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绩效工资计算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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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绩效工资计算办法
丽水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浙人发〔2011〕84号)和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丽人社〔2011〕1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激励导向原则。
以促进教职工在教学、科研、育人、社会服务、管理服务、工勤保障等方面做出业绩为目标,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教学一线倾斜,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业绩工作人员倾斜。
(二)分类管理原则。
在省、市绩效工资有关政策范围内,各二级教学单位、后勤总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可自主决定内部分配的方式和办法。
(三)民主决策原则。
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实行阳光操作,各二级单位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我校正式在编的教学人员、科研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绩效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分类
绩效工资总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我校在编在岗人员总数确定。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等三个项目,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
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经考核在合格及以上的,按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根据教职工在教学、科研、育人、社会服务、管理服务、工勤保障等方面的业绩和考核结果发放,分配额度适当拉开距离,年终一次性结算.
四、奖励性绩效的工资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育人、社会服务、管理服务、工勤保障等评价体系,对教职工进行分类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各教学单位根据年度可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确定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基数;管理、教辅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基数由学校统一确定。
(一)教学单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1。
教学单位专技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教学单位专技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工作量为考核依据,完成二级单位规定的教学、科研和育人基本工作量的,按不低于60%的比例发放,具体比例可由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测算后自行确定;完成年度总工作量的,按100%的比例发放。
具体标准根据岗位职级的分配系数计算(见下表).
专技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
岗位职级
系数
专技二级
4。
4
专技三级
3.6
专技四级
3.4
专技五级
2.6
专技六级
2.5
专技七级
2.4
专技八级
1。
8
专技九级
1.7
专技十级
1.6
专技十一级
1。
3
专技十二级
1。
2
见习期
1。
0
2.教学单位管理岗、工勤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教学单位管理岗、工勤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二)管理部门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1。
管理部门的管理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管理部门的管理岗人员根据岗位工作职责,经考核合格后享受相应岗位职级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标准根据岗位职级的分配系数计算(见下表)。
管理部门管理岗人员绩效工资系数
岗位职级
系数
正校级 管理三级
4.4
副校级 管理四级
3.6
党委委员、校长助理
3。
3
中层正职管理五级
2.8
中层副职 管理六级
2。
4
正科级管理七级
1。
8
副科级管理八级
1.5
科 员管理九级
1.2
办事员 管理十级
1.0
2。
管理部门的专技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管理部门的专技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系数标准,参照管理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标准,适当考虑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
管理部门专技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
岗位职级
系数
正高级
2.4
副高级
2。
1
中级
1.6
初级
1.3
(三)非教学单位工勤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非教学单位工勤岗人员根据岗位工作职责,经考核合格后享受相应岗位职级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标准根据岗位职级的分配系数计算(见下表)。
工勤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
岗位职级
系数
技师
1.6
高级工
1。
3
中级工
1.2
初级工
1。
0
普通工
0.9
(四)教辅部门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上述
(二)、(三)条同级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五)后勤总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的绩效工资分配额度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度,具体分配办法分别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通过,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六)成教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根据成教学院创收情况按一定比例划拨,各类人员的具体分配标准参照本办法可适当浮动。
(七)学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度内,按一定比例(约5%)提留资金,用于“瓯江学者”特聘教授、优秀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团队负责人、优秀学术骨干、优秀教学骨干的奖励。
(八)学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度内,按一定比例(约3%)提留资金,设立校长特别奖基金,用于奖励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中取得标志性成果及对学校改革和发展做出突破性、增长性贡献的团队和个人,奖励在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中名列前茅的集体和个人.
(九)二级教学单位在可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按一定比例提留(建议不低于5%),对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在排名前15%的人员拉开档次进行奖励。
五、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按12个月计算,按月发到个人.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12个月计算,按上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80%按月预发到个人,根据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结算并发放到位。
(三)其他有关规定
1.“双肩挑"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较高级岗位标准。
二级教学单位的“双肩挑”人员按其专技岗所聘单位的相应专技岗标准完成年度总工作量的,可享受同级专技岗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可享受其相应管理岗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 %;未完成相应专技岗年度总工作量,但完成“双肩挑"人员标准工作量的,享受相应管理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可享受其相应专技岗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未完成“双肩挑"人员专技岗标准工作量的“双肩挑”人员,只享受其管理岗奖励性绩效工资。
管理和教辅部门“双肩挑"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以管理岗奖励性绩效工资为主。
在享受其管理岗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同时,可按下列情况按一定比例享受专技岗奖励性绩效工资:
完成其专技岗所聘单位的“双肩挑”人员年度总工作量的,可享受同级专技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未完成相应专技岗年度总工作量,但完成其专技岗所聘单位的“双肩挑”人员标准工作量的,可享受其相应专技岗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未完成“双肩挑”人员专技岗工作量标准的“双肩挑”人员,只享受其管理岗奖励性绩效工资.
2。
首次岗位设置时,按规定保留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的管理人员,其岗位津贴可执行原保留工资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标准;其退休时,所聘职务(岗位)补贴标准仍低于原保留工资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补贴标准的,可执行原保留工资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补贴标准。
3、新参加工作人员有见习期的,生活补贴按照统一标准确定,岗位津贴按拟聘职务对应岗位津贴标准的60%确定,工龄补贴按5年以下年限对应标准执行.
4、实行绩效工资后,各二级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发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绩效工资的停发和扣发
(一)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长期不在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别不同情况按一定比例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发其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受学校警告处分者,扣发其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受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扣发其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挂职锻炼、脱产进修人员,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另行制订。
(三)外借、不被聘用、自愿不应聘人员,区别不同情况确定是否发放绩效工资及其标准。
(四)退休人员自退休次月起按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离岗退养人员的绩效工资享受标准及办法另行制订。
(五)教职工病假三天以上每天扣发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00,月累计超过10天的,酌情扣发一定比例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六)每月事假累计5天及以内者,每天扣发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00;累计6天至10天者,从第6天起每天扣发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00,并酌情扣发一定比例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累计10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并酌情扣发一定比例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一学期事假累计30天及以上者,扣发本学期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并酌情扣发一定比例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七)产假期间只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
(八)其他需扣发、停发绩效工资的事项和人员,按学校相关制度和决定执行。
上级人事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其他
(一)本办法按照相关民主管理和审议程序,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
(二)人事代理人员绩效工资的分配,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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