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暂行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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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
保证保险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缓解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以下简称“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机构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履行投标阶段(至订立合同为止)法定义务的保险。
本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投标人,被保险人为招标人。
投标保证保险由保险机构依据保险合同出具保险保函,保险保函与保证金具备同等效力。
第四条 在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任何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
招标人要求提供投标保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
第五条 投标人可以按项目购买投标保证保险,也可以根据经营情况与保险机构协商后按年度一次性购买。
投标人支付的保险费必须由本单位基本账户支付。
第六条 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保证金缴纳之日至保证金退还之日的时间确定保险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
第七条 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发挥保险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
保险保费由保险机构结合济南实际,本着切实为企业减负原则,按照市场化形式运作。
一般不超过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保证金1%的基准值进行缴纳,同时,保险机构可以参考本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投保人资质等级、无赔款优待费等,实施差异化费率,在总体费率水平上体现保证保险的优势(费率调整系数参考表详见附表1)。
第八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保险保函后,投标人不履行投标阶段法定义务的,由保险机构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保险机构在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时,应当充分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先行履行赔付义务。
第九条 由于投标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予以追偿。
第十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向投标人偿还投标保证保险费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投标人按年度一次性购买投标保证保险的,招标人应参照按项目购买的投标保证保险费偿还。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本市市域内设有服务机构,且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保险机构开展投标保证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并通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http:
//221.214.94.41:
81/xyzj/)”“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将保险机构单位信息、保险合同条款(范本)、保单(范本)、保函(范本)等向社会主动公开。
各保险机构不宜以联合体形式开展投标保证保险业务。
除法律、法规及保险人上市地规则要求外,保险机构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任何涉及投保人及投保项目的信息。
违反该项条款,给投保人及其他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确保各保险机构公平竞争,并积极引导保险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服务系统应与保险机构业务系统直接对接,保障数据准确,提高投标效率。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手段拒绝或限制投标人采用保险保函的,投标人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经调查属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对投标人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险保函的,记入投标人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附件:
1.费率调整系数参考表(表一、表二、表三)
2.投标资料和索赔资料参考清单
3.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保单及投标保险保函(范本)
附件1
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费率调整系数参考表一
信用考核结果
AAA
AA
A
B
调整系数
0.6
0.8
0.9
1.2
说明:
未办理信用评价登记企业参照B类系数
投保人资质等级费率调整系数参考表二
施工资质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分等级
调整系数
0.5
0.6
0.7
1.0
0.6
说明:
施工类以外企业调整系数为0.6
无赔款优待费率系数参考表三
当年业务及历史期满项目赔款情况
调整系数
本日历年度未发生赔款且最近4个及以上满期项目未发生赔款
0.80
本日历年度未发生赔款且最近3个满期项目未发生赔款
0.85
本日历年度未发生赔款且最近2个满期项目未发生赔款
0.90
本日历年度未发生赔款且最近1个满期项目未发生赔款
0.95
新保或其他情形
1.00
说明:
满期项目是指截止当前投保日,保险责任已经终止的历史项目,按
投保时间先后排序。
保险保费=基准值*费率调整各项系数*保险期间(年)(注:
不足6个月的,保险期间按照半年计算,满6个月不足一年的,保险期间按一年计算。
)
附件2
投标资料和索赔资料参考清单
投标资料
索赔资料
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2.招标文件;
3.企业资质证书(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质要求报送);
4.法人身份证明。
1.索赔申请书(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字);
2.保险单正本;
3.投保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4.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判决书等(适用于仲裁或诉讼确定损失的方式);
5.保险事故发生的证明文件。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法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并出具上述资料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书);
6.被保险人信息。
附件3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保单(参考)
保险单号:
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递交了投保单和有关材料,且声明属实,并同意按约定缴纳保险费,本保险人同意按照《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与本保险有关的附加条款、特约条款、批单以及投保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投保人
(投标人)
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被保险人
(招标人)
名称
联系地址
招标项目名称
保险金额
分项名称
保险金额(元)
¥:
¥: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0时起至 年 月 日24时止,共 日历天
缴费期限
于 年 月 日24时前一次交清保险费
绝对免赔率、免赔额
分项名称
免赔率(%)
免赔额(元)
¥:
¥:
特别约定
争议处理
明示告知
偿付能力
告知
保险人名称
签单日期
保险人地址
邮政编码
注:
投标保证保险保单可使用电子保单或纸质保单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投标保险保函(参考)
被保险人:
(招标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接受 (以下称“投保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的投标,并向我方投保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号 )。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保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向被保险人提供投标保证保险。
兹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被保险人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金额大写:
人民币 )的款项。
1、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投保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被保险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内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向被保险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的;
3、投保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
本保险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被保险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本保险人,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本保险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查验保函网址:
保险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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