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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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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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新
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性质: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填表时间:
2006年3月28日
序号
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
备注
1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28日
罚款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7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罚款
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28日
罚款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28日
罚款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28日
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28日
罚款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2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13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28日
罚款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28日
罚款
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28日
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6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28日
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28日
罚款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违反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28日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28日
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0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28日
罚款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2年10月15日
罚款
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2年10月15日
罚款
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2年10月15日
罚款
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2年10月15日
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
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5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2年10月15日
罚款
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6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2年10月15日
罚款
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2年10月15日
罚款
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28
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29
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30
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31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2年10月15日
罚款
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2月1日
罚款、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33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2月1日
罚款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35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2月1日
罚款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6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2月1日
罚款
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2月1日
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38
对有如下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的: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财政部
1993年12月12日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39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财政部
1993年12月12日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财政部
1993年12月12日
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财政部
1993年12月12日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42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
1993年12月12日
罚款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3
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8年10月1日
罚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
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规定的
45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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