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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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2014年修订)
为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引导和规范焦化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按照“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技术进步、创新转型”的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总则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包括炼焦、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
(一)炼焦包含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生产工艺。
1.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焦炉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2.热回收焦炉是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尾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3.半焦(兰炭)炭化炉(以下称“半焦炉”)是指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焦炉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二)焦炉煤气制甲醇是指以焦炉煤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甲醇的装置。
(三)煤焦油加工是指以常规焦炉生产的高温煤焦油或半焦炉生产的中低温煤焦油为原料,采用蒸馏方法生产酚、萘、洗油、蒽、煤焦油沥青等化工产品的装置。
(四)苯精制是指以炼焦煤化工产品粗苯或轻苯为原料生产苯、甲苯、二甲苯等产品的装置。
二、生产布局
(一)新(改、扩)建焦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的要求。
(二)炼焦项目建设应根据当地资源、能源状况,以及环境容量、市场需求情况,落实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
(三)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现有城市居民供气项目和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生态环境承载力较弱的近岸海域岸线(大型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主要河流两岸、高速公路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四)炼焦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炼焦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2012)的要求。
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
三、工艺与装备
(一)主体装备及生产能力
1.常规焦炉:
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容积≥38.5立方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捣固煤饼体积≥35立方米;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
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氨)和煤气利用设施。
2.热回收焦炉:
捣固煤饼体积≥35立方米,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铸造焦≥60万吨/年)。
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设施。
3.半焦炉:
单炉生产能力≥1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
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氨)和煤气利用设施。
4.焦炉煤气制甲醇:
单套生产能力≥10万吨/年。
5.煤焦油加工:
单套处理无水煤焦油能力≥15万吨/年。
6.苯精制:
采用加氢工艺,单套处理粗(轻)苯能力≥10万吨/年。
7.钢铁企业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二)环保、安全、综合利用设施
1.炼焦企业应同步配套密闭储煤设施以及煤转运、煤粉碎、装煤、推焦、熄焦、筛焦、硫铵干燥等抑尘、除尘设施,其中焦炉推焦应建设地面站除尘设施。
2.焦化企业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水处理设施,严禁生产废水外排。
常规焦炉和煤焦油加工企业应按照《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2-2012),配套建设含酚氰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和事故储槽(池)。
半焦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生产废水应配套建设废水焚烧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废水处理装置,并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事故储槽(池)。
炼焦企业熄焦水必须闭路循环。
3.焦化企业生产装置区、储存罐区和生产废水槽(池)等应做规范的防渗漏处理,油库区四周设置围堰,杜绝外溢和渗漏。
4.炼焦企业应规范排污口建设,焦炉烟囱、地面除尘站排气烟囱和废水总排口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纳入国家重点监控名单的焦化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向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行监测方案,并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建的平台上公布自行监测信息。
5.焦化企业生产装置及储罐应同步建设尾气净化处理设施,其中煤焦油加工企业应同步建设沥青成型时产生的沥青烟气净化设施。
焦炉煤气脱硫以空气(氧气)再生脱硫循环液的再生装置应同步建设尾气净化处理设施。
6.热回收焦炉企业应配套建设烟气脱硫、除尘设施,并同步建设脱硫废渣处置设施,使脱硫废渣得到无害化处理。
焦炉煤气湿式氧化法脱硫废液需配套建设提盐设施或其他有效废液处理设施,使脱硫废液得到无害化处理。
7.焦化企业应同步配套建设焦油渣、粗苯再生残渣、剩余污泥、重金属催化剂等固体废弃物处置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使固体废弃物得到无害化处理。
8.炼焦企业煤气鼓风机、循环氨水水泵等应有保安电路。
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
四、产品质量
(一)焦炭
冶金焦执行GB/T1996-2003标准
铸造焦执行GB/T8729-1988标准
兰炭执行GB/T25212-2010标准
(二)焦炉煤气
城市民用煤气执行GB13612-2006标准
(三)化学工业产品
硫酸铵执行GB535-1995标准
煤焦油执行YB/T5075-2010标准(半焦所产焦油参照执行)
粗苯执行YB/T5022-1993标准
甲醇执行GB338-2011标准
工业萘和精萘执行GB/T6699-1998标准
煤沥青执行GB/T2290-2012标准
焦化苯执行GB/T2283-2008标准
焦化甲苯执行GB/T2284-2009标准
焦化二甲苯执行GB/T2285-1993标准
其他化工产品执行国标或相关行业产品标准
五、资(能)源消耗
(一)炼焦企业
焦炭单位产品能耗不超过《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2013)规定的限定值。
项目
常规焦炉
热回收焦炉
半焦炉
焦炭单位产品能耗(kgce/t焦)
≤150(顶装)
≤155(捣固)
≤155
≤240(内热)
≤230(外热)
吨焦耗新水(m3)
≤2.4
≤1.2
≤2.4
焦炉煤气利用率(%)
≥98
-
≥98
水循环利用率(%)
≥96
≥96
≥96
炼焦煤烧损率(%)
-
≤1.5
-
注:
电力折算系数取0.1229kgce/kWh。
(二)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
产品
单位产品能耗
焦炉煤气制甲醇
≤1570kgce/t甲醇
煤焦油加工
≤75kgce/t焦油
苯精制
≤270kgce/t轻苯
≤297kgce/t粗苯
注:
1.煤焦油加工单位产品能耗计算范围:
无水焦油经过焦油蒸馏和工业萘蒸馏装置加工主体部分所消耗的能量。
2.苯精制单位产品能耗计算范围:
粗苯或轻苯加氢、萃取蒸馏工艺主装置所消耗的能量(不包含制氢和油库部分的工艺耗能)。
3.电力折算系数取0.1229kgce/kWh。
六、环境保护
(一)焦化企业污染物排放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
(二)焦化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大气、污水排放标准,其中炼焦企业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同时,焦化企业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四)焦化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行业特点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需要,自行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监测和监控,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废气废水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处理(处置)量等台账。
(五)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对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施环境管理登记。
应当按规定建立环境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物资储备,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一)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等文件,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等有关法规规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三)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储存装置,焦化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善自动化控制设施;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
(四)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技术进步
鼓励焦化企业采用装炉煤水分控制、配煤专家系统,干法、低水分、稳定熄焦,焦炉烟道气、荒煤气余热回收利用,单孔炭化室压力单调,负压蒸馏,热管换热,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焦炉煤气高效净化,焦炉煤气脱硫废液提盐及其深加工,焦炉煤气制天然气、合成氨、氢气、联产甲醇合成氨等工艺,煤焦油产品深加工,煤焦油加氢,低阶煤应用等先进适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技术。
九、监督与管理
(一)焦化项目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管理应依据本准入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二)各省级焦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对本地区执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新(改、扩)建企业名单。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对准入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四)行业协会要加强对焦炭市场、焦化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分析和研究,推广焦化行业环保、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研究建立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在行业内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焦化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
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8〕第15号)同时废止。
(四)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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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化 行业 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业 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