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天成系列工程调试人员培训手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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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天成系列工程调试人员培训手册样本
工程调试人员<草稿>
培
训
手
册
营口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二〇〇五年四月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由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备其她辅助功能装置构成火灾报警系统。
它是人们为了初期发现和通报火警,并及时采用有效办法,控制和扑灭火灾,在设立在建筑中或其她场合一种自动消防设施。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按图纸或工程规定配备所需设备时,要按照下面规则设计。
1.基本术语
1.1报警区域 Alarm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警戒范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单元。
1.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部位划分单元。
对1.1和1.2阐明: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划分实际意义在于系统设计和管理。
一种报警区域内普通设立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
一种探测区域火灾探测器构成一种报警回路,相应于火灾报警控制器上一种部位号。
1.3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面积。
1.4安装间距 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水平距离。
1.5保护半径 Monitoring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1.6区域报警系统 LocalAlarm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热水器等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构成,功能简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7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Alarm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屏和火灾探测器等构成,功能较复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CenterAlarm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屏和火灾探测器等构成,功能复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应依照其使用性质、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应符合表2.1规定。
级别
保护对象
特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高层民用建筑。
一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单层公共建筑
1.200床及以上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2
及以上门诊楼;
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 百货楼、商场、展览楼、高档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档办公楼;
3.藏书超过100万册图书馆、书库;
4.越过3000座位体育馆;
5.重要科研楼、资料档案楼;
6.省级(含筹划单列市)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重点广播保护场合;
8.大型以上影剧院、会堂、礼堂;
工业建筑
1.甲、乙类生产厂房;
2.甲、乙类物品库房;
3.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丙类物品库房;
4.总建筑面积1000m2超过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
1.地下铁道、车站;
2.地下电影院、礼堂;
3.使用面积超过1000m2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她商业或公共活动场合;
4.重要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
二级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高层民用建筑
二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民用建筑
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m2、但不超过1000m2商业楼、财贸金融楼、展览楼、旅馆、办公楼,车站、海河客运站。
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她商业或公共活动场合;
2.市、县级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3.中型如下影剧院;
4.高档住宅;
5.图书馆、书库、档案楼。
工业建筑
1.丙类生产厂房;
2.建筑面积在于50m2,但不超过1000m2丙类物品库房;
3.总建筑面积在于50m2,但不超过1000m2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地下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
1.长度超过500m2都市隧道;
2.使用面积不超过1000m2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她商业或公共活动场合。
注:
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划分,应符合现行国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规定。
2)本表未列出建筑级别可按同类建筑类比原则拟定。
3)表列保护对象分为三级,分属各级内建筑侧重于难以定性定量鉴别危险级别民用建筑,但也不也许包罗万象。
未列入应类比参照性质相似建筑规定解决。
保护对象分级中,较低档别列出需设立火灾探测器设立部位有所不同。
特级保护对象基本全面设立,一级保护对象大某些设立,二级保护对象局部设立。
对于工业建筑和库房火灾第三阶段级别分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三,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和附录四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甲、乙类属于严重危险级,丙类属于中危险级,丁、戊类属轻危险级。
在有爆炸性、可燃性气体和粉尘场合,其选用探测报警设备及线路敷设必要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相应规定。
地下建筑因其疏散、急救难度比地面建筑难度大,因而按基本提高一级考虑。
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划分
3.1报警区域划分
3.1.1报警区域应依照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种报警区域宜由一种或同层相邻几种防火分区构成。
3.2探测区域划分
3.2.1探测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种探测区域面积不适当超过500m2;从重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房间,也可划为一种探测区域。
阐明:
本条重要给出了探测区域划分根据。
为了迅速而精确地探测出被保护内发生火灾部位,需将被保护区域划提成若干探测区域。
在国内外工程中都是这样做。
在某些先进国家规范中,如英国BS 5839规范1988年版和德国VdS规范1992年版中都详细地规定了探测区域划分办法。
3.2.1.2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探测区域长度不适当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探测区域长度不适当超过200m。
3.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二级保护对象,可将每个房间划为一种探测区域。
3.2.2.1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3.2.2.2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3.2.3下列场合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3.2.3.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3.2.3.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
3.2.3.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3.2.3.4建筑物闷顶、夹层。
4.系统设计
4.1普通设计
4.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4.1.2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4.2系统形式选取和设计规定
4.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4.2.1.2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4.2.1.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4.2.2区域报警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4.2.2.1一种报警区域宜设立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4.2.2.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立在有人值班房间或场合。
4.2.2.3系统中可设立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4.2.2.4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各种楼层时,应在每一种楼层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立辨认着火楼层灯光显示装置。
