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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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办法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办法
(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设计与施工等企业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已取得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设计与施工等资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以下简称“企业考核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为依据,从资质条件、经营水平、市场行为、社会责任等方面,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应用于企业准入清出以及建设工程管理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企业考核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信息平台,并负责由省、部核准资质企业的考核评价,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企业考核评价有关情况。
省直有关部门(企业)负责本部门(企业)所属企业考核评价的初审,同时将本部门掌握的涉及有关企业在考核期内的良好信息和行为、不良信息和行为情况书面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部核准资质企业考核评价的初审,同时按照资质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的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论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信息平台。
第四条考核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监管信息记录和考核评价,维护建设工程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是管理、评价全省建设工程企业的信息平台,实现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的公开和互联互通。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考核评价内容分为必备条件、综合评分和附加项三部分。
第七条必备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有效期内;
(二)资质证书及动态考核记录在有效期内;
(三)技术负责人职称或执业资格、任职经历等符合资质标准相关要求;
(四)注册执业人员满足要求;
(五)无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必备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进入综合评分阶段。
第八条综合评分实行计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其中从业条件40分,经营管理45分,主体行为15分。
另设附加项20分,根据企业的科技创新、业务拓展、评优获奖、违法处罚等情况分别予以加分和减分。
四项内容合计得分为最终考核评价得分。
(一)从业条件(40分)
1.企业净资产情况。
2.从业人员的种类、数量及构成情况。
3.工程技术装备与管理水平情况。
(二)经营管理(45分)
1.主要经营指标等统计数据上报情况。
2.生产经营情况。
3.响应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情况。
4.初审部门对企业考核初评情况。
(三)主体行为(15分)
1.招投标行为情况。
2.工程建设实施行为情况。
3.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四)附加项
1.科技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2.参与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情况。
3.省(境)外业务拓展情况。
4.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和优良工程情况。
5.受到奖励、表彰和通报处罚情况。
第九条企业考核评价信息通过企业填报、主管部门确认、监管机构录入等方式生成。
第十条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自行录入,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生成。
监管信息和奖惩信息按照“谁监管、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录入。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考核评价工作在每年上半年进行,分为信息填报、初评、实地核查、意见公示、结论形成、结论发布6个环节。
第十二条信息填报。
企业按照考核评价要求,对考核期内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填报和确认,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将有关材料原件报初审部门核对。
第十三条初评。
初审部门审查企业填报信息,按照管理权限录入监管信息,对由本部门负责初审的企业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实地核查。
考核评价部门审查企业考核信息,对被考核企业的资质、办公条件、管理制度、业绩项目等情况可进行实地核查,将核查意见录入评价系统。
第十五条意见公示。
考核评价部门按照评分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对有关问题进行申述说明。
第十六条结论形成。
评价系统结合企业基本信息、监管信息、实地核查信息和申述说明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形成考核评价结论。
第十七条结论发布。
考核评价部门对系统生成的考核评价结论进行核实和确认,以文件形式发布,在资质证书上加注考核结论。
第十八条企业因拖欠工程款等原因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企业原考核结论有效期立即终止,考核评价部门应视情况对企业重新核定考核评价结论。
第四章考核结论形成和运用
第十九条凡必备条件考核未通过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必备条件通过的,按照得分确定考核评价结论。
得分10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有效期为3年。
得分80分(含)~100分的为合格,有效期为2年。
得分60分(含)~80分的为基本合格,有效期为1年。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与之相对应的诚信评价结论分别为AAA级、A级、B级、C级。
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考核权限对企业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结论应在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论为优秀的企业,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在评先评优活动中应予以优先选择。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企业,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期间不得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企业应在停业整顿期满前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仍不合格的,主管部门应依据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处罚,或向上级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鼓励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使用已发布的企业资质动态考核评价结论。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可将诚信评价结论作为选择承包商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限对企业实施考核评价或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由此造成投诉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考核评价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评分表
