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人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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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人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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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人借款合同
编号:
个人借款合同
贷款人(全称):
借款人(全称):
特别提示:
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对有关双
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予以充分注意。
贷款人(全称):
借款人(全称):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
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2.1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元(大
写:
元)。
2.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月或日),自实际提款日起
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提款日起算),实际提款日和贷款到期日以
借据为准。
第三条利率和利息
3.1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可适当浮动,约定合同利率(月利率)为‰(其中:
基准利
率‰,利率浮动比%)。
3.2利率调整:
贷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或
约定的情形,经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期内贷款利率按下列第
()种方式:
A、采用固定利率,即以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准,不因任何原因
进行调整。
B、采用浮动利率,即贷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
利率,按下列第种方式调整。
-2-
(一)按一年调整;
(二)按半年调整;(三)按季调整;(四)按
月调整。
合同利率约定日期至贷款发放日(含贷款发放日)期间,如遇中国
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贷款人有权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
比执行。
利率调整后,按相应同期同档次新的基准利率及利率浮动比执行
新的利率,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C、采用动态调整利率,即贷款发放(月)内,以合同约定
利率计收利息,然后循环往后推(1年或半年或3个月),在该
期限内根据客户贡献度的变化情况,调整贷款利率;具体利率浮动比
由双方另行商定。
3.3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季
/半年)结息。
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3.4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
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3.5借款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的,结息
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按半年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20日和
12月20日。
3.6第一个利息期从借款人实际提款之日起至第一个结息日止;
最后一个利息期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之次日起至最终还款日;其余利
息期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之次日起至下一个结息日。
3.7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浮动利率的,借款逾期后利率调整规则
仍按照原方式执行。
第四条提款-3-
4.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由贷款人(一次性/分次)划入借
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账户,账号:
。
若
约定分次放款,按双方约定执行(分次放款约定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不另行通知担保人。
其中首笔借款必须于年月日之前提
取,最后一笔借款必须于年月日之前提取,否则贷款人
有权取消全部或部分借款。
4.2借款人提取借款必须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前提条件,否则
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
4.3首次提款前提条件:
(1)除信用贷款外,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且已经
办理完毕相关担保手续;
(2)按本合同约定向信用社提交提款申请书。
4.4每次提款前,借款人除应满足首次提款前提条件外,还应满
足以下前提条件:
(1)未发生本合同或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2)所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与约定用途相符。
(3)借款人、担保人未有《合同法》第68条等法律规定的影
响贷款安全的情形。
4.5借款人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的书面文件须为原件,不能提供
原件的,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供经借款人签名、按手印的复印件。
4.6借款人申请提款应提前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
提款申请
一经提交,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4.7贷款人经审核同意借款人提款的,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
指定的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
-4-
款。
4.8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贷款人管理要求,超过一定金额或符合
一定条件的借款,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
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支
付对象。
为此,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另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作为本合同
附件,并在贷款人处开立或指定专门账户用以办理受托支付事宜。
第五条还款
5.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方式还款。
A、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清;
B、分期还款,按(月/季)还款,从借款发放的第个月
起开始还款,还款日为(月/季)末的20日,具体金额、次数按
还款计划执行(还款计划书作本合同附件)。
5.2收贷收息方式:
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在本合同第4.1条约定
的账户划款收贷收息。
5.3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
他应付款项。
在还款日和每次结息前一个银行工作日,借款人应在
其于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当期应付利息、本金和其
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在该还款日或结息日主动划收,或要求借
款人配合办理有关划款手续。
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借
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5.4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的,应提前向贷款人提
交申请。
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付清至提前还款日止,
依据本合同约定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
5.5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5-
导致实际借款期限缩短的,相应利率档次不作调整,仍执行原借款利
率。
第六条担保
6.1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信用/担保)贷款。
6.2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的,担保事宜见另行签订的担保
合同,担保合同编号:
。
6.3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发生受损、贬值、产权纠纷、被查封或扣
押,或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物,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财务状况发生不
利变化或发生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
人,并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保险
7.1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将与借款有关的风险在贷款人认
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和期限应符合贷款人的要求,保险金额
须覆盖贷款风险。
7.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保
险中断,贷款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如借款人
及相关方对保险单进行实质性改动或提前终止,须提前30天通知贷
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否则,借款人对贷款人因保险中断或终止、
保单批改而蒙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7.3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贷款人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
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贷款人。
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
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
7.4借款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并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保险公司索
-6-
赔。
保险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或经贷款
人同意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作为保证金来担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
债务的履行。
第八条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维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始终有效:
8.1借款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8.2依法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
能力。
8.3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
承担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8.4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行为。
8.5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
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8.6未向贷款人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
8.7借款人有配偶的,已将本借款告知配偶并经其同意。
第九条借款人承诺
9.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所借款项不
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
其他用途。
9.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9.3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
