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营运资的筹集政策概况分析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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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运资的筹集政策概况分析
营运资金筹集政策,关系着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只有营运资金处于良好的筹集和运转下,企业才能更好的发展,更快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企业营运资的筹集政策概况分析,希望能提供帮助。
摘要:
企业选择不同的营运资金筹集政策所产生的筹资成本与财务风险具有很大的差异。
文章从营运资金筹集政策的概念入手,从理论角度分析了营运资金的筹集政策内容,以及政策的应用情况,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营运资金筹集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
营运资金;筹集政策;短期负债
营运资金筹集政策,关系着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只有营运资金处于良好的筹集和运转下,企业才能更好的发展,更快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1我国企业营运资金的筹集政策基本概况
营运资金筹集政策就是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两者的合理配合。
1.1企业营运资金筹集政策的形式
企业营运资金筹资政策是对暂时性流动资产,长期性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的由来进行管理。
一般,有以下几种营运资金的筹集政策:
①适中型的筹资政策。
此种筹集政策是指公司的负债结构与它的资产寿命周期相对应。
适中型的筹资政策特点是:
暂时性短期资产需要的资金用暂时性短期负债来筹集;永久性的短期资产和固定资产需要的资金用自发性的短期负债与长期负债,权益资本来筹集。
这种筹集政策的核心思想是企业将资产与资金来源在期间与金额上相匹配,以回避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风险。
但是由于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各类资产使用寿命与现金流动不确定性,资产和负债的完全配合大多数情况下是做不到的。
因此,适中型的筹资政策是一种理想的资金筹集模式,在现实中较难实现。
②激进型的筹资政策。
这种筹资政策的特征是:
暂时性短期负债不仅要满足暂时性短期资产的需求,还要满足一些永久性短期资产的需求,有时候甚至全部短期资产都要由暂时性短期负债支持。
这种政策下,企业的资本成本低于适中型的筹资政策。
但为了充分满足永久性资产长期、稳定资金需求,必然要在暂时性负债达到期限后再次举债和申请债务延期,将不断地举债与还债,加大了筹资与还债的风险。
因此激进型的筹资政策是一种高收益、高风险的营运资金的筹集政策。
③稳健型的筹资政策。
此种筹资政策的特点是:
暂时性短期负债只是满足一些暂时性短期资产的需求,其他短期资产与长期资产,使用自发性的短期负债、长期负债与权益资本来筹集实现。
在此种政策下,在公司资金全部来源中暂时性短期负债的比例比较小,公司留存的营运资金比较多,可减少企业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以及遭受短期利润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风险。
但是,因为长期负债资本与权益资本所占比重较高,在经营淡季还要负担长期债务的利息,所以这种政策在减小风险的同时企业也降低了其收益。
所以这是一种筹资政策是低风险、低收益的筹资政策。
1.2公司营运资金的筹集政策选择
营运资本政策主要稳健型、适中型和激进型等。
企业在经济发展动态,建立完善的风险应对机制的前提下选择最适合企业发展的营运资本政策,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企业采用何种短期筹资模式,需要企业决策层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管理层对待财务风险的态度来做出决策,企业在进行选择时,应充分考虑以下两点:
①收益与风险的均衡。
采用激进型筹资政策,一定销售额水平上的短期资产比例较低,使公司资金短缺风险和偿债风险最大,但同时盈利能力也相对较弱。
一旦企业不具备及时偿还债务的能力,必将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因此,企业在选择筹资政策时,要综合考虑收益与风险的关系,在风险最小的情况下,最大实现公司收益。
②保留适当的筹资能力。
企业在选择筹资政策时,应保留一定的机动能力,以便在有意外资金需求的时候可以使用。
由于短期资金具有的筹集灵活性高,机动性强的特点,因此,即使企业采用激进型筹资政策,也应当保留一定的短期筹资能力。
2企业营运资金的筹集政策的应用情况分析
不难看出营运资金筹集政策对企业的发展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但从我国企业营运资金筹集政策现状来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2.1营运资金筹集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不同的短期筹资政策将会影响企业的收益与风险。
若企业拥有一定的资金总额增加短期资金,企业的收益也会增加。
换句话说,因为较多的使用成本较低的短期资金,企业的利润会随之增加。
但假如此时短期资产所占比例保持不变,那么短期负债的增加会导致流动比率的下降,短期偿债能力的减弱,从而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2.2企业营运资金筹集政策的应用现状
目前我国企业在营运资金筹集政策的选择上,选择最多的是中庸型,其次是稳健型,再次是激进型。
这是因为,不同行业因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其盈利水平也不同,但是,在盈利能力方面,总体上还是中庸型营运资金的筹集政策明显远高于稳健型的营运资本的筹集政策。
所以,大多数企业在中庸型和稳健型两者之间选择中庸型。
再因为,虽然激进型政策受益大,但是其风险也比较大,对于缺乏创新和冒险精神的大多数中小型企业来说,很少会采取激进型营运资本政策。
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营运资金筹集政策,发现我国企业总资产中流动资产的比例逐年下降,企业营运资本筹集水平有所提高,这说明企业选择的营运资本投资政策越来越激进,并且各行业之间所选择的营运资本投资政策差异性很大。
