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否充分履行了入世承诺这篇文章说彻底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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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否充分履行了入世承诺这篇文章说彻底了
中国是否充分履行了入世承诺?
这篇文章说彻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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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一位朋友问我,中国入世之后确实履行了入世承诺吗?
我按照我的了解告诉他们,基本上充分履行了。
也不止一位朋友希望我写一篇文章讨论这一问题。
然而,我总是不敢答应。
很少有人能够理解,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太适合做一个简单的回答。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曾经发布过一个《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年29号文),要求各部门各地重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主要是WTO合规工作,对任何贸易政策的制定都要进行合规性评估,不合规的不能发布。
在有的时候,就单个政策进行合规性评估可能都需要对这个政策本身以及相应的WTO规则有深入的了解,我和我的一些同行研究者也经常会对某个政策是否合规产生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对整个政策和法律体系进行合规性评估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工程,这远非我自己能够完成的。
2011年,国务院新闻办首次针对我国对外贸易情况发布白皮书,宣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全部履行到位。
这一白皮书所包含的信息应该是完整和权威的,但由于是中国政府自己做出的评价,因此很难用来说服我的朋友们。
因此我需要从其他各个角度来向朋友们解释,
一个贸易谈判对手的中立评价
世贸组织有两套机制来保证成员的合规。
这里我们先看看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关于争端解决机制中反映出来的信息我们在后面讨论。
每隔一段时间,世贸组织成员都要接受贸易政策评估。
中国、美国、欧盟、日本这四个贸易量最大的成员是每两年一次接受评估,其他成员是每四年、六年以至更长时间接受一次评估。
从2019年开始,四大成员的评估周期改为三年。
在最近对中国的一次评估,即2016年的评估中,中国收到了1800多个质询问题,中国代表都要一一回答。
中国政府和WTO秘书处分别都要出具报告并且公布,评审机构要把评审会议记录也进行公布,这些在WTO网站上都可以公开查询,评审机构主席最后会发布总结陈辞。
在评审机构主席的总结中,我们会看到直言不讳的评价,有肯定也会提出不足,但总体是比较客观的。
2011年,中国正值入世十周年,WTO时任总干事拉米前来中国参加纪念活动。
在成都,他公开表示中国入世后的表现是A+(Aplus),他同时表示中国履行了规则,虽然并没有做到100%。
毕竟规则的理解有时存在争议,没有哪个世贸组织成员的履行是尽善尽美的。
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他也发表了一通演讲,高度赞扬中国入世后的表现与成就。
他的这些评价无疑都是建立在世贸组织对中国政策的评审基础上的。
时隔数年,在2018年2月19日召开的由联合国贸发会议举办的日内瓦对话会上,早已卸任的拉米严厉指责了美国对世贸组织规则的破坏,同时指出世贸组织成员需要做好一个没有美国的世贸组织的思想准备。
谈到中国时,他说了这样一段话:
“中国没有欺骗,美国在这一点上错了,中国遵守了她当年签下的WTO承诺。
不过,中国非常有效地使得WTO纪律并没有象以往约束老成员那样能够约束中国,特别是在补贴与政府采购领域。
