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水安装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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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水安装工程合同
编号:
DL.F2011.13(LS)
临水
安装工程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20年月日
临水
安装工程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临水安装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
乙方根据甲方批复的方案及施工图纸施工。
按本工程施工图纸所规定内容,乙方负责本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
第三条承包方式及安装要求
1、本工程采用包税金、包工包料、包设计、包施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承包方式。
甲方现场签证人员为现场监理、工程部经理及甲方审核部人员。
2、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冒报。
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则甲方有权扣回超过部分金额,乙方还应按报送金额与最终审定金额之差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由甲方在结算金额中直接扣除。
如因对定额子目的套用、定额规则解释不清或其他双方有争议部分的造价不列入在超出3%的范畴内。
甲方拥有对于“争议”的最终解释权,乙方不得有异议。
3、安装要求:
达到国家有关临水安装标准。
第四条工程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工程总价款
工程预算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实际工程量以甲乙双方验收依据及共同签证为准。
工程预算书见附件二。
(二)付款方式
1、工程完工通过甲方验收、通水后付至工程预算总价款的80%;
2、余款待办理本次临水临电工程结算及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后三十天内付清。
3、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若甲方提出按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则按开票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
4、每笔付款时,乙方须提供工程所在地区有效的等值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
注:
如乙方为垄断行业的公司,考虑其特殊性,则付款方式为:
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所有工程款。
(我方经办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付款方式进行调整,并删除不合适的其他付款方式。
)
第五条工期
(一)工期自进场通知单确定的进场日期之日起至乙方竣工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止,共计个日历天。
(二)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期不予顺延:
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变更设计影响施工;
2、不可抗力因素。
第六条变更与现场签证
(一)变更
变更
1、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则甲方有权指示或通过监理指示乙方进行下述任何工作,乙方应遵照执行: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省略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
(c)改变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
(e)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但对所有上述变更对工程价值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应按合同相关条款计价。
如果甲方或甲方通过监理发出指示进行变更是因为:
(1)乙方的违约或毁约;
(2)乙方自身施工的方便;
(3)施工措施需要;
(4)乙方应对此负责任的原因;
则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变更的指示
2、没有甲方和监理的书面指示,乙方不得作任何变更。
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3、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乙方有责任和义务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和监理提出任何有关本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化建议。
甲方和监理对乙方的任何合理化建议的批准或认可,并不表明乙方的合理化建议构成本合同下所指的变更,也不表明甲方和监理将承担任何责任。
只有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乙方的合理化建议才能构成本条所指的变更:
(a)乙方的合理化建议被证明是出于有利于甲方实现其本工程的目的和利益,或者是由于合同图纸、设计变更等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中的错误或明显不合理或明显不可行;
(b)乙方已恰当履行了约定的义务;
(c)乙方的合理化建议所涉及的工作并非起因于乙方,包括他的任何分包人或供应商,自身的施工质量缺陷、材料采购不力、技术力量不足、施工组织混乱或工程延误等原因;
(d)乙方的合理化建议被甲方批准或认可,并且甲方和监理以书面方式发出了按有关合理化建议进行变更的指示,特别是以明确的措辞确认为属于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的变更。
按照上述规定由甲方和监理确认为变更的,其计量和计价应依照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除此而外,由乙方提交的并经甲方和监理批准或认可的任何合理化建议,乙方为实施该类合理化建议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现场签证
4、施工过程中发生承包范围外的零星工程,如请工、借工、机械、周转材料、图纸内无法反映的承包范围,甲方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乙方,乙方收到甲方向乙方所签发的《工程通知单》且完成相应的工程任务后,由双方现场签证确认《工程量签证单》文件。
乙方完成《工程通知单》中的施工任务后14个日历天内将相应结算文件提交甲方审核,办理“月清月结”;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且经甲方相关人员签署、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工程通知单》及乙方所编制的相应结算文件后,于28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核及确认。
《工程量签证单》须经监理工程师以及甲方委派的设计代表、项目工程部经理及项目公司总经理三人的确认签名并经各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同时,如涉及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签证单》还须经甲方结算部门代表、甲方工程部部门代表共同确认签名及签署日期方为有效。
不符合该要求的甲方人员确认签名亦为无效签证。
甲方人员于收到乙方相应资料文件后28个日历天内完成确认手续或书面提出修改意见并返还乙方;否则,乙方可视为甲方已默认。
每月16日前,乙方须将自上月15日至本月14日所完成且经各方签署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及所编制的相应预算文件提交甲方,延期所提交的资料均视为无效文件且甲方将拒绝予以接收及确认。
设计变更
5、乙方收到甲方向乙方所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之日起14个日历天内将《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相应预算文件提交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相应预算文件后,于28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核及确认。
合同外工作委托
6、乙方收到甲方向乙方所签发的《合同外工作委托单》之日起14个日历天内将《合同外工作委托单》及相应预算文件提交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合同外工作委托单》及相应预算文件后,于28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核及确认。
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及合同外工作委托工程计价和付款
