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护坡止水帷幕降水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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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护坡止水帷幕降水工程合同
桩基、护坡、止水帷幕、降水工程合同
要点
本合同适用于进行桩基、护坡、止水帷幕、降水工程的分包,具体包括基坑围护、以及围护拆除,基坑监测、降水工程、止水帷幕,以及桩基工程、放线定位、土地平整等各种情形,文本中明确与总包的界面划分与配合责任,计价方式可为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一般情形均可适用本文本。
桩基、护坡、止水帷幕、降水工程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方式、承包内容、界面划分
2.1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于:
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
2.2承包内容:
。
2.2.1基坑围护
(1)基坑围护施工方案制定、组织并通过专家论证,根据界面划分完成方案内相关内容;由于施工方案不满足任何相关要求引起方案调整,乙方同意合同价款不作任何调整或补偿。
(2)由于乙方施工原因导致基坑围护质量问题,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相应采取补救措施,承担所有费用。
(3)由于乙方围护方案措施不力造成的围护结构工程、市政管线、其他房屋建筑渗漏、移位、沉降、变形,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赔偿损失、补救措施等责任,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基坑围护完成后,若需拆除支撑,乙方需完成,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5)基坑监测。
2.2.2降水工程
降水施工方案制定、组织并通过专家论证,完成方案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由于降水方案不满足任何相关要求引起的降水方案调整,乙方同意合同价款不作任何调整或补偿。
2.2.3止水帷幕
止水帷幕为保证降水和基坑支护的一部分,如必须,乙方需完成施工方案制定、组织并通过专家论证,完成方案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
2.2.4桩基工程
(1)所有桩基工程包工包料,具体包括采购、制作、加工、运输、打桩、送桩、接桩等;
(2)是否包含桩基工程方案设计及组织并通过专家论证:
【①是;②否】
(3)放线定位,确定桩基(含试桩)施工区域及施工道路区域;现场全区域场地平整;在该区域范围内或周边的绿化、树木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甲方认为有必要保存的树木应进行良好的迁移或保护;在该区域范围内或周边甲方认为有必要清除的杂草、渣土、建筑垃圾等障碍物进行及时清除,并按甲方要求清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场地平整并恢复场地整洁,以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4)本工程施工范围内可能有遇障碍物(包括废弃管线、废弃旧桩、拆房时留下的旧基础、旧地下室等),由乙方在满足政府规定办理完成相应手续许可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处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且工期不予延长。
2.3界面划分
分项工程
分包人范围内工作
总包范围内工作
护坡
1.按总包单位核准,甲方及甲方委托的设计、监理单位批准的护坡方案完成:
基槽的护坡工作,保证边坡稳定;
2.向总包提供边坡监测数据;
3.负责组织并通过专家论证。
1.维护边坡稳定;
2.提供水电接驳点;
3.行使总包质量、安全、资料收集及总体进度、场地等控制与协调的相关责任。
降水
1.采用井点降水,应保证降水深度至最深集水坑及电梯井标高以下;
2.向总包单位提供降水及水位情况;
3.负责组织并通过专家论证。
桩基
1.桩基单位负责打桩弃土及清理桩间土、桩头并清运及消纳;
2. 【①是;②否】负责组织并通过专家论证。
2.4补充说明:
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项目需要,随时调整上述工程范围或其内容,乙方不得有异议或因此拖延施工。
第三条工期
3.1总工期:
日历天。
3.2本工程暂定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暂定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3工期具体节点详见专用条款。
第四条工程质量
4.1质量标准:
合格。
详见专用条款。
4.2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和规范。
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及地方标准有异,则按要求较高者执行。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工程计价
5.1计价形式:
本合同采用下文中计价形式 (①或②)。
5.1.1计价形式一:
闭口包干;合同固定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
(1)总价包干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大型机械一次或多次进、退场费、排污费/垃圾清运费、现场苗木保护费、地下障碍处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场地内和场地四周城市管网及管道保护费、各类保险(含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及政府部门协调费、税金、必须的加班费、仓储、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等),以及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若乙方中标技术方案未通过专家论证或乙方对现场条件勘察不到位而须调整设计及施工方案,乙方必须尽快调整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且方案调整追加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固定总价中,若因此造成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相应罚则进行处理。
(2)详见合同计价清单。
5.1.2计价形式二:
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用包干;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综合单价 ;包干措施费 。
(1)综合单价包干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即合同单价不会因人工及物料费用或汇率之升降而调整,不会因暂定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而调整。
