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高年级技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定稿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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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高年级技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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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高年级技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高级技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关于认真做好学校(单位)固定资产清理、建帐的通知》(嘉教计[2004]88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证完成教育、教学的必备条件之一,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下,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
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努力提高办学效率,在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销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经济管理和技术管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使其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固定资产
1、一般设备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一年以上的。
2、单价虽不满以上起点,但符合下列条件:
(1)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图书、家俱等;
(2)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同规格的。
3、房屋、构筑物及模型。
4、土地、植物。
5、文物及陈列品。
二、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捐赠、自制、调拨)或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凡产权属于学校的,都要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三、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和建筑物: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包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职工食堂用房、附属医院用房、招待所用房、中小学幼儿园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2、专用设备:
专用设备是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分析测试仪器、体育器械等。
3、一般设备:
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家具、交通工具等。
4、文物及陈列品:
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5、图书:
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和下属其他单位阅览室、资料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
6、其他固定资产:
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各类中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
对学校资产实行(学校、管理职能部门)二级管理。
二、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总务处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帐总帐登记及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评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管理及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根据各部门的固定资产配备需求,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配备预算,并按计划监督设备采购、验收、入库、入帐、登卡、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产管理工作。
三、各职能部门必须确定一名人员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选任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廉洁奉公、品行端正的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本单位新一年度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计划,定期向总务处报告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
3、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入帐、登卡等工作;
4、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保管和维护本部门的仪器设备;
6、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上交、报废、丢失的有关手续;对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及时上报总务处,并报告丢失损坏的原因;
7、负责办理本部门人员调出或退休时的财产清理与收缴工作。
四、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好学校规章制度,制订本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做到责任到人;
2、负责本室固定资产的台帐登记及固定资产的保管工作;
3、负责制订本室的仪器设备操作规则、维护保养制度、丢失损坏赔偿办法等,并予以落实;
4、负责向职能部门报告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定期清查,防止损坏和流失;
5、协助做好新进设备的验收、调试工作以及设备的维修工作,提交设备报损、报废建议。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
一、固定资产购置
1.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要坚持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保证重点的原则,把资金使用在最急需、最能发挥办学效用的事项上。
必须在年初编制好全年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批准后的项目列入财务预算,然后组织实施。
2.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申报时必须申报理由,仪器(设备)要求、数量、单价、规格等,交主管领导进行汇总。
学校设备采购工作小组对各部门提出的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核,经论证和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经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3.由于特殊原因(扩招学生、职能变化或新成立单位等),在年初没有预计到,未列入财务预算的事项,但确实因工作急需,必须购置的固定资产,也必须按照以上程序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二、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严格按照政府照标采购程序进行。
三、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办理报销手续前,管理部门要组织验收,并严格验收手续。
验收程序按规定执行。
对验收合格的设备必须认真填写“固定资产入库申报单”,及时登记入帐(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总务处协同有关部门予以估价后,办理入库、入帐及领用手续。
四、合同归档:
设备购置后,必须将招(议)标文件及批件、合同、验收报告等购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全部交给总务处,由总务处统一保存。
第五章固定资产维修
一、固定资产的维修应分年度排开,有计划的进行,亦实行项目立项审批制,必须列入年度预算。
1、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及经费预算,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实施。
立项审批程序以及实施办法参照本办法固定资产购置程序执行,具体项目归口如下:
(1)房屋的维修由总务处负责;
(2)水、电、暖设备及构筑物的维修、装潢由总务处负责;
(3)专用设备及一般设备的维修由管理职能部门负责。
2、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故障等的修理,首先要查明原因,属于自然损坏的,在保修期内,可直接找商家更换或修理。
