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项目工程计价具体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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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项目工程计价具体办法
石油化工项目工程计价具体办法
1基本要求
1.1管理原则
1.1.1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
1.1.2工程计价活动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正确选用工程计价方法和依据。
1.1.3为规范工程造价管理,推行工程预结算管理系统,工程预结算的编制与审核均在炼油企业生产网上完成。
为确保工程预结算管理系统的应用,承包商必须有固定办公场所、扫描仪、计算机及开通企业信息门户网站等软硬件设施。
1.1.4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核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省、企业相应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且应为专职造价岗位的人员。
在企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核)的人员,必须在工程造价中心登记备案。
1.1.5年度承包商资质审查符合要求的承包商,应在资质审查合格后1个月内提报造价从业人员名录交造价中心审查备案。
其他承包人应在收到工程主管部门发出的“施工委托书”7天内,报本项目造价人员的执业资质章证原件交造价中心审查备案。
1.1.6承包人提交的预结算书,应由经造价中心资质审查合格的造价人员编制,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允许更换造价人员。
1.1.7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安装工程、检维修工程预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执行集团企业发布的《石油化工行业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石油化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1.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预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执行省颁发的《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修缮、市政、园林等工程,以及非炼油化工生产装置的安装工程预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比照执行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同期发布的相关消耗量标准及计价文件。
1.2管控方式
1.2.1工程计价一般规定
1.2.1.1工程计价方法分为定额计价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和协商计价法。
1.2.1.2工程计价依据:
——本细则;
——企业造价管理制度;
——国家或省级、集团企业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设计文件;
——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市场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国家或省级、集团企业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消耗量标准、定额、费用标准;
——地区、行业部门及企业造价部门发布的人工工资、设备材料价格、机械使用费、造价指数等造价相关文件和规定;
——物质供应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
——企业历年预结算资料。
1.2.1.3人工费的计取
——执行石化安装定额的工程,综合人工单价由39.81元/工日调增至60.98元/工日,调增部分亦参与取费,取费表见附录B。
——执行石化检修定额的工程,综合人工单价由39.81元/工日调增至60.98元/工日,调增部分不取费只计取营业税(或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取费表见附录C。
——执行省及其它行业部门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的工程,综合人工单价为70元/工日,其中综合人工单价30元为取费价,超出30元部分作价差考虑,计取相应规费及税金。
招投标的项目,可由承包商自主报价,但综合人工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建筑安装工程零星计日工均按85元/工日计算,计日工不参与取费,税金另计。
——配合大机组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以及生产装置开工保运,按投入的人员以200元/工日计算费用,税金另计。
200元/工日中包括了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费以及间接费、利润,其中机械费中包括80t以下吊车使用费。
1.2.1.4工程材料费的计取
——执行石化安装定额的工程,辅助材料费调整系数执行石化建【2011】960号文,具体调整系数见附录H。
——执行石化检修定额的工程,辅助材料费调整系数执行石化建【2013】53号文,具体调整系数见附录I。