(2)暂定数量将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竣工图予以核算;
(3)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暂定数量的变更可能对乙方产生的影响,乙方确认已在综合单价中予以考虑,并承诺不会以暂定数量的变更而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索赔、工期索赔等权利。
(4)详见合同计价清单。
5.2其他说明
(1)措施费用,如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临时行车道路修建费、临时设施费用、安全明施工费、夜间照明施工费、环境保护修复费、渣土清运手续费、竣工图费、排水费用、暗浜爆破等风险费以及其他所有措施费用和报监手续费用等,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措施费用单列并包干;
(2)在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1个月以内的窝工、停工、机械设备租金及折旧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仓储、运输、工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费率变动及其他任何停工损失所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总包配合协调管理费:
(4)乙方负责处理、协调周边市政、交警、环卫、渣土、环保、街道、居民等各方关系,并妥善解决相关事宜,有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5)必需的专家论证费以及临边防护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6)乙方确认已充分考虑政府行为的交通管制和停工要求,以及停电、停水、二次驳运、施工场地可能不足、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设计、施工、安装、运行和维护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影响施工的因素并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所增加的费用。
5.2.7任何未列在计价清单内而却是完成招标图纸内容必须的项目,其价款已被包含在其他已填报价款的项目中,今后不作调增,意即:
任何的缺漏项的错误皆由乙方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第六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6.1合同价款允许调整的情况
(1)暂定工程量(固定总价合同不适用);
(2)甲方确认并经签字盖章的变更和签证;
(3)本工程量清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综合子项取消,该综合子项相对应的费用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4)本合同图纸范围外的新增工作,按“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的约定处理。
6.2变更价款的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应按合同规定的单价和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2)合同中无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以此作基础参照,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在变更时提出变更项目细节和单价组成,由甲方审核确认或 省定额组价下浮 %,具体由甲方确定。
第七条付款方式
7.1预付款:
无;
7.2每月支付至已完工程产值的75%;
7.3本合同内容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基坑维护及桩基检测单位检测证明基坑支护工程及工程桩的施工量合格,乙方提交竣工图、竣工资料后支付至已完工程产值的85%;
7.4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
7.5剩余5%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
7.6进度款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合规、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结算款付款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结算款全额发票(包含剩余5%质保金)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
签订合同后一周内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合同总价的5%,即 元,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通过且无任何违约责任时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如有违约责任则需进行结算,按结算后的最终数目进行返还。
第九条质保要求
详见质量保修协议书。
第十条乙方承诺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履约期内因乙方引起的民工闹事,每次罚款10万,同时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一般约定
1.1词语的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词语的定义
(1)方代表:
是指由甲方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行使甲方权利的人。
甲方代表无权处理签收或认可洽商变更、工程结算以及其它可能增加甲方负担之事项。
(2)乙方代表:
是指由乙方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担任项目经理,在乙方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交甲方,方视为有效文件。
(3)日期和期限
开工日期:
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甲方或监理公司向乙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工期:
是指已充分考虑了可能出现的降水、大风、高温高寒以及雾霾天气等影响施工进度的自然因素,充分评估了可能发生的停水、停电、节假日、政府重大会议或活动以及政府行政命令、工地周边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后,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乙方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
保修期:
是指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天:
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时。
