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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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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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慨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量:
工程单价(单包、双包):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预计开工日期:
预计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个有效工作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元。
六、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6-1发包人工作责任
(1)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问题;
(2)负责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施工用电电源须接至距施工机械米以内,电压达到千瓦以上,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现场地面有足够的承载力,以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负责对影响施工的电力、通讯架空线路和地下水管、煤气管道的撤迁处理工作。
(6)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7)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现场交验给承包人;
(8)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10)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补充条款内约定。
(11)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将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2承包人工作
(1)承包人严格按设计图纸及要求进行施工;
(2)根据施工进度合理调度人员和设备,保证实施施工进度计划;
(3)负责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工作,对职工进行岗前教育。
(4)负责施工测量和监控,因自身原因产生质量问题的返工,承担返工费用;
(5)按档案馆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承包范围内的技术资料。
(6)参与和配合质量检测工作,为检测提供必要的条件,如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七、工期顺延
1、发生设计变更。
2、发包人未按施工进度计划提供施工图而影响施工。
3、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停水、停电及下雨。
5、发生工程量增量,按量延期。
6、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8.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8-1
8-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8-3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的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8-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每滞后一天须向承包人支付元的违约金,并累计计算。
8-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按每天元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九、工程变更
9-1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工程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量:
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的尺寸;
⑵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⑶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⑷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获得的收益,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分享。
9-2确定变更价款
⑴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⑵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4)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调整价款的意见,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5)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10-1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应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在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本合同验收条款中未明确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6、工程桩施工完成后,甲方必须1个月内组织验收。
10-2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及专用条款、补充协议、现场签证约定的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应按合同支付结算价款。
3、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十一、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十二、违约和争议
12-1违约
12-1-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属发包人违约责任。
⑴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⑵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⑶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⑷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⑸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累计超过停工20天以上的,发包人每天补助承包方2500.00元/台。
如发包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2-1-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属承包人违约责任。
⑴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⑵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⑶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3-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⑴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⑵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⑶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⑷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⑸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⑹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十四、合同解除
14-1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⑴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⑵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4-3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4-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出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4-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五、合同生效与终止
15-1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5-2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十六、补充条款
1、
2、
3、
十七、其他
17-1本合同正本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17-2本合同副本份,其中发包人保存份;承包人保存份。
17-3本合同专款专用款项转到承包方银行账户,确保工程圆满竣工,否则,发包方承担其责任,承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补充协议、专用条款、签证等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承包人:
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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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春城路60号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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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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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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