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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微博庭审直播的兴起新闻与传播研究
“所有的人在法庭上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针对其提出的刑事指控和确定他在一个诉讼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做出判定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见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理。
”该国际公约以法律的形式确保每个人都享有被公开审判的权利。
审判公开,指审判活动对社会公开,即要求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在不损害审判公正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这表明审判公开的对象不仅包括当事人,还包括普通民众。
普通民众获取审判信息的途径除了到法院旁听以外,主要是通过媒体的报道。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微博的兴起使得人人皆是记者,传统对媒体、记者的定义得到了进一步的延伸扩展,微博进入庭审的作用与审判公开的目标不谋而合,微博直播庭审过程便成为大势所趋。
微博庭审直播存在很多的弊端,然而这些弊端也没能阻挡住微博进入庭审现场的脚步,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审判公开原则的内在要求。
审判公开原则在英国是一个古老的司法原则,其对司法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具有深远的意义。
审判公开原则是审判独立和审判公正的重要保证,使公众看得见正义是如何实现的,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正如JosephM.Jacob所说,公开司法就像船的龙骨一样,维护了整个司法系统的稳定也给了其方向。
它是所有一切的根基。
公开司法及其背后的理念即使不能回答每个问题,至少提供了一个能够清楚阐明其他很多问题的手段。
二、允许微博直播和有限录像:
英国庭审走向相对开放
在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问题上,英国采用的是“司法限制媒体模式”。
英国一向以其司法独立、司法制度的优秀而自豪。
因此对于新闻自由可能造成的舆论裁判后果,是从“后果挽救”的角度来着手。
对司法报道的限制当然包括根本就不公开审理某些案件,除此以外,法院还可发布命令即“缄口令”要求媒体对某些案件的报道予以推迟。
这一内容主要体现在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4节第2款。
这一部分规定如下:
“关于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或任何其他处于未决或迫近状态下的诉讼程序,当似乎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避免对相关司法程序造成损害的时候,法院可以命令,在其认为有必要的一段时间之内,推迟对相关诉讼程序或诉讼程序某一部分所作的报道。
”
英国1925年《刑事司法法》第41条禁止电视录播法院的诉讼过程,否则就会招致藐视法庭罪的指控。
1981年《藐视法庭法》禁止旁听人员使用录音机,只有法官具有同意使用录音机的权利,法律允许(但不要求)向包括记者在内的非当事人出售记录的副本。
这是一项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严格遵守的禁令,对于任何案件都不例外。
1977年英国广播公司在拍摄一部农村生活的纪录片时,希望加上教堂内宗教法庭的庭审情况,尽管当事人同意,但法官拒绝;2000年在审判涉嫌洛克比空难爆炸案的两个利比亚人时,英国广播公司提出拍摄庭审过程的要求未获批准,之后又申请获得法庭提供的录像再在庭审后转播庭审情况,亦遭到拒绝。
因此,在传统上,真正的庭审直播和录播在英国是不存在的,只有在案件审判结束后,传媒才可以通过“重新改编的戏剧”的形式重现庭审过程。
”
在实践中,虽然禁止媒体进行庭审直播和录播,但是参与法庭的权利包括记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发言的权利适用于公众亦适用于记者,虽然法官有时也试图阻止人们在公开法庭上做笔记。
所以,从英国的传统上说,旁听人员和记者进行庭审直播和录播是禁止的,但是旁听人员和记者可以进行传统的用笔进行的文字记录,随着电脑技术的发展,以上文字记录也可以用电脑进行。
但是,在现场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是否可以将记录的内容同时发给网络媒体发表,即进行微博直播,这是到近两年来产生的一个新问题。
