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用户手册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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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用户手册企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用户手册(企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律法规(摘录)
目录
1.引言..................................................3
1.1.编写目的......................................3
2.系统概述................................................3
2.1.项目建设背景..................................3
3.操作说明................................................3
3.1.首次使用......................................3
3.2.用户注册......................................3
3.3.首页..........................................4
3.4.基础信息......................................6
3.5.自查自报......................................7
3.6.隐患管理......................................8
3.7.统计分析......................................8
3.8.用户管理......................................9
4.相关法律法规.....................................11
1.引言
1.1.编写目的
本文档的编写目的旨在对上海市嘉定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各项功能、流程进行介绍,使相关用户能对系统有全面的了解,并在本手册的指引下可独立完成各项系统操作。
2.系统概述
2.1.项目建设背景
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创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减少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和《上海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第二十五条“本市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的要求新建“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3.操作说明
3.1.首次使用
首次使用,访问地址
3.2.用户注册
用户首次使用本系统先选择用户注册操作,点击登录页面的注册按钮以后,页面跳转至注册页面:
审核通过以后系统会以短信方式通知注册企业。
3.3.首页
企业用户通过登录入口进入本系统后,首先进入系统首页,如下
4.2.1我要填报
企业隐患上报
1、企业根据上报隐患的类别添加隐患
2、填写隐患详细信息提交
3、一级隐患填报内容
4.2.2零隐患上报
当月至月底未排查出隐患,点击“零隐患上报”;当月如已上报隐患,不能零隐患上报
4.2.3工作提醒
行业集团勾选包含子公司,则包含子公司当月隐患上报数据;不勾选包含本集团(公司)
3.4.基础信息
主要包含企业基础信息、安全生产基础信息、隐患规章制度信息
用户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为企业与其他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必要参数,不能缺失或者填写有误;子公司有独立用户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填写自有信息,否则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与上级公司相同。
3.5.自查自报
系统根据公司行业类别、主要风险为企业创建隐患标准,企业隐患自查自报可以根据隐患大类、小类、隐患标准上报。
1、隐患数目默认显示本月及本年度累计上报隐患条数。
2、点击添加操作弹出隐患录入页面,如下
1、隐患分为一级隐患、二级隐患、三级隐患。
2、不同级别的隐患必须按照页面所显示的数据内容全部填写完整。
3、隐患导入,通过下载指定模板导入隐患。
3.6.隐患管理
用户对已上报隐患信息进行查询、修改、删除,添加新隐患;如下
3.7.统计分析
1、图表展示
2、表格展示
1、隐患上报情况显示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每年每月的上报情况;
2、隐患汇总显示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每年每月的上报隐患数;
3、点击月份查看当月隐患预警情况;
3.8.用户管理
1、对本用户密码的修改、对子公司账户的分配。
2、通过列表查看已经分配的子车间或子公司账户信息
3、查看自己的下级企业,可对下级企业执行删除操作
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条款引用自《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16令)和《上海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府令第91号)
相关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总局16令第8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市府令第91号第9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部门(车间)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范围,并予以落实。
3.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市府令第91号第11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防(监)控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危险状态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劳动纪律、实施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报告直接负责人并及时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市府令第91号第12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范的建立落实情况;
(2)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3)设施、设备、装置、工具的状况和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4)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5)重
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6)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身体、精神状况;(7)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
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情况。
5.事故隐患处理(市府令第91号第14条)
(1)对三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2)对一级、二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明确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时间节点、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落实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隐患。
(3)对确定为一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的现状,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
6.信息档案(市府令第91号第1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隐患排查时间;
(2)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者场所;(3)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4)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5)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应当保存2年以上。
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总局16令第12条)
8.事故隐患定级(市府令第91号第13条)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1)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在3日内排除,或无需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产停业即可排除的隐患,为三级事故隐患。
(2)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4日以上且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需4至6日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
(3)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7日以上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或因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且生产经营单位自身无法排除的隐患,为一级事故隐患。
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一(市府令第91号第31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2)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的;(3)未按规定报送月度报表的。
2.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二(市府令第91号第32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确定为二级事故隐患或者一级事故隐患的,未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未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的;
(2)存在一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告事故隐患的现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的;(3)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监控保障措施的。
3.年度督办计划项目治理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市府令第91号第33条)。
治理单位未根据年度督办计划确定的目标、措施和时限实施事故隐患治理的,由督办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治理单位拒不改正、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未经解除督办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由督办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督办部门依法提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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