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与理赔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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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与交通学院,汽车保险与理赔,第一章绪论第二章汽车保险制度第三章汽车保险合同第三章汽车损失保险第五章汽车责任保险第六章汽车承保实务第七章汽车消费贷款与分期付款的保险,汽车与交通学院,第一章绪论,汽车成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在汽车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利,为社会的经济建设提供支撑的同时,由于汽车的使用所引发的交通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
汽车保险从诞生之日起,就与交通安全的社会问题紧密相关,在补偿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
汽车与交通学院,本章从保险概论、汽车保险及其种类,以及汽车保险的发展史等角度介绍有关汽车保险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保险概论第二节汽车保险的发展史第三节汽车保险的种类,汽车与交通学院,第一节保险(Insurance)概论,汉默拉比法典:
古埃及沙漠骆驼商队,分担沙漠运输途中货物损失的风险,约定未受损失的商人将所得利润的一部分,资助给受损失的商人,若全部安全到达,每个人取出一小部分留作下次损失用。
一、保险的起源,保险的萌芽:
汽车与交通学院,广义的保险:
一般包括由国家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由专门的保险公司按商业原则经营的商业保险和由被保险人集资合办、体现自保精神的合作保险;,二、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保险:
特指商业保险,由专门机构向投保人收取保险金,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汽车与交通学院,经济制度:
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补偿财产损失,因此对现实生活中面临的危险给予了经济保障;法律关系:
通过合同形式,运用商业化的经营原则,其损失补偿合同受到法律保护;,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律关系,汽车与交通学院,保险人:
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
即保险公司;,保险中几个专业术语,保险标的:
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汽车与交通学院,投保人:
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且保险人接受其投保时,投保人就变成了被保险人。
汽车与交通学院,保险中介人:
是指从事保险一系列相关业务并依法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组织或个人;其形式主要分为下列三种:
保险代理人:
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公估人:
依法设立独立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的机构和具有法定资格的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工作的专家。
汽车与交通学院,保险必须有特定风险的存在;保险必须对事故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的关系;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保险必须是较长期性的经济制度;,三、保险的要素,汽车与交通学院,保险必须有特定风险的存在,风险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对某一事项做出决策的过程中,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包括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
从经济角度而言,前者为收益,后者为损失。
一、风险概念,风险是构成保险制度的第一要素,无风险无保险!
汽车与交通学院,风险事故的发生与否不确定风险事故有可能发生但不一定发生,保险才能成立风险事故的发生时间不确定事故的发生可以肯定,但何时发生不能预测风险事故导致的后果不确定事故发生虽然是确定的,但所导致的结果无法预料,二、可保风险,汽车与交通学院,保险必须对事故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保险用经济手段来补偿损失,属于善后对策。
经济补偿决定了无法使已毁灭的原物恢复,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用货币补偿损失。
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必须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否则无法保险!
汽车与交通学院,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保险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
保险人通过保险将众多投保人所面临的分散性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损失时,又将少数人发生的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
众多投保人之间表面上没有什么关系,实际上建立了互助互济的关系,汽车与交通学院,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投保人分担的,为确保公平合理,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如果未来风险发生的概率不同,而保险费分担额度相同,必然导致一部分风险较小的人退出保险,剩下风险较大的对象,每人的分担额度必然过大,将导致无法分担,保险制度就无法维持了。
保费,汽车与交通学院,保险必须是较长期性的经济制度,从保险的内容上看,保险不仅是事故发生时补偿损失,也是预测未来风险事故发生及其结果的一种准备制度。
所以保险必须具有相当的持续性和责任性。
汽车与交通学院,保险的对象是在观察大量风险现象的基础上,敢于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类风险客体。
如房屋、车辆、货物、船舶、飞机、农作物、信用、责任、债权,甚至生命与身体机能等。
四、保险的对象,1、物质标的物,2.人身标的物,汽车与交通学院,五、保险的特征,1.经济性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保险经营具有商品属性;2.互助性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思想,互助性是保险的基本特性;3.法律性保险是一种法律行为;4.科学性保险经营的科学性是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汽车与交通学院,六、保险的分类,1.商业保险;2.社会保险;3.政策保险,按保险的性质分类,按保险标的分类,1.财产保险;2.责任保险;3.信用保证保险;4.人身保险,按保险业务的承保方式分类,1法定(强制)保险;2自愿保险,按保险的实施形式分类,1原保险;2再保险;3、重复保险,汽车与交通学院,第二节汽车保险的发展史,1866年第一辆汽车诞生,的确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给人们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严重。