7、《工程量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合同外工作委托单》所涉及的费用均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计算。
经甲方审核及确认后的《工程量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合同外工作委托单》相应预算价款,甲方将在乙方所承包的全部工程竣工并移交且乙方向甲方提供齐备完善的竣工验收资料、结算资料后,该预算价款作为工程进度累计总价款的组成部分之一,甲方于30天(注:
以甲方收到的最后一份资料之日开始算起)内向乙方支付至工程进度累计总价款的90%。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工程量变更的计价
工程承包范围及工程量变更的计价
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上述的所有变更以及工程承包范围的调整、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增减和工程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文件所涉及的任何需要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以下称为“变更工作”)按照合同相应条款计价。
同时,属于乙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如乙方不予以实施或未按期完成且甲方已发书面通知后3个日历天内(以该通知文件所标示的甲方签发之日起计)仍不实施或不按期完成时,甲方有权将该分部分项工程作为指定分包工程或独立发包工程或其他方式委托第三方实施的权利,乙方须承担向甲方或甲方所委托的第三方移交施工现场及施工工作面并承担相应的指定分包工程或独立发包工程总承包的配合和管理工作,且所需全部费用及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还须另按该分部分项工程总价款×15%补偿甲方并作为甲方管理费之一,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从乙方的任何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免于支付的小额度
2、为方便合同管理,如果工程单项清单子目变更工作按照上述条款进行计价,发现该单项变更工作对应的费用变化(包括增加或减少)的绝对值金额小于人民币元(不含),则该单项变更属于免于支付的小额度变更而不再考虑其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上述变更免付金额适用于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变更(无论是基于合同内工作内容的变化还是合同外工作内容的追加)。
计日工
3、如果甲方认为必要或可取时,可以直接或通过监理发出指示,规定以计日工的形式实施任何变更工作。
对于此类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工程,乙方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监理和甲方提交下列文件:
(a)受雇从事该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和工时的确切清单,一式两份;
(b)表明所有该项工作所用和所需材料以及乙方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的报表,一式两份。
如内容正确或经甲方同意后,甲方应在上述清单和报表的一份上签字并退还给乙方。
甲方不应无故拒绝签字。
乙方应将当月发生的所有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工作汇总为一份报表,并随当月的进度款请款单呈交给甲方。
除非已完整按时地提交了此类计日工报表,否则乙方无权获得与此有关的任何款项。
(三)、其他规定
1、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乙方才能按设计变更进行施工。
2、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如图纸(或施工方案)由乙方进行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甲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小心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在变更工作确定后自乙方收到变更通知之日起14天内,乙方上报甲方设计变更预算书及电子文件。
如乙方逾期未提供,甲方认为乙方放弃该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
甲方在收到资料齐全的预算书(含电子文件)后28个工作日内审核后确定变更费用。
7、变更工程价款以甲方最终审定价格为准,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未能就变更工程的价款达成一致而拒绝实施变更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另外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则由此产生的工期和费用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通知单、工程量签证单、合同外工作委托单详见附件四。
第七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一)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按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和报验,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期完工。
2、乙方在工程质量上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工程上存在质量问题时,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一天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
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解除合同,调换施工队伍。
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有关变更增减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乙方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并应按期验收完毕。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
1、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由乙方采购供应至施工现场。
2、材料设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证明等。
3、施工中,由于工程需要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需按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回收全部不适用的材料和设备,或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4、材料品牌同大合同
第九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验、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
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
3、提供本项目施工图,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及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报验、样板验收、组织工程的初验,接乙方书面通知起4个工作小时内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5、接乙方书面竣工验收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6、对于工程变更申请,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材料起28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确认,办理有关的签证。
7、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两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造价并于竣工验收后的六个月内完成结算。
(二)乙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
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2、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并按甲方要求的格式书面提请办理验收和确认手续。
3、工程项目开工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网络图和施工技术措施以及工程主要负责人名单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乙方材料进场前,须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进场时经双方共同验收并作书面记录。