如火灾显示盘。
4.2.2.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接近门轴侧面距墙不应不大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不大于1.2m。
4.2.3集中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1系统中应设立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立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屏。
4.2.3.2系统中应设立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4.2.3.3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4.2.3.4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立在有专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4.2.3.5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装置,应符合5.2.5中规定。
4.2.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2.4.1系统中至少应设立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立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屏。
4.2.4.2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4.2.4.3系统中设立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布置,应符合5.2.5条规定。
4.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规定
4.3.1当消防联动控制设立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传播时,其传播总线敷设应符合9.2.2条规定。
4.3.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立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3.3设立在消防控制室以外消防联动控制设立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4.4火灾应急广播
4.4.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立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立火灾应急广播。
4.4.2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4.4.2.1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立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合。
每个扬声器额定功率不应不大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种防火分区内任何部位到近来一种扬声器距离不不不大于25m。
走道内最后一种扬声器至走道末端距离不应不不大于12.5m。
4.4.2.2在环境噪声不不大于60dB场合位置扬声器,在其播放范畴内最远点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4.4.2.3客房设立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适当不大于1W。
4.4.3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4.3.1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4.4.3.2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扩音机工作状态,并应具备遥控启动扩音机功能。
4.4.3.3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
4.4.3.4扩音机容量不应不大于火灾时需同步广播范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1.5倍。
4.5火灾警报装置
4.5.1未设立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立火灾警报装置。
如警铃、声光报警器等。
4.5.2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种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接近楼梯出口处。
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4.5.3在环境噪声不不大于60dB场合设立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4.6消防专用电话
4.6.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消防通信系统。
不能运用普通电话线路或综合布线网络(PDS系统)代替消防专用电话线路,应独立布线。
4.6.2消防控制室应设立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取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即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之间呼喊方式应当是直通,中间不应有互换或转接程序。
4.6.3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4.6.3.1下列部位应设立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重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她与消防联动控制关于且经常有人值班机房。
(2)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3)公司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
4.6.3.2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立电话塞孔。
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1.3~1.5m。
4.6.3.3特级保护对象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立一种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4.6.3.4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公司消防站等处,应设立可直接报警外线电话。
4.7系统接地
消防控制设备接地目重要是为了保证消防控制设备自身可靠工作。
与强电设备相比,消防控制设备工作明显特点是频率高、电平低、电压、电流非正弦。
这样,一方面消防控制设备自身就是干扰源,另一方面,消防控制设备又特别容易受到外部干扰影响,接地可以抑制外部干扰对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干扰,亦可减少消防控制设备对外部设备干扰。
消防控制设备接地另一目就是为了保证消防控制设备自身和操作人员安全。
消防控制设备良好接地,可以保证消防控制设备能稳定工作,减少误报及误动作,提高消防控制设备安全性可靠性和及时性,提高消防控制设备抗干扰性,抑制消防控制设备对其她电器设备干扰,防止给操作人员带来危害及保证消防控制设备和操作人员自身安全。
4.7.1、消防控制设备接地分类
消防控制设备接地与电器设备接地既有共同性,又有其自身特殊性。
如前文所述,由于消防控制设备均使用交流220伏电压供电,故消防控制设备应设工作接地(交流220V电源地“PE”线。
),还应设保护接地;同步,由于消防控制设备均设在建筑物室内,故可不设防雷接地,而为了使消防控制设备可靠工作应设立防过电压、静电及屏蔽接地。
除此而外,消防控制设备尚有其自身和系统接地,这就是消防控制设备接地特殊性。
由以上分析得知:
消防控制设备接地应当采用联合接地(由于都市建筑物比较拥挤,若设立不同接地,不但也许达不到相应规定,并且也许互相影响),但不涉及仅有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消防工程。
就简朴消防工程而言,如只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则仅设工作接地,保护接地或两者合一即可。
但对复杂消防工程,应设联合接地。
4.7.2、消防控制设备接地规定
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设计规定》GBJ116-88中对消防控制设备接地作了如下专项规定:
第3.4.1条消防控制室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欧;2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欧。
第3.4.2条采用联合接地时,应用专用接地干线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
专用接地干线应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其线芯截面积不不大于16平方毫米。
第3.4.3条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设备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软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不大于4mm2
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
5.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5.1普通规定
5.1.1消防控制设备应由下列某些或所有控制装置构成:
5.1.1.1火灾报警控制器
5.1.1.2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5.1.1.3室内消火栓系统控制装置
5.1.1.4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控制装置
5.1.1.5常开防火门、防火巻帘控制装置
5.1.1.6电梯回降控制装置
5.1.1.7火灾应急广播控制装置
5.1.1.8火灾警报装置控制装置
5.1.1.9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批示标志控制装置
5.1.2消防控制设备控制方式应依照建筑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规定综合拟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2.1单体建筑宜集中控制。
5.1.2.2大型建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结合控制装置。
