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移动400业务受理单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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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移动400业务受理单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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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编码:
_______受理表编号:
移动400业务受理单
业务类别
□申请业务□取消业务□功能变更□套餐变更
□停机保号□复机□其它
客户信息
客户名称
客户地址
邮政编码
业务经办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手机号码
自服务平台登陆密码将通过邮件发送,请确保E-Mail地址有效
业务信息
号码用途
业务功能
路由选择功能(必选项,仅支持三选一)
□1.按时间选择目的地号码
□2.根据主叫位置选择目的地号码
□3.按百分比选择路由
呼叫限制功能(可多选)
□密码接入
□呼叫阻截
□呼叫该4001号码次数限制
□短信功能企业签名
备注:
您可通过“移动400自服务网站”自行设置上述业务功能参数
终端类型
(非必填)
□单机□模拟中继线□数字中继线
□小交换机□手机□小灵通
目的地号码
(至少一个,如为
固话必须加区号)
号码1:
号码2;
号码3;
其他
账务信息
缴费方式
□现金支票
□银行托收
账号名称:
单位
财务章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计收费项目
套餐
套餐
功能使用费
种类
每月费用
业务使用
期限规定
1本业务受理单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业务受理单的履行期限为一年,自业务开通之日起计算。
履行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没有异议,则履行期限自动延长,直至一方提出异议。
受理信息
(业务受理部门填写)
客户所选号码
号码预占流水号
客户经理/受理员
受理厅
除特殊说明,以上所有项目均为必填
同意以上内容,现予以确认
受理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日期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移动400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一、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移动400业务”相关事宜特签订本移动400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供双方信守。
二、业务内容
1.移动400业务是中国移动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种通信费用由主被叫共同承担的业务,该业务为企业提供全国统一的4001号码,可实现把对该号码的呼叫接转至事先设定的目的地号码(电话号码或呼叫中心)上,目的地号码可以是国内各电信运营商的移动电话号码和固定电话号码。
移动400业务具有全国统一的语音接入,智能来话路由和智能呼叫控制,短消息,企业自助管理等功能。
2.乙方为甲方提供移动400主被叫分摊付费业务的服务,并根据业务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费用。
甲方就乙方提供的移动400服务应向乙方付费,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具体资费见业务受理单。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享有移动400业务规定的相关服务。
2.移动400业务按号码分类设置月最低消费额和在网年限,甲方申请移动400业务应根据消费需求选择4001号码,并承诺月最低消费额和最短在网年限。
3.甲方申请开通和变更移动400业务,应按乙方要求格式提供目的地号码清单和短信白名单号码清单(纸质版,电子版,并加盖甲方公章),保证目的地号码主人和短信白名单号码机主自愿委托甲方进行移动400业务的管理。
目的地号码机主和短信白名单号码机主主动要求退出移动400业务的,乙方有权不经过通知甲方直接办理退出手续,如目的地号码机主和短信白名单机主要求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应为乙方提出抗辩,并弥补乙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4.甲方保证甲方及其移动400业务下挂目的地号码机主接受本协议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如移动400业务下挂目的地号码机主在使用过程中对此产生质疑,甲方负责对其进行解释和相关处理,乙方不对此向甲方,或者其移动400业务下挂目的地号码机主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5.乙方为甲方提供移动400业务自助管理网站,甲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帐号及密码,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帐号或者密码泄漏,被他人盗用等所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有权利根据自身的需要对移动400业务的功能和业务参数进行设置,乙方不承担责任。
6.甲方有权利通过自助网站向白名单上的中国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短信发送必须以实名方式发送,在发给用户的每条短信中,须提供并使用符合乙方规定格式的企业签名,企业签名必须与甲方工商注册名称或者注册品牌保持理解上的一致,不得使用虚假签名。
在发送短信时乙方网关系统在甲方短信内容中自动添加甲方的企业签名,格式为【企业签名】,签名内容需要占用信息正文内容字节数。
7.甲方保证仅向其内部员工或者注册用户发送短信,并且上述用户自愿接收甲方发送的短消息。
甲方不得向未同意接收其信息的用户发送信息,也不得向用户发送与其业务无关的信息,甲方负责提供其内部员工及注册用户名单并保证名单的准确性。
甲方必须遵守乙方关于实名制及发送白名单管理的相关规定。