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停工并书面通知甲方。
否则,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乙方须重新提供设计方案报甲方确认。
6、于每月16号前及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报表给甲方确认,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还应向甲方发出书面付款通知,若乙方未及时提供前述资料,甲方可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7、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
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应处理好与其他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关系,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相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到工完场清。
9、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10、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1、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一切劳动纠纷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2、图纸外(现场签证、临时工程等)的工程签证,属于隐蔽工程的应于隐蔽前办理签证,非隐蔽工程应于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签证。
签证时,乙方应至少提前4个工作小时通知甲方,经甲方项目工程部、审核部及乙方共同现场验收签证,并在签证单中签名确认方为有效。
甲方、乙方双方各执2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不按以上要求的事后补签,甲方可不予以认可及结算,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13、分项工程施工完成,乙方进行自检合格后应以书面形式(按甲方要求的格式)通知甲方验收。
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报验。
14、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核对工程价款通知之日起3工作日内与甲方核对工程价款,于竣工验收后的六个月内完成结算。
15、乙方不按上款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乙方同意以甲方结算金额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
如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少于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和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之间的差额退回给甲方。
16、乙方须按本合同附件三《施工单位进场须知》的规定进行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的工作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质量责任。
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3、如果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有关应付的任何款额,甲方可以与乙方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应按照延期付款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
如果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或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但在延期付款协议约定的延期内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则乙方有权得到未付款额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补偿。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用于计算该利息的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4、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通过竣工验收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6、乙方擅自中途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施工须遵守甲方对工程管理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8、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
9、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
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乙方不得再要求结算。
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10、乙方不按时进场开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10日内仍不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1、乙方擅自把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2、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证工程量的,甲方已经支付工程款项的,乙方应当返还因虚报所获得的工程款,并按相当于虚报工程款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或提交后未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和甲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该违约金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
14、甲方在乙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乙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该违约金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
15、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合同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
(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2、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其它
1、甲方需要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设计的技术资料,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签订补充协议或修改合同,价款则按工程增减进行调整和结算。
2、有关本工程的施工图纸与说明书和会审记录,以及图表、资料、双方进行的有关会议、洽谈记录,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签证的有关修改设计的变更文件等,都是据以施工和交工验收的技术资料,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乙方应建立防火和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深夜施工等的规定,否则,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乙方负责。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到工程竣工验收和结清工程款之日自行失效。
7、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8、合同各方通讯地址改变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9、其它约定:
本工程移交后,以后产生的运营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水电费、管理费用等。
附件(共件)
1、附件一:
廉洁协议
2、附件二:
工程预算书
3、附件三:
施工单位进场须知
4、附件四:
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通知单、工程量签证单、合同外工作委托单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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