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张氏总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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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张氏总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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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张氏总会章程
海南省张氏总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海南省张氏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为“TheHainanZhangClan(GeneralAssociation)”。
缩写:
HZC。
第二条本会是由海南省张氏宗亲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继承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优良传统,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架设宗亲联谊会桥梁,构建宗亲沟通平台,组织协调宗亲事务,发扬爱乡爱国精神,敦亲睦邻,团结凝聚宗亲的亲和力、向心力,同其它各姓氏宗亲一道,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共同创造美好幸福的生活家园。
第四条本会拥护并接受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接受海南省民政厅社会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在海口市龙华区海秀大道海秀中路凤凰新村独间写字楼。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职责范围:
(一)开展中国姓氏历史文化尤其是张氏历史文化的研究、传播,进一步挖掘张氏文化内涵,做好编修海南省张氏统谱、张氏志、张氏名人录、张氏通讯录,为张氏宗亲提供文化教育服务。
(二)开展各方面信息交流、为宗亲提供各种信息服务。
(三)全权负责开展与海内外宗亲的联络,互访,参加各种宗亲文化活动。
各市、县分会(支)或个人需要以本会名义组织对外宗亲组织联络活动的,须经本会同意,方能有效。
(四)弘扬和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优良传统。
(五)化解宗亲间的隔阂、纠纷、矛盾,敬宗睦族,共建和谐社会。
(六)募集资金,兴建《张氏世祖海南文化园》(宗祠),设立海南省张氏教育基金会,资助张氏子女完成学业。
(七)协助海南省张岳崧文化研究会开展各种学术研究等活动。
(八)开展孝敬祖宗,教化后人的有益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为海南省各市(县)、各宗支张氏宗亲分会;个人会员为张氏族人。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团结,支持祖国统一;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必须是张氏族人,民族、宗教、信仰、籍贯、国籍不限;
(五)接受本会领导,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有益活动。
人人都是志愿者,个个都有责任和义务,努力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口头向本会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登记存档,通知生效,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参与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三)按规定交纳会员费,团体会员一次性缴交人民币10000元,个人会员一次性缴交人民币100元。
(四)在各种活动中,如有意外事故发生,又纯属个人行为责任的,其经济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均由会员本人自己负责。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乱纪和违反本会章程,制造谣言、破坏他人声誉、恶意中伤、破坏团结的言论和行为,经多次教育无效,经本会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并向全省宗亲通报。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组织机构由宗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和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若干人组成。
(一)宗长:
由威望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组织指导能力较强且非常热心张氏宗亲事业的副厅级以上职务的宗亲担任。
(二)荣誉会长、名誉会长:
由本族德高望重、阅历资深,事业心强且热心宗亲事业又有重大贡献的人士担任。
(含海外宗亲)
(三)顾问:
若干名,由关心宗亲事业,阅历资深,熟悉通晓张氏历史源考的人士担任。
(含海外宗亲)。
(四) 会长:
1名,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由热爱张氏宗族事业,社会威望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事业综合实力强大且又积极投入张氏宗亲事业的人士担任。
其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的召开;3、指导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正常工作;4、代表本会与各方联络、交往,合作或开展活动等;5、决定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员的任免;6、审批本会的决定事项和重大财务收支;7、对张氏总会全面负责;
(五)执行会长:
1名。
直接对会长负责,协助会长做好全面工作。
由善于统筹,组织能力较强又能舍得奉献的宗亲担任。
在会长授权下,处理张氏总会的各项工作。
(六)副会长:
若干名。
由热爱宗族事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都较好,能胜任分管一方面工作,且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宗亲担任。
主要职责是:
1、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完成本会的各项工作。
2、积极完成和妥善处理所分管的工作任务,协调指导各市县分会的各项工作。
(七)秘书长:
由1名副会长兼任。
全面主持本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积极完成会长、执行会长所交待的各项工作任务。
(八)理事:
若干名。
由热心宗族事业,在宗亲中有一定名望和工作能力的宗亲担任。
理事的职责是:
1、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2、组织完成本会的日常工作。
3、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4、制定本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5、讨论通过本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负责本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起草和审议。
7、负责本会财务管理及审查监督,作好财务工作报告。
8、组织筹备召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九)监事会:
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
其职责是:
监督本会的各项活动及其工作,全权检查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及时指出或纠正本会存在的问题,维护本会利益和声誉。
(十)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每年最少聚会一次;会长和理事人员每年至少聚会两次;研究和处理本会的有关事务。
第五章 选举与任免
第十四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由本宗族德高望重、政历资深、事业兴旺者担任,并经筹委会提名,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本会领导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或终止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有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
新一届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
有30名以上会员联名推荐的,可获候选人资格。
经本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宗亲中有较高威信和良好影响;
(三)秘书长为专职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或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提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但延期或提前的时间都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本会下设“一室五部”。
“一室”:
办公室:
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工作人员若干名,其职责是:
1、应对和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各种会议的筹备工作;
2、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保持沟通,处理好各种关系;
3、负责本会文件资料的撰写及发送保管工作;
4、负责接洽海内外宗亲,增强了解,促进情谊;
5、协调本会各部门的工作。
“五部”:
一、宣传联络部:
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其职责是:
1、负责宣传联络海内外宗亲,建立海内外通讯网络;
2、负责宣传、调研,定期出版简报、会刊等有关宣传资料;
3、宣传本会会员及宗亲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做好本宗族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
对个别犯错、落后的宗亲,要做好传、帮、带的工作,使每个张氏宗亲都不掉队,不落伍。
二、文史部:
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研究员若干名,其职责是:
1、负责张氏文化史料的搜集,收集,调研,编纂及管理收藏等工作;
2、负责本会的文史资料的出版发行工作;
3、负责组织《海南省张氏统谱》的编修、出版工作;
4、负责指导各市县分会的族谱编修出版工作。
三、祖祠建设管理部:
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办事员若干名。
其职责是:
1、审时度势,积极开发有关项目,努力做好建设与经营管理工作,为本会的活动经费创收,多作贡献;
2、负责海南张氏文化场所(馆),特别是张氏世祖海南文化园(宗祠)的建设工作,管理工作,保护工作。
3、指导各市县、各支系祖祠的修建修缮工作。
四、法律事务部:
由通晓法律的张氏人士组成。
设首席法律顾问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主要职责是为本族宗亲提供法律服务,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教育广大张氏宗亲遵守国家法令,共建和谐社会。
五、财务管理部:
设财务主任1名,会计、出纳各1名。
其职责是:
1、想方设法、多途径,多方面积极募集本会的活动经费;
2、负责管理本会的财务收支;
3、定期向会长汇报并公布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4、接受并配合监理会的审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本会的资金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员费;2、社会和宗亲个人的捐助款;3、各分会的资助款;4、项目开发和经营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本会建立科学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总监、审计、会计、出纳专人负责制。
财务人员必须持有专业职称资格,确保财务收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一)会计不能兼任出纳员;
(二)财会人员必须坚持月结算,季公布,半年小结、全年总结的工作制度,接受审查监督;
(三)会计出纳因某种原因离开职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妥办清交接手续;
(四)本会经费只能用于本会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发,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五)本会的一切资产归张氏宗亲集体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以奉献为主,报酬为辅,适当补贴为准则。
补贴标准由本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会长批准后才能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会对外的任何捐赠,都必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会长或执行会长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二十四条本会任何经费的开支,都必须以节约为原则,以利于业务工作开展作为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财理念为“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无钱无力出主意”,最大限度地发挥本会宗亲的各种资源优势。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提出修定,后由本会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2012年1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公元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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