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安装合同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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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安装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委托加工安装合同(合同示范文
Commissionedprocessingandinstallationcontract
(合同范本)
姓名:
单位:
日期:
编号:
YW-HT-022542
委托加工安装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明确甲方、乙方在本项目施工中的责任,正确行使各自的权利,全面履行义务,确保工程的进度,保证工程的质量,搞好安全文明施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套装门、木挂板(以下简称产品)工程地点:
二、承包范围
本工程室内所有木质套装门套,木挂板平米,全部产品的生产、加工制作、供应、包装、装卸、运输、工地现场安装(含甲方提供的门锁、合页、门吸的安
装)、成品保护以及保修、售后服务等全部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产品图纸、色样进行加工制作。
三、合同工期
工期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注:
以上日期包括现场测量、生产工期。
四、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
1、油漆的环保及表面效果要求
a、必须符合GB-18584-20xx《室内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的各项规定指数。
b、饰面油漆为牌油漆。
饰面油漆调配比例正确、漆膜无流油、粗粒、起泡离层现象。
c、按指定颜色调配修色后整批颜色与样板颜色一致。
d、产品饰面油漆为漆面、木纹清晰、各部位颜色一致,允许局部有轻微色
差。
2、木材及表面木皮要求:
a、木材要求:
含水量水率8%-12%、木材表面无虫孔、腐烂死节、空心。
b、木皮要求:
饰面厚度为,纹理清晰、表面无划伤、变色现象。
c、产品所用板材均达到A类板材,环保指标不低于E1级,符合国家GB18580-20xx《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板材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标准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和GB/和T11718-1999标准要求。
3、产品保证完成面对角线不大于1mm,木饰面纹路统一协调。
4、木门填充材为烘干,面板基层采用板,门套基材板,面材基层为板贴木皮,门套与门表面木饰面必须统一颜色一致。
门扇厚度mm。
5、五金安装符合规范要求。
螺丝要锁平、端正、推拉灵活、门开合顺畅。
6、门扇要求上下预留通气孔洞。
7、封边木皮与板面纹路颜色一致、修边无崩缺。
8、产品加工尺寸必须满足现场安装尺寸,乙方自行测量。
9、货到现场后及时分散到各安装作业面上,乙方保证按工期要求安装完毕。
10、产品加工必须按照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图纸加工。
11、产品尺寸必须满足现场安装尺寸,乙方自行测量。
12、产品与墙体之间保持垂直密缝(墙体原因除外)。
13、产品边角对接垂直无接缝,凹槽拼接在同一水平线。
14、所有木制作在厂前需覆保护膜。
五、合同价款
(一)合同价款:
1、套装门元/套,共计套,合计元;子母套装门元/套,共计套,合计元;木挂板元/平米,共计平米,合计元;以上产品暂定总价人民币:
元。
2、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总价款为暂定价,待工程整体竣工结算时,实测实量,据实结算。
六、付款方式
委托合同
1、合同签订生效三日内,第一次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价的%人民币大写:
,作为工程预付款。
2、产品全部运输到工地现场后,第二次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价的%人民币大写:
,作为工程进度款。
3、产品全部安装完毕甲方验收合格,第三次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价的%人民币大写:
,作为工程进度款。
七、乙方使用的材料
乙方产品进场时,由甲方、监理确认。
未经签字认可的产品不得使用、安装、乙方负责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装卸、安装、交验。
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材料组织设计、生产加工、供货安装、不得影响总的工期进度。
八、产品验收
1、产品进场后,乙方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质检部门并会同监理单位按照总工程量的2%随机取样进行检测;产品在隐蔽前和安装完毕后均须书面通知甲方质检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若质量无法达到图纸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按照本合同十二条执行。
2、产品环保验收须满足石家庄市政府职能部门环保评检测要求。
九、现场代表及管理职责
甲方委派任现场代表现场管理和协调工作,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乙方委派任现场代表,是乙方现场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接受甲方、监理的指令,负责施工人员现场管理。
十、甲方工作
1、对工程实施全面管理监督及协调工作。
委托合同
2、审批乙方上报的工程量形象进度,按合同条款拨付工程款。
十一、乙方工作
1、负责队伍的组建进场及施工前的其它准备工作。
进场前提供约定的产品。
进场后负责将合同相关条款及交底内容向施工人员交底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
工程质量。
每道工序大面积施工前,必须先在甲方、监理指定区域做样板工程,经甲方、监理现场察看并经质检部监督员认可后方可大面积展开施工;否则造成
的返工由乙方自行承担。
2、在施工过程中,确保文明施工,达到环卫要求,保持现场整洁,由此发生的费用自理。
负责本施工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
施工中产生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集中存放,做到每日一清,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对于铺贴好的地面、粉刷好的墙面及安装好的所有成品给予适当保护,如发现故意损坏必须赔偿恢复费用且给予1000元/次的处罚。
十二、产品保修
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须按照相关规定对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给予修缮处理。