——安装工程主材原则上采取甲供料方式。
甲供料结算执行企业文件SHCL1ZD001—2007相关条款规定。
——采用乙供主材方式的安装工程,承包人应凭工程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造价中心审定的预算价计算自购材料费用,直接列入工程预结算书。
——建筑工程材料以《市工程造价》发布的相应时期市材料价格为结算价;拟结算价超过《市工程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以及《市工程造价》中缺项的材料,承包人应提报该材料的品牌、品质、价格明细表,经施工管理部门及造价中心人员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价,不优惠下浮。
1.2.1.5机械费的计取
——执行石化安装定额的工程,施工机械费调整系数执行石化建【2011】960号文,具体调整系数见附录H。
——执行石化检修定额的工程,施工机械费调整系数执行石化建【2013】53号文,具体调整系数见附录I。
——执行石化安装定额、石化检修定额的工程,机械台班费按定额机械台班费计取,但因施工场地、安全、工期等因素制约,工程实际施工机械超出定额规定范围,超出定额规定范围使用施工机械台班数量可现场签证,单价按相应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计取,同时应扣除定额子目内包含的相应机械费用。
——吊装能力150吨以上的吊装机械和载重能力60吨以上的运输机械为大型机械。
大型(特大型)机械使用费、进出场费、停滞台班费等,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依据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协商计取,同时应扣除定额子目内包含的相应机械费用。
1.2.1.6施工用能的计取
承包人现场施工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水、电,按下列方式结算:
——装表计量,由企业计划处牵头,组织技术质量处、工程主管部门、计量办、项目承包人对项目核对确认施工用能计量数据,财务处定期发布水、电单价,造价中心据此在项目结算税前造价中予以扣除。
——装表计量,如项目所在单位(用户)按计量数据向承包人收取了水、电费用的,造价中心依据项目所在单位的收费凭证,结算时不另扣水、电费用。
——不能装表计量的安装工程施工用水、用电,按税前工程造价的0.8%计算并在项目税前造价中予以扣除,扣除的该部分水、电费用不包括预算定额中以主材出现的施工用水(如:
设备、管道试压、水冲洗等),项目如发生了以主材出现的施工用水,费用独立核算。
——不能装表计量的建筑工程施工用水、用电,直接将定额相应子目中所含水、电费用予以扣除,或按税前工程造价的0.8%计算并在税前造价中予以扣除。
——有证据表明工程不发生水、电费用或承包商已自行解决水、电费用的,结算时不另扣水、电费用。
——工程主管部门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条款中应明确施工用能的计量方式、结算方式及结算金额。
1.2.1.7采购保管费的计取
——甲供工程材料、设备从供应处仓库到施工现场(含供应处仓库~承包人预制场~施工项目)的设备和材料的运费、装卸费、保管费,设备按购置价的0.3%~0.6%、材料按供应价的1%计取。
——甲供工程材料、设备直接到工地现场的,材料卸车费、保管费按材料供应价的0.1%~0.3%计取或者按实际发生的人工、机械等签证计取。
设备卸车费按实际发生的人工、机械等签证计取。
1.2.1.8赶工费的计取
——工程主管部门确定的计划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可考虑计取赶工费。
——赶工费包括为加快施工进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而额外投入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取费只计管理费、规费、税金,不计利润。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结合工期要求制定赶工措施方案,并需经过工程主管部门的批准,造价人员应根据经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赶工措施方案”审核承包人编制的赶工措施费。
1.2.1.9建筑工程材料检验试验费用的计取
——建筑工程材料检验试验包括工程中钢筋、混凝土、水泥、砂、石等材料检验及土工试验的普通检验和见证检验。
——建筑工程材料检验试验统一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检验试验单位完成,检验费用由发包人直接向检验试验单位支付,施工承包人不计取该项费用。
检验费用计取办法:
合同价价款小于或等于1000万元的工程,按5.5‰计取检验试验费;建筑工程合同价价款大于1000万元的工程,按5‰计取检验试验费。
1.2.1.10抢修费用的计取
——抢修工程指为消除装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的突发故障,需采取不间断连续作业,尽快恢复生产的工程。
——抢修由工程主管部门界定,同时应根据工程急迫程度,明确抢修系数,抢修系数按定额人工费的20%~80%考虑,参与税费的计取。
——抢修工程中采取特殊技术措施、劳保防护等所发生的费用应按实计取。
1.2.1.11不可预见费或预算包干费的计取
——拟签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可按不超过核定工程造价的6%计取不可预见费或预算包干费。
1.2.1.12规费的计取
——规费包括下列内容:
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工会经费、安全生产费,其中养老保险费依据相关文件计算由发包方代扣代缴,且应在预结算及合同中单独列出。
——出现上述条款未列的规费项目,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企业的规定列项计取。