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的协议书;
(3)本合同的专用条款;
(4)本合同的附件;
(5)本合同的通用条款;
(6)现行标准、规范;
(7)图纸或材料样板;
(8)本合同的合同计价清单;
(9)经双方认可的投标书;
(10)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答疑澄清。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
第二条临时设施
2.1临时构筑物
2.1.1施工现场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乙方的办公室和货棚等临建设施应按照如下要求实施。
否则,乙方应在场外另行自费租赁场地。
(1)乙方可在总包单位或甲方指定的区域自费建造所需的办公室、仓库及货棚(包括易燃物货棚)等临时设施,乙方须于竣工验收前将该等临时设施拆除和移走,并恢复现场。
(2)乙方应为其使用的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家具和设备,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乙方在取得总包单位(或甲方)和监理总监的书面同意,并自行确认不超过任何建筑结构部分荷载设计量,以及不阻碍整个工程的完成和分段竣工的前提下,可在指定区域贮存材料。
(4)易燃物货棚必须在经总包单位(或甲方)和监理总监批准的位置独立建造,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如油漆、煤油、稀释剂、纤维素真漆、沥青或沥青产品等。
乙方不准在进行施工的建筑物内贮存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2.2 乙方的工人生活基地
乙方应为其雇佣的工人建设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若乙方认为总包单位或甲方划拨的区域面积不够营建,须自费额外租赁场地解决。
在竣工验收前,乙方应立即拆除设在现场内以及现场外任何此类临时建筑并恢复地表原状。
以上是在分包工程需要且现场条件允许、征得总包单位和甲方允许的情况下实施。
否则,乙方应另外租赁场地。
2.3临时施工用水、用电
(1)甲方提供乙方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及照明的接驳点,乙方负责从现场各临时供水点、供电点接驳至其工作面,完工后负责拆除和搬走。
(2)施工期间乙方须加强现场管理,保护总包单位敷设于现场的全部临时水电设施,以及不得浪费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否则处以罚款。
(3)所有临时电力设备装置应正确安装,做接地保护,使其符合国家规范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安全条例,保证临时供电全天候安全使用。
所有室外敷设和使用的临时照明和供电用的插头、插座、接线、变压器、临时开关和保险丝等,应符合防水要求。
(4)施工期间乙方不得因政府限制用水、用电而要求额外索赔或延长工期。
(5)临时用水、用电等配套设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结算方式按专用条款第一条约定执行。
第三条脚手架及施工机械
3.1乙方、其雇员、工人及其他一切有相同权利的人员,在进行本工程施工时,如现场尚未拆除的施工机械、脚手架、梯子、起重设备(如塔吊)、升降机等临时设施,不能满足乙方施工要求时,乙方需自行搭设提供,及在工作完成后将其拆除并运出施工场地。
3.2虽总包单位负责现场脚手架和施工机械的安全,但总包单位对脚手架和施工机械的性能、状况及适用性不作任何保证或负任何责任。
乙方在使用现场脚手架和施工机械的过程中,必须按总包单位的指示维护和使用脚手架及施工机械,确保安全使用。
3.3 乙方自行在现场搭设的脚手架(如有)、棚架、工作平台、梯子、工具、机械设备等施工机械,须符合总包单位现场管理要求及满足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
3.4所有施工机械的维修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进行。
为了保证工程不受任何一部机械设备的停机影响而中断,乙方应提供足够的各种类型的备用施工机械。
3.5若甲方认为乙方所提供的施工机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过于残旧、或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时,甲方有权发出指令要求乙方改良、彻底维修、更换、禁用该等施工机械。
3.6乙方使用总包单位的机械设备等时,如与总包单位或其它施工单位发生冲突,及费用支付等事宜,均由乙方与总包单位协调解决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条材料、设备供应
4.1乙供材料设备
(1)除本合同约定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外,本工程施工用各类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负责提供,且乙方均需向甲方报送供应商资料,其中包括材料设备样品、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审核、甲方审定并封样后方可采购与使用。
(2)乙方采购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监理或甲方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确保所使用的设备材料符合环境卫生有关规定,并必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中对材料要求的规定;禁止使用含铅油漆、含易碎石棉或含多氯聚笨等任何对人有害的设备材料。
4.2甲供材料、设备
(1)甲供材料、设备明细以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为准。
(2)上述甲供材料设备由甲方委托的供应单位送到工地或乙方指定的中转场地。
乙方须负责保管、由中转场地至工地的二次搬运、从储存点运至安装点及安装。
(3)乙方应在图纸会审或合同签订后7日内编制材料进场计划(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进场时间等)并报送甲方或监理公司;因乙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据有误,造成材料供应不及时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需要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该材料设备进场前30天提出。
因乙方原因造成供应商额外增加供货次数或重复供货的,甲方有权处以乙方违约金,用于赔付供应商以及甲方的损失。
(4)甲供材料设备进场,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乙方应安排适当卸货位置,并在4小时内组织并会同监理验收。
乙方应在验收甲供材时与监理、供货方、甲方核对接收数量,并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盖章;验收后的保管由乙方承担。
(5)材料设备损耗率按合同规定或套用当地定额或经甲方认定的由材料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说明。
损耗率没有任何规定的,双方在现场作样板实测确定。
乙方应对向甲方报送的材料设备需求数量负责,如超领额度超过5%,对超过5%的部分,甲方另收取20%管理费作为违约金;5%以内的部分甲方按甲供价格扣回。
