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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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团队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高院的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公共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大成上海分所破产清算业务专业团队遴选评分标准》,这两项制度包括了专业团队遴选规则、下设工作委员会、案件承办流程、收入分配机制等细则内容。
目前,本所破产管理人团队共有超过46名律师,其中合伙人达31名。
团队定期举办会议沟通讨论管理人队伍建设及破产业务相关问题。
行业小组进一步确定每一季度发布行业相关的电子通讯,增加行业小组全体成员知识储备,提升业务能力。
根据本所的人事信息统计,结合管理人团队的人员情况,2015年4月8日以来,管理人团队人员变化为:
2016年4月5日,承办律师唐明离职,故离开管理人团队。
除此以外,管理人团队成员稳定,未有明显变化。
(二)大成系统内联合及协作,积极参与浙江省破产法律事务
本所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北京大成”)、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宁波大成”)联合办理了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件,前后投入30余名律师参与该案。
通过该案初步形成了大成系统内联合办案机制,使资源共享、专业与地域互补的破产业务制度得到了实践。
2016年5月27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本所有幸被准予备案为浙江省第一批省外破产案件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系上海市9家社会中介机构之一。
2016年6月,本所参加了宁波大成召开的浙江省破产市场业务会议,了解浙江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及浙江破产业务市场的基本情况。
本所及北京大成、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负责人均与会参加,通过此次会议,充分地沟通、讨论,确定了破产团队联合建设,共同打造浙江市场的合作原则和基本方针。
三、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四、
本所自经贵院指定为一级管理人以来不存在合并、分立的情况。
本所具有严格的风控体系和内部规章制度,同时,管理人团队成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本所的规则制度提供法律服务,故不存在人员违规情况的发生。
五、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
六、
本所一直指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由于抽签概率原因,截止2017年6月9日,本所仅中签2件案件。
对于中签案件,本所在中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
本所严守摇号纪律,基本上全程、按时地参加了全部随机摇号指定活动,除因利益冲突无法承接外,未出现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七、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情况
八、
(一)上海区域内破产案件的承办情况
截止2017年6月9日,本所承接破产案件【1】件,其中通过高院摇号拟承接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展唐通讯”)破产重整一案,但由于本所曾经有律师担任过展唐通讯的法律顾问,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据此,上海高院和徐汇区法院决定重新摇号,取消了本所担任该案件的破产管理人资格;
强制清算案件1件:
2016年3月21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丛孝华的申请,裁定受理了上海帝连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
2016年5月9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随机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2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吴静静、徐万辉、王凯组成上海帝连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组。
清算组为处理相关清算事宜,发通知函给清算公司以及两名股东希望能够得到配合,同时于上海法治报刊登公告,要求债权人限期内申报债权。
在清算期间,清算组还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司开户行查询清算公司的财产信息。
经调查,清算组成员发现清算公司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目前正在申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详见附件2
(二)上海区域外破产案件的承办情况
1.安徽省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四家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2014年10月28日
案号:
(2014)淮破(预)字第00001-1号
目前该案尚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
2.丰立集团及28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件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7日
[2015]张商破字第9-1号
除担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或管理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外,本所破产管理人团队律师还处理了以下相关案件:
代表最大债权人参与*ST新亿(600145)破产重整,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职务;
为ST博元(600656)预重整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为ST成城(600247)预重整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为破产重整投资人上海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投资破产重整企业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天津国恒(400064)破产重整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
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等提供预重整专项法律服务等。
九、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
十、
本所在执行破产案件与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合法合理列支清算费用;
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保持联系,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管理人充分利用自身的专用知识,以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管理和采取变价措施,从而满足债权人公平分配破产财产为目的,勤勉尽责的参与到破产清算案件的各个阶段,完成了不同的工作任务,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
截止目前,本所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所在破产法律事务中的投诉、索赔事项。
六、工作特色、经典案例介绍、履职中的问题及其相关建议
(一)工作特色
本所在管理人团队建设及破产法律事务参与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工作特色。
本所大力支持管理人团队承办破产案件与清算案件,同时还给予经费上的支持,进行专业化小组建设。
本所积极开展与大成内部的其他分所之间的交流,通过合作办案积累丰富的经验。
本所参加和组织了多次破产业务相关培训及学术会议,积极进行了企业破产法制宣传工作。
主要情况如下:
1.参加浙江省第四届“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班”
本所郑刚、许中华律师于2016年6月25日-6月28日全程参加了在杭州之江饭店举办的浙江省第四届“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班”,且两位律师将参加培训的情况及收获在所内进行了分享和讨论学习。
2.协办、参加第八届东亚破产与重组研讨会
2016年9月24日,第八届东亚破产与重组研讨会在上海市虹桥宾馆召开,的近300名中日韩三国破产法理论与实务领域的学者、法官、律师、会计师、清算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系此次研讨会的主要协办单位之一,全程参与了此次研讨会的筹备及会务工作。