1.2.1.13降低工程直接费
——工业与民用建筑、修缮、市政、园林等工程(含配套安装工程)预结算,分别按直接费的8%、10%予以下浮,协商定价项目不参加下浮。
——石油化工行业新建、改扩建、检维修、抢修安装工程预结算,分别按直接费(不包括主材费)6%、8%予以下浮,协商定价项目不参加下浮。
——独立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包括强夯)、支挡护坡工程等在执行省相应定额及费用标准的基础上,造价中心与承包商可另行协商约定直接费优惠幅度。
——独立拆除工程在执行相应定额及费用标准的基础上,造价中心与承包商可另行协商约定直接费优惠幅度。
——自控仪表专业中DCS组态按I/O点数不同实行差额下浮率累进计费。
20点以下执行定额不下浮,20点到100点执行定额下浮10%,100点到500点执行定额下浮20%,500点以上执行定额下浮30%。
——其他工程,如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第三方检测、勘探测量、桩基检测试验等工程,造价中心与承包商可另行协商约定直接费优惠幅度。
——工程预结算超过计划投资,工程管理部门与承包商协商降低工程造价。
1.2.1.14税金的计取
——资本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技措、资本性安保基金、更新、资本性科研项目)、修理工程中的房屋及构筑物的维修、装修工程计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率为三项税合计,按地方政策规定计取并同步调整。
——修理工程(如修理费项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费用性安保基金项目等,不包括房屋构筑物维修、装修工程)按增值税计税,承包人应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技术咨询服务类工程计取的税率执行税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税法和石化股份物计函[2009]7号文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房屋及构筑物除外)中的设备、材料增值税允许抵扣进项税。
因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EPC总承包项目)中乙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前,应与工程主管部门、造价中心充分协商,确定设备、材料的预算价,由物资供应处负责签订材料、设备采购三方合同。
材料、设备供应商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提供材料、设备货物清单。
——工程主管部门应在合同协议书中增加项目资金渠道条款,明确项目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建投资、技措、设备更新、资本性安保金)还是属于修理费用支出(修理费、安全生产费用、费用性安保金),用以明确税金计取方法。
1.2.2定额计价
1.2.2.1根据施工委托书、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审核意见书(记录格式5.4)、工程签证及相应标准规范等作为工程量计算依据,按工程主体专业性质套用相应的定额(或消耗量标准)、费用文件编制工程预(结)算书的计价方式。
1.2.2.2石油化工新建、改扩建项目安装工程执行石化安装定额(2007版)及配套取费标准(附录B);石油化工停工检修、日常维修、抢修以及与生产装置密切联系且经计划处确认工期紧急的技改技措安装工程执行石化检修定额(2009版)及配套取费标准(附录C);维护工程执行《石油化工行业生产装置维护维修费用定额》及配套取费标准。
1.2.2.3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等工程按照《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的规定执行省相应定额、消耗量标准及费用标准。
1.2.2.4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等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安装监检等执行《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1.2.3工程量清单计价
1.2.3.1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1.2.3.2工程量清单由造价中心编制,或由造价中心申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由造价中心负责。
1.2.3.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工程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之一。
1.2.3.4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人应按工程主管部门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填报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工作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
