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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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工作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工作
部门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冀政字〔2017〕10号),确保全省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重大任务
(一)调整优化空间格局,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
1.加强环境分区管控。
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结合不同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加强环境分区管治,构建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环境政策支撑体系,引导各类主体功能区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禁止开发区域执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着力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持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及考核评价制度。
重点生态功能区域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区域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
优化转移支付政策。
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监管,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
农产品主产区域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保障农产品主产区的环境安全。
不同区域达到相应标准要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与考评机制。
重点开发区域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改善环境质量。
建立区域环境风险评估、防控制度。
优化开发区域加强城市环境质量管理,严格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推行环保负面清单制度。
(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林业厅参与)
2.科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在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2017年底前完成第一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到2020年,进一步扩大和优化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红线划定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切合实际确定红线面积规模并落到实地。
建立严格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做到“一线一策”,确保生态保护红线性质不转换、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责任不改变。
严格环境准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要按照生态功能保育的要求,分区分类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划定湿地、森林、草原、海洋、河湖等生态产品红线。
全省划定湿地生态保护面积94.2万公顷,包括近海与海岸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和沼泽化草甸湿地、人工湿地。
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强湿地生态改善,增加湿地面积。
到2020年,全省森林面积达到656.6万公顷,森林蓄积量达到1.71亿立方米。
优先将张承坝上坝下地区150万公顷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全省其他区域的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于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
到2020年,草原植被综合覆盖度达到73%。
划定自然岸线17段,总长97.20公里,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划定河湖临水控制线、外缘控制线和岸线功能区,2020年完成主要行洪排沥河道岸线利用规划。
(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林业厅、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设区域生态安全屏障。
建设京津冀区域生态屏障,构建“一核、四区”生态安全格局。
京津保中心区生态过渡带主要生态功能是为京津城市发展提供生态空间保障,用大网格宽林带建设成片森林和恢复连片湿地,整体构建环首都生态圈。
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区主要生态功能是防风固沙和涵养水源,合理规划草地和农田比例,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加快恢复湖淖湿地,缓解京津风沙危害。
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主要生态功能是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生态休闲,加快推进京津风沙源治理、太行山绿化、退耕还林、水土保持等生态工程。
低平原生态修复区主要生态功能是农田生态保护、农村宜居。
全面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恢复地下水战略储备与生态功能。
强化跨流域引水调水工程沿线环境保护。
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加强湿地和农田环境保护。
海岸海域生态防护区主要生态功能是维护海洋生态服务功能,保障海洋生态安全。
系统规划和推进生态修复工程,恢复和扩建滨海湿地,整治和改善河口生态环境,改善近岸海域水质。
加强沿海保护区建设,构建海岸生态防御体系。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林业厅、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现区域协同治污。
建立京津冀区域环境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推进跨区域环境联合监察、跨界交叉执法、环评会商、区域污染联防联控,京津冀区域逐步实现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标准、联合执法。
与京津共同研究制定区域大气、水、土壤及固废专项规划,统筹京津冀污染治理。
统一区域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夯实京津冀信息交流基础。
建立区域协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到2020年,京津冀区域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及燃煤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或更加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针对秸秆焚烧、油品质量、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污染、跨界污染等区域性污染问题,开展联合执法,统一区域环保执法尺度。
实施《京津冀周边地区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协同工作方案》,实现跨区域机动车排放超标处罚、机动车排放监管数据共享、新车环保一致性区域联合抽查。
推进“2+4”城市(北京、天津、唐山、廊坊、保定、沧州)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的号牌号码、排放阶段、环保检验情况和营运单位等信息共享。
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提高大气污染防治减排效果不同时空尺度定量化前评估和后评估能力,传输通道城市(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重污染行业于每年11月至次年1月采取生产调控措施。
落实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靠岸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开展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舶排放监测和联合监管。
开展永定河、滦河、北运河、大清河、南运河、潮白河、滏阳河等“七河”的水污染防治。
积极参与京津冀海洋环境联治,共同推进蓝色海洋整治行动。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地信局、省海洋局、河北海事局、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5.建立健全空间治理体系。
推进市、县“多规合一”。
推动邢台市和定州市、威县“多规合一”先行先试,支持其他市、县积极开展“多规合一”,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机统一,逐步形成一个市县一个规划、一张蓝图。
依法划定城镇建设区、工业区、农村居民点等开发边界,以及耕地、湿地、河流等保护边界,为实现一张蓝图奠定规划基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地信局、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开展战略和规划环评。
高质量完成京津冀战略环境评价中河北篇章,完成全省生态环境承载力研究,使重点产业发展规模控制在资源环境可承载范围之内。
落实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环境政策,明确行业差别化准入管理要求。
在承接京津产业转移与加快自身转型升级过程中,实施“总量、空间、准入”三条红线,优化区域重大生产力布局,促进形成京津廊高新技术产业带、沿海临港产业带、京广线先进制造产业带、京九线特色轻纺和高新技术产业带、张承绿色生态产业带。
按要求完成全省所有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和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二)推进能源资源高效利用,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1.协同控制资源能源消耗。
合理设定资源能源消耗上限,实施水资源、建设用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健全能耗、水耗、地耗、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地方标准,加强高耗能行业能效管控,协同推进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全面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
深入落实河北省减煤政策,提高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在电力供应中的比例,到2020年,力争全省煤炭产能控制在7000万吨。
