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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涉外经济法17章笔记
自考涉外经济法1-7章笔记
第一章涉外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市场经济与涉外经济法
(一)现代国际经济是世界范围内的市场经济
目前,全球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初具规模国际间多边的经济贸易协定和公约缔约国的增多,调整范围的扩大,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形成与发展,都标志着世界经济正在形成一种新的交易秩序,世界各国正在向全球自由贸易的目标前进。
涉外经济法是健全的市场经济的产物。
现代市场经济应是受市场机制和国家宏观调控协调和引导的经济机制。
涉外经济法是一国在发展对外经济交往中,从本国的法制原则出发所制定的调整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我国涉外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对外开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国策。
实施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一方面,在一切涉外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要求有相应的法律将它固定下来。
另一方面,日益发展的对外经济交往实践也为我国的涉外经济法.涉外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涉外经济法起到了对涉外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对我国涉外经济活动起到了引导.协调.监督和促进的作用。
第二节我国涉外经济法的概念
(一)我国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是在对外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
1.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是指我国对外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责,对其他涉外经济活动的主体进行领导协调组织监督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是为实现国家管理涉外经济的职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是相当广泛的社会关系。
与国内经济管理相比,对外经济管理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
2涉外经济合作关系:
是指我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在涉外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由于涉外经济合作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而涉外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合作关系时采用的是平等协商的方法。
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在性质是具有不同的特点。
(二)涉外经济法的概念:
我国涉外经济法是调整在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中所产生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含义:
第一,涉外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那就是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好涉外经济合作关系。
第二,涉外经济法虽然属于国内法的范畴,是我国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它又有自己的特性。
第三,涉外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涉外经济法与邻近法的部门的关系
1涉外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
涉外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同属于经济法。
两者的区别在于,涉外经济法的构成要素具有涉外性,国内经济法只适用于国内法,涉外经济法除适用国内法外,还适用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认可的国际惯例。
2涉外经济法与民商法。
涉外经济法不同于民商法。
首先,调整对象不同,其次,法律渊源不同。
3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
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不同点在于:
首先,调整对象不同,其次,法律关系主体不同,最后,适用法律不完全相同。
4.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同,方法,构成规范不同。
第三节涉外经济法的渊源于体系
(一)涉外经济法的渊源:
主要包括国内法规范(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际法规范(我国参加,缔结和承认的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国际双边协议和国际惯例)
(二)涉外经济法的体系1关于对外贸易的立法2关于吸引外资及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3关于吸引技术的立法4关于涉外税收的立法5关于涉外金融,保险的立法6有关涉外经济纠纷解决程序的立法
第四节涉外经济法律关系
(一)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技术交往与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活动中,根据涉外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参加涉外经济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企业好其他经济组织2公民个人3政府经济管理部门4国际5外方主体
2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涉外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其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3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1经济职权2财产所有权3经营管理权4请求权)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涉外经济法主体在涉外经济管理和合作过程中承担的义务:
1尊重我国的国家主权,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履行涉外经济管理的职责3守信誉,重合同,全面履行经济协议和经济合同4依法缴纳税金6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得侵犯其他涉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涉外经济法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2客体以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为主3法律原则的兼容性
第五节涉外经济法的原则
1扩大对外开放,同时坚持独立自主发展我国国民经济2平等互利,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扩大对外开放,对外商投资采取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原则4尊重国际惯例,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第六节我国涉外经济法的作用
1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强对外经济贸易交往2完善涉外经济立法有助于国家依法统一管理涉外经济活动3涉外经济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经济利益的有力武器
注:
1健全发达的市场经济应该具备的基本社会条件:
1物化和非物化的产品,连同生产要素都已商品化2经济活动的金融化3国家的宏观经济职能已形成
2现代市场经济应是受市场机制好国家宏观调控,协调和引导的经济机制
3对外开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国策
4涉外经济法是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必然产物
5条约优先适用原则是指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中的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发生冲突或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有关条约或协定的规定,而不适用我国有关法律。
但这一原则必须在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之下方得适用,并且这一原则不适用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
第二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对外贸易和对外贸易法的概念
(一)对外贸易和对外贸易法的概念
1对外贸易的概念及分类,对外贸易是指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主体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货物,技术和服务交换的一种经济活动。
对外贸易分类:
1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2直接贸易和间接贸易3易货贸易和现汇贸易4双边贸易和多边贸易5国境贸易和边境贸易
2促进对外贸易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促进,相互渗透是当今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特点之一。
3对外贸易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对货物,技术进出口与国际服务贸易活动实施管理的经济管理关系,以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与境外经营者所产生的经济合作关系
4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概念:
在指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的对外贸易立法
1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对外贸易法》是对我国动物贸易法制建设经验的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总结,它是我国调整对外贸易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
2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1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维护外贸秩序的原则2鼓励发展对外贸易,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3平等互利的原则4互惠对等和最惠国,国民待遇原则
第二节对外贸易法律关系
(一)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概念:
对外贸易主体依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所发生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对外贸易法的