1.2.3.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1.2.3.6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费用,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以“项”为单位计价的措施项目,其组成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1.2.3.7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生产费应按国家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其他费用项应按1.2.1.13规定下浮
1.2.3.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1.2.4协商计价
1.2.4.1缺少统一计价依据、标准的工程项目,可由工程主管部门选择多个承包人进行询比价,或者由工程主管部门直接选择承包人,由承包人提交预算报价,最终通过技术商务谈判,协商定价。
1.2.4.2商务谈判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所在单位、造价中心、审计处、计划处等人员参加。
1.2.4.3参与商务谈判的人员应全面掌握项目情况,充分进行市场调研。
有理由证明承包人报价明显高于潜在承包人在类似工程上的报价时,可要求承包人降低报价,如协商不成,可据此提出更换承包人的建议。
1.2.4.4商务谈判过程中,原则上无计价依据但有历史同类工程的项目,双方可依据历年预结算资料协商定价;既无计价依据又无历史同类工程的项目,双方首先应确定计价原则和计价方法
1.2.4.5停工检修冷换设备常规人工清洗按5元/平方米(不含税)执行。
1.2.4.6石化检修定额静设备(主要指储罐、气柜)防腐蚀工程中采用喷砂除锈脱除旧漆膜原则上不予计取,与喷砂除锈一并考虑,特殊情况下单独计取脱除旧漆膜费用,承包方应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管理部门和造价中心进行现场核实后共同确定,造价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系数。
1.2.4.7防腐蚀工程中无机富锌底漆、云铁中间漆等防腐涂料原则上按产品说明书的消耗量及核定的单价计价。
1.2.4.8自控仪表专业中的回路调试如分室内、室外部分,分别由两个单位施工,则室内部分按回路调试定额的20%计费、室外部分按回路调试定额的80%计费。
2职责
2.1计划经营处职责
2.1.1负责工程计价的管理工作。
2.1.2负责各单位工程计价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2.2工程造价中心(以下称造价中心)职责
2.2.1修订完善工程计价实施细则。
2.2.2编制工程预结算及工程量清单。
2.2.3全面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预结算文件,对工程预结算审定结果负责。
2.2.4经计划经营处授权,负责工程预结算的外委审核管理工作。
2.3审计处职责
2.3.1审核造价中心提交的工程预结算文件,对工程预结算审定结果负责。
2.4工程主管部门(机动处、工程处、项目部)职责
2.4.1负责工程量的审核,对工程预结算、工程量清单涉及到的图纸、变更、签证等工程量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4.2负责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结算符合性审查。
2.4.3授权项目所在单位人员参与工程管理,具体要求见工程主管部门相关制度。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预结算的编制与提交
3.1.1工程预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在信息平台网站预结算系统中编制,并作书面承诺。
承诺书的格式及要求见附录N。
编制完成后提交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工程量审核和预结算符合性审核。
3.1.2承包人送审的预结算资料应完整齐全,原则上一个项目编制一份预结算书,预结算书封面统一格式,工程名称应与书面计划工程名称一致,封面规定位置应盖有承包人公章及已备案的造价人员执业资格章。
3.1.3收到工程主管部门发出的变更通知单,承包人应在28天内完成变更价款的计算,提出变更计价申请,交工程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审核。
审核表见记录格式5.1变更、工程签证计价申请/审批表。
3.1.4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签证及其他索赔事项,承包人应在工程主管部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书面提交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工程量审核。
3.1.5收到工程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签证及其他索赔事项,承包人应在28天内完成工程签证及其他索赔事项价款的计算,提出变更计价申请,交工程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审核。
审核表见记录格式5.1变更、工程签证计价申请/审批表。
3.1.6已完成审批的每一份变更、签证计价均为项目预结算费用的组成部分,每一份变更、签证计价编制与审核均在预结算系统中完成,项目完工后汇总(记录格式5.2)列入总结算。
完成审批的变更、签证价款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方法支付进度款。
3.1.7承包人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文件交发包人前,应建立企业内部审核制度,确保送审的工程预结算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并对送审的工程预结算文件的质量负责,禁止虚列工程量套取费用或多计、重列费用项目。