19世纪未20世纪初,世界的汽车工业处于萌芽阶段。
当时的汽车无法与当今现代化的汽车相比,其内部设施简陋而工艺粗糙,驾驶者大多经验不足,加之道路狭窄,驾驶汽车在当时是非常冒险和不安全的行为,精明的保险商没有错过这种商机,因此,汽车保险便应运而生。
汽车与交通学院,汽车保险的发源地英国,1.英国法律事故保险公司于1896年首先开办了汽车保险,成为汽车保险“第一人”;2.实施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英国又制订了“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求偿法”3.1945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局”其基金由各保险人按年度汽车保费收入的比例分担;,汽车与交通学院,1.汽车保险问世,美国最早开始承保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在1898年,1899年汽车碰撞损失险保单问世;2.通过赔偿能力担保法和强制汽车保险法建立了未保险判决基金;3.保险公司推出未保险驾驶人保险;4.无过失汽车保险;,汽车保险的发展成熟地美国,汽车与交通学院,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1.起步比较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0年开办了汽车保险业务;2.1985年,我国首次制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1995年制定了保险法,确定了法律地位;3.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4、目前我国汽车保险收入占总财产保险收入的60%以上,但由于保险历史较短,还需要继续完善。
汽车与交通学院,第三节汽车保险的种类,汽车保险是以保险汽车的损失,或者以保险汽车的所有人,或者驾驶员因驾驶保险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所付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汽车保险具有保险的所有特征,其保险对象为汽车及其责任。
从其保障的范围看,它既属财产保险,又属责任保险。
+,汽车与交通学院,汽车损失险(车损险)汽车损失保险是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承保的汽车,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致毁损灭失给予以赔偿的保险。
汽车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一般遵循“无过失,无责任,无损害,无赔偿”。
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必须在汽车损失险或汽车责任险的基础上,根据被保险人的意愿选择性地投保。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包括:
汽车与交通学院,第二章汽车保险制度,汽车保险不论作为商业性保险,还是作为政策性保险,它的运行都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为基础。
第一节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第二节强制汽车保险制度第三节从车主义与从人主义汽车保险制度第四节汽车保险的代理制度第五节汽车保险的监管制度,汽车与交通学院,第一节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推定过失责任:
就是行为人不能证明在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过失责任原则与无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
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准则;无过失责任:
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依法规定应由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责任原则。
汽车与交通学院,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区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例外,是一种特别的责任。
它与过失责任原则比较有以下区别:
汽车与交通学院,保险人并不直接对第三者负责,保险人是否对第三者负经济赔偿义务,往往以被保险人是否对第三者依法负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第三者不能举证其受到的损害是由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的,不能请求被保险人的赔偿,更不能请求保险人赔偿;,二、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过失责任保险制度的特点:
汽车与交通学院,汽车保险仅存在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第三者没有直接向保险人的求偿权,也没有对赔偿金额主张的优先权;交通事故发生于瞬间,事故原因大都非常复杂要证明谁的过失十分困难,举证难;诉讼程序复杂,实践比较漫长;,过失责任保险制度的缺点:
汽车与交通学院,无过失责任汽车保险并不能完全替代传统的汽车责任险;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过失,保险人均应按照限额损失给付;一般将其列为强制保险或者强制保险的一部分;在无过失汽车保险给付的范围内,废除了致害人的侵权责任,取消了确定事故责任的法律程序;,三、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汽车与交通学院,第二节强制汽车保险制度,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也称法定汽车责任保险,是国家或地区基公共政策的考虑,为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以颁布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实施的汽车责任保险。
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强制保险。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能获得合理的基本保障。
一、概述,汽车与交通学院,具有强制性,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具有不可选择性;保险基金由政府专门管理和使用;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具有公益性;,特征:
我国的强制车辆责任保险:
2002年10月,中国保监会已经起草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弥补了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法律空白。
汽车与交通学院,第三节从车主义与从人主义汽车保险制度,汽车保险制度体现在保险条款的制定和保险费率的厘定时,一般表现为从车主义和从人主义两种制度。