以中国今天在世界经济中的体量,中国没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这很不公平。
在这方面,美国确实有权说,这有些不平衡。
这些问题应该被广泛认识,并且开展坦诚的对话。
”拉米担任过世贸组织总干事,也曾经担任过欧盟贸易专员,与中国曾是谈判桌上的对手。
我认为他的这一段话是坦诚的。
一方面,他承认中国确实履行了世贸组织承诺,但另一方面世贸组织规则有些管不住中国。
他提到的补贴问题和政府采购问题我都要在后面进一步解释。
这里我先简单说明两点,一是世贸组织本身在服务贸易方面缺乏补贴规则,另外世贸组织刚刚判决中国诉美国的一个反补贴案执行之诉胜诉,裁决美方全部11项涉案反补贴措施违反世贸规则。
二是中国没有参加主要由发达国家参加的政府采购协议,本来就没有承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面对他自己多年与中国谈判使他头疼的问题,拉米非常理性地指出,解决这样的问题应该通过坦诚的对话。
实际上,在这次中美贸易争端的开始,我并没有想到写这样一篇解释中国确实履行了世贸组织承诺的文章。
我写了两篇有些技术性的分析文章,分别讨论美国的“强制技术转让”的指控和“对等开放”的要求。
我以为中国履行了世贸组织承诺在国内应该是没有太大争议的问题。
我开始认为虽然我们需要展示美国的指责在法律上的错误,但这也是一次利用美国压力推动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机会。
我写了两篇通俗易懂的文章,一篇是《中国对外资的壁垒到底有多高》,告诉大家中国目前对外资的壁垒仍然较高,金融领域的壁垒在主要经济体中高居第二,总体壁垒高举第四,进一步开放对中国是有必要的。
同时我预计经过近两年的开放,中国对外资的开放程度有可能很快进步到主要经济体的中等水平。
另一篇是《中国对美国市场的依赖程度到底有多大》,告诉读者中国对美国市场的依赖程度目前仍然远远高于美国对中国市场的依赖程度,我们不要轻易言战,但两者的差距正在缩小,如果实在发生冲突,中国也不得不反制。
对于这些情况的说明都是在于希望读者客观冷静地看待这场贸易冲突。
然而,我略有吃惊地发现,很多的学者、专家,包括我的同学、朋友,都跟随着这次中美贸易争端背后美方的主要智库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编造总结的一个中方承诺表,认为中国没有履行入世承诺。
这个编造的表格的中英文版本在国内流传之广,流毒之深,令人吃惊,不止一位朋友用这个假表的信息与我辩论。
这使我决定挤出时间来梳理一下这个事情的是是非非。
美国的不满与“新方法”
虽然我是一位中国的贸易政策研究者,我自认为在这次中美贸易争端中并没有完全因为立场影响了判断力。
我有时假想如果我是一个美国的研究者,面对中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迅猛势头,面对中国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巨大的影响力,我会是怎样的一种感受。
而作为一个中国的研究者,我能够时常感到政府在政策制定与执行方面的不足之处,能够感受到在处理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方面,中国一直处于探索之中,我无法回避中国存在的问题。
我受过系统的西方经济学和国际经济法的训练,同时与中国政府包括各地方政府以及法律实务界有不少的接触,这使得我在认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方面不太走极端。
我对市场与政府关系的理念以及政策分析的思路基于一个简单的次优理论三段论:
首先,原则上不应干预市场。
第二,如果存在市场扭曲而又本身不能消除,可以用政府干预来抵消这种扭曲。
任何政府干预必须首先明确基于对某个市场扭曲的识别。
第三,在可以消除扭曲的各种政策工具中,应该采用最有目标针对性的政策工具,从而使得副作用最小。
这个三段论,我把它称为斯密—维纳--巴格瓦蒂范式。
我这里所指的市场扭曲包括外部规模经济。
实际上,中国政府近几年提出的负面清单思维与上面的三段论精神是一致的。
但现实中中国政府对中国经济的干预确实产生了一些问题,包括在国际市场上产生了政策溢出效应。
这些问题不是目前的世贸组织所能解决与涵盖的。
在今年3月23日北京的一次座谈会上,美国前贸易谈判代表苏珊.施瓦布说,我相信中国没有刻意要使得产能过剩,但是,只要中国政府一说什么是重点发展的,社会上每个人都说这是要重点发展的,这样不出现产能过剩是不可能的。
