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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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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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继续开展知
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
通知》(财建〔2018〕254号)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
的通知》(海府办〔2018〕230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的用于支持重点城市知识
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
院所、产业园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主体。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政管理制度,按照"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管
理、注重绩效"原则,既要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又要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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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政府引导基金、实施项目、政府
购买服务、股权投资、补贴奖励等方式支持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
务体系建设工作。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符合支持范围的各项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贴类支持项目原则上按照"公开申报、
部门审核、专家评审、会议审定、媒体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
价"等程序进行管理;对于支持标准确定的项目,可适当简化程
序。
政府购买服务类支持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股权投资类等其它支持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
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安排。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建立知识产权证券交易体系方面,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研究;
(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核心系统建设;
(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发行;
(五)知识产权证券化宣传和推广;
(六)符合建立知识产权证券交易体系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方面,主要包括:
(一)高价值专利培育;
(二)产业(企业)专利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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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
(四)园区知识产权提升工程;
(五)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培育;
(六)符合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九条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方面,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建设;
(三)地理标志示范园建设;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五)符合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十条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面,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
(三)符合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保护体系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构建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体系方面,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品牌示范建没;
(二)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三)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建设;
(四)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和引进;
(五)符合构建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体系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十二条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已纳
入市、区(园区)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资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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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计入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十三条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研究,对在知识产权证
券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开展研究的,
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按合同或协议价给予全额补助,每项不超过
2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3个月以上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
评估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
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证券化转
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研发运营的经验;
2.以知识产权证券化为目的研究推进转让登记、价值评估、
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方面的系统建设,取得有实际应用价值的、
具有可操作性和创新性的模式、规则、流程或技术。
(二)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研究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
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研究的经费预算材料;
(3)合同或协议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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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材料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
第十四条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并于第一年运营获利
的,按交易中心第一年运营总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助,不超过
1000万元;如运营亏损,则按第一年运营亏损金额的50%给予补
助,不超过10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3个月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
责人或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运营的经验;
2.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已获批建立并正常运营,且场地面积不
小于500平方米,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
(二)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
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交易中心运营的经费预算材料、决算材料,运营总投
入金额或亏损金额的第三方审计报告;
(3)交易中心建设情况材料。
3.其他材料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
第十五条对建立知识产权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
等方面核心系统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按合同或协议价的50%
给予补助,每个系统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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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3个月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
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知
识产权证券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研
发运营的经验;
2.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采用的转让登记、价值评估或信用担
保等方面建立核心系统,形成或显著完善模式、规则、流程或技
术。
(二)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证券化核心系统建设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
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核心系统建立的经费预算材料;
(3)合同或协议草稿。
3.其他材料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
第十六条对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资
产证券且发行总规模在3亿元以上的,给予证券发行牵头机构每
单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发行总规模在3亿元以下的,给予证
券发行牵头机构每单不超过100万的奖励。
对未发行成功的知识
产权资产证券,给予证券发行牵头机构发行费用20%的补助,每
单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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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3个月以上,组织
牵头发行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负
责人或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证券转让登记、价值评估、
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研发运营的经验。
(二)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发行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
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在知识产权评估、信用评级、担保及律师咨询等方面
实际投入的发行费用的预算、决算材料、第三方审计报告;
(3)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
的,还需提供成功发行证券和证券发行规模的材料;
(4)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发行情况材料。
3.其他材料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
第十七条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
宣传和推广工作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每个项目按合同或协议
价给予全额补助。
(一)申报条件。
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3个月以上的金融
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
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知
识产权证券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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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运营的经验。
(二)申报材料
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开展宣传和推广工作的经费预算材料;
3.合同或协议草稿。
第十八条支持行业骨干企业、高校院所会同知识产权服务
机构,联合打造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加快培育一批技术创新难
度高、保护范围合理稳定、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的高价值
专利。
培育中心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给予申报单位
300万元支持。
经评审立项后,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50%进行拨
付,待项目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另外50%项目资助经费。
(一)申报条件
1.企业
(1)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状况良好,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
亿元以上,启动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工作;
(2)研发创新能力强,拥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如重点实
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
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中心;
(3)在相关技术领域拥有自主核心发明专利,其技术在行
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围绕核心专利开展专利布局,具备良
好的成长性和产业化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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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
工作部门和人员,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知识产权经
费投入稳定,近三年知识产权经费占研发经费的比重3%以上,或
累计达到150万元以上。
2.高校院所
(1)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研发实力,拥有市级
以上创新平台,如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中心;
(2)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有效专利数量不少于50件,其
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30件;
(3)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基础,与企业应具有相似或相关的
技术领域,并形成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体系。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开展知识产权业务3个月以
上,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
(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
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海口设立的分支机构;
(3)配备3名以上(含3名)专利代理师,并在本市缴纳
社保满3个月以上;
4.研发能力强的企业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高校院所
须联合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
参与单位均须满足相
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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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个单位只能参与一个高价值培育中心项目。