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到2020年,万元GDP用水量下降25%。
选取永定河、滦河为试点开展生态流量保障机制研究,合理确定河湖湿地生态用水规模。
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到2020年,确保耕地保有量高于9078万亩。
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加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到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50万亩以下。
(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质监局参与)
2.加速淘汰过剩产能。
从环保、能耗、水耗、质量、技术、安全等方面,严格制定产能退出标准,发挥金融、价格、土地等要素的杠杆作用,采取差异化、惩罚性措施,倒逼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企业退出。
实施分类处置,依法破产、关闭退出一批,优化布局、调整退出一批,调整战略、转型发展一批,兼并重组、减量转化一批,转产搬迁、境外合作转移一批。
到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化解过剩产能“6643”任务,基本完成水泥、化工、石化、有色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
到2020年,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产能分别控制在2亿吨、2亿吨和2亿重量箱左右。
推进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加大“退二进三”力度,逐步将不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和生物制药、有色、化工等重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落实技术改造措施和污染防治要求,迁入合法设立、基础设施齐全、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物价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3.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按照绿色化的理念优化产业发展模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建立循环型产业体系。
积极探索“产城功能协调”新模式,促进生产和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推动形成跨区域、跨领域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体系。
工业领域通过建链、增链、补链、延链,推动循环耦合,构建循环经济产业网络。
社会领域与京津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构建再生资源一体化处置利用产业体系。
重点推进生活垃圾发电项目,餐厨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城市矿产基地建设项目,转炉除尘灰、煤矸石、粉煤灰、尾矿等固废综合利用项目,钢铁、电力、化工、建材、煤炭等行业及污水处理等领域余热、废气、废水回收利用循环改造项目。
积极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开展曹妃甸京冀协同发展示范区、曹妃甸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区、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国家级和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建设,实施园区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能源资源高效利用、污水集中处理、基础设施等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
到2020年,推动全省75%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50%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区开展循环化改造。
提高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建设一批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为主要特色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打造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为关键节点的循环经济产业链。
构建京津冀区域、城市间的废旧电子设备、家电回收体系,提高废旧电子设备家电回收企业的拆解能力和资源化利用率。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生态建设产业化。
推进大气治理、造林绿化、矿山生态修复、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等生态建设产业化。
依托生态优势,发展林下经济、健康养生、休闲旅游等产业,实现环保产业投资回报,培育环保产业成为经济增长新动力。
鼓励环保企业优化组合,尽快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主导技术、主导产品和节能环保品牌,发展一批大型节能环保企业。
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等专业化服务。
健全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制度,完善环境绩效合同管理,逐步建立环境服务企业绩效考核和环保服务企业诚信档案。
以钢铁、水泥、电力、玻璃、焦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和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切入点,全面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重点领域治理。
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
开展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试点研究,完善排污许可体制机制,选择工业污染重点区域和行业,在固定点源管理上率先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逐步形成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点源管理制度。
通过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
工业企业要履行自行监测、自证守法的基本责任,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并向社会公开。
到2018年底前,工业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
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检查,实施环境信用颜色评价,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限期停业、关闭。
自2017年起,各级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以钢铁、水泥、电力、玻璃、焦化、燃煤锅炉、石化、有色等行业为重点,实施综合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到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涉水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全面实施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规范化改造。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生活污水全面收集处理。
积极推进新建城区、扩建新区、新开发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纳管、收集,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提升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到2017年底,石家庄市城市建成区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到2020年底,其他市城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消除污水直排现象。
扩大处理能力,到2017年底前,40%的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到2019年底,所有县和191个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
提高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水平,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强化脱氮除磷,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有流域排放限值要求的,执行流域排放限值。
现有污水处理厂完善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设施,到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达标改造。
鼓励利用水泥厂或热电厂等工业窑炉开展污泥协同焚烧处置。
到2020年,全省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加强废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省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参与)
农村面源污染综合防治。
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限、适养区划定,以地定畜,优化调整养殖场布局。
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途径,整县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持续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水平。
到2019年底前,全省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储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实行“种养结合”,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比例。
大力推广生态农业种植模式,保障化肥、农药高效安全施用。
到2019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
加强城乡结合部及农村的散煤治理、黑臭河和垃圾河治理。
推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向农村地区延伸覆盖。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省农业厅(农工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参与)
(三)实施大气、水、土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全力改善环境质量。
1.综合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通过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压减过剩产能、燃煤锅炉治理、散煤压减替代等方式大幅降低煤炭消费量,稳步提高外购电、天然气比重,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0%。