由于甲方发送信息范围不当或者内容错误等原因造成的一切用户投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和用户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8.甲方保证向用户发送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甲方不得利用该服务发送广告或者从事任何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业务,如有违反,有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9.由于甲方信息错误,滞后,或者其他原因给乙方移动用户或者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损害,由甲方责任与其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甲方承诺不以转售,转租,借用,代发等方式将短消息服务代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并且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通信通道进行任何带有盈利性质的经营行为。
11.甲方如变更名称,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应在变更前将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及时通知乙方,否则,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移动400业务和相关客户服务。
2.甲方将短信发送至(或者对4001号码的呼叫转接至)非乙方提供运营服务的固定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号码上,通过了乙方通信网络和其他电信运营商的通信网络,乙方仅负责乙方自身通信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调查并解决乙方网络原因造成的故障,由其他电信运营商网络等原因造成的通信故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甲方移动400业务下挂目的地号码包括但不限于停机,专户,销号等情况,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者导致本协议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负责移动400业务平台的日常维护,对移动400业务平台产生的故障,乙方应及时进行处理,以保证应用服务的正常运作。
5.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将甲方提供的信息服务提供给第三方。
6.乙方有义务将甲方提供的集团信息添加到移动400业务平台并对相应的信息进行保密。
7.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乙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在其网站上公布。
五、计费和结算标准
(一)计费标准
移动400业务资费包括功能费、语音通信费和短信通信费
1、功能费:
功能项目
功能费用
停机保号功能
100元/月
呼叫阻截功能
100元/月
密码接入功能
100元/月
呼叫次数限制功能
100元/月
呼叫分配功能
100元/月
下挂号码扩展
100元/月/号(前三个号码免费,第四个起计功能费)
甲方需开通的功能包括:
2、话音通信费
主叫用户拨打国内移动400号码时,需向归属的运营商支付本地通信费或漫游通信费。
甲方使用国内移动400业务语音功能需按通话时长向乙方支付本地或长途通信费,本地通信费0.10元/分钟,长途通信费0.40元/分钟。
3、短信通信费
甲方使用国内移动400业务的短信功能需支付下行短信通信费。
短信单价0.10元/条。
短信套餐资费标准
月套餐
月功能费(单位:
元)
套餐包含的免费短信条数(条)
超出套餐免费条数后每条短信价格
套餐一
100
1000
0.10元/条
套餐二
500
5000
0.09元/条
套餐三
1000
11000
0.08元/条
套餐四
4000
50000
0.07元/条
套餐五
14000
200000
0.06元/条
套餐六
30000
500000
0.05元/条
套餐七
50000
1000000
0.05元/条
甲方选用的短信套餐资费为:
(三)最低消费保障
套餐
最低消费(元/月)
归属号码类别
长途资费(元/分钟)
月最低消费1(元/月)
50000元/月
适用于一类号码
0.20
月最低消费2(元/月)
20000元/月
适用于二类号码
0.25
月最低消费3(元/月)
5000元/月
适用于四类号码
0.30
月最低消费4(元/月)
1000元/月
适用于五类号码
0.22
月最低消费5(元/月)
500元/月
适用于五类号码
0.25
月最低消费6(元/月)
200元/月
适用于五类号码
0.28
月最低消费7(元/月)
100元/月
适用于五类号码
0.30
月最低消费8(元/月)
无最低消费限定
适用于三类号码、普通号码
0.40
甲方选用的最低消费保障套餐为
客户移动400业务功能费+语音通信费+短信套餐费+短信通信费低于月最低消费,向客户收取月最低消费金额。
客户移动400业务功能费+语音通信费+短信通信费高于月最低消费,按真实产生的费用收取费用。
(二)计费标准
甲方应付的国内移动400业务费用采取按月结算方式,于每月月底前将上月的费用以银行托收或转帐方式结算给乙方,支付数额以乙方提供的清单及具体数额为准。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执行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不可抗力包括:
地震、洪水、战争、军事行动、自然灾害、法律或政府政策等不可抗的因素。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乙方有权提交到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八、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九、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2010年月日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期满30日前双方均灭有提出终止的,本协议自动延期1年,延期期满以后一次类推。
如任何一方提出期满终止协议,应在协议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则本协议期满终止。
2.在协议的有效期内,任何乙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或解除。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以补充协议方式解决。
十、其他
1.本协议正文所提及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如果协议与国家或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和相应规定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
(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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