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大多采用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而我国采用的是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
汽车与交通学院,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是指在制定汽车保险法规和立定保险费率时,以考虑汽车本身因素为主,考虑人的因素为辅的一种汽车保险制度;,一、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从车主义汽车保险制度及其费率的影响因素:
汽车使用性质、车型汽车的使用目的汽车的厂牌型号、车龄或汽车的实际价值、家庭或车主拥有的汽车数,汽车与交通学院,强调了车的因素,忽视于人的因素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很多因素;保险费用的负担不合理,无法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无法限制安全性能差的汽车使用;,从车主义汽车保险制度的缺点:
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基本上采用的是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唯有无赔款优待体现了从人主义。
汽车与交通学院,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是指在制定汽车保险法规和立定保险费率时,以考虑驾驶人因素为主,考虑车的因素为辅的一种汽车保险制度;,二、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从人主义汽车保险制度及其费率的影响因素:
汽车与交通学院,充分考虑了人的因素,易于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具有奖优罚劣的功能;保险费用的负担比较合理;可以限制安全性能差的汽车泛滥;,从人主义汽车保险制度的特点: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从车主义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因此,通过逐步改革过渡为以从人主义为主的汽车保险制度,将是我国汽车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
汽车与交通学院,第四节汽车保险的中介制度,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的限制;行为范围和权力范围的限制;,一、保险代理人,1、代理人的法律资格,2、保险代理人的从业资格,保险代理人的专业资格: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资格:
授权留下资格证书,并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保险代理人的营业资格:
营业许可证,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汽车与交通学院,在法律上,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被视为同一人;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签订的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权力和义务都有保险人享受和承担。
因此,保险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都视为保险人知道。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行为的后果和责任;在权限内,代理人在未得到保险人同意擅自签订合同有效;在权限外,如保险人签发了正式保单,不得以越权否认合同的效力,因越权在先,签单在后;,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监管,1.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汽车与交通学院,保险代理人隐瞒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杀熟);保险代理人擅自给予无法兑现的承诺(口头承诺);保险代理人不作如实告知;保险代理人越权代理保险业务;,2.汽车保险代理人常见的违规行为,汽车与交通学院,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二、保险经纪人(InsuranceBroker),1、保险经纪人概念,2、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区别,代表的利益不同;提供的服务不同;服务的对象不同;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不同,汽车与交通学院,最大限度的规范保险理赔行为;利于实现保险人专业经营;降低保险公司运营成本;,三、保险公估人(InsuranceAssessor),1、公估人制度的优点,2、保险公估人的资格认定,保险公估人必须经过专门的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认证书,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登记,缴存保证金,领有职业证书,否则不得执行业务。
汽车与交通学院,第五节汽车保险的监管制度,保险的监管制度分为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和保险行业的自身监管两部分,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方式,公示主义:
最宽松的监管方式;准则主义:
较公示主义严格些;实体监督主义:
现在各国比较常用的监督方式;,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机构,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
汽车与交通学院,第三章汽车保险合同,汽车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律关系。
汽车保险合同是汽车保险当事双方所遵循的唯一有效的法律依据,是汽车保险制度的核心。
第一节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原则第二节汽车保险合同,汽车与交通学院,第一节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原则PrinciplesofInsurance,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实际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
一、保险利益原则,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汽车与交通学院,必须为法律上所认可的利益(LegalInterest);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PecuniaryInterest);必须是确定的利益(DefiniteInterest);,1.构成保险利益的要件,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有效地限制了保险补偿的程度;,2.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汽车与交通学院,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汽车保险有效期内,所有权转移,不需要重新投保,但需要进行批改手续!
保险利益消失,则保险合同终止!