我国企业近年来的营运资本融资政策变化不大,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变化小,我国上市公司依然重视传统的营运资金管理观念,尚欠缺从整体上把握营运资金的管理能力。
现金与应收账款及存货周转期不断减少,但是相比之下应付账款周转期变化不。
商业信用,是一种具有使用方便、成本低、限制少的比较常用的短期筹资方式。
但是,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认识到商业信用的优点,没有对商业信用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利用。
2.3营运资金筹集政策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①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较大。
由于流动资产具有流动性较强,盈利能力较弱的特点,持有流动资产的过多持有会导致企业盈利能力,公司的价值的降低。
我国企业应该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合理的资产流动率,既能保持较强的流动性,又能使企业的盈利能力得到提高。
②流动负债占总资产的比重不断上升,财务风险大,企业资金缺乏长期稳定的来源,企业面临较大的偿债风险。
另外,一些企业负债水平较高,对营运资本管理效率低,造成严重的资金短缺,所以对营运资本的需求较大。
③营运资金筹集效率低下。
与国外公司的高水平营运资金的管理相比,虽然我国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还存在很大差距。
我国企业在将信息技术等高科技运用于营运资金筹集这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此外,商业信用在营运资金筹集中的巨大作用也被我国企业忽视了。
企业营运资的筹集政策概况分析
(2)
针对上述在我国企业应用营运资金筹集政策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提高企业营运资金筹集政策的效率,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合理确定资产结构
因为流动资产不仅自身没有直接盈利能力并且会因为资金的占用产生成本。
如果企业的资本效率一定,流动资产过多会降低其他资金的创造利益的能力。
因此公司在保持流动性适度的情况下,应该尽量降低流动资产的占用比例。
我们首先应该确定在流动资产规模,其次确定合理的流动资产结构。
由于货币资金的较差的盈利能力,因此在维持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货币资金的持有应该减少。
若公司想要提高销售应提高流动资产中应收账款的比例,反之,则降低其比例。
如果企业销售的规模是一定的,这时候企业应收账款的收账风险应该得到企业的高度关注。
另外,存货的规模还应保持在合理的规模。
过多的持有存货会占用过多的资金,过少的持有存会则会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影响。
3.2完善企业负债的结构
企业在选择营运资金筹集政策时,应努力做到使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相匹配,达到现金流动和预期安排一致的结果。
适中型营运资本筹集政策资产与负债配合较好,能更好的降低偿债风险及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
企业在淡季时,企业应该只有自发性负债;企业只能在对临时性负债大量需求时,才举借临时性债务。
商业信用作为一种比较常见的短期筹资方式具有成本低、限制少、使用方便等优点。
企业应当利用任何一项可得到的免费信贷,如利用赊购和预收货款的方式来节余资金,因为节余的现金可以在其他地方进行盈利性的投资。
3.3加快现金周转速度
企业的偿债与生产能力的强弱与现金周转率高低成正比,与周转期长短成反比。
企业对外资金的依赖程度的强弱与现金周转率成反比,与周转期长短成反比。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现金周转率:
首先,提高应收账款的回收率。
公司在不同阶段,应该借助制定合理的赊销政策、加强销货
公司管理与及时结算等其他手段加强应收账款前期与后期管理,提高应收账款回收率。
其次,提高存货周转率,同时避免周期过短造成的失去客户等不良后果。
再次,在维持正常经营活动及不损害企业信誉的前提下延缓应付账款的支付。
3.4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①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充分利用商业信用的资源配置作用,促进信用中介的形成,建设社会信用档案,充分发挥商业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作用。
②多渠道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能够使企业灵活的选择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融资手段,使企业向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
提供多种长期和短期、直接和间接的融资方式,分散风险;降低融资各方面不对称成本。
③大力加强社会融资制度的建设,为企业融资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完善社会融资制度,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社会交易成本,还可以进一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增砖添瓦。
综上所述,营运资金的筹集政策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两者的综合利用。
营运资金的筹集政策,体现了企业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管理效率,影响着企业价值的实现。
企业为了保证必要的流动性和最大限度的实现盈利,在选择营运资金的筹集政策时,要结合合理的融资政策,作出合理决策。
公司在经营性淡季和低谷阶段,在对暂时性流动资产需要达到高峰时,公司流动负债仅存在自发型负债的状况下,公司才有必要举借各种暂时性负债。
商业信用的融资方式在营运资金筹资管理中的作用重要,应该充分利用。
另外本文研究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但随着商界和理论界对于营运资金的筹集政策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会有越来越多的相关企业家及学者加入到有关营运资金筹集的研究中,相信改善营运资金筹集的有效方法将会不断地发掘。
:
[1]尚德生.企业营运资金筹集的财务政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2,(6).
