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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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江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西省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建设矿井建设过程中,应结合实际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矿井正式投产前,应按本细则要求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煤安监行管[2017]5号,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和等级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参与考核定级。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
3.不存在《评分方法》各部分所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
4.建立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矿长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持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第五条煤矿应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的标准为:
一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以上(含,以下同),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正常工作时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0人、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矿井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人。
二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以上,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
三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60分。
二级、三级达标煤矿单班下井人数必须符合《江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三、考核定级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省安监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二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安监局组织考核定级。
对省直管试点县(市)所辖煤矿,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委托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初审。
三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考核定级。
对省直管试点县(市)所辖煤矿,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委托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定级。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检查初审、组织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
1.自评申报。
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满前,煤矿要对照《评分方法》组织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经煤矿所在企业复查(省属煤矿需经省能源集团公司或江西煤业公司复查)后,按照煤矿安全属地监管原则,经属地县级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内容,逐级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煤矿所在地负责初审的部门提出申请。
2.检查初审。
初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依据《评分办法》及时组织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形成初审报告,签署初审意见。
初审合格后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退回煤矿。
检查初审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完成。
3.组织考核。
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组织现场检查,形成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报告,签署考核结果,对申报煤矿进行考核定级。
对考核不合格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书面通知煤矿按下一等级重新申报。
4.公示监督。
对考核合格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本单位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公告认定。
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接到初审部门提交初审报告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等考核定级全过程。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
煤矿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申报。
四、有效期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有效期管理。
一级、二级、三级的有效期均为3年。
第十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的监管。
1.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动态监管,每年制定检查计划,按一定比例组织对达标煤矿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应该涵盖所有评分项目。
省安监局每年抽查率不低于全省达标矿井数10%,对二级达标煤矿在三年内做到全覆盖;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抽查率应不低于所辖达标煤矿数量的30%,对三级达标煤矿在三年内做到全覆盖;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每年对所辖达标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水平的煤矿,应及时以书面决定形式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及时以书面决定形式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2.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煤矿所在地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立即以书面决定形式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
3.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作出降低或撤消煤矿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决定时,应及时将决定及相关情况报送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进行公告确认。
4.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被撤消的煤矿,实施撤消决定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煤矿所在地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限期整改到位。
煤矿整改合格后,应重新提出申请。
煤矿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提请对其实施关闭。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撤消等级的煤矿1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5.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自查,并在等级有效期内每年由隶属的煤矿企业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企业和煤矿一体的由煤矿组织),形成自查报告。
煤矿月度自查报告于次月5日前、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5日前报煤矿所在地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要对辖区内煤矿自查结果进行汇总,结合动态监管情况开展分析,不断改进工作措施;每半年将汇总分析情况书面报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应对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对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分别于7月10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将自查结果汇总情况和工作总结报至省安监局。
6.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每年通报一次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级被降低和撤消的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煤矿的监管。
对三级考核不合格的煤矿,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责令煤矿停产、限期整改。
整改合格后,煤矿应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煤矿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逾期仍达不到三级标准的,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提请对其实施关闭。
第十二条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机制。
对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减少监管执法频次、优先申报安全项目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应在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险投保费率上给予优惠。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奖惩机制,将各岗位、各工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奖罚、绩效挂钩。
五、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试行。
2013年由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颁布的《江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1.()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申报表
2.()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专业评分表
3.()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考核评级审核表
附件1
()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
申
报
表
矿井名称:
上级公司:
所在地区:
省市县(区)
填表日期:
煤矿基本情况
矿井名称(全称)
通讯地址及邮编
从业人员情况
从业人员:
人,其中,本科及以上:
人,大专:
人,
中专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班组长:
人
证照情况
采矿许可证
证号:
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号
有效期:
营业执照
证号
有效期:
设计生产能力
(万吨∕年)
井下作业总人数
核定生产能力
(万吨∕年)
单班最多入井人数
上年度原煤产量
(万吨∕年)
申报前标准化等级
煤层厚度
最大米
煤层倾角
最大度
平均米
平均度
主要灾害类型
瓦斯相对涌出量
米3∕吨
瓦斯绝对涌出量
米3∕分钟
瓦斯等级鉴定
低瓦斯□高瓦斯□突出□
采掘工作面
数量
年产量
通风方式
综采
个
万吨
风井名称
主通风机型号
风量(米3∕分钟)