即:
信号及控制需要集中,可由消防控制室集中显示和控制;不需集中,设立在分控室就近显示和控制。
5.1.3消防控制设备控制电源及信号回路电压宜采用直流24V。
5.2消防控制室
5.2.1消防控制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启动,且入口处应设立明显标志。
5.2.2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5.2.3消防控制室内禁止与其无关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5.2.4消防控制室周边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她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设备。
5.2.5消防控制室内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2.5.1设备面板前操作距离:
单列布置时不应不大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不大于2m。
5.2.5.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一面,设备面板至墙体距离不应不大于3m。
5.2.5.3设备面板排列长度不不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立宽度不不大于1m通道。
5.2.5.4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其接近门轴侧面距离墙面不应不大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不大于1.2m。
5.3消防控制设备功能
5.3.1消防控制室控制设备应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
5.3.1.1控制消防设备启、停,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5.3.1.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
5.3.1.3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
5.3.1.4显示保护对象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平面图或模仿图等。
5.3.1.5显示系统供电电源工作状态。
5.3.1.6消防控制室应设立火灾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控制装置,其控制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层及以上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4)含各种防火分区单层建筑,应先接通着火防火分区及相邻防火分区。
5.3.1.7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关于部位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批示标志灯。
5.3.1.8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所有停于首层,并接受反馈信号。
5.3.2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5.3.2.1控制消防水泵工作、故障状态。
5.3.2.2显示消防水泵工作、故障状态。
5.3.2.3显示启泵按钮位置。
5.3.3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5.3.3.1控制系统启、停。
5.3.3.2显示消防水泵工作、故障状态。
5.3.3.3显示水流批示器、报警阀、安全阀工作状态。
5.3.4消防控制设备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5.3.4.1显示系统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5.3.4.2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声、光警报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5.3.4.3在延时阶段,应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空调系统,关闭关于部位防火阀。
5.3.4.4显示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报警、喷放及防火门(帘)、通风空调等设备状态。
5.3.5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5.3.5.1控制泡沫泵及消防水泵启、停。
5.3.5.2显示系统工作状态。
5.3.6消防控制设备对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5.3.6.1控制系统启、停。
5.3.6.2显示系统工作状态。
5.3.7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火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5.3.7.1门任一侧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自动关闭。
5.3.7.2防火门关闭信号应送到消防控制室。
5.3.8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火卷帘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5.3.8.1疏散通道上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立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两侧应设立手动控制按钮。
5.3.8.2疏散通道上防火卷帘,应按下列程序自动控制下降:
(2)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1.8m。
(3)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究竟。
5.3.8.3用作防火分隔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究竟。
5.3.8.4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报警信号及防火卷帘关闭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对防火卷帘控制,普通都以两个探测器“与”信号作为控制信号比较安全。
5.3.9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烟、排烟设施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5.3.9.1停止关于部位空调送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关接受其反馈信号。
5.3.9.2启动关于部位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受其反馈信号。
5.3.9.3控制挡烟垂壁等防烟设施。
6.火灾探测器选取
6.1普通规定
6.1.1火灾探测器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烟和少量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场合,应选取感烟探测器。
6.1.1.2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场合,可选取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6.1.1.3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火焰辐射和少量烟、热场合,应选取火焰探测器。
6.1.1.4对火灾形成特性不可预料场合,可依照模仿实验成果选取探测器。
6.1.1.5对使用、生产或汇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场合,应选取可燃气体探测器。
6.2点型火灾探测器选取
6.2.1对不同调度房间,可按下表选取点型火灾探测器。
房间高度h(m)
感烟探测器
感温探测器
火焰探测器
一级
二级
三级
12<h≤20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适合
8<h≤12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适合
6<h≤8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适合
4<h≤6
适合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适合
h≤4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6.2.2下列场合宜选取点型感烟探测器:
6.2.2.1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厅堂、卧室、办公室等。
6.2.2.2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
6.2.2.3楼梯、走道。
电梯机房等。
6.2.2.4书库、档案库等。
6.2.2.5有电气火灾危险场合。
6.2.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场合,不适当选取离子感烟探测器:
6.2.3.1相对湿度经常不不大于95%。
6.2.3.2气流速度不不大于5m/s。
6.2.3.3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6.2.3.4也许产生腐蚀性气体。
6.2.3.5在正常状况下有烟滞留。
6.2.3.6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
6.2.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场合,不适当选取光电感烟探测器:
6.2.4.1也许产生黑烟。
6.2.4.2有大量粉尘、水雾溜滞。
6.2.4.3也许产生蒸气和油雾。
6.2.4.4在正常状况下有烟滞留。
6.2.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场合,宜选取感温探测器:
6.2.5.1相对湿度经常不不大于95%。
6.2.5.2无烟火灾。
6.2.5.3有大量粉尘。
6.2.5.4在正常状况下有烟滞留。
厨房、锅炉房、烘干车间等。
6.2.5.5吸烟室等。
6.2.5.6其她不适当安装感烟探测器厅堂和公共场合。
6.2.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场合,不适当选取感温探测器:
6.2.6.1也许产生阴燃火或火灾不及时报警将导致重大损失场合。
6.2.6.2温度在0℃下场合。
6.2.6.3温度变化较大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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