附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
诚信评价评分表
企业综合信息
企业名称
经济
性质
资质
类别和等级
资质批准
时间
证书
有效期
企业上次
考核结论
考核结论
有效期
初审意见
属地
必备条件
分项内容
结论
备注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
□否
必备条件中任意一项结论为“否”的,不进入评分阶段,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资质证书、动态考核结论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
□否
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注册执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是否存在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法违规行为。
□是
□否
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是
□否
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是
□否
综合评分
考核
内容
分值
分项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从
业
条
件
40分
净资产
2分
满足标准要求得2分,不满足要求得0分。
技术
负责人
5分
职称(或执业资格)、任职经历和业绩符合要求得基准分3分。
此项得分以5
分为限
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或其它工程序列注册执业资格加2分。
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或其它工程序列注册执业资格加1分。
注册
建造师
8分
符合标准要求得基准分5分。
此项得分以8
分为限
每增加1名一级建造师加0.3分。
每增加1名二级建造师加0.2分。
有职称
人员
8分
总数及中、高级有职称人员满足标准要求,得基准分5分,达到标准人数的80%(含)得4分,达到标准人数的60%(含)得3分,60%以下得0分。
此项得分以8
分为限
高级、中级有职称人员每增加1人分别加0.2分、0.1分。
现场
管理人员
7分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总数满足标准要求,现场管理人员种类齐全,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得基准分5分,达到标准人数的80%(含)得4分,达到标准人数的60%(含)得3分,60%以下得0分。
此项得分以7
分为限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增加1人加0.1分。
技术工人5分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得基准分3分,达到标准人数的60%(含)得2分,60%以下得0分。
此项得分以5
分为限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每增加1人加0.1分。
施工机械和检测
设备2分
具有与承担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得2分,不齐备得0分。
管理制度3分
质量、安全、技术、合同、财务、人力资源、设施设备、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并实现规范化管理得3分。
每缺一项制度减0.5分,未提供有关制度资料得0分。
此项减分以3
分为限
经
营
管
理
45分
统计报表12分
按时上报统计数据,数据准确齐备得12分。
由主管部门认定以12分为限
本年度未按时上报一次减1分。
本年度错报数据一次减1分。
建筑业
产值
20分
完成相应级别产值要求,得基准分10分。
未完成相应级别产值要求,得0分。
其中总承包一级≧万元,二级≧万元,三级≧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万元,二级≧万元,三级≧万元;施工劳务≧万元。
以企业上报数据为准
此项得分以20分为限
完成产值每超过相应级别产值的10%,加0.5分。
生产经营5分
代表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齐备,得5分。
未提供代表工程业绩证明材料,视企业处于歇业状态得0分。
以业绩归档资料、竣
工项目资料为准,此
项得分以10分为限
完成资质升级,每项加1分。
响应主管部门号召3分
响应并积极执行主管部门政策、意见等要求,参加有关活动,得3分。
以主管部门日常记录为准
不响应主管部门政策、意见、活动,每次减2分。
初审
评价
5分
初审考核结论为优秀得5分,合格得3分,基本合格得1分,不合格得0分。
以初审部门意见为准
主体行为
15分
招投标
行为
3分
基准分为3分。
承担未经招标工程建设的,每次减2分。
以监管部门资质动态监管实地核查记录为准减分不封顶
工程建设实施行为
10分
基准分为10分。
有转让、借用或出借资质等行为,每次减2分。
综合评分
考核
内容
分值
分项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主
体
行
为
15分
工程
建设
实施
行为
10分
有超资质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每次减2分。
以监管部门记录为准
减分不封顶
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每次减2分。
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先开工后补办施工许可证,每次减2分。
合同签订时间晚于开工时间,每次减2分。
企业人员存在人证分离的行为,每次减2分。
有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每次减2分。
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并负有责任,每次减5分。
其它
违法
违规
行为
2分
基准分为2分。
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次减2分。
附加项
奖
励
项
科技
创新
参编国家级或省级标准、规范、工法,每一项分别加4分、2分。
奖励项累计得分以20分为限
取得国家级、省级专利技术,每一项分别加4分、2分。
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分别加4分、2分、1分。
信息化建设
管理实现信息化,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等的网络化管理加2分。
重点
工程
参与省、市级重点工程建设,且在建设过程中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每一项分别加2分、1分。
省外
业绩
承揽境外项目、省外项目,且在建设过程中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每一项分别加2分、1分。
综合评分
考核
内容
分值
分项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附
加
项
奖
励
项
建筑施工
安全标准化
获得部、省、市级标化工地的,每一项分别加4分、2分、1分;建筑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为“优良”的,每一项加1分;获得国家、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一项加4分、2分。
奖励项累计得分以20分为限
优良
工程
获得部、省、市级优良工程的,每一项分别加4分、2分、1分。
其它
奖励项
获得部、省、市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认定、表彰的,每次分别加4
(2)分、2
(1)分、1(0.5)分。
处罚项
处罚通报
受到通报、罚款、记不良行为及其它处罚的,每次减10分。
以监管部门记录为准
减分不封顶
注:
一个事项无论加分或减分只记录一次,取计分最高值,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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