方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按照贷款人
要求定期汇总报告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7-
9.4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协助并配合贷款人对其生
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9.5对贷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各类通知及时签收。
9.6不以降低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未征得贷款人同意
不得用本合同项下借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9.7如本合同项下借款系以信用方式发放,借款人应完整、真实、
准确地定期向贷款人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签订
账户监管协议。
对外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的,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9.8承担因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贷款人为
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
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
告费等。
第十条借款人同意
10.1从贷款申请之日起到贷款还清之日止,贷款人可以查询借
款人信用报告;
10.2贷款人向人民银行报送借款人发生的银行借贷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贷款人承诺
11.1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11.2对借款人提供的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违约
12.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8-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
项,或未履行本合同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
保证或承诺的;
(2)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用途将贷款挪作他用;
(3)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
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4)借款人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能
清偿,或者不履行或违反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到
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5)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
指标突破约定标准,或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
务的履行的;
(6)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
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
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
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7)借款人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
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借款人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
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9)如本合同项下借款系以信用方式发放,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盈利水平、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不符合贷款人信
用贷款条件的;或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以其有效经营资产向-9-
他人设定抵/质押担保或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已经可能影响到其在本
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0)可能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
其他情形。
12.2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
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
款项;
(3)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
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借款提前到期日
为贷款人将提前到期的通知送达借款人之日);
(4)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5)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
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对借款
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6)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自借
款被挪用之日起,对挪用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
罚息,借款被挪用期间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
复利。
(7)借款人同时发生上述第(5)、(6)条所列情形的,罚息利
率择其重者确定。
(8)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或
其他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10-
(9)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立即
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或其他分支机构的
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
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10)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
权决定清偿顺序。
(11)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
施。
第十三条生效、变更和解除
13.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13.2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
出。
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原条
款仍然有效。
13.3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
利。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解决方式为;
A、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B、在(贷款人或借款人或合同履行地)所在地法院通
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通知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或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引起诉讼、仲裁-11-
时,以借款人在本合同载明的联系地址、住所地址或有效证件(身份
证、营业执照等)所记载的地址作为贷款人、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
送达有关通知、相关法律文书的接收地址。
借款人通讯地址或其他联
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贷款人。
借款人联系地址:
通知及相关文书可以专人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
达借款人。
借款人认可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按如下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2、以邮寄方式发送的通知,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五(5)
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3、以图文传真、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一
(1)个
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4、如因借款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
或借款人拒绝签收,导致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文书被退
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六条其他
16.1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
利。
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
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
16.2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
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6.3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
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
-12-
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
构或个查询和使用。
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
人的相关信息。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拒不履行还款责任,贷
款人有权将该失信行为向征信部门报告,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16.4贷款人根据其业务规则制作保留的关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
单据和凭证,构成证明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证据,对借款人
具有约束力。
16.5在本合同中,⑴凡提及本合同应包括对合同的修改或补充;
⑵提款日、还款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
16.6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影响本合同的含义及其解
释。
16.7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16.8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提款通知书、分次放款约定书、还款计划书
附件2:
委托支付协议
双方确认:
借贷双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
贷
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对其作全
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应借款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
借款
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借贷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
理解完全一致,对本合同内容无异议。
(下无正文)-13-
贷款人借款人
贷款人(公章):
借款人(签字按手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字):
住所(地址):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住所(地址):
传真: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地点:
-14-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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