3.保险利益的转移与消灭,4.汽车的保险利益关系,所有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雇佣关系委托关系,汽车与交通学院,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二、最大诚信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汽车与交通学院,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保险人应主动说明合同条款内容;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合同订立后,如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相关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1)告知,内容:
汽车与交通学院,明确列明:
将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合同中即可;明确说明:
要对主要内容进行提示和正确解释;,形式: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我国为更好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说明的告知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无限告知:
投保人将所有情况尽量告知保险人;询问回答:
即有限告知;,我国保险法规定采用询问回答的告知形式。
汽车与交通学院,
(2)保证,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向保险人所做的担保或承诺。
明示保证是以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表达的一类保证事项。
默示保证是指虽未以条款形式列明,但是按照行业或国际惯例、有关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准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作为或不作为的事项。
汽车与交通学院,(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合同一方出于某种目的以明示或默示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放弃权利的一方既然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当保险合同生效后,不得再向对方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在保险活动中,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是用以约束保险人的。
汽车与交通学院,最大诚信原则是合同的基础,没有遵守此原则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理,当违反此原则时,受害方有以下权利:
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废除保险合同;如果涉及欺诈行为,除了可以废除保险合同外,还可以向对方索赔损失;可以放弃上述两种权利,保险合同继续生效;,汽车与交通学院,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或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三、近因原则,1、近因原则的含义,汽车与交通学院,由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由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判定原因不明损失的近因;判定保险事故近因的原则;,2、保险事故中近因的判定,暴雨强行启动发动机受损(全毁),汽车与交通学院,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四、损害补偿原则,1、损害补偿原则的含义,汽车与交通学院,按照重置成本扣除保险标的残值;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确定扣除比例;汽车保险是不定值保险,可能出现不足额保险,只能根据保险金额按比例赔偿;存在其他事故责任人,保险人先赔偿,然后代位追偿,当然被保险人同意也可直接扣除;,2、损害补偿的方法,
(1)扣除方式,汽车与交通学院,
(2)赔偿方式,现金给付:
财产保险最常见的补偿方式,汽车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就是采用这一补偿方式;重置:
保险人重新购置与保险标的相同或相似的物品,玻璃单独破碎险;修理:
保险人采用修理的办法,车损险中常采用这一形式;,汽车与交通学院,3、损害补偿的派生原则,损害补偿原则,分摊原则,汽车与交通学院,代位原则,代位追偿,保险的代位,指的是保险人取代投保人的求偿权和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法律关系)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
代位追偿的概念和原理,汽车与交通学院,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是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保险人才能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与第三者产生债务债权关系;,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汽车与交通学院,代位追偿的范围,保险人通过代位追偿得到的第三者的赔偿额度,只能以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保险金额为限,超出部分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保险人无权处理;被保险人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并得到全部赔偿,保险人不再履行任何赔偿义务,也无代位追偿可言;如果被保险人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并得到部分赔偿,他仍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负责赔偿差额,并对此差额有代位追偿权。
汽车与交通学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物上代位,汽车与交通学院,分摊原则,分摊原则也是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而与财产保险业务中发生的重复保险密切相关。
损失分摊的条件必须是同样的保险利益、同一保险标的、相同的风险及同一保险期间。
1、损失分摊的条件,汽车与交通学院,1、损失分摊的方式,某投保人先后分别与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火灾保险合同。
甲、乙、丙公司承包的金额分别为20万、25万、35万,后发生火灾,属于保险责任,共计损失30万,则各公司的赔偿款为:
汽车与交通学院,比例责任制,某保险人责任=某保险人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保险金额总和*实际损失,所有保险人保险金额总和=20+25+35=80万,甲保险人=(20/80)*30=7.5万,乙保险人=(25/80)*30=9.375万,丙保险人=(35/80)*30=13.125万,该分摊方法将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进行加总,得出各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按比例对损失进行赔偿;,汽车与交通学院,责任限额制,某保险人责任=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保险限额总和*实际损失,所有保险人独立保险限额总和=20+25+30=75万,甲保险人=(20/75)*30=8万,乙保险人=(25/75)*30=10万,丙保险人=(30/75)*30=12万,又称限额比例责任,即在计算分摊赔款额时,不以保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在无他保情况下各自单独应负的限额进行比例分摊;,汽车与交通学院,顺序责任制,顺序责任制又称主要保险制,该方法中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以签订保单顺序而定,由先订立保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当赔偿不足时再由其他保单依次承担不足的部分。
顺序责任制对有的保险人有失公平,因而各国实务中已不采用该法,多采用前两种分摊方法。
甲保险人=20万,乙保险人=10万,丙保险人=0,汽车与交通学院,第二节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我国汽车保险合同被赋予“机动车保险”保险合同是射悻合同;对于射悻合同一方付出的代价所买到的是一个机会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经济合同分为交换性合同和保障性合同;,一、汽车保险合同的特点,1、汽车保险合同的一般特点,汽车与交通学院,汽车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汽车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汽车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不是双方当事人充分商议而订立的,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另一方只能取与舍;,汽车与交通学院,汽车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较大;汽车保险合同是包含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综合保险合同;汽车保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汽车保险合同确保保险人具有对第三者责任的追偿权;,2、汽车保险合同的自身特点,汽车与交通学院,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缔结合同;,二、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1、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必须基于保险人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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