在2010年以前,出于维护司法秩序的目的,微博在英国法院被禁止使用。
2010年12月,在威斯敏斯特治安法院关于“维基解密”创始人阿桑奇的保释听证会中,记者向法官申请他们是否可以使用推特进行实时报道,法官HowardRiddle表明他并不反对。
于是,在阿桑奇的听证过程中,有几名记者使用推特进行了实时报道。
然而,随后的在高等法院举行的阿桑奇保释听证会中,Ouseley法官表明不能使用推特进行实时报道。
同一个案件,不同法院不同的法官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引发了英国社会关于在法庭庭审过程中能否使用推特的激烈讨论。
2010年12月20日,英格兰及威尔士的首席大法官(LordJudge)签发了《关于在英格兰及威尔士的法庭内适用推特等社交媒体实时文字报道庭审情况的临时性指导意见》(InterimPracticeGuidance:
TheUseOfLiveText-BasedFormsOfCommunication(IncludingTwitter)FromCourtForThePurposesOfFairAndAccurateReporting)。
该指导意见的总的原则是:
首先,法官有责任保证司法活动顺利进行,免受不当的干扰。
其次,坚持公开审判原则,但同时应遵守《1981年藐视法庭法》关于摄影绝对禁止和《1925年刑事司法法》关于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的规定。
第三,如果法院确信在个案中,社会媒体的实时文字报道不会对审判活动造成干扰,则可以批准其使用。
最后,在向外界同步报道法庭审判活动时,隐蔽的、手持的、安静的现代设备不得妨碍正常的司法活动。
该指导意见还具体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手机应当关闭,为了对庭审活动进行实时文字报道,可以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向法官提出申请要求使用手机、手提电脑以及同类设备。
法官在考虑这些申请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为了使媒体可以公正、准确地报道庭审过程,批准社交媒体进行实时文字报道不会干扰正常的审判活动。
如果在庭审过程中,社交媒体的实时文字报道妨碍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法院有权撤销授权。
临时性指导意见的签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标志着推特等社交媒体开始走进英国司法系统,也展示了英国司法系统对待推特等社交媒体的态度从绝对禁止走向了相对开放。
在社会公众对推特报道法庭审判进行激烈讨论、大法官在签发《临时性指导意见》允许微博直播的背景下,2011年2月3日,英国最高法院也制定了《在法庭内使用推特等实时文字通信的指导意见》(GuidanceissuedfortweetingthetwistsandturnsofSupremeCourtcases)。
英国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规定,由于最高法院的案件通常无关于与证人和陪审团的互动,故最高法院法官允许记者、公众和法律团体利用社交媒体的实时文字报道使外部世界知道法庭上发生了什么。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包括适用报道限制的案件,涉及儿童福利的家庭案件以及诉讼过程的发布使得正在进行的陪审团审判会产生偏见的案件。
在该指导意见中,最高法院的院长Phillips法官指出:
“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于司法系统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其中一个不可否认的好处就是定时更新的报道可以提高普通民众对案件的兴趣,并且可以使民众更好地了解案情。
”需要明确的是,该指导意见仅适用于最高法院,而不适用于其他法院。
2011年2月7日至2011年5月4日,针对2010年12月20日由英格兰及威尔士首席大法官签发的临时性指导意见,英格兰及威尔士的司法机关向社会公众广泛地征求意见,并在其咨询意见稿中提出了6大问题:
第一,在法庭上使用社交媒体实时文字报道是否有法律必要?
第二,在什么情况下法庭可以批准使用社交媒体实时文字报道?
第三,在法庭上使用社交媒体实时文字报道有哪些风险?
第四,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不同的社交媒体实时文字报道所带来的不同风险?
第五,如何协调允许在法庭上使用社交媒体实时文字报道与禁止在法庭上使用手机之间的矛盾?
第六,是否社交媒体实时新闻报道主要限定于媒体适用?
媒体的范围如何界定?
除被正式认可的媒体以外的其他人能否被允许在法庭上使用社交媒体进行实时文字报道?
