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 章 程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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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章 程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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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改
公司章程
(不设董事会之有限公司使用)
公司名称:
********************
**********************
总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生产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全体股东协商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1、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着等权利。
4、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6、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整,实收资
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
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变更
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
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分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5)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6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有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发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16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召开股东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主动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7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18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19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举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8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就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消;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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