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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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生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遵义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职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招生就业办负责本校中职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凡完成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力的应、往届毕业生或社会青年,持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均可就读******************。
******************免试录取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力的应、往届毕业生或社会青年,也可从参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
第五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相关证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须由学校组织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
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于下学年开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健康复查仍未痊愈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取得学籍后,招生就业办应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将新生基本信息提交注册,同时上报纸质材料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新生每年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进行入学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到学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学校招生就业办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包括:
(一)基本信息(遵义市******************学生登记表、遵义市******************学生学籍卡、体检表、学生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三)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四)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五)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六)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七)毕业生顶岗实习信息。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十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和操行成绩两个方面。
学业成绩方面,按照培养目标、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计划规定,对学生掌握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操行成绩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业成绩由招生就业办组织考核,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方式进行记分评定。
考试科目成绩按百分制计分,人文基础科目由平时成绩(占40%)和期末考试成绩(占60%)两部分组成;专业科目由理论考试(占30%)和技能实操(70%)两部分组成。
考查科目成绩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查科目成绩的评定按课程特点,依据平时作业、平时测验、课堂提问、学习讨论、出勤、实习、实作等方式评定,考查科目教师考查前要向招生就业办提交考查方案。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学分制评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学生操行成绩由学生科制定操行成绩评定有关制度并组织考核,操行成绩评定按制度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十四条其他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我校的学生学业成绩和学分,我校予以承认,但必须以转出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
第十五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十六条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成绩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补考时间在每期开学报到后的第一周内,参加顶岗实习学生的补考在离校前举行,最后一次补考在毕业前举行。
学生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事先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对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学校批准,可减少体育考核项目或免考。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成绩考核监督机制,严肃成绩考核纪律。
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十九条学校招生就业办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拟定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的计划。
学校招就办具体组织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工作并拟定开展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由企业和学校住企业带队教师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实习鉴定结果由招就办审核后交学生科。
学生科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及实习鉴定结果等信息载入学籍档案。
第五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二十一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专业、转学(转入和转出)、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及注销等。
第二十二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
对信息变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资料,招生就业办修改后及时提交县、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招生就业办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的学籍变动和信息变更,招生就业办应及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学生学籍异动申请或学籍变更申请,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校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予以审核通过。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根据人才需求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二)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个人意愿或其他特殊情况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可以接收从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并承认其已修相同课程的学习成绩或学分。
普通高中学生转入******************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在******************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受纪律处分未撤销的,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先由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遵义市******************学生转学审批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分管教学校长审批;
(二)学生在本省区域内转学,经学校校长批准及转入学校同意后即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转学,经学校校长批准和转入学校同意后方可转学,并报县、市、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七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6年。
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劝其休学:
(一)因病或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完成学业者;
(二)申请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三)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时间合并计算);
(四)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可予以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第三十三条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过程中申请休学,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一)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二)学生须年满十六周岁,入学一年后,方可申请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
(三)学生离校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过程中,应定期向学校提交用人单位对其各方面的综合鉴定。
第三十四条学生离校参加社会创业和就业实践活动或因病、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家庭变故等原因休学,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共同申请,因病休学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因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变故休学须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与学校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休学期间的管理作出明确约定。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后续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学校招生就业办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二)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或休学时间累计超过三年者;
(三)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四)在校累计时间(含休学)已超过在校最长年限者;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者;
(六)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
(七)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超过三年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七条办理退学手续时,由学校学校招生就业办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十条学校学生科制定表彰制度,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学校学生科参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奖励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级奖励的具体细则。
表彰和奖励可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表彰和奖励材料应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一条学校学生科制定有关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违反校纪校规,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者。
第四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法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尊重和维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
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改正。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处理结论告知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六条对受处分(开除学籍除外)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学生提出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评议,报学生科审查,经学校审批,可解除对其处分。
解除处分后,应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四十七条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八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
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者的一般为3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者的一般为1年。
第四十九条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一)思想品德评价合格(以学生科考核为准);
(二)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以招生就业办学业成绩考核为准);
(三)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根据实习鉴定结果确定)。
第五十条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五十一条******************颁发的毕业证书,采用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五十二条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辅修第二专业课程或提前选修后续课程,在申报辅修之时学校要及时将辅修第二专业学生名单上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辅修第二专业达到要求的,学校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通过两次补考仍有不及格,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二年内可以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合格者方能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十章毕业证书验印及颁发
第五十四条******************毕业证书由遵义市教育局负责审核验印,学校颁发。
第五十五条毕业证书验印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市级或县(市、区)级招生部门签章的招生录取名册;
(二)经市教育局或县(市、区)教育局计划部门审核的招生计划;
(三)毕业证书验印名册;
(四)学生学籍卡;
(五)学校打印的毕业证书,证书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2、毕业学生小二寸蓝底彩色免冠照;3、毕业结论、专业、学制;4、学校名称及印章(含钢印),校长签章;5、发证日期(春季毕业按1月10日填写,夏季毕业按7月1日填写)及证书编号(学生电子注册学籍号)。
第五十六条毕业证书验印花名册和毕业证书的内容,办理人员和班主任必须反复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第五十七条毕业证书验印时间分为每年春季和夏季两次。
春季毕业的安排在1月,夏季毕业的安排在6月。
第五十八条漏报、错报毕业证书信息的,由学校专题行文并附招生录取名册和学籍卡报市教育局审核更正。
第五十九条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可补办毕业证明书。
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需补办者,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招生就业办在每年办理毕业证书验印时一并交市教育局审核补办。
补办毕业证明书时,学校必须专题行文并附学生书面申请、招生录取名册和学籍卡。
第六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缓发毕业证书:
1、毕业前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未撤销纪律处分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待上述处分分别满3个月、6个月、1年后,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凭所在工作单位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方可到校领取毕业证书;
2、无故未参加顶岗实习、工学交替或实习鉴定未合格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待补满顶岗实习、工学交替时间或参加实习鉴定合格后(凭用工单位证明),方可到校领取毕业证书;
3、学业成绩或操行成绩未及格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待补考合格或操行合格(以单位或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后,方可到校领取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毕业前受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的学生不办理毕业证书,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毕业证书的领取:
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到学校行政办公室领取毕业证书;其他人代领,代领人必须凭户口本和代领人身份证领取。
第十一章学籍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由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招生就业办必须按照春、秋学籍注册限定时间,在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上报学生注册信息,并随时做好学生信息变更、异动及学生毕业等信息维护,配合做好资助和免学费工作。
第六十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全国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学籍号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
每位学生的学籍号共十六位。
第一、二、三位表示市级代码,第四、五、六位表示各学校所属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代码,第七、八、九、十位表示学校代码,第十一、十二位表示入学级别代码(入学年份),最后四位表示学生序号(四位流水号)。
第六十五条招生就业办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
《遵义市******************新生学籍注册花名册》、《学生学籍卡》、《遵义市******************学生登记表》和《遵义市******************学生档案袋》,按市教育局提供的样表由学校自行印制,且编号必须统一,即学生的学籍卡号、档案袋编号、毕业证书编号都必须与学生电子注册学籍号一致。
凡转学、退学、开除的学生,必须注销其学籍编号,注销后的编号应保留,但不再启用。
学生登记表、体检表、奖励与处分材料、学生学籍卡、转学、休学、复学等证明材料均属学籍档案材料,招生就业办每学期应整理并及时装入学生个人档案袋。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报桐梓县教科局和遵义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201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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