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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
第一章
1、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1988年我国先后在61个城市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
2、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确定公开原则后,它就一直为许多国家的证券交易活动所借鉴
3、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4、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经营以上三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人民币
(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
经营(4)-(7)其中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人民币,两项以上的为5亿
5、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办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由此,我国银行行间债券市场建立起来
6、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7、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1名,组织、协调会员与证券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会员应当设业务联络人1-4名
8、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
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9、会员受到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权限、取消会员资格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10、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是:
依法设立且满1年;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1个或1个以上交易单元
13、我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启动时间是2005年4月底
第二章
1、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
3、净价交易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习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人民币。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
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
5、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况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6、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的9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5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7、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
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8、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9、从2002年5月1日开始,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低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10、国债现券、企业债、国债回购以及以后出现的新的交易品种,其交易佣金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原国家计划和发展委员会备案,备案15天内无异议后实施
1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1‰,起点为1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的过户费。
对于B股,这项费用称为结算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成交金额的0.5‰,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最高不超过500港元,基金交易不收过户费
12、资料在客户帐户销户后20年内不得销毁
第三章
1、证券账户持有人查询证券余额可在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托管后的次日起,凭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到指定交易或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办理,或通过证券营业部的电脑自助系统自行完成查询
2、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程序:
(1)投资者申购,申购当日(T+0)
(2)申购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1),由中国结算公司的分公司进行申购资金冻结处理,下午4点前,资金需全部到位(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4)申购资金解冻(T+3)
3、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1个交易日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合并
4、如果需要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安排,发生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证券交易所
5、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权登记,中国结算公司在材料齐备的前提下2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6、A股红利派发日程:
(1)申请材料交送日(T-5日前)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T-3日前)(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T-1日前)(4)公告刊登日(T日)(5)权益登记日(T+3日)(6)除息日(T+4)(7)发放日(T+8日)
7、B股红利派发日程:
(1)申请材料交送日(T-5日前)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T-3日前)(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T-1日前)(4)公告刊登日(T日)(5)最后交易日(T+3日)(6)权益登记日(T+6日)(7)现金红利发放日(T+11日)
8、A股送股日程:
(1)-(4)与A股红利相同,(5)股权登记日为T+3日
9、B股送股日程:
(1)-(5)与B股红利相同,(6)股权登记日为T+6日
10、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1)股权登记日(R日)
(2)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5个工作日。
上市公司在配股缴款期内至少刊登3次《配股提示性公告》(3)配股缴款结束后(R+7)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恢复交易。
如配股发行成功,在R+7日除权,不成功就不除权
11、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要提前30天刊登公告,在公告中说明是否要进行网络投票
12、2005年,我国上市公司开始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
2005年1月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制度
13、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上市公司,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须包括公司为流通股东提供不少于5个交易日的网络投票时间等内容
14、网络投票:
选举票数超过1亿票的,应通过现场进行表决
1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
16、投资者申请将基金份额转出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的,可在T日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上海证券账户卡到转出方的交易所会员营业部提交转托管申请
17、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18、证券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19、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20、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10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
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
21、权证行权时,标的股票过户费为股票过户面额的0.05%
22、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23、代办股份转让资格: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证券公司运营1年以上;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最近2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至少配备2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
24、股份转让公司应当而且只能委托1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25、对于《指导意见》施行前已退市的公司,在《意见》施行后15个工作日内未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
临时代办机构应从被指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开始为退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的转让提供代办服务
25、股份报价转让: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
26、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的条件:
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全资拥有或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27、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配股登记日闭市后向各证券营业部传送投资者配股明细数据库
28、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等,公司还应在股权登记日后3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29、主办券商的主办业务发布的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
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
第四章
1、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每个交易日15:
00-15:
30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3、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4、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
5、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提高大宗交易市场效率,丰富交易服务手段,自2009年1月12日起,启用综合协议平台
6、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4)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5)债券单笔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7、协议平台确认成交时间规定:
(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成交确认时间为15:
00-15:
30
(2)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成交确认时间为9:
15-11:
30、13:
00-15:
30
8、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最近2年连续亏损;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
9、上市公司应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
10、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收盘价
12、除权(息)价=
13、一级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期间,应当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分钟。
一级交易商对做市品种的双边报价,应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对应收益率价差小于1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
14、证券交易异常波动:
(1)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的。
(2)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5%的(3)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
15、每个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
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16、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遵循:
(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17、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8、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第五章
1、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证券交易内幕知情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内幕信息: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5、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6、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
7、操纵证券市场: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2、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最近1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3、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
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4、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5、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6、证券公司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7、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决定之日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动作
8、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10%
9、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
10、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11、证券公司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注销后,证券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12、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
13、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1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上月资产净值;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项审计意见
15、发生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在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一样)
1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展期、解散或终止的,应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17、会员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材料
18、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等做出详细说明
19、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于每季度线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0、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1、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2、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章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条件: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2、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
3、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额度按现行规定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个月
4、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
5、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4)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6、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息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1)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3)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4)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7、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客户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8、融资保证金比例=
9、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10、维持担保比例=
11、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该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该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12、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13、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当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融券同此)
14、对单一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只股票总市值的20%
第八章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10月分别开办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
2、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
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的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的要求:
100元标准券为1张;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
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
7、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
8、全国银行间市场规定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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