4相关单位设定平台物流商数量基准,若数量不能满足基准要求,需重新进行普选、初选,补充平台数量。
4.1.2.5相关单位将定期评价结果及新增平台物流商的评价结果,在相应工作结束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集团生产部进行备案。
4.1.3物流商的选定与日常管理
4.1.3.1相关单位需提前对需要招标的运输资源制定路试方案、进行路试,输出路试报告;对需要招标的物流服务制定方案、进行需求测算,输出人员、条件、设施设备等需求报告。
路试和需求测算工作原则上要在三个月内完成。
4.1.3.2相关单位在本公司的物流商平台内选取能力评价排名靠前的物流商进行业务资源的邀标采购。
4.1.3.3相关单位按照评价(评标)方案组织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标准分别对技术、商务和综合项目进行评价,输出打分排名结果。
4.1.3.4相关单位按照综合评价打分排名,由高到低选取物流商,根据方案进行资源分配,其中同一线路选取两家或两家以上物流商。
4.1.3.5如果发生流标情况,相关单位要找出真因,制定对策,重新开展邀标工作。
4.1.3.6相关单位完成资源分配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物流商选取、资源分配结果报送至集团生产部进行备案。
从邀标说明会开始到物流商的选定和资源分配完成,整个过程原则上要在一个月内完成。
4.1.3.7相关单位在完成技术评价、商务评价、综合评价、物流商试运行及资源分配的工作后,三个工作日内公示上述结果。
4.1.3.8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物流商的试运行,依据标准对试运行进行评价。
未通过试运行评价的物流商要求其退出,由综合评价结果下一排名的物流商替代,进行试运行。
通过试运行评价的物流商,才能进入正式运营。
4.1.3.9相关单位负责物流商的日常管理,依据标准每月对物流商进行运营评价。
通过评价的物流商方可继续运营;未能通过评价的物流商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二个月;对整改进行效果评价,未能通过效果评价,终止其业务,对该物流商所占资源,按照选定流程进行资源的招标。
4.2要求
4.2.1未通过资质评价、能力评价的物流商不能进入平台;
4.2.2相关单位及时维护物流商平台。
4.2.3相关单位制定路试方案、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评价标准、评标标准、资源分配方案、评价(评标)方案、服务需求方案以及业务终止、退出等文件,经相关单位经管会审批后,生效执行。
4.2.4相关单位需对技术评价结果、商务评价结果、综合评价打分排名结果、资源分配表、运营评价、效果评价、退出业务等内容进行公示。
4.2.5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技术标、商务标及综合评价工作。
4.2.6若发生资源调整,相关单位需对资源调整结果进行公示。
4.2.7未进入平台的物流商,不得参与资源的招投标。
4.2.8未通过试运行的物流商,不得正式运营。
4.2.9未经招投标流程选定的物流商,不得正式运营。
4.2.10物流商运营过程中,相关单位须按照运营评价结果进行阶段性资源调整。
4.2.11相关单位在物流商平台管理过程中,要设立物流商数量基准。
4.2.12新增资源(比如新线路),相关单位要按选定流程执行;针对现有资源,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前提下,相关单位要制定计划、设置过渡期,按物流商选定流程重新招标;合同到期的资源均需重新招标。
4.2.13凡涉及物流商准入、清退、资源招标、资源分配、业务运行与终止等重大环节,必须集体讨论、合议及决策,要确保公开、公正、透明,且记录完整,相关负责人签字、备书等。
4.2.1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将终止其现业务,经相关单位经管会确认后,清理出物流商平台:
Ø违反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廉洁合同;
Ø中标物流商将中标项目转给(或临时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Ø中标物流商将试运行业务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
Ø物流商将已分配的资源进行转卖、转包。
5相关文件
5.1《机电产品采购管理规定》CA/15-CX-009-2015。
6相关记录及保存期
6.1《平台物流商评价表》保存期三年
6.2《物流商试运行评价表》保存期三年
6.3《物流商资源分配表》保存期十年
6.4《路试方案》保存期十年
6.5《路试报告》保存期十年
6.6《服务需求方案》保存期十年
6.7《服务测算报告》保存期十年
6.8《招标方案》保存期十年
6.9《评价(评标)方案》保存期十年
6.10《技术评价标准》保存期十年
6.11《商务评价标准》保存期十年
6.12《综合评价表》保存期十年
6.13《KPI报表》保存期三年
6.14《退出通知单》保存期三年
6.15《物流业务委托(承包)合同》或《物流协议》保存期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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