我认为她说得有一定道理。
中国的经济在以前所未有的增长速度发展,施瓦布略带沮丧地说,我从来没有想要通过自由贸易体制去影响中国的政治制度,但我没有想到我们会面临这样一种局面:
一个如此规模巨大而且有如此广泛政府干预的经济体。
面对这种局面,美国曾经尝试使用TPP这样的设计来孤立中国,重建对自己更有利的国际贸易规则,然而他们发现这样并不非常有效。
特朗普和他的幕僚们,提出了一个“新方法”(newapproach),即采用不惜突破世贸组织规则底线,甚至威胁放弃多边贸易体系的方式,通过双边施压,促使中国单边开放并改变经济运行模式,最终改变多边规则以约束中国。
2016年6月23日,我在给对外经贸大学商学院EMBA所做的一个关于TPP的讲座中,在回答提问时我略带犹豫地说了一句,“我感觉中美双方面临某种制度性摊牌”。
但我没有想到,中美之间的摊牌会来得如此之快。
在介绍了上面的这些情况之后,我们可以来看看这次中美贸易争端的性质所在。
2017年8月发起的301调查集中反映了这次中美争端的性质。
301调查从1974年以来一共发起过125起,其中97起发生在世贸组织成立以前。
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时,由于301调查程序所规定的提高关税以及限制进口的措施明显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为此美国政府发表了一个“行政行动声明”,承诺将按照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式执行301条款。
1998年,欧盟将301条款的合规性问题告上了世贸组织,世贸组织专家小组一方面表示301条款从文字上看与世贸组织规定不符,但另一方面由于美国做出了“行政行动声明”承诺以合规方式执行条款,因此只要美国按照承诺行事,301条款仍可继续存在。
从1998年开始,美国仅仅发起了九起301调查。
在前八起调查中,美国均以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等方式结案,没有自行进行关税制裁。
如果这一次美国对中国发起关税制裁,将同时违反其“行政行动声明”以及世贸组织的规则和裁定。
本次301调查有三个特点。
首先,这次301调查的指控全部指向技术领域。
贸易差额问题可以用来调动选民情绪,但技术领先优势和产业竞争优势有可能被削弱是美国的主要担心。
第二,这次301调查的指控全部都指向政府干预问题,美国认为中国政府主导经济是削弱美国技术优势的主要不公平因素。
第三,这次301调查的指控大多不涉及现有的具备约束力的国际规则,或仅仅涉及少数存在争议的规则。
因此,美国发起调查的时候采用的是301(b)款调查程序。
在这一程序下,不必要求被调查方有违反国际规则的行为,只要美国认为其采用“不合理”和“歧视性”措施,有损美国利益,就可以进行调查。
所以,这次301调查以及整个中美贸易争端虽然也涉及贸易差额问题,但本质是技术与产业竞争力之争,是经济发展模式之争,是全球经济治理规则话语权之争。
所以,在这次中美争端中,中国是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的,但美方认为自己主导建设起来的多边贸易体系没有能够约束住中国,情急之下,不惜威胁自己将突破世贸组织底线,背弃规则对中国进行制裁。
为了为自己违规的行动寻求合法性,美国一再声称中国没有遵守规则。
美国是一个伟大的国家,特朗普是一个爱国者,但面临国家竞争地位的威胁之时,他们不惜动用各种手段以至耍赖,即使是美国人,也有不少并不认同他这种掀桌子耍赖的newapproach。
从中国人的立场看,尽管我们持有市场主导的观念,对美国面临的政策选择困境有所理解,但对这种自己威胁要打破规则还要破脏水诬陷中国没有履行入世承诺的做法是坚决反对的。
一次候机时的微信讨论
驴哥是我的儿时好友,中学毕业后即随家人移民出国,在美国顶级大学博士毕业,在他的领域掌握有前沿的技术,近年来将技术带回国内创业开办了企业。
一天在微信朋友圈上他感慨中国没有履行入世承诺,说中国违规的程度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抱着越是好友越要怼的态度,我在候机大厅里用手机一个字一个字地打字指出他这个看法的错误。
我的一位大师兄还在旁边帮我解释。
他希望我把有关文字整理出来,下面就是我当时说的话,略加整理抄录如下。
“谁说的中国违规水平是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怎么统计的?