(二)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是指依法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
(三)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是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全国的对外贸易的国家机关。
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设立相应的商务厅,在所属人民政府和国家商务部的双重领导下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贸易,因此,我国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机构体制是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机制。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职能:
中央一级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是商务部,他在国务院的领导想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对外贸易活动。
1保证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
研究拟订国家的外贸方针,政策和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2会同国家计委编制全国的外贸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外贸计划3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授予对外贸易经营者在特定贸易领域从事国营贸易的专营权或者特许权4决定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的指定经营5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代表国家与外国政府及有关的国际组织谈判签订对外贸易条约和协定,并督促履行我国承担的条约义务6审批对外贸易企业的设立,合并和撤销。
对外贸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7执行进出口许可制度,审批和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统筹分配和集中管理出口商品的配额,保护国内工业,防止重要物资外流,稳定国内市场8审批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以及同对外贸易有关的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并对其活动实行监督和检查9在商标管理机关的统一注册和管理下,对出口商品商标进行协调和具体管理10组织国际市场调研工作和信息,情报交流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1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体现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是一个独立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经济实体或个人。
对外贸易经营者有权在获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
它享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权,并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和企业自有的财产对外承担经济责任
我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后其他组织
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外贸易经营权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义务:
1登记义务2信守合同,保证质量义务3提供相关信息义务4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5遵守对外贸易秩序义务6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义务
第三节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管理
(一)国际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
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二)进出口货物许可制度
1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是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出口,必须从对外贸易主管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货物进口或出口的一种职能行为。
它体现了国家涉外经济活动中对外贸易的宏观调控,它是国家以实现宏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一种重要管理职能
2进口货物许可制度,凡国务院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除了严格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出口商品目录办理进口业务外,这些公司中的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级其直属的省级分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外贸进口公司所进口的货物,如果是国家限制进口商品以外的,可以免领进口许可证
3出口货物许可制度
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关申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货物许可证和其他单证查验放行。
(三)我国的进出口配额制
1配额的概念和种类:
配额:
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以及保障对外贸易秩序,对一些限制性商品的进口或出口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数量限额的制度。
2我国的进出口配额管理商品主要有;1输往国家和地区有配额限制的货物2输往国家和地区市场容量有限,需要控制供应数量的商品
第四节国际服务贸易
(一)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二)服务贸易的国际规则
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
2《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
对于本协议包括的任何措施,每一个缔约方应立即无条件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它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方面是普遍适用的,即每个缔约方的任何优惠和豁免,都立即和无条件地扩及到所有缔约方的类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另一方面,则需要与各国的具体承诺表相联系,并规定了该原则的适用例外和豁免。
2市场准入原则(以中国政府的承诺为限);每一个缔约方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根据其承担义务计划中所同意和规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这表明,市场准入原则是具体承诺的义务,这些义务必须经过个缔约方之间的双边或多边谈判达成协议后才能承担。
3国民待遇原则:
一缔约方对来自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法律,规章和管理等方面与该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享有同等待遇4透明度原则:
主要内容:
成员方管理机构负有将正式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司法判例,行政决定,政策,条约,政府协定等予以公布和告知的义务,适用于美一个缔约方
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例外规定;
第五节对外贸易秩序
(一)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意义
对外贸易秩序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措施规范对外贸易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交易,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从而形成对外贸易井然有序的发展局面
意义1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2合理调节进出口贸易,避免对外贸易损失3适应国际间发展贸易关系的需要,维护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
包括三个方面,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准则,国家对外贸秩序的保障以及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规定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准则
1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2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3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走私,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节对外贸易调查和救济
(一)对外贸易调查
1概念: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有关事项予以查证的过程。
2对外贸易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书面问卷调查2召开听证会调查3实地调查4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
3《对外贸易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对外贸易调查予以配合,协助。
同时,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对外贸易调查,对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对外贸易救济概述
1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种类;反倾销规定2反补贴规定3保障措施规定4其他救济措施
2对外贸易措施实施主体:
国务院
(三)倾销和反倾销法律制度
1倾销的概念:
是指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
反倾销法上讲的倾销是指产品一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
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行为
2特征:
1是一种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正常价值通常指同类产品在出口国用于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2是指不正常的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3是以不正常的低价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4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
3种类:
1突发性倾销:
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防止商品的大量积压危及国内的价格结构,在短期内向海外市场大量地低价抛售该商品。
2间歇性倾销:
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某一海外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而以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向该市场抛售商品3持续性倾销;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一方面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的规模地进行生产,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国内价格结构二将其中一部分商品长期得低价向海外市场销售
(四)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
1反倾销实体规则:
某一成员方要采取反倾销措施,就必须确定:
存在倾销,造成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国产品一低于出口国旨在用于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即被认为是倾销
1确定倾销2损害的认定3倾销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只要求有关当局应审查可能对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对于由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应归咎与倾销的进口产品)
2反倾销程序规则
反倾销调查最长期间不超过18个月/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
3反倾销法律的原则性规定: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4倾销的构成要件:
1低于正常价值的低价销售(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2损害事实存在3倾销与实质性损害有因果关系
5反倾销调查1提起和立案。
(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声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支持者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
如果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2调查3裁决
6反倾销措施种类1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至9个月。
2价格承诺3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四)补贴和反补贴的法律制度
一。
1补贴的概念:
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讲述着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2补贴的特征:
1补贴的给予方是一国政府或其公共机构,这里的政府既包括中央政府有包括地方政府2补贴的接受方是一国生产某类产品或出口产品的企业3补贴是一种政府财政行为4补贴的目的是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5贸易活动中的一些补贴构成不公平贸易行为
3补贴的种类:
1根据补贴的形式,现金补贴和非现金补贴2补贴的对象,一般补贴和出口补贴3法律的不同态度,禁止性补贴(a出口补贴在法律上火事实上向出口行为提供的补贴b进口替代补贴是指因生产或使用替代进口品的国产品二给予的补贴)和可申诉性补贴(是指损害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使其他成员根据《国税和贸易总协定(1994)》享有的直接或间接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的补贴,涵盖的范围最广)和不可申诉性补贴
二。
国际反补贴法律制度
1补贴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2反补贴的程序规则1反补贴立案2反补贴调查(应在1年内结束最长期间不超过18个月)3反补贴行政裁决(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措施,补救承诺,征收反补贴税)4反补贴司法审查
三。
我国反补贴法律制度
国内法意义上的反补贴是指进口国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工业,对不公平贸易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一种法律手段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八章43条反补贴法律的原则性规定:
进口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1补贴的构成要件:
1补贴存在/根据《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2损害的存在,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补贴的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反补贴调查1提起和立案。
我国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根据《反补贴条例》想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反补贴调查。
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2调查。
反补贴调查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延长不超过6个月3裁决
3反补贴措施包括1临时措施,采取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实施起,不超过4个月。
2承诺反补贴税,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不超过5年
(五)保障措施
一。
保障措施概念:
是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免责条款,是指进口国对某些产品在公平竞争情况下因进口数量猛增二采取的紧急限制措施。
具体有提高关税,采取配额制等
二。
1保障措施的国际规则1保障措施实体规则/进口数量的绝对增长是指进口相片的当期数量高于前一时期数量的增长。
进口数量的相对增长是指相对于进口国国内生产而言进口产品所占市场份额的上升。
严重损害威胁是指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
2保障措施的程序规则1保障措施调查2通知3磋商4保障措施裁决。
一成员方仅应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和便利调整所必需的期限内实施保障措施,不超过4年。
三。
我国保障措施法律制度
1保障措施的实体规则1进口数量增加2损害的存在:
(1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和增长量2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3进口产品对国内生产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和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4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3进口数量的增加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保障措施调查1提起和立案2调查3裁决
3保障措施:
1临时措施,通常提高关税,自临时保障措施公告实施起,不超过200天
2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
4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
第七节对外贸易促进
(一)促进对外贸易的意义1打开贸易是我国获取外汇的主要途径2出口贸易是实行我国产品出口,投入国际市场竞争的主要途径3出口贸易可以促进国内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4我出口规模不断扩大,产品的优质创新,树立了我国在国际上良好的形象,加强了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了较好的国际环境
第八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
由于法律保护手段分为三种,即刑事手段,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因此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三章涉外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涉外投资法概述
(一)1涉外投资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外国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及个人到我国进行投资二产生的一系列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点;1国际投资项目的多样性2国际投资主体的多元性3国际投资形式的多层性
3国际经济生活的国际投资领域中担任最重要的角色是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是在一个活数个国家建立分公司或自公司,从事跨越国界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代经济实体
(二)我国引进外资的必要性1利用国际投资发展本国经济是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经验2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3我国吸引外资的意义
第二节涉外投资的形式
(一)间接投资:
通过借贷资本的输出,及通过借款,有外国政府,企业,及个人把资本输进我国
包括1政府信贷,利率为2%-3%,期限30年左右,宽限期限10年左右。
2国际机构信贷: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世界银行3亚洲开发银行,其他的国际机构信贷还有国际开发协会贷款,国际金融公司贷款等。
3银行信贷4出口信贷
(二)直接投资;通过生产资本的输出,即通过把资本直接投放到我国进行生产或在我国进行商业经营的投资活动。
形式;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开采自然资源,开发成片土地或进行补偿贸易,加工装配,信贷租赁等
(三)拥有外国企业股权达10%以上均属直接投资,不到10%间接投资
第三节我国的投资环境
一。
投资环境的概念:
特定的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一般态度,是特定国家为接受或吸引外国投资所具备的条件,特定国家的投资环境一般指该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
二。
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制环境,其中法制环境是最重要的,
第四节我国的涉外投资法制概况
一。
涉外投资立法概况。
引进外资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二。
我国涉外投资法的立法原则1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扩大对外开放争取外援的原则2平等互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3注重利用外资的经济效益,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原则4适应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
(二)外商在我国投资的范围
一。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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