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的前沿理论与司法实务word精品文档25页.docx
- 文档编号:12835741
- 上传时间:2023-06-08
- 格式:DOCX
- 页数:46
- 大小:48.27KB
侵犯财产罪的前沿理论与司法实务word精品文档25页.docx
《侵犯财产罪的前沿理论与司法实务word精品文档25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侵犯财产罪的前沿理论与司法实务word精品文档25页.docx(4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侵犯财产罪的前沿理论与司法实务word精品文档25页
侵犯财产罪的前沿理论与司法实务
观察内容的选择,我本着先静后动,由近及远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的先安排与幼儿生活接近的,能理解的观察内容。
随机观察也是不可少的,是相当有趣的,如蜻蜓、蚯蚓、毛毛虫等,孩子一边观察,一边提问,兴趣很浓。
我提供的观察对象,注意形象逼真,色彩鲜明,大小适中,引导幼儿多角度多层面地进行观察,保证每个幼儿看得到,看得清。
看得清才能说得正确。
在观察过程中指导。
我注意帮助幼儿学习正确的观察方法,即按顺序观察和抓住事物的不同特征重点观察,观察与说话相结合,在观察中积累词汇,理解词汇,如一次我抓住时机,引导幼儿观察雷雨,雷雨前天空急剧变化,乌云密布,我问幼儿乌云是什么样子的,有的孩子说:
乌云像大海的波浪。
有的孩子说“乌云跑得飞快。
”我加以肯定说“这是乌云滚滚。
”当幼儿看到闪电时,我告诉他“这叫电光闪闪。
”接着幼儿听到雷声惊叫起来,我抓住时机说:
“这就是雷声隆隆。
”一会儿下起了大雨,我问:
“雨下得怎样?
”幼儿说大极了,我就舀一盆水往下一倒,作比较观察,让幼儿掌握“倾盆大雨”这个词。
雨后,我又带幼儿观察晴朗的天空,朗诵自编的一首儿歌:
“蓝天高,白云飘,鸟儿飞,树儿摇,太阳公公咪咪笑。
”这样抓住特征见景生情,幼儿不仅印象深刻,对雷雨前后气象变化的词语学得快,记得牢,而且会应用。
我还在观察的基础上,引导幼儿联想,让他们与以往学的词语、生活经验联系起来,在发展想象力中发展语言。
如啄木鸟的嘴是长长的,尖尖的,硬硬的,像医生用的手术刀―样,给大树开刀治病。
通过联想,幼儿能够生动形象地描述观察对象。
(贵州大学法学院刘爱军)
“教书先生”恐怕是市井百姓最为熟悉的一种称呼,从最初的门馆、私塾到晚清的学堂,“教书先生”那一行当怎么说也算是让国人景仰甚或敬畏的一种社会职业。
只是更早的“先生”概念并非源于教书,最初出现的“先生”一词也并非有传授知识那般的含义。
《孟子》中的“先生何为出此言也?
”;《论语》中的“有酒食,先生馔”;《国策》中的“先生坐,何至于此?
”等等,均指“先生”为父兄或有学问、有德行的长辈。
其实《国策》中本身就有“先生长者,有德之称”的说法。
可见“先生”之原意非真正的“教师”之意,倒是与当今“先生”的称呼更接近。
看来,“先生”之本源含义在于礼貌和尊称,并非具学问者的专称。
称“老师”为“先生”的记载,首见于《礼记?
