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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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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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合同范本
中国涉外合同范本
1.涉外合同详细是什么
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现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在涉外合同中,最次要的是具有对外贸易性质的涉外合同(或称为对外贸易合同),它是指我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外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为实现肯定的经济目的涉外合同品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含成套设备供应合同)、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涉外借款合同、涉外租赁合同、涉外技术合同(包括涉外技术转让或者引进合同、涉外技术服务合同等)、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涉外承揽合同、国际劳务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涉外保险合同、涉外仓储合同、涉外保管合同和涉外托付合同、涉外赠与合同、国际运输合同(以运输对象划分,包括国际客运合同和国际货运合同;以运输工具划分,包括国际大路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运输合同等)。
2.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是什么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概述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分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下同),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可能会涉及更多的国家.由于合同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及合同所涉及的国家的法律往往有所不同,就产生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即是适用我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与国内合同完全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不同的是,涉外合同由于具有涉外因素,会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涉外合同不受我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调整.《合同法》作为统一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合同.不过,涉外合同并不像国内合同那样当然地用《合同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民事法律,其适用是依据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而确定的.一般状况下,根据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涉外(国际)合同适用什么法律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见下).假如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等.反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我国法律的,除了我国法律另有规定(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等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外,就应适用国外法律.
(二)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在内.涉外合同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前提条件次要是:
一是涉外当事人选择适用这些条约;二是这些条约必需是我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三是条约同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四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迄今为止,我国缔结或者参与的与涉外合同有关的国际公约次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章的公约》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外合同中,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有关双边或者多边涉外合同协议的,还要遵照这些协议的规定.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一般是在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或者依据最亲密联系的准绳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时,同时我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也没有规定状况下,才适用有关国际惯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适用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国际惯例假如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适用.(三)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涉外当事人双方因消失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争议时,就需要适用有关法律来处理争议.从广义上讲,处理涉外合同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的内容:
依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处理涉外合同纠纷的程序应当适用受理纠纷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我国受理的,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认定现实,判明当事人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实体方面应当分别状况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法律,外国法律,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由于程序方面只能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律,所以,通常所说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仅指处理该争议的实体方面的法律适用.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分别下列状况确定适用的法律(实体法):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意思自治"准绳或者合同自在准绳的体现,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纳的一项准绳.其基本含义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的性质,内容等在合同中规定法律适用的条款,以这种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商定处理争议所适用的国家法律;在合同中未规定适用法律的,也可以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我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律,也可以是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它们视为国外法律),外国法律,还可以是国际条约.当事人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我国有关机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处理该项合同纠纷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但是,当事人选择适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必需符合下列两个基本条件:
(1)当事人选择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对某些合同适用法律的特殊规定.
(2)当事人的选择必需是经双方协商全都和明示的.也就是说,我国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选择法律和以默示方式选择法律.(3)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不得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我国的相应法律.2.与合同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当适用与该合同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是客观标志准绳的一种体现,其基本含义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由受理案件的机构确定与合同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解释合同,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对下列涉外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最亲密联系准绳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通常状况下是: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状况下,应适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营业所所在地的国家法。
3.涉外合同是什么,涉外合同审查需要留意什么
我国《合同法》所说的合同,以能否有涉外因素,分为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两类。
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现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在涉外合同中,最次要的是具有对外贸易性质的涉外合同(或称为对外贸易合同),它是指我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外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为实现肯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留意事项:
