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反洗钱案例的几点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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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反洗钱案例的几点思考
对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反洗钱案例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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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1988年,国际清算银行属下的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相关建议,正式确定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业务之前,必须把客户的身份、资金来源、最终受益人等背景情况了解清楚。
为此,商业银行应遵循鉴别客户身份、与监管机构保持合作、妥善保持记录、坚持员工培训等基本行为规范。
欧盟的前身欧共体也于1991年通过了类似的防范洗钱的银行指令,对商业银行提出了类似的法律要求。
各成员国依据此指令,又相继通过了各自立法,从实务操作环节上明确了商业银行必须承担的防范洗钱的法律责任。
1989年成立于巴黎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ActionTaskForceonAnti-MoneyLaundering,FATF),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组织,其制定并颁布的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和反恐融资九项特别建议(简称FATF40+9项建议)是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权威性文件。
进入21世纪,恐怖主义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金融反恐已成为继军事、外交、情报之外的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的第四个重要战场。
2012年2月,FATF公布了历时五年多时间修订完成的新“四十项建议”――《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
FATF建议》,将防扩散融资纳入工作范畴,还将腐败和税收犯罪等新领域作为优先应对问题②。
我国在1997年3月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刑法修正案,把洗钱和内部交易等行为都纳入了刑事犯罪的范畴。
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首部《反洗钱法》。
同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我国首部反洗钱法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该法已于2007年1月正式实施,其明确规定了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我国金融机构负有不可推卸的防范洗钱的义务和责任。
2007年6月28日,我国被接纳成为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正式成员,开始与国际社会建立广泛的反洗钱合作,联手打击洗钱犯罪,进一步加大了反洗钱的有效性。
2012年2月16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二十三届全会表决通过《中国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互评估后续报告》,标志着我国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达到了国际通行标准,对我国今后进一步参与国际规则制订、提高国际事务话语权及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深入,市场化及其开放程度大幅提高,市场参与主体及其创新金融工具日益多元化,人民币国际化趋势明显加强,我国的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
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每一个具体的金融机构,都面临着更加错综复杂、严峻的反洗钱形势。
如何防范洗钱进而防范金融风险,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
本文通过作者亲历的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四桩不同类型的反洗钱事件,阐述了处理相关事件的心得体会、对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处理的认识以及如何提升商业银行防范洗钱能力的思考。
尽管相关事件发生的时间距离现在有些久远,但是其中蕴含的道理依然值得深思,并可供我国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实践中研究、参考。
二、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的反洗钱实践
(一)卢森堡国际金融中心
卢森堡位于欧洲西北部,是一个被法国、德国和比利时包围的内陆小国,人口46万,面积为2586平方公里,约相当于我国两个半香港大。
由于蕴藏丰富的铁矿,因此有“钢铁王国”之称,人均钢产量世界第一。
除了钢铁业、通信卫星业等十分发达外,金融业更为突出,年人均GDP名列世界前茅。
卢森堡是世界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
有关资料显示,其在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中排名第12位,在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IMD)2014年全球竞争力年报中排名第11位③。