曲礼》,有“从于先生,不越礼而与人言”,其中之“先生”意为“年长、资深之传授知识者”,与教师、老师之意基本一致。
第一讲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单靠“死”记还不行,还得“活”用,姑且称之为“先死后活”吧。
让学生把一周看到或听到的新鲜事记下来,摒弃那些假话套话空话,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篇幅可长可短,并要求运用积累的成语、名言警句等,定期检查点评,选择优秀篇目在班里朗读或展出。
这样,即巩固了所学的材料,又锻炼了学生的写作能力,同时还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等等,达到“一石多鸟”的效果。
一、财产犯的法益
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包括违禁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1.甲盗窃乙的电脑,甲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
2.甲将电脑质押给乙或者借给乙使用,或者将自己的金项链交给邮局托运,或者甲骑摩托车因为违章,交警扣押其摩托车,甲在晚上私自将电脑、金项链、摩托车拿走的,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
3.甲的摩托车被乙盗走,甲将其拿走的,或者甲为实现其合法债权的,不成立财产犯罪(第三者丙从乙处非法获取该财物的,成立相应的财产犯罪)。
【注意】
(1)如果拿走的方式成立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取回财物或者实现债权的,成立非法拘禁罪;采取暴力方式取回财物,并导致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2)甲的电脑被乙盗走,甲发现后立即追赶,使用强力夺回财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事后发现乙正要毁坏该电脑,甲采取合法手段难以挽回损失,使用强力夺取财物的,属于自救行为。
4.甲盗窃乙占有的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的,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不计算金额,而计算数量和情节量刑。
二、财产犯罪的结构及其界线
(一)侵犯财产罪分为三大类:
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与不履行债务的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毁弃罪与取得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侵犯财产时是否具有利用该财产的意思:
不具有利用的意思,成立毁坏型犯罪;具有利用的意思,同时具有排除权利人占的意思,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不成立犯罪。
换言之,行为人侵犯财产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成立毁坏型犯罪或者无罪。
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
(1)、排除意思的主要机能是,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
案例1:
甲盗用他人汽车,到达目的地后将其抛弃的,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
案例2:
世界杯期间,甲将乙为了观看足球比赛而买的的电视机(价值1万元)窃取以便自己观看,世界杯结束以后归还的,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
案例3:
为了伪装退货、取得商品对价,而从超市拿出商品的,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
案例4:
骗取他人手机,以便短时间内让被害人用金钱赎回的,具有排除意思,成立诈骗罪。
(2)、利用意思的机能在于使盗窃、诈骗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
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案例1:
甲男基于某种癖好窃取女式内衣以便收藏的,具有利用意思,成立盗窃罪。
案例2:
甲为了燃柒取暖而窃取他人家具的,具有利用意思,成立盗窃罪。
案例3:
甲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意思窃取他人财物,并不加以毁坏,而是积极加以利用的,具有利用意思,成立侵占罪。
案例4:
骗取他人钢材后作为废品卖给废品回收公司的,具有利用意思,成立诈骗罪。
【注意】
(1)、甲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意思窃取他人财物,单纯予以放置的,没有利用意思,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2)、甲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意思窃取他人财物后,将该财物放置在他人容易发现的场所,并不加以利用的,不成立犯罪。
(3)、甲杀人后为避免公安机关识别被害人身份,将被害人钱包等物丢弃的,没有利用意思。
【注意】:
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里的“第三者”,要求与行为人有一定关系,而非任何第三者。
案例:
甲在超市将商品扔出窗外,让过路的路人捡走的,不成立盗窃罪,只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罪)。
1.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他人财物,存在三种占有状况。
(1)他人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要想非法取得这种财物,必须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这种情形中“取得”就是“转移占有”的意思)。
转移占有的行为方式不同,成立的具体罪名也不同。
(2)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物。
行为人要想取得这种财物,不需要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因为行为人已经合法占有该财物),而是实施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这种情形中的“取得”是“变占有为所有”的意思)。
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的,成立侵占罪(普通侵占)。
(3)脱离他人占有但他人所有的财物,即遗忘物和埋藏物。
对于这种财物,行为人单纯建立占有关系(例如捡拾遗忘物)并不成立犯罪,但行为人随后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则侵犯了被害人财产,可以成立犯罪(这种情形的“取得”是“变占有为所有”的意思)。
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的,成立侵占罪(脱离占有物侵占)。
2.行为人侵犯他人财物时,财物属于他人占有还是属于行为人自己占有,成为区分转移占有型犯罪与不转移占有型犯罪的关键区别。
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刑法上的占有是指的“人”的占有,不包括单位占有,也不包括机器占有;刑法上的占有重在事实上的支配,占有意思往往只是对认定是否占有起补充作用(事实上难以认定权利人控制或者支配财物,但权利人具有强烈的占有意思的情形,也属于权利人占有)。
案例:
甲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公用道路上后,一直在阳台上看守着钱包的,甲仍然占有该钱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占有情形(占有的有无和归属的判断):
(1)、他人身体或者身体部位现实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直接控制的财物。
但如果只是他人占有的辅助者,则不占有该财物。
案例1:
同行的秘书、助理替上司提着的公文包,属于上司占有。
案例2:
在车站、码头、材料批发市场等地替他人搬运行李、货物至站外、车上的,行李、货物属于权利人占有。
(2)、没有现实地握有,但处于他人事实支配和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1:
他人住宅内、车内、信箱内、锁具、工具箱内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2:
住在宾馆的行为人穿着的宾馆提供的睡衣,顾客试穿在身上的商店里的衣服,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3)、推知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
案例1:
他人门前停放的没有上锁的自行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2:
他人停在路边的汽车(不管是否已经锁门),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3:
