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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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
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
第一章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
第一条总说明
第二条
二.1工程量清单报价
二.2
发包人在招标阶段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基于对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合同文件附件中可能包含的图纸的全面、充分、正确的理解,并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企业自身情况编制的。
该工程量清单分为四个部分,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工程量清单附表。
总承包商被认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去理解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及其包含的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发包人、总承包商双方签订本合同后,构成合同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总承包商所填入投标综合费率后的项目单价应包括全部的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
总承包商工程量清单报价或总承包商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是组成合同总价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中的参考单价为招标人结合本工程特点和当地建筑市场状况确定,投标人可通过调整工程量清单中浮动比率对参考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形成投标单价,但不允许改变参考综合单价中各项费用的构成及取值关系。
此投标浮动比率为投标人对相应参考综合单价的整体价格水平的调增或调减;对于包含暂估价的清单项,投标浮动比率仅视为对暂估价以外的费用进行浮动,暂估价价格调整详见通用条款约定。
投标浮动比率经招标人接受后,招标人据此形成最终合同工程量及单价清单,作为双方结算依据,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3工程量清单价格
二.4
在合同签订后,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即成为包干的综合单价。
总承包商在工程量清单内填写或通过比率浮动确定的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暂估价及暂列金额项目除外)部分的价格被认为是包干的,在任何情况下,该部分的费用将不作任何调整(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总承包商应以满足其全面履行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为其设定的合同义务、责任、条件的需要为前提,结合其自身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报价。
该报价不仅包括总承包商本身的措施项目费用,而且包括“专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因本工程而发生的所有管理、配合、协调所发生的费用。
所有的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不得分摊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综合单价中。
独立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及指定供应项目由发包人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出,“暂估价”项目的工程数量及价格由发包人提供,总承包商不得对此进行任何修改,必须按照发包人给定的价格单独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中。
总承包商必须对整个工程量清单进行完整地报价、计价、汇总,将工程量清单中每一分项中的子目综合单价乘以清单中的工程数量并进行汇总。
二.5工程量清单数量及数量调整
二.6
发包人给出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是暂定的,其实际数量按合同相关条款调整。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不能作为解释合同承包范围的依据。
工程量的调整对工期、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与暂估价部分不产生影响。
第三条分部分项工程费
第四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按照施工图纸,完成合同施工范围内构成实体工程部分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风险、利润、规费。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列项是发包人根据现有的资料(包括项目概况、图纸、图纸说明、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等)进行编制的,其数量栏是由发包人提供的暂定工程量,待正式施工图纸颁布后根据双方认可的重计量结果调整。
四.1人工费:
四.2
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
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
3)工资性补贴:
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4)
5)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6)
7)职工福利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8)
9)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10)
合同中的人工费单价不随市场波动和政策变化而调整。
四.3材料费:
四.4
四.4.1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
四.4.2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
3)不论主材的供应方式如何,所有材料/设备主材损耗(甲供、甲指乙供材料除外)均包含在综合单价的辅材费中。
4)
5)材料运杂费:
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6)
7)运输损耗费:
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8)
9)采购及保管费:
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10)
包括: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11)检验试验费:
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12)
四.4.3材料损耗计量规则
四.4.4
1)甲供材料:
甲供材综合单价不含材料损耗费用(按合同清单约定的材料损耗量确认甲供材料是否超供),按照通用条款36.2.3约定控制领用量。
2)
3)甲指乙供材料:
以固定损耗率含在综合单价的主材费中,主材暂估价及甲指单价均应包含材料损耗,具体见工程量清单。
4)
5)其他材料:
含在辅材费中。
6)
四.4.5材料/设备暂估价
四.4.6
材料设备暂估价分为暂估总价及暂估单价两种形式,详《合同通用条款》第45.4款。
四.5机械费:
四.6
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特别说明:
商品砼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及水平运输(泵送费等)应包含在相应的机械费中。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
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
3)大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4)
5)经常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
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6)
7)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8)
9)人工费:
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10)
11)燃料动力费:
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12)
13)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14)
四.7企业管理费:
四.8
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
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
3)办公费:
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4)
5)差旅交通费:
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6)
7)固定资产使用费:
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8)
9)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10)
11)劳动保险费:
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12)
13)工会经费:
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14)
15)职工教育经费:
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16)
17)财产保险费:
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8)
19)财务费:
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20)
21)税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22)
23)其他:
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24)
四.9风险费
四.10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因合同约定的价格、消耗及其他等因素引起的风险费用。
四.11利润:
四.12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13规费
四.14
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本次甲方综合考虑规费2%,若与各地政府规定差异的风险,在投标报价浮动比率中综合考虑。
包括:
1)工程排污费:
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
3)社会保障费
4)
a)养老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b)
c)失业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d)
e)医疗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f)
g)生育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h)
5)住房公积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6)
7)工伤保险。
8)
9)当地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其他费用。
10)
11)由于各地政府规定存在差异性,特补充规定如下:
12)
社会保障费(与部分城市所指的“定额劳保费”、“劳保统筹费”等均为同一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若需甲方代缴,则从进度款中扣除。
四.15其他补充说明
四.16
在本工程项目中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纳入到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中以实体工程报价,报价中应实际考虑分摊租赁等因素以竞争性报价。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总承包商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而必须发生的混凝土施工所需模板及支架的租赁、搭设、使用、维护、修理、拆除、赔偿等全部费用。
第五条措施项目费
第六条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以及合同中指出的或隐含的全面的风险、义务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环境保护费:
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符合合同履约期内政府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相关文件规定,如所在地政府要求的铺设防尘网、洗车池及自动冲洗设备(含封闭型)、雾炮、洒水车、雾炮车配置及洒水装置安装、塔吊喷淋、围墙喷淋、施工厂区道路喷淋、PM10(2.5)监测并联网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由此产生的窝工、停工、降效以及后期产生的赶工费用等均含在措施费用中。
2)
3)文明施工费:
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
5)安全施工费:
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6)
7)临时设施费:
是指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8)
9)夜间施工费:
是指为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需要在夜间施工或在白天需增加照明设施的情况下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10)
11)二次搬运费:
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指由总承包商负责安装的材料和设备)等无法一次运到现场指定堆放地点,需从场外堆放地点运至现场堆放地点所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除此之外,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一次运到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包含在材料费中,从现场堆放地点到施工作业面的水平运输费用包含在人工费或机械费中。
12)
13)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14)
15)垂直运输费:
是指为完成合同范围全部永久工程及其他措施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的搭(含:
临时基础、桩基础及土方等费用)、拆、运输、机上人工、燃料动力、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折旧、修理、租赁费用等,垂直运输费应包括由于精装修、外幕墙、门窗、外保温、外墙涂料、园林景观工程或园区管网等工程需要,导致脚手架迁移、拆除、改用其他垂直运输措施的费用。
特别提示:
综合单价中应不含垂直运输机械费。
16)
17)超高施工增加费:
超高施工增加费是指当建筑物檐高超过20米或层数高于6层时,发生的人工、机械降效、施工用水加压增加的水泵台班、对讲机等。
18)
19)脚手架费:
脚手架费是指土建、装饰、安装工程施工所用内外脚手架搭、拆、运输(不含垂直运输)及摊销(或租赁)费用,中标人应按照商务基本要求中为分包商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提供满足分包工程施工要求的脚手架。
总承包商需按分包商及其自身的设计方案(若后续设计图纸不详细的,总承包商按常规方案(包括指定分包外立面需要)和施工节点计划,编制可行的脚手架方案,并需经业主及监理单位审批通过后实施;若因总承包商脚手架方案存在缺陷或错误,而导致脚手架拆改的费用,需总承包商承担。
若外墙保温涂料施工工程分包单位未使用总包脚手架,需扣除按建筑面积核算9元/平的脚手架费用。
20)
21)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总承包商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而必须发生的混凝土施工所需模板及支架的租赁、搭设、使用、维护、修理、拆除、赔偿及穿墙螺栓、止水螺栓、柱螺栓等全部费用。
此费用包括在分部分项工程费中时,措施费项目中不应再计算。
22)
23)支撑钢筋、马凳铁(筋)、梯子筋、顶模棍、固定竖向模板支撑的地锚、垫铁、定位筋、预埋管、预留洞口、预埋盒、箱等各种附加筋等钢筋施工措施费。
24)
2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中标人应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不因施工工序的任何变化而增加。
26)
27)特殊季节施工措施增加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雨季施工期间,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采取保温、防雨措施所增加的材料费、人工费和设施费用,以及因工效和机械作业效率降低所增加的费用。
28)
29)竣工资料、图纸的制作、验收、存档、移交以及按照招标文件、合同图纸的要求进行任何二次深化设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如超高或超跨度支模架等专业施工方案和图纸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相关设计费、专家审查费已包含在措施费中。
30)
31)临时用地引起的费用:
总承包商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
如果需要,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商应自行安排且相应的费用已含在总承包商的合同价款中。
必要时,发包人对此给予总承包商必要的协助。
但不排除或减轻总承包商自行解决的责任;总承包商需要现场察看工地的实际情况并确定是否需要另外的临时用地。
32)
33)影响施工进度其它因素产生的费用:
总承包商工期中应已考虑了当地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节假日或中考、高考期间施工、因政府原因发生的临时管制(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施工周期内的各种节、假日(包括春节、农忙)、中考、高考、因政府原因发生的临时管制(含扬尘治理、大型国内国际会议、赛事、展览和重大民俗活动)等因素)等影响因素产生的费用。