已超过保修期的,按照立项审批的程序审批后,由管理职能单位组织实施:
属于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任何部门不经批准,不得擅自请人维修。
否则,费用不予办理。
4、维修工程实施中,各负责部门要派专人进行监工,并到总务处备案。
监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偷工减料,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体系,总务处负责建立学校的固定资产资金总账;管理职能部门建立二级分类账、分户帐和卡片,各处(系、部、室、馆、)、实验室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卡片,登记固定资产数量、价值、型号、购进日期等。
二、建立固定资产对帐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1、总务处与各职能部门每年对帐一次,在年终结账前进行。
2、职能部门与各资产管理员每半年对帐一次,并督促检查各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各使用部门也可不定期与职能部门对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职能部门与总务处及各使用部门对帐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核对实物,及时处理。
三、实行部门负责制,每个部门(处、室)对所管理和占用的固定资产要严格登记,记录清楚完整。
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桌椅)全部记入所在部门账户,由各部门记入个人名下,任何个人不经所在部门批准,不得领用或更换固定资产。
任何人在调离前,必须将使用的所有财产移交给该部门,由该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出具资产已交清的报告,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否则,不得办理。
资产管理员出具虚假报告造成资产流失的,由本人负责追回或赔偿;其他相关部门在没有资产管理员的报告而办理相关手续的,该部门及有关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后两个月内,必须把所占的办公室及其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技术资料等全部移交给退休前所在单位,否则,按所占资产总价值的25%收取年租金,从退休工资中扣除。
四、对大型、贵重、精密、稀缺仪器设备,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单价(或无法分解使用的成套设备总价)五万元以上的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填写使用记录,加强管理,使用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员不准动用。
五、学校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准借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亦不得用于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创收。
如要出租,必须经总务处同意报校领导批准后,可以学校名义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入全部交学校财务。
六、固定资产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携带出学校,如因教学、科研和工作需要需携出时,必须到总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没有总务处批准的手续,保卫部门不得放行。
七、对仪器设备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注意防尘、防锈、防毒、防腐蚀等;严禁在实验室放置非教学科研用的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物品,不得在实验室内从事有碍设备安全、卫生等与实验无关的一切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
八、对外有偿使用固定资产或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时,无论时间长短,都必须先向总务处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取得的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
一、固定资产因产权转移、毁损、报废等所引起的资产数量的增减,或实物形态不变但价值发生变动,称为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相应地增减原值:
1、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进行资产重新评估的价值与原帐在价值不符的;
2、成套设备或房屋、建筑物,因部分毁损或拆除的,须减少该部分价值,但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装饰修缮等所发生的费用,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3、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待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4、经批准出租的固定资产,只核算使用费(租赁费),不减少资产原值;
二、核减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丢失、积压、拆除、调出等),要求编制“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先报教育局计财处审核批准,再报财政局国资办审批后减少帐面数。
涉及教学仪器、电教设备的报废,应事前请市教育装备与信息中心审查并签署意见。
如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拨、处置固定资产。
第八章资产报告制度
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统计,并按期上报。
1、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统计表,经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后,报总务处;
2、总务处负责汇总编制学校固定资产统计报表,与财务核对无误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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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责任及奖惩
一、固定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办学资源,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以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维护其安全、完整。
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对管理部门和直接责任人追究其责任。
二、学校对在固定资产管理中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管理严格、维护优良,并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等方面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主动采取措施,维护资产安全,在事故中积极抢救、减少损失,敢于同各种破坏学院资产的行为做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的个人,按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态度表现给予处罚。
1、对固定资产造成损坏,无法修复的,按以下比例予以处罚:
(1)损坏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按原值20%处罚:
(2)损坏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1000元以下部分按上一款处罚,1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按原值的10%处罚;
(3)损坏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0元以上的,除按上述两款处罚外,10000元以上部分按原值的5%处罚;
2、损坏的设施可以修复的,按修复费用计算处罚;修复后造成性能下降的,酌情增加处罚。
3、对固定资产因管理不善丢失者,必须(二人以上)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立即写出详细的过程,报所在单位和资产管理处。
在三个月内找不回的,予以处罚。
处罚金额与损坏处罚金额相同。
4、因违反规定,私自使用或私自外借造成损坏、丢失的,按原价处罚;私自使用或外借虽未造成损失,一经发现或查出,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5、在维修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监工人员不负责任,使得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在事后要追究监工人员的责任,并在经济上予以处罚。
第十章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
对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低价财产,也应建立不同形式的低价财产登记簿,管好这部分财产。
二、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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