在广泛地征询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媒体从业人员和相关公众意见后,英格兰及威尔士的首席大法官签发了新的有关实时文字报道庭审情况的“正式指导意见”(相对于“临时性指导意见”)。
正式指导意见相较于临时性指导意见作了较大的修正。
法院认为记者和法律评论员由于受过良好的训练,一般不会超出司法报道的界限,不会对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干扰,故记者和法律评论员无需申请即可直接对庭审进行实时报道。
普通民众则需要通过向法院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或非正式的口头申请,在得到法官的批准后方可使用社交媒体进行实时文字报道。
同时,考虑到在个案中,实时文字报道可能对案件的证人、陪审员产生不良影响,并且过多的移动电子设备的使用会干扰法庭自身的设备使用,干扰正常的法庭秩序,法院有权限制社交媒体的使用并且可以随时撤销许可。
正式指导意见的签发标志着在英格兰及威尔士,记者和法律评论员无需申请即可在法庭上适用推特,普通民众可通过申请获得许可。
然而在苏格兰,法院仍然禁止推特在法庭中使用,手机等设备在法庭上的使用必须经过法院的特别许可。
2011年1月,在TommySheridan伪证罪案件中,苏格兰法院也首次同意记者通过推特报道案件的审判结果。
2011年12月14日,苏格兰最高法院院长汉密尔顿(Hamilton)大法官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正式指导意见颁布后说:
“我注意到今天由英格兰及威尔士的首席大法官签发的有关庭审实时文字报道的正式指导意见,我将充分考虑这份指导意见及其意义从而制定出适合苏格兰的指导意见。
”
微博庭审直播的规范化过程在英国经过了详细的论证和广泛的咨询意见,正式指导意见的颁布标志着英国的庭审过程将进一步公开,然而这并非是一个终点。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呼吁摄像机进入法庭的呼声逐渐高涨,而在苏格兰,1992年就在有限条件下允许摄像机进入法庭。
2012年2月,英国三家最大的媒体——BBC、ITN和Sky联合向英国首相写了一封信提议要求制定新的立法尽快允许摄像机进入法庭。
2012年5月9日,英国女王在新一届议会的开幕仪式上发表了精彩的演讲,其中在犯罪与法院法案中提出,法院和法庭系统将要改革以提高司法的效率、透明度和司法多样性。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在有限制的条件下,允许对法庭进行录音录像以帮助公众了解司法体系。
尽管录音录像仅被允许在上诉法庭使用,并且不得拍摄到被告人和证人的图像。
这意味着英国在司法公开的道路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微博庭审直播一样,对于摄像机进入法庭录音录像改革的实现,同样值得我们拭目以待。
三、英国微博庭审直播的特征分析
英国微博庭审直播的发展过程始终都伴随着全社会关于微博庭审直播利弊的激烈讨论。
正如英国最高法院的院长Phillips法官指出:
“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于司法系统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同样,微博庭审直播也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进一步实现审判公开,用得不好则会损害司法公正。
微博庭审直播具有实现审判公开的特殊优势。
微博庭审直播是审判公开原则的实现手段之一,微博让每一个公民都成为了一名潜在的记者,对于庭审中的所见所闻,公民都可以随时随地向所有人发布信息,这就让每一位平民记者都有机会揭露其所看见的法庭不公正,从而实现有效监督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其次,微博庭审直播是对庭审开展的全过程进行实时报道,与以往的媒体报道相比,其关注的不仅仅包括结果,而且包括案件发展的全过程,从而进一步增强了法庭审判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对司法制度的认同度。
最后,微博庭审直播快速、简洁的特点使庭外的公众可以实时了解到法庭上正在发生什么,从而增强庭外公众对案件的兴趣,也使得对案件感兴趣的公众更好地了解案情。
事实上,法官要完全禁止微博在庭审中的使用是很困难的,人们总是可以私下地、隐秘地打破微博禁止令。
法官也意识到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在刑事案件中,没有相应规范的控制,潜在的危险会比允许微博庭审直播更加严重。
(一)由法官评估确定是否允许微博庭审直播
但是,允许微博庭审直播并不意味着其没有危害。
微博庭审直播的弊端正是过去英国法院迟迟不肯接受微博进入庭审的原因。
首先,微博庭审直播存在妨碍司法公正的风险。
平民记者因没有受过良好的训练,对于自己的报道可能带来的后果无法预知,他们可能会报道一些被法庭所禁止的带有偏见性的证据,如果这些证据在陪审团裁判前被陪审员接触到,则容易导致陪审员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从而影响审判的公正进行。
