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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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惠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惠州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x〕90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惠府〔202x〕162号,下称“惠十条”)要求,为更好地规范我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奖励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惠州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奖励资金(下称“奖励资金”)是指根据“惠十条”中涉及产业发展奖励和品牌创建奖励的政策措施的奖励,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经市、县(区)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的企业发展及品牌创建奖励的项目而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已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和专项资金不在此列。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两级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财政、统计、税务(含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下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
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奖励政策的落实。
会同市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奖励资金,依据审核情况提出年度事后奖补充预算安排额度;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事后奖补资金项目计划;对奖励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和完成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奖励资金申请受理,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核算企业奖励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会同县(区)财政部门按规程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的使用管理。
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统计部门进行奖励资金的审核和安排;根据市、县(区)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所属县(区)财政部门;配合市经信局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县(区)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的使用管理,配合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奖励工作的管理,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八条
市、县(区)税务部门根据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的当年税收入库数额及税收新增情况。
第九条
市、县(区)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年产值规模、发展速度、年主营业务收入等指标。
第三章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十条
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申报的企业主体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工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我市税务登记,依法缴纳税收;
3.无违法违规行为;
4.纳入我市统计范围的企业。
申报具体奖励项目需符合。
5.物流企业奖励
1)申报物流企业奖励的企业须为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的物流企业,按其当年对市、县(区)两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50%给予奖励;
2)企业取得新增财政贡献,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当年在惠州缴纳的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相对于上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的增加部分为依据;
3)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6.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奖励
1)申报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奖励的企业须为年销售额超过50亿元的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按其当年对市、县(区)两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50%给予奖励;
2)企业取得新增财政贡献,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当年在惠州缴纳的主体税种税收额相对于上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的增加部分为依据;
3)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7、工业电子商务企业奖励
申报工业电子商务企业奖励的企业须为自主开发建设电子商务平台且电子商务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工业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8、工业增加值增长奖励
申报工业增加值增长奖励的企业须为年度工业总产值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以上(含15%)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投产工业企业除外),奖励额度如下:
1)年度工业总产值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且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对市、县(区)两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50%给予奖励;
2)年度工业总产值5亿元(含5亿元)-20亿元且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对市、县(区)两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30%给予奖励;
3)年度工业总产值1亿元(含1亿元)-5亿元且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对市、县(区)两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20%给予奖励;
4)企业取得新增财政贡献,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当年在惠州缴纳的主体税种税收额相对于上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的增加部分为依据;
5)单个企业获得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0万元。
9.大型骨干企业奖励
申报大型骨干企业奖励的企业须为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或集团,奖励额度如下:
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亿元(含1000亿元)的工业
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亿元(含500亿元)-1000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含100亿元)-500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奖励;
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含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奖励;
5)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在惠州的企业按其全部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统计,以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和所在地政府确定后的企业年度财务数据为准;
6)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不在惠州的企业按其在惠州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统计,以纳入我市统计范围的财务数据为准。
10.落实“中国制造2025”、智能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军民融合试点示范项目奖励
新获评国家级落实“中国制造2025”、智能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军民融合的有关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评省级落实“中国制造2025”、智能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军民融合的有关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1.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奖励
新认定的国家两化融合贯标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认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2.工业设计奖项奖励
获得“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单项奖以上奖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
励5万元。
13.中小微企业创新服务示范奖励
新获评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奖励原则
(一)产业发展方面奖励(指第九条5-9项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同时符合其他地方财政贡献增量奖励或一次性奖励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励;
(二)品牌创建和试点示范方面奖励(指第九条10-13项奖励),同一企业或项目同一年度获得国家级或省级2个或以上荣誉称号的,按最高奖励级别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年限。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2x年起每年均可对上一年产业发展完成情况和获评品牌创建示范试点情况申请奖励资金。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申报流程:
(一)申请。
每年6月底前对上一年产业发展完成情况和获评品牌创建示范试点情况进行申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公开申报指南;企业按照申报指南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并会同同级统计、税务部门核对申报企业的有关信息,确定企业申报资质的相符性;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奖励资金计划,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审核。
(三)核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级财政、统计、税务部门审核县区上报的奖励资金计划,制定奖励资金安排计划。
(四)公示。
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在市政府官方网站或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奖励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
(一)所有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均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同时提交以下分类材料:
1.申报物流企业奖励、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奖励、工业增加值增长奖励材料
1)书面申报表(原件,盖章);
2)企业年度统计、财务报表(原件,盖章);
3)市级税务部门核定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4)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5)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6)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2.申报工业电子商务企业奖励材料1)书面申报表(原件,盖章);
2)企业年度统计、财务报表(原件,盖章);
3)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4)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5)自主开发建设电子商务平台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核实原
件,盖章);
6)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3.申报大型骨干企业奖励材料1)书面申报表(原件,盖章);
2)企业年度统计财务报表(原件,盖章),如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在惠州的企业需出具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后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包括所有子公司);如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不在惠州的企业出具统计财务报表。
3)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4)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5)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4、申报品牌创建和试点示范方面奖励材料
申报获评国家级、省级落实“中国制造2025”、智能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军民融合的有关试点示范项目,获评国家两化融合贯标示范企业、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认定企业、省级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获“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单项奖,获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的企业(单位)奖励材料:
1)书面申报表(原件,盖章);
2)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3)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4)获评文件或获颁发证书(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5)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二)逾期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拨付通知,并由市财政局按规程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各县(区)财政,县(区)财政部门按规程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二)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三)奖励资金分配结果。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按“谁安排、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按各自职责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县(区)落实奖励政策情况和对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奖励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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