1、首先要做好市场调查和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广泛深化的调查了解,搜集多种必要的信息材料,这是签订涉外经济合同的基础和前提;2、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必需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涉外经济合同的条款必需齐备,文字表达必需精确 ;4、要留意订好担保条款;5、对于仲裁条款应明确地加以规定。
4.签订涉外合同如何商定适用的法律
涉外合同,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例,在签订时应次要包括如下条款:
标的物条款、价格条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65653266款、运输条款、商检条款、保险条款、领取条款、免责条款或不行抗力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处理条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当事人往往会忽视了“法律适用条款”的签订。
先看一下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1、涉外合同中若不另做法律选择,将自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留意的几个问题》第1条规定:
“目前已经参与公约的国家除中国外,还有美国、意大利、赞比亚、南斯拉夫、阿根廷、匈牙利、埃及、叙利亚、法国和莱索托等国家。
1986年,该10国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已达92.3亿美元,贸易合同的数量是相当大的。
我国政府既已加入公约,也就担当了执行公约的义务,因而,依据公约第一条
(1)款的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我各公司与上述国家(匈牙利除外)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亦须依据公约处理。
故各公司对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应考虑适用公约,但公司亦可依据买卖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详细因素,与外商达成与公约条文不全都的合同条款,或在合同中明确排解适用公约,转而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法律。
”
第3条规定:
“公约并未对处理合同纠纷的全部法律都做出规定。
我国贸易公司应依据详细买卖状况,对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或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或选择某一国国内法管辖合同。
”
2、涉外合同中未做法律选择,公约中也未有相关规定时,适用与合同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合同法》第126条规定: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最亲密联系准绳的运用,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6款中有相关规定。
其中,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亲密联系地的规定如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假如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次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投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废止,但《合同法》颁发以来,相关的规定并未出台,故该解答仍具指点意义。
3、关于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能否具有法人资历,是担当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的问题,应当依据该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地的法律予以确定。
它们在中国境内进行运营活动的力量,还应当依据中国的法律予以确定。
从上述规定看来,涉外合同中包含“法律适用条款”是有必要的。
因而,除了签订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以外,签订其他涉外合同时,均宜在合同中商定适用的法律。
如此操作,可避开将来发生纠纷时,适用的法律处于不确定形态或适用的法律为当事人所不熟知。
5.涉外合同的次要条款有哪些
你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次要条款虽然在《公约》中未有明确的表述,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可以总结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商品的名称和质量规格、装运、商品检验(检疫)、索赔条款上大体全都,这次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数量条款。
此条款只需包括交货数量和计量方法。
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晓得,尤其在农副产品的买卖中由于这些货物的计量不易精确,故为避开争议,应在合同中对交货的数量规定一个机动幅度,也即“溢短装条款”。
2、包装条款。
依据《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需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根据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和包装。
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
若无商定,则根据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进行装箱和包装,假如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根据足以保全和爱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否则视为与合同不同。
同时,包装条款中须明确国际对运输标志的惯常做法以及订明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3、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相当突出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所担当的风险责任。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作价次要有固定价格,滑动价格和后定价格三种方式。
在贸易实务中,还应亲密留意国际贸易术语的应用。
4、保险条款。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风险比较大,故保险条款在合同中就显得特别必要。
这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有较大的区分。
在货物买卖中,应留意各种贸易术语中保险费用和保险责任的负担。
5、领取条款。
国际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货物的结算除了政府记帐的方式外,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进行现汇结算,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大部分通常都是通过现金或银行转帐进行结算。
此条款次要包括领取工具,领取时间和领取方式。
6、不行抗力条款。
这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普遍采纳的一种例外条款。
根据《公约》规定,患病不行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和拖延履行合同而不担当责任,只要当既没有不行抗力因素,又有当事人过失的状况下,当事人才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7、仲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规定,如双方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的涉外买卖合同若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规章进行仲裁.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则相对较少采纳仲裁方式来处理争议和纠纷。
8、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由于涉及合同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故很有必要设立法律适用条款来规定准据法,以防止在发生争议时无法缺点解释合同和处理争议的法律。
一般来说,国际上都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准绳确定,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还要遭到最亲密联系准绳和公共次序保留准绳的限制.公约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适用范围规定的愈加完备与广泛。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予以规范调整,故较少设立此条款。
所以,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次要条款还是存在肯定的差异的,我国《合同法》应当充分地自创《公约》,特殊是一些在国际贸易中的做法,使之在合同条款的设立上能日趋完善。
6.必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涉外合同的几种情形
1、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合同(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运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的合同;(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7.签订涉外合同有哪些留意事项呢
我国《合同法》所说的合同,以能否有涉外因素,分为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两类。
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现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在涉外合同中,最次要的是具有对外贸易性质的涉外合同(或称为对外贸易合同),它是指我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外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为实现肯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留意事项:
1、首先要做好市场调查和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广泛深化的调查了解,搜集多种必要的信息材料,这是签订涉外经济合同的基础和前提;2、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必需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涉外经济合同的条款必需齐备,文字表达必需精确 ;4、要留意订好担保条款;5、对于仲裁条款应明确地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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