企业应保障职工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案例
某公司在劳动者进入公司时,均要求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鉴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可能随时解散,为更加切实保护职工利益,避免资金流出企业,公司给每位职工以高工资,月薪不低于4000元,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则不再缴纳。
2005年10月,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了该公司未给职工办理任何社会保险,遂责令该公司在1个月内补办各种社会保险,包括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该公司则以职工同意不办理社会保险,并且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为由,拒绝执行劳动部门的要求。
经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宣传讲解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后,该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迅速为职工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是法定的职工基本权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得以享有物质帮助的制度。
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4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就劳动者而言,《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通过社会保险实现。
我国《劳动法》第70条规定: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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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职工享有社会保险权既反映了社会的政治进步,也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
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对于坚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以及保护生产力,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加以确认,并强制实施。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保险当事人,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保险,以及选择所参加的保险项目。
被保险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并不能自行选择缴费标准。
我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延迟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一经国家立法确定的社会保险范围和种类,管理社会保险的专门机构与被保险人之间即建立了保险法律关系,并不必订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也即行开始。
即使用人单位未按期缴保险费,也不影响劳动者依据社会保险制度所享有的物质帮助权。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点,使职工的这一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的种类与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
包括:
(1)给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这是最基本的一个层次的社会保险,通常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出资负担。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有些种类的社会保险,劳动者并不承担缴纳保险费的责任,如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
(2)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补充保险是以提高保险待遇,或者在特殊情况下不致使保险待遇水平降低而设立的社会保险措施。
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我国《劳动法》第75条第1款规定: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双方协议确定。
为了满足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产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参照国际通行划分标准,我国《劳动法》第73条把社会保险分为: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对劳动者因年老或其它原因退休或离休所给予的生活保障。
养老保险制度的范围通常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
养老保险同劳动者就业时间长短,以前收入的多少,参加保险的时间和缴纳保险基金等具有密切联系。
我国《劳动法》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临时工和从事个体劳动的职工都应参加养老保险。
对于农民工,用人单位从招用农民工之月起,也必须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补偿。
医疗保险,是指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发生困难时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的产生,根源于不以劳动者意志为转移的患病和意外人身伤害事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劳动者难以承受的医疗经济负担。
医疗保险的目的,就在于使劳动者因疾病或伤害而产生经济困难时,能够获得经济援助,并克服遇到的经济困难。
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以预防和使受到职业伤害者及其家属,恢复正常生活为目的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措施。
工伤保险制度包括两类:
(1)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残废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工死亡所获得的补偿和物质帮助制度。
(2)劳动者长期从事职业劳动,并因职业原因发生疾病时,获得的补偿和物质帮助制度。
工伤保险除了具有补偿性质以外,还具有赔偿的性质。
因此,保险待遇标准普遍高于其它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其医疗保险项目的范围也较之医疗保险范围宽。
在保险费用的分担方面,根据“无责任补偿”原则,由用人单位单方负担,实行社会统筹。
失业保险是以保障劳动者因各种原因失去工作,在重新恢复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对女职工产期物质和健康需要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包括给予适当的医疗条件和医疗费用,产假或产假期间的工资及其产假期间的生活费等其它待遇。
生育保险的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分娩前和分娩后的特定期限,是对女职工产期或暂时不能参加劳动,或不宜参加强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劳动给予的物质帮助和休息保障。
生育保险与工伤保险一样,劳动者个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实行社会统筹。
上述的各项规定要求企业按照各种保险承担法定义务,以保障职工真正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企业违反缴纳社会保险费办法的行为应受制裁
某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两年前成立,一直未按规定给150名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多次敦促仍不改正。
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为该公司送达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该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保障职工能够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最关键的问题是企业要严格遵循有关社会保险的缴费办法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如果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当然享受不了保险待遇。
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企业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企业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挪用社会保险金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自1992年开始,陕西省某公司就一直逐月从职工的工资里代扣100多名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直到1999年6月,这些职工被该公司裁减。
在此之后,该公司又通知职工说,职工如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可补缴1988年11月至1999年底的全部费用,但单位和个人应缴的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职工们感到不解:
原来代扣了8年的养老保险金哪里去了?
到社会保险部门询问后才知道该公司将代扣的养老金挪用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期分别为七年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刑法第273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84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对有关职工社会保险权利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说是有法可依的,总的看企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做的也是到位的;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企业却无视法律的规定,拒不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从而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必须保障职工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而不应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科研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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