同时,平民记者的不当报道还存在误导或诱导证人的风险,对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二,平民记者的报道因缺乏相应行业制度的规范,其报道还有可能使受保护的证人处于危险之中,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如强奸案件、涉及儿童福利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不当地公开有关信息,会对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造成身体、心理伤害。
第三,微博庭审直播存在干扰法庭秩序的风险。
如过多的移动设备在法庭上的使用可能会干扰到法庭自身设备的正常使用,移动手机在庭审过程中突然响起等,这些都会对法庭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破坏。
第四,微博的报道内容带有一定的倾向性,人们通常倾向于报道犯罪嫌疑人被判刑的案件。
微博的内容还具有一定的八卦性、娱乐性,当事人的穿着、打扮等无关因素常常会成为微博关注的焦点。
最后,案件应当以严肃认真的方式报道,然而微博因其固有的快速、简略、轻松的报道方式以及无严格规范的限制而使对案件的报道显得随意,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也很难消除。
“司法审判的民主化程度越高,诉讼的开放程度也越高;反之,司法审判越是具有专制特征,诉讼的封闭性越强。
”媒体作为沟通司法与民意的桥梁,在任何一个时候都不可以松懈。
微博作为一种新兴媒体,成为现代司法中一股不可阻挡的力量。
微博庭审直播是一把双刃剑,如何趋利避害是在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基于以上原因,法官始终拥有微博庭审直播的决定权,在2010年12月20日的临时性指导意见中规定,法官对微博庭审直播拥有自由裁量权。
法官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微博庭审直播的申请,当微博庭审直播损害到法庭审判活动时,法官有权撤销该许可。
在2011年12月14日颁布的正式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规定,法官有权随时撤销许可。
赋予法官对微博庭审直播的自由裁量权可以确保微博庭审直播始终处于法官的管理之下,从而避免因微博庭审直播的不可控而带来的损害司法公正有序进行的不良后果。
(二)禁止法官和律师进行微博庭审直播
微博庭审直播首先必须解决的是主体问题,即谁有权对庭审进行微博直播。
在2010年12月20日签发的临时性指导意见中,无论是记者、法律评论员还是普通民众,在未经法庭许可之前都不得使用推特进行实时文字报道。
在经过了广泛地征询意见以后,英格兰及威尔士于2011年12月14日颁布了正式指导意见,规定记者和法律评论员无需申请即可使用推特进行实时文字报道,而普通民众则需要通过正式的书面申请或非正式的口头申请经法院许可后才能使用。
从该变化过程我们可以看到,英国放宽了对微博庭审直播主体的限制。
主要一个原因是考虑到记者和法律评论员因受过良好的训练,一般不会超出司法报道的界限,并且法院的资源有限,无法对其进行一一审核批准。
微博庭审直播的大门之所以没有对普通民众自由开放主要是考虑到普通民众的报道可能影响司法审判公正、有序的进行。
诚然,考虑到普通民众缺乏相应的媒体职业素养,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是合理的。
律师、法官可否进行微博庭审直播?
在2011年12月14日颁布的正式指导意见中,律师和法官不是该指导意见的规范对象。
有法官指出:
“微博直播庭审的事,法官律师都别参与,还是交给媒体吧!
经法院准许,记者和自由撰稿的法律评论人员凭借自己的专业素养,通过微博对案件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报道更为合适。
”的确,通过微博进行庭审直播并非律师和法官的职责之所在。
律师的职责是代表当事人处理庭审中的各种情况,法官的职责是中立、公正地组织庭审,裁判案件。
因此,禁止法官和律师进行微博庭审直播是必要的。
(三)对微博庭审直播内容的基本要求
微博庭审直播的内容问题,即哪些内容可以通过微博进行直播,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2011年12月14日的《正式指导意见》并没有对微博庭审直播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规定,报道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准确地报道庭审且不得妨碍正常的司法秩序。
因此有关庭审的一些八卦信息如当事人的穿着打扮,行为举止等也是允许报道的。
当然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微博庭审直播的禁区需要法官事先告知并及时阻止,如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的信息,敲诈勒索案件中被害人的信息,未成年人作证的信息,受保护证人的有关信息,可能对陪审员产生先入为主偏见观念的信息等等。
平民记者通常对无法预知他们所报道的内容可能产生怎么的不良后果,因此,将来对庭审直播的内容做出明确且具体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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