项目培育期不超过2年。
(二)验收条件
1.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在相关技术领域拥有的专利技术有较
高的创新力、保护范围合理稳定、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
2.开展相关技术领域专利导航研究,形成研究报告,指导开
展专利布局;在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布局,培育期内发明专利
申请70件以上,PCT专利申请15件以上;
3.相关专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功实现转化且产生良好经
济社会效益,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4.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纳税状况良好,通过《企业知识产权
管理规范》标准认证。
(三)申报材料
1.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申报表;
2.附件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2)获批的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合作协议;
(4)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基础的材料;
(5)申报单位有关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全国专利信息利用师资人
才、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法律职业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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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内容须包括核心基础专利
的技术先进性,未来两年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规划和实施目标
等);
(7)上一年度企业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至少包括资产负
债表和利润表);本年度以来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
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的复印
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围
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产品构建集中许可授权的高价值专利组合
(专利池)。
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应具有较大规模,专利布
局合理(核心专利在国内,国外有专利布局),对加快产业发展和
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撑保障作用。
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
培育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给予申报单位100万元支
持。
经评审立项后,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50%进行拨付,待项目
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另外50%项目资助经费。
对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的资助优先选择海洋、新材料、
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医药、电子信息、数字创意、热带特色
高效农业、节能与环保等海口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一)申报条件
1.企业
(1)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行业骨干企业;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参与过国家的重点或重大、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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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的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获得市级以上专利奖、创新大赛奖成
长性好的创新性型企业。
(企业符合任一条件即可);
(2)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纳税状况良好,启动贯彻《企
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工作;
(3)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或运营能力,能够为项目实施提
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4)拥有自主核心发明专利,权利有效、权属明晰,技术
在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作为申报主体。
2.高校院所
(1)具备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高水平研发中心;具
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研发实力;
(2)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20件;
(3)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基础,与企业应具有相似或相关的
技术领域,已形成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体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校院所可作为申报主体。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开展知识产权业务3个月以
上,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
(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
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海口设立的分支机构;
(3)配备3名以上(含3名)专利代理师,并在本市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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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满3个月以上;
4.研发能力强的企业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高校院所
须联合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
企业、高校院所任一
单位满足条件即可);
5.项目培育期不超过2年。
(二)验收条件
1.围绕相关领域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开展专利导航
或分析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指导开展专利布局和收储、许可、
交易等业务,培育期内在相关领域发明专利申请50件以上,PCT
专利申请10件以上;
2.相关专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功实现转化且产生良好经
济社会效益,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纳税状况良好,通过《企业知识产权
管理规范》标准认证。
(三)申报材料
1.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资助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2)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基础的材料;
(3)申报单位有关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全国专利信息利用师资人
才、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法律职业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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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项目合作协议;
(5)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内容须包括核心基础专利
的技术先进性,未来两年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规划和目标等);
(6)上一年度企业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至少包括资产负
债表和利润表);本年度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的复印件,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统一整理、上报。
第二十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同产业园区、知识产权
行业组织,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全面梳理和分析产业关键领域全
球专利布局情况,以全球视野研判产业创新发展的方向和路径,
建立有效支撑的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决策机制。
对评审立项的项目,
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50万元补贴。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同企业,紧密合作,通过专利导航
工作有效为企业发展方向、路径提供指引,为企业技术研发、专
利布局、专利运营、专利预警等活动提供策略参考。
支持参与"一
带一路"建设和海外业务拓展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和预警。
对评审立项的项目,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30万元补贴。
导航项目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经评审立项后,
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50%进行拨付,待项目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
付另外50%项目资助经费。
(一)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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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
册,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
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海
口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较强研究能力,从事专利导航研究及相
关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相关领域专利代理师至少有1人;
2.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
上的行业骨干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
3.研究方向符合海口市产业发展定位。
重点支持海洋、新材
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医药、电子信息、数字创意、热带
特色高效农业、节能与环保等海口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4.产业专利导航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同产业园区或知识
产权行业组织联合申报,企业运营专利导航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会同企业联合申报;
5.项目实施期限为1年;同一年度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担
专利导航研究项目不超过3个。
(二)验收条件
1.产业专利导航。
验收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
发布的《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执行。
产业
专利导航报告要聚焦海口市重点产业,通过产业发展环境和路径
进行分析,从产业链、企业链、技术链和市场竞争研究等方面入
手,分析国内外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趋势,明确海口市相关产业
技术发展方向,提升海口市相关产业自主创新水平。
同时要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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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现状,提出产业专利布局策略、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等方
面建议,增强产业参与国际市场的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集群转
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企业运营专利导航。
验收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发布的《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执行。
企业运营专利导航报告要聚焦重点企业的技术发展情况和未来发
展方向,通过技术发展环境和路径进行分析,从产业链、企业链、
技术链和市场竞争研究等方面入手,分析国内外技术发展的技术
创新趋势,明确企业技术发展方向,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水平。
同
时要结合企业发展现状,提出企业专利布局策略、知识产权风险
防控等方面的建议。
(三)申报材料
1.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2)相关人员清单(包含人员社保缴纳证明、人员资质证
明);
(3)据实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课题研究等)。
第二十一条支持产业园区会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
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围绕全市重点产业,积极建立专利导航
工作机制,加强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等工作,组织
企业开展贯标、专利信息分析、专利运营转化。
知识产权密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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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培育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给予园区300万元支
持。
经评审立项后,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50%进行拨付,待项目
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另外50%项目资助经费。
(一)申报条件
1.园区:
(1)培育产业属于我市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重点支持海口市十二大产业;
(2)园区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工作方案,能够为项
目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3)园区企事业单位数量在300家以上,专利申请量累计
200件以上。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开展知识产权业务3个月以
上,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
(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
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海口设立的分支机构;
(3)配备3名以上(含3名)专利代理师,并在本市缴纳
社保满3个月以上;
(4)同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只能参与一个知识产权密集
型产业培育项目。
3.项目培育期不超过2年。
(二)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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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2年努力,形成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1.围绕相关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开展专利导航或分
析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指导相关企业开展专利布局;
2.培育期满园区新增专利申请量300件以上(主产业专利申
请量不低于50%),其中发明专利占比均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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