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4:
他人果园里的果实、他人鱼塘的水产品、农民地里的农作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5:
房主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但约定乙不得转移、使用的衣柜里的财物,属于房主甲占有。
案例6:
大学生在食堂购买饭菜或者在图书馆、自修室等场所为了自习,用以占座的自己的书包、电脑、钱包或其他财物,属于大学生占有。
案例7:
发生海难,货主或者运输者即使离开,但沉船或者船上的货物仍然属于货主或者运输者占有。
案例8:
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的发生(特殊的自然事件)不改变原来的占有关系。
但水灾将财物冲入河中,这些漂流物则属于脱离占有的财物(遗忘物)。
案例9:
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10;故意隐藏在野外并知道其所在位置的财物(权利人知道他人难以发现的特定场所的财物),由埋藏者占有。
(4)、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范围的财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
在餐馆、商场、路边、广场、酒店大堂、银行大厅、公交车、火车、地铁、车站机场等公共场合落下物品,权利人短暂离开或者遗忘,仍然属于权利人占有。
如果权利人已经离开一段时间,属于脱离占有的财物(遗忘物)。
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
只有一定的管理者才能进入的场所中遗置的财物,管理者占有。
但是公共汽车、大型客轮、火车中货架上遗留的财物,丧失了占有,属于遗忘物。
案例1:
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
案例2:
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属于旅馆管理者占有。
案例3:
甲遗忘在乙家或者乙车上的财物,属于乙占有。
案例4:
乘客遗忘在小型出租车内的财物,如果乘客已经离开,则该财物转归出租车司机占有(如果乘客刚下车,则仍然属于乘客占有)。
【注意】:
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无论财物放在哪里,都属于所有人、占有人占有,而不属于场所的管理者占有。
案例1:
乘坐飞机的乘客随身行李,无论放在飞机的哪个位置,都属于乘客占有。
案例2:
甲到乙家作客,甲的包裹或者财物,总是属于甲占有,而不属于乙占有。
(6)、死者不能占有财物。
案例1:
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案例2:
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或者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的,根据该财物能否评价为他人占有,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
(7)、对于存款,存款债权本身属于存款人占有,但存款债权指向的现金本身属于银行管理者占有。
案例1:
甲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将乙存款债权中的金钱转移至自己的存折上的,由于存款债权属于乙占有,所以甲成立盗窃罪。
案例2:
乙由于操作失误,将自己的存款打入甲的储蓄卡,甲利用其储蓄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将该款项取出的,由于现金本身属于银行管理者占有,所以甲成立盗窃罪。
案例3:
乙欠甲1万元,乙为了还款,将自己10万元的储蓄卡交给甲(乙没有现金),让乙自己取1万元,但甲却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10万元据为己有。
由于现金属于银行管理者占有,甲对9万元成立盗窃罪。
如果甲在银行柜台或者商场刷卡消费了另外9万元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8)、当存在上下主从关系的时候,财物属于上位者占有,其他人最多不过是占有的辅助者。
对一些特殊情形,即使承认共同占有,但其中一方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也成立盗窃罪。
案例1:
将与他人共同经营的果园的水果偷摘卖掉的,侵犯他人的占有,成立盗窃罪。
案例2;单位会计和司机出去收账,收到的现金属于会计占有,而非司机占有。
即使会计下车吃饭或者上洗手间,放在车里的现金也是属于会计占有。
如果司机驾车逃跑,将现金据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
(9)、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
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如果不能认定其占有内容物的,成立侵占罪;如果能够认定已经不法占有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
淡然,如果直接取出其中的内容物并非法占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
(三)转移占有的犯罪分为完全违背对方的意志取得财物的犯罪(抢劫、抢夺、盗窃)与基于对方瑕疵的意思取得财产的犯罪(诈骗、敲诈勒索)。
1.完全违背对方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犯罪有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
(1)、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手段行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2)、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3)、除此之外其他完全违背对方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即采取平和的方式转移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2.基于对方瑕疵的意思取得财产的犯罪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1)、实施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的欺骗行为骗取他人财产的,成立诈骗罪。
(2)、实施使他人陷入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恐吓行为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3)、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的情形。
第二讲财产犯罪的具体争议及适用
一、抢劫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益:
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
(一)行为结构: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1.手段行为:
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
(1)暴力方法
暴力内容:
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
暴力对象:
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具体包括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行为人劫取财物的人(包括财物的辅助占有者或者协助占有,管理财物的人、财物占有者的家人、有一定看管能力的儿童)。
暴力程度:
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2)胁迫方法
胁迫方式:
语言或者动作、手势。
胁迫内容:
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以及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毁坏财物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不成立抢劫罪,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案例1:
甲在乙家安放了定时炸弹,威胁乙“如果两天内不给1万元,将引爆定时炸弹”,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案例2:
甲将啤酒瓶藏在怀里,对着银行工作人员说“给钱,不然引爆手榴弹”,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3)其他方法
其他方法:
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
第一、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