34)
35)检验试验费:
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验试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36)
37)施工排水、降水费
38)
39)工期保证措施费
40)
41)质量保证措施费
42)
43)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
44)
45)非夜间施工照明费
46)
47)资金保证措施费:
即为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所发生的成本。
48)
49)其他措施费:
指总承包商认为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且措施项目没有列项的措施费用。
50)
51)总承包商施工界面内的分包专业打、预留洞口及套管(除第二章5.2.12)外)、封堵及完成后的恢复费用。
52)
53)水电费:
指总承包现场临时用水、用电费用。
施工水电费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54)
第七条税金
第八条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按11%税率计取。
清单各组成部分中都不应含税,各组成清单汇总为税前总造价,增值税均在税前总造价的基础上计取。
其中管理费已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第九条其他项目费
第一十条
总承包商按照本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清单”的各单项报价为固定价格,除本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在任何情况下不做任何调整。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两部分即:
发包人部分和总承包商部分。
1)发包人部分
2)
发包人部分费用中已包括规费,不含税金,直接计入税前工程造价,其项目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a)暂列金额: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列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所需费用(但不包括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和施工中可能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等费用,暂列金额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b)
c)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专业分包工程的金额,包括指定分包工程和独立分包工程。
具体详见专业分包、材料供应暂估价列表。
此费用计入合同价款内。
d)
e)材料、设备暂估价: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和设备的金额,其包括:
f)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甲供)
发包人指定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指乙供)
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
具体材料设备详见专业分包、材料供应暂估价列表。
3)总承包商部分
4)
a)总承包服务费:
专业分包工程签约合同额(除税)是总承包服务费的计费基础。
b)
c)零星项目单价: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零星项目单价为包括直接费、管理费、规费的零星项目单价),零星项目单价投标时不进入工程造价且不调价。
d)
第一十一条重计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中新增综合单价
第一十二条
1)只要合同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的项目并已标明综合单价,则应直接按照此类合同中列明的综合单价进行计价;
2)
3)如涉及的工作内容在合同中无相应综合单价,应取类似工作的单价、价格或费率。
4)
5)下述有关工作内容宜采用新的单价、价格或费率:
6)
a)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属于“固定总价项目”;
b)
c)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的综合单价、价格或费率。
d)
新的单价、价格或费率应考虑
(1)或
(2)项中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综合单价、价格或费率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
如果没有相关的综合单价、价格或费率可供推算新的综合单价、价格或费率,工料机单价和费率以及计价程序按照投标报价时的基础数据进行组价,人工、材料、机械的含量按照净量测量,并结合当地类似项目定额含量执行。
如果合同内没有相应的材料价格,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可能需要的证实所付款额的收据或其它凭证,并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发包人提交订货报价单供批准。
第二章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条设置依据
第二条
本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由如下三个部分组成,其解释权限顺位排序:
1)《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附件》中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说明;
2)
3)本章节内关于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说明;
4)
5)上述两部分未涉及的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计算规则执行。
6)
如果上述三个部分中仍存在缺少或不适用,则发包人应与总承包商协商补充。
第三条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第四条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照《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以及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
第五条计量精度和计量单位
第六条
六.1工程数量以“吨”为单位的保留三位小数,第4位四舍五入;以“个”、“项”、“台”、“套”等为单位的应为整数;其它的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六.2
六.3单价精确到人民币“分”;
六.4
六.5合价(工程数量与单价的乘积)精确到人民币“元”。
六.6
六.7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应采用下列统一的计量单位:
六.8
1)重量单位:
吨(t)或公斤(kg)
2)
3)体积单位:
立方米(m3)
4)
5)面积单位:
平方米(m2)
6)
7)长度单位:
米(m)
8)
9)计数单位:
个/座/件/套/付(no)
10)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说明
第八条
八.1总则
八.2
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参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规范》)进行编制。
本《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和《工程量清单》所描述内容与《规范》所描述内容相矛盾的,以《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2)
3)不论本《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和《工程量清单》及《规范》的内容是否描述完整,总承包商所报单价都被视为已充分理解并包括了设计及施工与验收规范中的全部工作内容。
4)
5)除本《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和《工程量清单》注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外,其余按《规范》执行。
6)
八.3特殊项目工程特征和计量规则。
八.4
(根据不同项目招标而进行调整)
八.4.1模板工程量计算
八.4.2
1)除楼梯模板、台阶式非机动车坡道模板按梯段坡道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余模板按与混凝土接触之净面积以平米计算,不分高低长短阔窄深浅。
2)
3)模板按板、墙、柱、梁等分别计算。
4)
5)倾斜的模板、弧形的模板及保留不拆除之模板分别计算。
6)
7)不同高度之支撑按工程量清单分别列项计算。
8)
9)单孔面积在0.3m2以内的孔洞,不予扣除,洞侧壁模板亦不增加;单孔面积在0.3m2以外时,应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并入相应的模板工程量内计算。
10)
11)柱与梁、柱与墙、梁与梁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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