承包(供货)人在工程整体交工验收后,负责12个月的免费保修;在运行中出现难以调整修复的质量问题时,承包方应无偿更换产品,直至达到业主满意。
十三、违约和赔偿
1、乙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所承担工程每延误一天罚款人民币元整,同时甲方可根据情况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量,交由其他单位进行完成并根据合约扣除其相应额度的产品款项。
2、乙方未按时交付承包的工作,经甲方、监理方检查质量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每出现一次扣违约金1000元。
委托合同
3、乙方因质量、安全事故或拖欠工人工资等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媒体曝光给甲方造成经济、声誉损失的,甲方视情况扣工程款10000元/次,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追偿。
乙方人员若发生打架斗殴、偷窃他方物品等不法行为,甲方视情况扣乙方1000元/次。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如甲方中途变更设计方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且变更部分的木作价款作相应调整,工期以乙方接到书面变更通知日期起作相应顺延。
5、因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因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罚承包方违约金合同价款的5%,并按要求提供新产品,相应数额由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
6、如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材料以次充好或是掺杂施假等情形,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扣工程款10000元;并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前期所做的工程不再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十四、不可抗力
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一方违约的,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该不可抗力是指: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仅包括飓风、暴雨、暴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和动乱。
注:
本合同不可抗力不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政策以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任何政府行为与中国政府关税的上(下)调整。
十五、其它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的效
力。
委托合同
十六:
补充条款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产品的厂资质、检测报告、合格证等(年审、检测时间不超过一年)。
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将产品的技术文件,无偿向甲方提供一式四份。
3、乙方进入施工场出现一切安全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十七: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日期:
委托加工安装合同范文二合同编号:
合同主控部门备案编号:
建筑(安装)构配件委托加工定作(安装)合同
(标准文本)工程名称:
加工产品:
建筑安装构配件委托加工定作(安装)合同定作方:
_承揽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公平、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名称及基本描述:
注:
加工成品规格可设附图。
第二条加工成品基本要求
加工成品除满足第一条“加工成品名称及基本描述”表中的质量要求外,还应
委托合同
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材料/构配件基本要求:
1、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的要求:
(1)未经定作方同意,承揽方不得自行补充、调整、更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构配件。
(2)对于定作方未提供的辅材,承揽方按照定作方要求或规范、标准等要求,匹配相应的辅材。
(3)承揽方根据定作方加工要求,提出原材料/构配件使用计划,经双方审核确认后,按照本合同的《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提供数量及消耗标准》表履行合同,承揽方承担原材料/构配件检验试验费用以及超额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费用,超额原材料/构配件必须由定作方提供。
(4)原材料/构配件由定作方负责运送至承揽方加工现场,经双方确认后,卸于指定位置,其保护和照管等责任由承揽方负责。
(5)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构配件超量的(正常合理节余除外),由定作方负责收回,或者经双方协商折抵加工成品价款。
2、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的要求:
承揽方除满足本合同的《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标准要求》表的原材料/构配件质量要求外,尚需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定作方要求提供原材料/构配件出场合格证明文件原件或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印章的复印件,规范、标准等要求进场复检时,承揽方还应按照要求出具市级以上相关检测部门的复检证明,并承担一切费用。
(2)对于辅材,定作方有明确要求的,承揽方应当按照定作方要求进行加工,定作方未明确要求的,承揽方应当按照相关现行规范、标准等的要求,予以匹配。
(3)承揽方应当对进场的符合合同要求的原材料/构配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
委托合同
确保不因保管不当出现质量隐患或缺陷,造成损失由承揽方负责赔偿。
(4)原材料/构配件的进场与装卸费用均由承揽方承担一切费用,不论何种原因,定作方对于承揽方提供的原材料/构配件均不承担除按加工产品支付价款外的任何责任。
3、本合同约定原材料/构配件由
(二)加工成品基本要求:
1、无论何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加工成品均由承揽方负责按照合同要求期限进场,并承担运输、装卸等费用。
2、加工成品采用焊接工艺时,要保证成品不变形、扭曲、翘曲等,保证焊缝均匀、饱
满、无夹渣且保证焊缝长度和宽度;采用车丝工艺时,要保证丝扣均匀、无断丝、无跑丝、无缺损,要保证丝扣长度和深度,做好上油润滑,必要时要包装到位。
(三)承揽方安装基本要求:
4、承揽方同意遵循定作方或定作方同意接受的各项现场管理和考核标准,同意接受定作方或定作方同意接受的有关部门依据标准做出的奖罚决定。
5、承揽方对其安装的加工成品以及安装过程中的未完作业成果承担保护责任,加工成品以及安装期间未经验收的作业成果在安装期间发生的损坏、丢失等损失,均由承揽方承担。
6、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承揽方自身财产损失、员工或雇员人身损害赔偿、
承揽方及其员工和雇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等均由承揽方自行承担,以上产生的损失和损害赔偿由定作方代为承担的,定作方有权
向承揽方全额追偿,并可追究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委托合同
7、本合同约定加工成品由第三条原材料/构配件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
质量
本合同约定原材料/构配件有下列第种方式提供。
(一)用承揽方原料/构配件完成工作的
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
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标准要求
(二)用定作方原材料/构配件完成工作的
双方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
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发生上述情况承揽人对定做人负责赔偿。
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提供数量及消耗标准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一)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
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二)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三)定作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日期。
(四)关于图纸等资料的其他
委托合同
约定事项
第五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一)约定的验收手段:
依据定作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技术要求,使用相对应的通用检测工具,采用清点、测、量、称、标准容器对比的那个手段进行验收,验收工具以定作方工具为准。
(二)验收执行标准:
(按以下优先顺序执行)1、_
2(三)验收发生异议时约定的仲裁机关:
济南仲裁委员会(四)验收出现问题时的约定处理意见:
验收出现争议时,首先应本着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由双方的直接责任人保持理智地商谈解决,确实达不成一致意见,各自如实及时向自己的上级反映客观情况,由双方的上级领导相互沟通,未在双方领导协商前,任何一方不得作出过
激行为或私自退场,否则做出过激行为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五)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
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第六条价款或酬金
(一)该合同商定的产品价格调整范围:
清单表中未列明的加工成品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单价,所有加工成品单价为固定单价,不随合同履行期间的任何因素变化而调整。
2、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的,承揽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损耗标准仍有节余的(按照定作方最终确认的加工成品推算),余材归承揽方所有,如承揽方需退还定作方的,按照退还余材原采购价的50%给予承揽方奖励,余材由定作方收回。
委托合同
(二)该合同商定的产品货款结算办法:
1、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的结算办法:
(1)合同签订后,承揽方按照本合同《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提供数量及消耗标准》表中的计划数量领取原材料/构配件,并向定作方出具收料证明。
(2)承揽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加工制作,并接受定作方的随时监督和检查。
(3)承揽方对加工成品负责运至定作方指定位置,经定作方指定的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出具合格加工成品验收单,定作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单价和该合格验收单数量如实结算。
(4)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加工成品,定作方同意接收利用的,按质论价,按照
合同约定单价(定作方原材料款扣减后)的50-80%标准结算;定作方不同意接收的,承揽方负责返修或重做,发生重复用料的,自行到定作方处领取,并按照定作方原材料/构配件实际采购价的120%扣减费用,定作方有权自合格加工成品价款中
自行扣除;因验收不合格导致延误定作方使用的,承揽方还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2、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的结算办法:
(1)合同签订后,承揽方按照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准备各种材料或构配件,定作方可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给承揽方的定金或预付款。
(2)承揽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加工制作,并接受定作方的随时监督和检查。
(3)对加工成品负责运至定作方指定位置,经定作方指定的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出具合格加工成品验收单,定作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单价和该合格验收单数量如实结算。
(4)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加工成品,定作方同意接收利用的,按质论价,按照合同约定单价的50-80%标准结算;定作方不同意接收的,承揽方负责返修或重做,