3.1.8预算送审时应提交的资料:
——预算资料清单;
——预算书;包括封面(记录格式5.5)、编制说明(附录A)、取费表(附录B、附录C、附录D)、分部分项工程预(结)算表(附录E)、材料价差分析表(附录F)、甲供材料结算表(记录格式5.3)、工程量计算表(附录G)等。
预算书要求按企业规定在预结算系统中编制,或按指定的软件编制,连同其他电子文档以附件形式上传预结算系统。
——施工委托书;
——工程量审核说明书(记录格式5.4)
——设计文件(包括变更、图纸会审及现场交底资料、会议纪要);
——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其它造价相关资料(如产品说明书、订货合同等)。
3.1.9按实结算项目结算送审时应提交的资料:
——结算资料清单;
——结算书;包括封面(记录格式5.5)、编制说明(附录A)、取费表(附录B、附录C、附录D)、分部分项工程预(结)算表(附录E)、材料价差分析表(附录F)、甲供材料结算表(记录格式5.3)、工程量计算表(附录G)、变更、工程签证计价汇总表以及变更、工程签证计价申请/审批表等。
结算书要求按企业规定在预结算系统中编制,或按指定的软件编制,连同其他电子文档以附件形式上传预结算系统。
——承包人工程结算送审承诺书(附录N);
——工程量审核说明书(记录格式5.4);
——施工委托书;
——施工合同或协议;
——固定资产清单(有ERP计划工单验收单的项目除外);
——设计文件(包括变更、图纸会审及现场交底资料、会议纪要);
——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隐蔽记录;
——工程签证;
——中交证书(或ERP计划工单验收单);
——其它造价相关资料(如施工用能确认单、产品说明书、订货合同、各种试验、检测报告等)。
3.1.10固定总价合同项目结算送审时应提交的资料:
——结算书封面(记录格式5.5);
——工程量审核说明书(记录格式5.4);
——承包人工程结算送审承诺书(附录N);
——甲供材料结算表(记录格式5.3);
——固定资产清单(有ERP计划工单验收单的项目除外);
——中交证书(或ERP计划工单验收单);
——施工合同或协议。
——其它造价相关资料(如施工用能确认单等)。
3.1.11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预结算的编制并提交,其中预算书按“施工委托书”或工程主管部门书面要求的时间编制并提交;结算书编制提交时间要求分以下几种情况:
——日常检维修项目,在项目完工后30天内完成结算编制并提交;
——装置停工大检修项目,在项目完工后60天内完成结算编制并提交;
——日常检维修、装置停工大检修以外的项目,如属总部规定的限下项目,应在项目中交后30日内完成结算编制并提交;
——日常检维修、装置停工大检修以外的项目,如属总部限上项目,应在项目中交后60日内完成结算编制并提交;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工程签证,应在变更、工程签证事项发生后28天内完成价款的计算并提交;
3.2工程预算审核
3.2.1工程主管部门负责预算文件的受理,对预算文件进行完整性、符合性审核,预算资料应符合条款3.1.8的要求。
3.2.2工程主管部门负责预算文件中工程量的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记录格式5.4:
工程量审核意见书)。
工程量审查主要内容有:
——一个项目有多个承包商,明确各承包商承包范围及具体界面的划分;
——设计蓝图中没有实施的工程量逐项说明;
——设计蓝图因方案优化减少的工程内容逐项说明;
——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涉及到的工程量逐项确认;
——设计蓝图中不明工程内容的确定;如设计文字说明出现按现场交底、据现场情况调整等,须落实确定具体的工程量;
——对设计蓝图存在问题、错误进行澄清说明;
——对无设计蓝图的项目,明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验收标准、具体做法、范围及工程量(须按全国统一计算规则计算得出的工程量由造价中心负责)。
——其他意见。
如: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承包人质量、进度、HSE等方面的考核意见。
3.2.3工程预算审核实行二级审制,造价中心初审,审计处复审。
各级造价人员应正确履行造价职能,客观公正地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力求准确反映项目的工程造价。
工程预算内多计、重列、高套的费用项目应予以扣减;少计、漏计的费用项目应予以调增。
3.2.4经造价人员审核盖有审核人执业资格章、工程预算专用章、审计人员执业资格章的工程项目预算文件是合同(或协议)签订的基础,是合同(或协议)的重要附件,合同(或协议)承包范围及相关价款条款应与预算文件涵盖的内容一致。
3.2.5预算审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工程量审核。
工程量依据(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工程工程主管部门界定的工程范围,是否有工程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是否符合国家统一计算规则,计算数据是否错误;
——审核说明。
主要内容有:
工程量计算依据(设计图号、工程签证编号等);采用的计价定额及费用标准;工程主材的供应方式与计价依据;预算包干范围、预算包干费用或费率;预算外工程的计价方式;送审金额、审定金额及审减率;超计划投资主要原因分析等;
——计价标准或定额及取费标准审核;
——分部分项预算汇总表逐项审核,主要审核套用或换、调定额子目是否正确,各种调整系数是否符合相应的定额说明,分部分项预算汇总表中工程量是否与工程量计算表相符;
——甲供材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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