2001年中国入世以来一共被告了40次,同一时期美国正好一共被告了80次,整整两倍。
中国败诉的一概执行,美国败诉的经常拖着不执行。
中国刚刚打赢一场美国执行问题的争端。
美国人自己败诉不认账,杯葛世贸组织大法官任命,搞得大法官7个只剩4个,这样赖,还摔锅说中国违规。
中国违规美国就应该去告,世贸组织判我们输了的官司我们一概认账。
中国的WTO合规性没有远远低于平均水平,反而是做得比美国好。
只要是中国承诺的,无论多少,中国都应该执行。
但是中国在一些方面确实承诺了比一般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一些义务和约束。
这可以举出很多例子。
但入世承诺当时总体是平衡的。
经过了十六年,中国成长了,全球谈判停滞,所有经济体都没有大幅度多边减让,中国发展太快,当时的承诺显得水平较低了。
但无论如何,这都是白纸黑字的承诺。
认为中国承诺低了,应该发起谈判而不是耍赖或者撕毁协议。
美国已经撕毁一次协议了(指的是世贸组织成员承诺在2016年12月11日以后不再对中国在反倾销中使用替代国做法,美国至今拒绝执行),这是第二次,如果美国实施制裁关税,就是撕毁他当初做的行政行动声明。
2010年中国入世承诺履行到位以后(之后大多是日常遵守的问题),2011年中国庆祝入世十年,世贸组织总干事拉米的评价是Aplus。
就在前几周他在日内瓦一个会议上也说,中国入世承诺是履行了的。
他同时呼吁中国应该进一步扩大开放。
他这个态度是对的。
入世合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诸如履行了95%之类的指标谁也无法衡量,很多时候规则有不同理解的问题。
但我不知道任何一项重大违规行为是没有被告到世贸组织的。
以中国的贸易规模,16年被告40次,这比美国和欧盟表现都好。
中国入世承诺三年放开外贸经营权,2004年7月新外贸法实施提前半年兑现。
中国承诺入世三年内让外资可以占证券公司股份三分之一,一年就兑现了,提前两年。
大约2012年觉得条件成熟了,又超出承诺开始允许外资股份涨到49%。
中国约束关税平均9.8%,这些年连续自主降税,这都是超承诺。
给你投资的风投基金、私人股本投资基金入世承诺都是允许外资占33%股份,入世三年允许涨到49%,现在都放开了,你所在的深圳以及上海等地,独资牌照都发放了,这也是超承诺(修正:
当时没有记准确,入世承诺只是说了证券投资基金三年内外资股份可以达到49%,没有提股权投资基金。
目前中国对两者都已经开始发放牌照建立外商独资企业了)。
凭什么说中国没有履行承诺?
再说被告的案子,也就是声称中国违规的四十个案子,几乎每个都有一本血泪账(不好意思,当时激动,这可能有点夸张了)。
被告的第一个案子,中国轿车整车关税25%,零部件10%。
于是一群奸商,内外勾结,把汽车拆成零件运进来,让整车关税成了摆设。
于是政府出手,零件部件价值占到整车60%差不多能拼成一辆车的,按25%收。
于是立刻被告,翻开承诺一看,你没写不许拆啊,于是输了。
中国打掉牙肚里吞,于是就改正执行判决。
中国出口稀土,经济发展了自己需求大自己想多留一些,于是限制,我们的根据是世贸组织有保护资源的例外。
一查承诺,对不起,别的国家都可以出口限制,就中国不行,因为入世时候我们承诺了只对84种原材料征出口税,其他出口限制措施原则上不允许。
当时没想到我们那么需要原材料,为了入世当入门费做了承诺。
输了,咬着牙认,执行裁决!
好在中方据理力争,争夺回一些争议点,为我们后面的管理措施赢回了一些空间。
稀土等原材料出口的案子占了这四十个案子中的七个,有两个案子还在打,世贸组织出口限制案子你只能找到中国被告的案子,其他不少国家都在搞限制!
美国1975年开始实行石油出口禁令,特朗普上台后刚刚取消。
这就是规则,是美国主导订下的规则体系。
各种紧箍咒没有限制住中国。
中国成长太快。
由于全球谈判停滞,中国当年的高标准承诺现在看有些低了。
中国应该开放更大一些。
中国搞了一些产业政策,中国有国有企业,这些没有相应的世贸规则,美国觉得担心,我可以理解。
没有规则,谈判啊,补规则啊,都可以理解,但说中国没有遵守入世承诺,这是泼脏水。
好了,赶在飞机起飞前说完了。
”
中国是否充分履行了入世承诺?