第二、将具有反抗能力和意思的人反锁在房间,将其他房间的财物拿走的,成立抢劫罪。
【注意】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绝对不成立抢劫罪。
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2.目的行为:
强取财物,即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1)行为人自己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
(2)迫使被害人交付(处分)财物;
(3)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乘被害人没有注意财物时取走其财物;
(4)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取走该财物。
3.因果关系:
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只要能够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就应认定为抢劫(既遂),不限于“当场”取得财物。
例如,明知被害人当时身无分文,但使用严重暴力,压制其反抗,迫使对方次日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视对方次日是否交付成立抢劫既遂与未遂)。
(2)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即使当场取得财物,也不能认定为强取财物。
例如,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虽然足以抑制反抗,但实际上没有抑制对方的反抗,对方基于怜悯心而交付财物的,只成立抢劫未遂。
再如,甲以抢劫故意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逃跑时失落财物,甲在追赶时拾得该财物的,不属于强取财物,认定为抢劫未遂与侵占罪。
又如,为取得财物殴打被害人,趁被害人外出就医而取走财物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
【特别提示】抢劫罪的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
例如:
(1)债务人甲杀害没有继承人的债权人乙,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竞合)。
(2)甲乘坐出租车后对出租车司机使用暴力,迫使司机放弃车费的,成立抢劫罪。
(二)责任要件:
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为索取到期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人住宅罪等。
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根据财物是否属于他人占有,分别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
例如,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妇女昏迷后发现了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管强奸行为是否既遂,均应认定为强奸罪与盗窃罪。
3.行为人出于其他故意,于正在实施暴力、胁迫的过程中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4.刑法第289条的规定,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的,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对首要分子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注意】:
该条款属于法律拟制。
(1)、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首要分子也成立抢劫罪。
(2)、“抢走公私财物”的情形,不包括抢劫公私财物(如果抢劫公私财物,直接按照抢劫罪的条文认定为抢劫罪),仅限于抢夺公私财物;当然,这种情形也只有首要分子才能被认定为抢劫罪。
(三)事后抢劫:
准抢劫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成立条件
(l)前提条件:
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第一,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具有获取数额较大财物的危险性一一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形不需要这种危险性一一但不包括预备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实际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在共犯中不管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
第二,这里的“盗窃、诈骗、抢夺罪”仅限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第266条的诈骗罪、第267条的抢夺罪,但特殊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事实仍然符合这里“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犯罪构成,甚至一般的抢劫行为也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第三,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司法解释认为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的行为主体,如果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2)客观条件: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第一、“当场”: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第二、“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等同于普通抢劫的“暴力”“胁迫”手段。
暴力、威胁的对象:
没有特别限定,通常表现为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暴力、威胁的程度:
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
但如果只是为了单纯的逃跑实施暴力,没有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例如,盗窃后被人发现,行为人为了逃跑,将手中的报纸朝后扔去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3)主观条件: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
2.事后抢劫的共犯
(l)甲与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或者乙教唆甲盗窃,或者乙事先为甲的盗窃行为提供了帮助的情形:
①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对此并不知情。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为事后抢劫,乙为盗窃罪。
②乙在甲盗窃之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甲对此并不知情。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对乙应当认定为事后抢劫,对甲仅以盗窃罪论处。
③甲乙共同盗窃,甲对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在现场而没任何表示的。
甲为事后抢劫,乙为盗窃罪。
(2)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既遂),知道真相的乙参与进来实施犯罪的情形:
①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与甲共同当场对他人实施暴力。
乙属于承继的共犯,与甲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②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教唆甲对他人实施暴力,甲进而实施暴力的,或者甲为了逃避抓捕,唆使乙对他人实施暴力,乙进而实施暴力的。
甲乙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③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而对抓捕者实施暴力,但甲对此并不知情。
甲不可能成立事后抢劫;而乙没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侵犯 财产 前沿 理论 司法 实务 word 精品 文档 25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