加快推进城镇气化,力争实现城镇居民生活燃气全覆盖。
合理布局燃气调峰电站,适度发展天然气汽车,重点推进天然气重卡、天然气船舶及配套加气站政策落地。
在气源有保障、经济可承受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工业领域“煤改气”,加快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应用。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程,有序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积极推进核电项目建设。
推进张家口市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加快建设张承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积极推进海上风电基地建设。
加快淘汰分散燃煤锅炉,通过新增集中供热拆除取缔一批,通过优化用能结构置换调整一批,通过高效节能环保锅炉更新替代一批。
到2017年10月底前,各市城市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及县城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确需保留的燃煤锅炉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并向社会公开清单。
保定、廊坊市行政区域内所有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商务厅、省海洋局、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提升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
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全面完成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
针对焦化、煤化工、建材、钢铁等重点行业,加强余热、余压、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积极推广应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
深化散煤污染整治。
各市及纳入京津冀城镇群建设规划的县城实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将廊坊市荣乌高速公路以北与北京相邻区域之间的县(区),以及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保定市京昆高速公路以东、荣乌高速公路以北覆盖区域划定为“禁煤区”,到2017年10月底前,“禁煤区”完成燃料煤炭“清零”任务,全部完成农村居民生活及采暖“气代煤”“电代煤”。
到2018年,全省基本完成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化利用。
加快推进城市和县城集中供热,到2017年,各市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率力争达到80%,在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实现清洁能源或洁净燃料替代,基本实现城市无煤化。
实施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及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推广“煤改气”“煤改电”“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及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燃煤替代模式。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强化污染源协同防治。
减少二次颗粒物前体物的排放。
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推进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和锅炉全面达标排放,全面实行在线监测。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到2020年减排20%。
开展石化、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的协同减排,建立固定源、移动源、面源排放清单,对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酮类等挥发性有机物实施重点减排。
加强氨污染控制,改进传统落后的施肥方式,推进氨合成与化肥行业的技术升级与污染治理,加强脱硫脱硝过程中氨逃逸控制。
编制农业施肥、畜牧业、生物质燃烧、化工生产等重点行业氨排放清单。
深化面源污染治理,控制一次颗粒物排放。
狠抓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治理,推行标准化施工、绿色施工和文明施工,提高环卫机械化作业率。
集中治理工业料场无组织排放。
各种煤堆、料场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开展露天矿山深度整治,取缔关闭一批、停产整治一批、修复绿化一批。
全面禁止焚烧秸秆,大力推进综合利用。
严禁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开展道路车辆综合治理,减少区域性污染物排放。
统筹推进道路车辆污染整治。
加强机动车管理,继续淘汰高排放车辆,积极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控制机动车污染源,研究制订《河北省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
强化新生产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达标监管。
开展清洁柴油机行动,加强高排放工程机械、重型柴油车、农业机械等管理。
适时实行相应阶段的车用汽、柴油及机动车排放标准。
严控进省高排放车辆,优化重型货运车辆行车线路,实施过境重型货运车辆远端绕行,减少对城市建成区的污染。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地信局参与)
提升科学精准治霾水平。
全面推进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建立全省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加强针对污染物传播扩散气象条件的监测和预测,运用空气质量模型模拟大气污染物转移输送过程,确定区域重点污染物、重点污染行业与重点污染源,按照污染空间分布特征和来源成因,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大污染综合治理力度,到2020年,区域细颗粒物污染形势显著好转,臭氧浓度基本稳定。
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建立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合理布局产业园区,强化县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对城市造成传输性污染。
制定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间和重点项目。
实施科技治霾专项计划,以支撑压减燃煤、治污减排、控车减油、清洁降尘等为重点,实施技术研发和先进成果应用示范项目,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信局、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精准发力提升水环境质量。
优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到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定期监测和调查评估。
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到2018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规范保护区标志和标识。
以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为重点,实施水源地隔离、水源地综合整治工程。
强化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监管。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
各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县级市自2018年起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做好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基础调查与评估,对每个风险源开展隐患排查、整改,编制环境风险应急方案,建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
到2018年底前,在全省15个重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水质生物毒性预警监测系统和环境风险防控工程。
加强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设施建设,实现不同类型多水源联网供水,增强城乡供水水源保障能力。
到2020年,单一水源供水的市必须建设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
推进农村规模化集中供水和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设施建设,实现供水设施共建共享。
自2017年起,建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数据库,每两年更新一次。
到2020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在100%,乡(镇)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得到有效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达标率达到80%以上。
(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卫生计生委、省南水北调办、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全面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
深入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编制并落实河北省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开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明确水域纳污能力分年度控制目标。
实施以控制单元为空间基础、以断面水质为管理目标、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全面推进河长制。
建立入河排污口、河段、重点监控断面全覆盖的省、市、县、乡(镇)、村五级“河(段)长制”管理体系。
加大重污染河流综合整治,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河流,所在地要制定达标方案。
到2020年,全省58条重污染河流基本恢复使用功能。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重点开展接管纳污工作,到2017年底前,石家庄市城市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市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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