(下)
作者:
崔凡
有读者问我敢不敢把所有承诺逐一列出。
其实我本来在上半部分就是把所有资料做成超链接,方便读者直接点击对照。
但是发出以后发现微信之外的超链接全部是失效的。
所以在下半部分,我打算用文字将中英文承诺等资料的链接以参考文献方式列出,结果又发现微信公众号文章外链网址也不让放。
幸好阅读原文可以放一个外链。
所以我把最重要的链接,也就是中国入世文件的中文版放在阅读原文链接,请大家点击最下方的“阅读原文”查对。
中国在世贸组织被告了40次,美国被告了136次;中国入世以后,美国在可比同期被告了80次。
我国商务部门有大量工作是在寻找查证不合规的地方,如果任何读者发现中国政策和法律违反具体WTO承诺的地方,又是没有在WTO立案的,可以把证据后台发送给我,如果确有价值,我们携手整理提交要求政府改正,这算是我们共同为国家进步做贡献。
入世文件,我希望大家参照本文自己一一对一下。
我的目的是说明中国是基本充分履行了世贸组织承诺的。
正如拉米曾经说的,虽然没有做到100%,但是确实履行了,表现A+。
有朋友说那是恭维话。
如果我来打分,我会在履行世贸承诺上给中国打85分,美国65分吧。
如果是衡量开放程度,这个分数应该倒过来。
我认为中国在改革开放方面还有很大进步空间。
希望通过这次贸易争端,也多查找不足之处,化压力为动力,推动中国的改革开放,推动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
但前提是我们应该认识到,中国是基本充分履行了WTO承诺的。
这一点是我们进一步谈判的基础。
一份编造的中国承诺清单
2015年9月,美国智库美国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InformationTechnologyandInnovationFoundation,以下简称ITIF)的主席阿特金森与其合作者发表了一篇报告,指责中国没有履行入世承诺,他认为中国存在“创新重商主义”,对美国技术优势形成威胁。
文章载于InformationTechnologyandInnovationFoundation的网站:
STEPHENJ.EZELLANDROBERTD.ATKINSON,2015,FalsePromises:
TheYawningGapBetweenChina’sWTOCommitmentsandPractices。
这篇文章里面也反映了一些真实情况,但其主调夸大其辞,把符合国际规则的中国推动国内技术进步的措施扭曲为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为此,他在文中编造了他理解的中国入世承诺,这份编造的承诺清单相当荒唐,没有专业性可言,但被人翻译为中文,在国内广泛流传,被当做中国没有履行承诺的证据。
许多不是研究WTO的知名学者都从这个表上产生了中国履行承诺不到位的印象,并在各种场合将中国履行承诺不到位的说法四处传播。
尽管阿特金森认为中国没有履行承诺,他同时认为不能与中国继续进行“法律接触”(legalisticengagement),而是要采取“建设性对抗”(constructiveconfrontation)措施,抛开法律直接上。
阿特金森曾经在小布什与奥巴马政府任职,对中国相当了解。
他这种看法与现任美国贸易谈判代表的莱特西泽不谋而合,后者也多次表示要突破世贸组织底线,与中国进行阿特金森所说的建设性对抗。
阿特金森其实与拉米一样,非常清楚中国在法律上的合规性是没有问题的,不然他不会提出放弃法律接触的主张。
但为了维护其政策建议的合法性,他编造了这份扭曲的承诺清单。
清单英文版可以通过该基金会网站的报告原文看到,被人翻译为中文的版本如下,对这十一条的是非对错,我逐一简要分析解释:
来源与说明:
搜狐网转自中金网。
我一般写东西不愿直接截图而是另做图表。
但这次为了大家看清这就是以前曾经看到的那张表,这里直接贴出了。
目前网上流传的中国入世承诺版本各种各样,准确的很少。
完整的入世文件中文翻译版本有公开出版并在国务院网站登出,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链接查对。
但是由于WTO不是联合国专门组织,中文不是其官方语言。
英文版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版本。
现实中确实存在中英文翻译不一致产生的问题。
使得中文成为WTO的官方语言是我们努力方向,但目前,严格上说,所有承诺应该以世贸组织网站上的英文官方版本为准,英文版本有兴趣的朋友请大家在WTO网站查找。
但中文版本对大部分读者读起来比较方便,配合本文阅读使用没有问题。
承诺除了中国入世文件中的承诺,即中国入世议定书及其附件和中国关税减让表、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第342段所列各项承诺,还包括WTO各多边协议、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及其扩围协议。
对所有承诺做出合规判断远超我的能力范围,穷其一生恐怕难以完成。
辨析阿特金森编造的承诺清单对我来说更为现实一些。
阿特金森版中国入世承诺之一:
不以技术转让作为市场准入门槛
关于所谓强制技术转让问题,我曾经写了一篇文章《谈谈强制技术转让》专门说明。
有兴趣的可以参考。
据我们检索,不以技术转让作为外商投资准入的条件,这一规则在1994年以前没有出现在国际条约中。