本所王剑锋律师、张飞律师、刘蓉蓉律师、吴静静律师、路少红律师、乃菲莎•尼合买提律师、范磊律师、陆剑亭律师等多名律师应邀参加此次盛会。
王剑锋律师还作为“第三单元法庭内重整程序的迅速解决机制”的评议人之一,潘激鸿律师担任此次会议的日语司仪。
3.承办“钱伯斯最佳律师解读——中国企业参与跨境破产、不良资产收购法律策略”为主题的跨境破产与不良资产收购论坛
2016年10月9日,由本所主办、中投危困企业投资并购联盟(CADMA)协办的跨境破产与不良资产收购论坛,在本所上海中心大厦办公室隆重召开。
本次论坛得到众多单位的高度关注与积极参与,汇聚了来自花旗银行、广发银行、ZolferCooper、Brookfield、长城资产、长城信托、信达资产、睿银盛嘉、华润资产、安永华明、LancasterHoldings、中海油、云峰集团、WinstonLLP等众多国内外知名金融投资机构、企业、高校以及法律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的上百名业界精英,共同从中国投资人及企业角度对跨境破产、不良资产收购中的法律问题、当前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话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互动研讨。
4.参加第一届长白破产法论坛
2016年10月15日,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长白破产法论坛在长春和合会馆隆重召开。
此次论坛由吉林省法学会和吉林省法院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市法院和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承办,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及吉林省启明破产清算有限公司、吉林省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等其他几家机构为协办单位。
来自吉林省和北京、上海、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等省、市、自治区的200余位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代表参加。
本所王剑锋律师受邀参加了此次盛会,与会议众多嘉宾进行了积极交流。
5.参加中美法律交流
2016年12月13日-12月15日,由中国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美国商务部举办的第21届中美法律交流会陆续在北京和上海召开,此次会议的研讨主题为“美国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本所王剑锋律师、路少红律师应邀作为嘉宾出席了上海的会议,进行精彩研讨。
中美法律交流(China-U.S.LegalExchange)是中美商贸联委会项下的部级法律交流活动,由中国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和美国商务部共同主办,是中美两国正式建交以来开始最早、持续最久、级别最高的官方交流活动。
自1984年开始,轮流在两国举行,至今已经成功举办20届。
交流活动采取研讨会形式,选择两国最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为议题,由来访国法律专家介绍本国相关议题法律制度,由东道国专家予以评论,双方开展交流研讨。
研讨会向业界开放,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国家机关、科研院校、中介组织、律师界以及企业界代表参加。
第21届交流会的具体议题包括美国破产法及其改革,破产的司法视角,企业困境的妥善处理:
有序清算或重整,特定行业企业破产中的特殊问题等。
在管理人团队的成员,不仅参与上述论坛,还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学习新法律法规,新案例,总结经验,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
(二)经典案例介绍
在本所承办的案件中,有以下两个案件因其涉及债务金额巨大、债权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广等情况,本所在作为管理人及管理人的法律顾问过程中,创造性的开展了多项工作,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简要介绍如下:
1.安徽省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四家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本所与宁波大成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10月参加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的竞标,后被该院指定为管理人。
该重整案件因涉及到上市公司——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规模达到150亿元,涉及下属14家分公司,6家子公司,有29家金融机构成为了该案件的债权人,在安徽乃至全国均有较大影响力。
该案件历经三次债权人大会(每次开会人数超千人),于2015年11月26日,淮南中院裁定批准淮矿物流的《重整计划草案》,根据批准后的《重整计划》,管理人的监督期限为六个月,已于2016年5月到期。
管理人已经履职完毕,但是因法院未最终确定管理人报酬,另就未决诉讼的处理,法院和债务人希望管理人继续负责,导致本案件至今没有完成程序终结。
本案中,管理人的工作量极为繁重,实际投入时间巨大,在十三个月重整期内,管理人完成债权审查共计667个,涉及总金额逾150亿元;
代理应诉案件34个,标的金额2,658,727,265.62元;
代理起诉案件33个,标的金额10,154,927,373.56元;
完成债务人的资产核查和日常经营及资金的有效监管;
管理人在淮矿物流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近两年;
外地出差地超过30个地市,累计出差时间达300余天;
完成各类尽职调查16个,组织债务人清收回来了10余亿元的资金。
在重整中管理人尽力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确保了淮矿物流持续安全的经营,与债权人和债务人做了大量的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了重整计划获得了绝大多数债权人的认同。
目前淮矿物流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正在正常履行清偿义务,社会反映良好。
2.丰立集团及28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件
因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中行张家港分行等债权人依法共同向法院申请对丰立集团司及关联境内外公司进行司法重整。
在对丰立系公司及关联境外公司共计49家关联公司的实际控制情况进行初步查明的基础上,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张商破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丰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28家境内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并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张商破字第9-2号《决定书》,指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审计,截至2015年8月27日,丰立系公司总资产为5,127,095,384元,总负债为15,044,700,542元(仅结欠银行授信就高达123.82亿元),净资产为-9,917,605,158元,严重资不抵债。
本所受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顾问,协助完成重整计划,与投资方苏州港口集团达成数十亿并购协议,并为债务重组、资产重组、重整计划执行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自参与该项目以来,本所律师团队和管理人团队针对本项目债务主体众多、银行债权人众多、优质港口经营性资产较为集中等特点进行了反复研究,最终本所律师团队协助管理人拟定了颇具开创性的多元化资产重组与债务清偿方案。
例如,《重整计划》下,在资产处置方式上,采用部分资产被直接变现处置、部分整体转让给有实力持续经营的战略重组方,还有部分资产留归丰立集团继续经营的方式,以使不同资产均可发挥最高效益;
在债权受偿方式上,债权人可选择以现金受偿,或者以债权人持股平台的权益受偿,使得受偿更有实操性;
在引入战略重组方时,部分对价不以现金支付,而是部分“以股换股”的对价,使看好重组后资产运营前景的债权人有机会分享重整带来的长远效益。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受整体经济形势的影响,本所在作为破产管理人执行事务过程中一直都会遇到破产案件资产处置难的问题。
此外,目前全国其他各地政府为支持供给侧改革及清理僵尸企业,开始提出建立“府院联动”机制,也即政府相关部门与法院及破产管理人多方在破产法律事务中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
目前,我市的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依然较为困难,因此,期望贵院能及时关注并通过与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沟通进一步有所改善。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团队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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