综放
个
万吨
普采
个
万吨
炮采
个
万吨
合计
个
万吨
炮掘
个
米
综掘
个
米
合计
个
米
合计
主提升机型号
提升能力
(万吨∕年)
副提升机型号
井下人员运输方式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矿长(签字):
煤矿主要指标情况
采掘机械化程度
采煤
%
采煤工效
掘进
%
掘进工效
掘进装载
%
全员工效
“三量”可采期
开拓年,准备月,回采月
回采率
采区
%
采煤工作面
%
劳动组织制度
安全培训
(人员数量
及持证率)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人
%
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及持证率
人
%
全员数量及教育培训率
人
%
瓦斯抽采指标
预抽后
瓦斯含量
m³/t
预抽达标煤量
万吨
预抽后
瓦斯压力
MPa
计划回采煤量
万吨
设备完好率
完好设备台,在籍设备台,设备完好率%。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平均吨煤提取元,本年度提取万元,本年度使用万元。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本年度共排查隐患项,已整改项;
其中,重大隐患:
项,已整改:
项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矿长(签字):
审核情况
煤矿自查结果:
矿长签字:
年月日(盖章)
上级公司意见:
年月日(盖章)
省能源集团公司或江西煤业公司意见:
年月日(盖章)
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盖章)
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盖章)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盖章)
附件2
()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
专
业
评
分
表
矿井名称:
上级公司:
所在地区:
省市县(区)
填表日期: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
顺序
项目
标准分值
考核得分
主要问题
一
工作机制
职责分工
6
制度建设
4
二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年度辨识评估
10
专项辨识评估
30
三
安全风
险管控
管控措施
9
定期检查
16
现场检查
6
公告警示
4
四
保障措施
信息管理
4
教育培训
11
考核得分
检查路线
考核建议
考核人员签字
注: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部分考核最终得分为一~四项之和。
缺项时,按下式计算:
式中:
A—实得分数;B—缺项标准分数;C—检查得分数。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
顺序
项目
标准分值
考核得分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一
工作机制
职责分工
6
1.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是□否□
2.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是□否□
3.未分别配备矿长和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的;是□否□
4.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是□否□
5.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是□否□
6.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是□否□
7.改制煤矿在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的,或者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的。
是□否□
分级管理
4
二
事故隐患排查
基础工作
4
周期范围
21
登记上报
5
三
事故隐患治理
分级治理
17
安全措施
8
四
监督管理
治理督办
7
验收销号
8
公示监督
5
五
保障措施
信息管理
3
改进完善
3
资金保障
3
专项培训
3
考核管理
3
考核得分
检查路线
主要问题
考核建议
考核人员签字
注:
事故隐患排查部分考核最终得分为一~五项之和。
缺项时,按下式计算:
式中:
A—实得分数;B—缺项标准分数;C—检查得分数。
通风部分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表
顺序
项目
标准
分值
考核
得分
项目
得分
检查路线
一
通风系统
系统管理
55
主要问题
风量配置
45
二
局部通风
装备和措施
50
风筒敷设
50
三
通风设施
设施管理
30
密闭
20
风门风窗
30
风桥
20
四
瓦斯管理
鉴定及措施
25
瓦斯检查
35
现场管理
40
五
突出防治
突出管理
75
设备设施
25
六
瓦斯抽采
抽采系统
30
检查与管理
70
七
安全监控
装备设置
55
检测试验
15
监控设备
20
资料管理
10
八
防灭火
防治措施
40
设施设备
45
考核建议
控制指标
10
封闭时限
5
九
粉尘防治
鉴定及措施
10
设备设施
50
防除尘措施
40
十
井下爆破
物品管理
30
爆破管理
70
十一
基础管理
组织保障
10
工作制度
20
资料管理
20
最终得分
考核人员
签字
仪器仪表
20
岗位规范
30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判
定
1.通风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是□否□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是□否□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是□否□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是□否□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是□否□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是□否□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局部通风重大事故隐患:
是□否□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是□否□
3.瓦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是□否□
(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是□否□
4.突出防治重大事故隐患: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是□否□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是□否□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是□否□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是□否□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是□否□
(6)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是□否□
5.瓦斯抽采重大事故隐患: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是□否□
(2)突出矿井未装备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是□否□
(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是□否□
6.安全监控重大事故隐患:
(1)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是□否□
(2)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是□否□
(3)高瓦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是□否□
7.防灭火重大事故隐患: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是□否□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是□否□
(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是□否□
8.井下爆破重大事故隐患: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是□否□
9.基础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没有配备矿总工程师,以及负责通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是□否□
注:
通风部分考核最终得分为一~十一项的最低分。
“局部通风”大项以所检查的各局部通风区域中最低分为该大项得分;“通风设施”大项以所检查的分项的平均分之和为该大项得分;不涉及的大项,如突出防治或者瓦斯抽采等,该大项不考核。
缺项时,按下式计算:
式中:
A—实得分数;B—缺项标准分数;C—检查得分数。
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
顺序
项目
分项目
标准分值
考核
得分
项目
得分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一
地质灾害与测量(J)
规章制度
50
1.煤矿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技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1)未配备地质测量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是□否□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是□否□
2.煤矿防治水重大事故隐患: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是□否□
(2)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是□否□
(3)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是□否□
(4)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是□否□
(5)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是□否□
3.煤矿防治冲击地压重大事故隐患:
(1)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是□否□
(2)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是□否□
(3)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的。
是□否□
组织保障与装备
50
二
地
质
(D)
基础工作
20
基础资料
35
预测预报
10
瓦斯地质
15
资源回收及储量管理
20
三
测
量
(C)
基础工作
40
基本矿图
40
沉陷观测控制
20
四
防治
水(F1)
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45
防治水工程
50
水害预警
5
五
防治冲击地压(F2)
基础管理
10
防冲技术
40
防冲措施
30
防护措施
10
基础资料
10
考核得分
检查路线
主要问题
考核建议
考核人员签字
采煤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
顺序
项目
标准分值
考核得分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A1
A2
…
一
基础管理
监测
3
(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的;是□否□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是□否□
(3)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是□否□
(4)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是□否□
(5)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是□否□
(6)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是□否□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是□否□
(8)图纸作假、隐瞒采煤工作面的;是□否□
(9)未配备分管生产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是□否□
规程措施
5
管理制度
3
支护材料
2
采煤机械化
2
二
岗位规范
专业技能
2
规范作业
3
三
质量
与安全
顶板管理
28
安全出口与端头支护
11
安全设施
11
四
机电设备
设备选型
6
设备管理
14
五
文明生产
面外环境
7
面内环境
3
Ai工作面得分
检查路线
最终考核得分
主要问题
考核建议
考核人员签字
掘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
顺序
项目
标准分值
考核得分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A1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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