事实上,在整个上世纪八十年代,联合国曾经做出努力,希望采取措施控制技术垄断对经济发展和贸易的扭曲效果,为此制定了《联合国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公平原则和规则》和《技术转让守则》(草案),前者被通过推荐各国使用,后者最终没有通过。
出于抵消跨国公司技术垄断的扭曲作用的目的,发展中国家采取了一些应对政策措施。
1994年世贸组织协议达成后,发展中国家以毒攻毒的这些措施有一部分被世贸组织协议所禁止,但要求投资者转让技术的措施并没有进入WTO协议加以规范。
1994年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第11章第1106条首次纳入了禁止强制技术转让的规定。
2001年中国入世时,出于吸引外资等目的,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中第七条第3款中承诺,对外商投资的批准不以一系列履行要求为前提,包括不以技术转让为前提。
这一承诺事实上超过了世贸组织主协议的要求,是绝大多数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在多边贸易体系下没有做过的承诺。
中国目前对外资已从全面审批制转为备案制为主,96%的外资企业都不需要审批,网上备案即可。
不以技术转让作为准入门槛是中国的承诺与规定。
如果有哪个审批与备案部门以转让技术为要求实施审批或备案,投资者完全可以进行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这本来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
美国目前的指责主要是把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混为一谈,扩大了强制技术转让的外延。
中国企业在与外方进行合资谈判或者开展贸易时要求外方转让部分技术,这经常被当做是强制转让技术的例子。
中国企业在与外国贸易商或者投资商谈判中提出技术转让要求,中国政府是无权禁止的。
例如,当具有技术优势的外商销售设备给中方以后,中方由于不掌握设备的某些技术,不得不长期以高价购买设备提供方的技术服务和零部件,在这种情况下,中方要求外方转让部分技术,否则就放弃购买而使用其他替代设备。
这种技术转让要求完全是企业成本效益核算基础上正常的谈判要求,对中方企业的这种议价谈判权利,应该保护。
美方认为中国对部分产业有合资要求,不允许外方独资,从而客观上产生了强制技术转让的效果。
对此,中国正在尽量取消一些产业的合资要求,这属于自主开放,不是WTO义务。
但是,要求中国取消所有合资要求恐怕也是不现实的。
到目前为止,我没有听说一般汽车整车以及基础电信产业有取消股权限制的消息。
在这方面,中国国内是有争议的。
扩大开放毕竟不是国门洞开,不设防线。
严格对照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第七条第3款中承诺,中方做到了对外资不以技术转让作为市场准入门槛。
中国至今没有在世贸组织收到任何成员对此提出的争端解决磋商要求。
阿特金森版中国入世承诺之二:
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中国与此相关的承诺出现在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的第339到341段。
“339.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有意成为GPA的参加方,在此之前,中央和地方各级所有政府实体,以及专门从事商业活动以外的公共实体,将以透明的方式从事其采购,并按照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与采购的平等机会,即:
如一项采购向外国供应商开放,则将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加该项采购的平等机会(例如,通过招标程序)。
此类实体的采购将只受遵守已公布、且公众可获得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行政决定以及程序(包括标准合同条款)的约束。
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340.注意到中国有意成为GPA参加方,一些工作组成员表示,中国应自加入时起成为GPA观察员,并应在加入后2年内通过提交附录1出价,开始加入该协定的谈判。
341.中国代表答复表示,中国将自加入时起成为GPA观察员,并将尽快通过提交附录1出价,开始加入该协定的谈判。
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
这里面有承诺一定要在哪个日期以前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文中缩写GPA)吗?
我们是有意参加,承诺成为观察员、提交出价单,履行了,没毛病。
政府采购协议在世贸组织中属于诸边协议,只有部分成员参加。
目前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一共包括19方共47个经济体(欧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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