如乙方在工程中领用的甲供材料设备用量少于约定用量,甲方不补偿节约的材料设备费用。
4.3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
(1)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和具体品牌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2)属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甲方及时完成限价工作,乙方申请不及时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完成限价并通知乙方后,乙方超过20日未订货,此后该材料价格因市场原因涨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按甲供方式另行订购该种材料,乙方按甲方实际购买材料所支付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对于实时限价材料,乙方如认为限价不能接受,而甲方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所限价格购买,并将有关信息通知乙方,而乙方仍拒绝购买,则该种材料改为甲供,乙方按该材料实际购买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4.4甲方指定材料设备:
(1)甲方指定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清单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由乙方负责采购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对因乙方不按甲方指定品牌采购,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导致的供货错误、供货延误、工期拖延、工程质量等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5.1本工程的具体质量要求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
5.2乙方承包范围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
如未达到此标准,乙方应采取措施在规定工期内进行整改。
如规定时间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上述不合格工作范围对应合同价款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上述工作内容,发生的所有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5.3检查和返工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5.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36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甲方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
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乙方应通知甲方协调监理确定验收时间。
(3)无论何时,当甲方和监理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六条工期管理
6.1进度计划
(1)乙方应于合同签订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总进度计划,应符合专用条款及招标文件要求,审批后作为施工总进度控制的依据。
(2)乙方须按甲方、监理公司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公司的检查、监督。
6.2开工及延期开工
(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不同意乙方要求。
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甲方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总工期不变。
6.3暂停施工
(1)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书面答复,乙方不得自行复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可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暂停施工期间,乙方应当按日向监理公司及甲方书面报送现场工作人员、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工程保护情况等相关事宜。
甲方和监理公司有权对乙方的报送情况进行核实,并对虚报情况除以罚款。
6.4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公司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乙方申请,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非关键线路,工期不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工程量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10%。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导致乙方停工或无法开工。
(4)甲方或当地政府部门书面通知暂缓施工、间断施工或停工。
(5)甲方要求乙方对任何已隐蔽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材料设备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查验结果合格的。
非以上5条原因,进度计划每延误1天,乙方应承担合同总造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延误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安全施工
7.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7.2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5日应向监理公司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公司和相关管理单位认可后实施。
7.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日书面通知监理公司,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公司认可后实施。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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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桩基 护坡 止水 帷幕 降水 工程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