委托合同
所有增加的费用均由承揽方承担;因验收不合格导致延误定作方使用的,承揽方还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定金预付款(6)本合同约定支付上述款项的比例为%。
3、承揽方负责安装的结算办法:
(1)承揽方按照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安装完成后,经定作方指定的负责人,有监理等第三方监督的,还应经过第三方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合格证明,定作方对已完验收合格部位支付安装款。
(2)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作业成果,定作方同意接收利用的,按质论价,按照合同约定安装价格的50-80%标准结算;定作方不同意接收的,承揽方负责返修或重做,所有增加的费用均由承揽方承担;因验收不合格导致延误定作方使用的,承揽方还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3)安装期间承揽方需用定作方资源(该资源合同约定本由承揽方承担)的,定作方如实扣减费用。
(4)本合同约定安装价款以下列方式进行结算:
①安装固定总价元;②安装固定单价元/(每约定计量单位);③计日工(含安装辅材)元/工日。
(5)固定单价计量单位以安装面的验收合格工作成果计量单位计或验收合格工作成果所需的加工成品计量单位计,数量以实际验收合格数计。
(6)安装期间如需发生安装辅材的,其辅材费用均由承揽方承担。
(7)对于加工成品定作方需要承揽方拆除再次周转安装的,承揽方应当保证连续提供服务,直至定作方解除为止;再次周转安装需要更换辅材的,承揽方应当按照与原成品同材质的标准要求予以更换。
委托合同
本合同约定拆除再次安装费用标准(含更换的辅材及装运卸):
及时到场确认,未及时确认或有异议的,双方同意以第三方(监理、发包人等)的检验意见为准。
验的方法,承揽方应诚实信用,若定作方检验发现数量少于承揽方提供数的,
承揽方同意该批次或此次进场至上一次检验日期间的所有同类型产品均按照此次检验的数量误差或差率进行结算(正常的允许偏差除外)。
收据与实际收款账户的单位保持一致。
确不能出具税票时,定作方可代扣代缴出租方应缴的税费。
(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1、一般规定:
所有加工成品进场验收合格后(需安装的,安装工作验收合格后),定作方支付合格成品或工作成果价款的30—70%,全部完成加工工作或安装工作成果付至合格成品或工作成果的50—80%价款,定作方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竣工后,付至合格成品或工作成果的95%价款,余款自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的保修期满后一月内无息付清。
2、本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及包装要
求
(一)产品的接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接货单位:
2、到货地点:
。
3明的,自定作方通知进场日期起的3日内。
4、该合同商定的交货方法及运输方式:
(1)加工成品进入合同约定到货地点的运输费均由承揽方承担;
(2)运输方式由承揽方根据经验自行选择,定作方在到货地点实施验收。
委托合同
(3)所有加工产品以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双方指定负责人现场验收数量为准,交货地点以外的产品损耗、损坏、灭失、交通事故等所有费用或损失均由承揽方承担责任。
(二)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以及维护或维修
1、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2、
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
3、该合同商定的产品包装、回收以及维护或维修要求:
(1)承揽方应当按照规范、标准等要求,对产品进行有效包装,尽量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损耗、损坏或丢失,保障定作方验收通过。
(2)承揽方还应在运输过程中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实施覆盖、防遗撒、防防尘等措施,并承担因此可能出现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
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逾期交付部分价款总额或酬金总额的10—30%的违约金。
(五)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六)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20%或酬金总额的_30%(两者取高值)的违约金。
(七)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八)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九)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
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一)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九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定作方可中途变更或退(换)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承揽方接到定作方的变更或退(换)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加工或其他生产行为。
承揽方
已经加工或生产的成品或半成品货物,由定作方帮助协调消化;确实消化不了的,
委托合同
由承揽方自行消化,定作方向承揽方偿付已生产成品或半成品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二)中途因定作方原因废止或终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10%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15_%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给予一定期限的书面敦促通知,通知内敦促最终期限届满定作方仍无法满足合同要求生产条件的,承揽方有权解除
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实际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应向定作方发出要求领取的书面通知,通知内要求领取的最终期限届满,定作方仍不领取的,自通知最终领取日期起,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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