该国采取自由开放政策,从20世纪60年代末起仿效瑞士实施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④,实行不缴存款准备金、不缴利息税等优惠政策,因而吸引了世界各国尤其是欧洲国家都在该国开设金融机构;周边许多国家甚至是全球客户都到卢森堡的商业银行开户,把大量资金存入在卢森堡开设的各国商业银行里。
与此同时,卢森堡也成为洗钱者愿意光顾的地方。
据媒体报道,1996年全球犯罪分子通过银行体系洗黑钱的金额已达1万亿美元以上,其中约有一半发生在美国,而卢森堡也是人们非常关注的地方之一。
(二)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的反洗钱案例及其分析
1979年6月,中国银行在卢森堡开设了分行。
这既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在西方国家开设的第一家中资商业银行分行(以下简称“该行”),也是中国银行继香港、伦敦和新加坡之后设立的第四家海外分行,是新中国在金融国际化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为适应欧洲统一市场发展,更好地利用卢森堡当地优势,服务于中银集团海外拓展战略,中国银行(卢森堡)有限公司于1991年5月7日成立,2011年增资后注册资本为2亿欧元,是中国银行在欧洲的第一家全资子公司,拥有欧盟全面银行牌照,具有在欧盟境内进行低成本网点扩张和全面开展各类银行业务的优势。
这也使得该行成为第一家以分行和子行并存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中资银行海外机构,其也是卢森堡第100家银行机构⑤。
在该行管理层严格遵循反洗钱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合理调整结构,重视业务开拓创新,严防金融风险的思想指导下,业务突飞猛进,经营业绩突出。
以下为作者亲历的几件反洗钱事件:
1.协助调查一起谋杀案。
1993年5月18日,该行接到卢森堡中级法院的传令,要求协助调查不久前发生在法国的一起谋杀案,此案涉及该行的客户,法院要求提供有关客户情况。
该行收到传令后,立即抽专人对所涉及的客户资料进行整理。
比如,该客户什么时间在该行开户,当时的有关年龄、身份等的记录,账户的金额有多少,以及存取、汇出、汇入等信息,并就如何将这些信息提供给中级法院以及是全部提供还是部分提供等问题征询了该行特约律师的意见。
律师认为,该行的客户确实参与了谋杀案,但属于从犯,由于该客户触及刑事犯罪,有发生洗钱行为的可能。
卢森堡的法令规定,对银行客户保密,在一般情况下,银行绝不允许透露客户的任何信息,但是对卢森堡法院就必须提供,然而,也要看客户在案件中所处的角色的情况予以提供。
根据上述情况,这个客户在该行存款金额不大,有一笔金额不大的钱汇给了他人,就没有必要把涉及的第三者的信息予以提供。
1993年6月,为进一步协助法国有关当局调查涉及上述谋杀案的客户的情况,卢森堡国际刑警两次拜访该行,该行全力配合警方,按他们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他们对该行提供的有关资料出具了收据,并对该行的合作表示满意和感谢。
2.查询三位卡塔尔人士的洗钱活动。
1996年6月5日,该行收到卢森堡司法机关转发的一份文告,文告要求该行查证是否与三位卡塔尔人士有账户往来。
若有,应立即冻结所有的往来账户。
据文告介绍,三名卡塔尔人士涉嫌挪用公款和其他犯罪,涉及金额累计达33.4亿美元。
这笔巨额款项在1972―1995年通过各种渠道特别是通过瑞士、卢森堡、美国的银行转移到国外。
卡塔尔政府已对上述三人提起公诉,并向卢森堡当局要求司法协助。
卢森堡当局同意给予司法协助,并已查明有18家银行(大多是法、美、德、英等国大银行在卢森堡的分支机构)与上述三人有业务往来。
于是,卢森堡司法机关向所有银行发出上述文告。
该行的客户绝大多数是华人,而且大多加入了当地国籍,因此非华裔外国人在该行开户的很少。
尽管如此,为配合卢森堡司法机关的要求,该行对客户档案信息进行了认真查核,结果是没有,因此,该行经自查认为与卡塔尔的三名罪犯没有任何关系。
卢森堡法院代表和国际刑警两次来该行了解情况。
第一次,该行告知他们基本上没有外国人客户,但是他们坚持要该行认真用电脑排查,并声称:
卢森堡已确定有18家银行参与此事,你行属于第二批查找的对象。
如果该行与那三名卡塔尔人士没有任何关系的话,需要出具行长签字保证。
为此,行长立即与会计师联系并接纳了其应对方案。
行长亲自安排了第二次见面,表示全力配合法院及国际刑警的调查。
IT部门编写软件,经认真查找并打印出报表,证明该行确实与那三位卡塔尔人没有任何的业务关系。
最后他们再三说明,由该行行长签名的核查结果,能表明该行认真对待此事,也证明该行与这笔洗钱案件确实毫无关系,能起到保护该行的作用。
以上事件尽管与该行无关,但却值得该行深思:
当前国际洗钱活动猖獗,犯罪分子无孔不入,银行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应继续保持较为谨慎的开户政策,尤其注意来自高风险地区的资金。
同时必须加强IT系统功能,进一步加强对职工的培训,特别是加强一线职工的岗位培训,提高他们防范洗钱的意识和技能。
司法当局不仅听取口头保证,也注重细致、切实、认真的核查监管程序和规范的管理手段。
3.婉拒一位美籍华人的开户要求。
1997年5月的一天,一位自称来自美国的美籍华人张女士来该行要求开户。
她指名要见行长,并向行长说明希望在该行开户后,业务上可以深入合作的几点想法:
首先,先将近1000万美元的现钞存入该行;而后,向该行申请贷款并开展该行能提供给她的业务;以后,还可以帮助该行获得一些大客户。
为了证明诚意,她提供给行长一套复印的资料,其中有她在北京某个区参加吸引外资座谈会上的发言,该区授予她经济顾问的邀请书,以及与北京市某副市长等领导人的合影,还有与美国克林顿总统的合影。
并且,她自称是文莱岛国的经济顾问,并在帮助该国理财。
她拿出三张英格兰银行的大额存款单,每张金额为1亿英镑。
这三张存单,有签字背书,但是无法辨别是原件还是彩色影印件。
随后,吴行长立即与营业部经理商谈。
该经理熟悉客户特别是高端客户。
他们一起进一步对张女士的情况进行分析,认为她提供的她在国内的资料可能全部是真实的,提供的与美国总统的合影真伪难辨,但是他们一致认为,巨额英镑存单有些蹊跷,特别是如此大金额的存单真实的可能性很小。
对于张女士开户后要存入的千万美元现钞,从金融专业角度来看,存在着运输时的安全隐患,但她对此根本不在意,因此她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开户,希望在开户后该行提供与她业务合作的种种便利,而且她坚持只用拉美国家的护照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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