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授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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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授信办法
中信银行授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稳步进展,进一步满足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解决小企业担保难咨询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小企业是指符合《中信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治理方法(修订稿)》小企业界定标准中的企业、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我行小企业界定标准调整,本标准随之调整。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联保授信是指若干小企业自愿组成一个联合担保体(以下简称“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协商确定授信额度,向我行联合申请授信,每个借款人均为联保小组其他所有借款人以多户联保形式向我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我行给予一定额度的授信。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的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五条 小企业联保授信实行企业申请、多户联保、按约还款、互相监督、责任连带、周转使用的治理原则。
第二章 准入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且在有效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原则上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固增长。
(三)生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流通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80%。
(四)企业在我行信用风险评级原则上在C级(含)以上。
(五)企业治理团队(或实际操纵人)品行良好,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负面情形。
(六)有贷款卡,且在有效期内。
(七)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八)提供存单质押或在我行存入保证金。
(九)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要紧结算业务须在我行办理。
(十)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年龄在20(含)至60周岁(含),有固定住宅,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持有当地公安机构颁发的暂住证并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持有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有明确的生产经营打算,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信用良好,无违约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有稳固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并情愿同意我行监督。
(五)提供存单质押或在我行存入保证金。
(六)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要紧业务在我行办理。
(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联保小组的设置、变更和解散
第八条 联保小组的设置。
联保小组按照“自愿组合、递交申请、资格审查、签订合同”四个差不多程序设置。
(一)自愿组合。
联保小组成员,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通过自我寻求合作者或通过有关部门牵线搭桥的方式,自愿达成设置联保小组的意向,并签订联保小组合作协议(参见附件1-1)。
(二)递交申请。
向我行递交设置联保小组的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
我行对借款人递交的设置联保小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设置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
1.借款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
2.联保小组成员最低不得少于3户,最高不得超过7户;
3.联保小组成员一次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保小组(含我行或其他银行的联保小组);
4.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为同一实际操纵人或同一集团下的关联企业;
5.联保小组成员的法律主体资格原则上应相同,尽量选择经营实力相当的成员组成联保小组。
(四)签订合同。
联保小组成员凭我行对联保小组及其成员资格审查、额度审批的意见,共同签订有关联保协议和合同后成立。
第九条 联保小组成员的变更。
联保小组成员在达到规定条件的前提下,能够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也能够按规定的条件吸取新的成员。
(一)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
1.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我行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能够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并通过我行同意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
2.对违反联保合同的成员,应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和落实连带保证责任后,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和我行审查同意,责令其退出联保小组;
3.联保小组成员减少后,联保小组必须与我行重新签订有关联保协议和合同。
(二)联保小组成员的补充。
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借款人,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我行审查同意后,能够补充到联保小组,并重新签订联保协议和合同。
第十条 联保小组的解散。
联保小组成员全部清偿授信额度项下贷款本息等有关债务,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同意,向我行申请后能够解散。
在联保小组任一成员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联保小组不得解散。
第四章 信用评估、担保、授信额度及权限
第十一条 在我行办理联保授信业务的法人企业应按我行公司客户信用风险评级有关要求进行信用风险评级。
第十二条 业务营销机构除对小组成员进行信用风险评级外,还应对其组成的联保小组进行信用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联保小组借款人采纳连带责任担保和存单质押相结合的担保方式。
(一)联保小组借款人须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参见附件1-2)。
关于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追加企业实际操纵人对联保授信项下的所有贷款提供个人无限责任保证担保。
(二)存单质押具体要求:
1.业务营销机构应结合联保小组成员和联保小组整体的资信状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比例的存款质押,质押的存款能够是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并签订最高额联合质押合同(参见附1-3),按照我行有关质押贷款治理规定办理;
2.联保质押金额为联保小组各成员在我行全部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任一联保企业贷款本息显现逾期时,我行有权按照《最高额联合质押合同》从联保质押存款账户(含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中扣划逾期贷款本息的全额用以支付贷款本息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质权,收回贷款本息。
业务营销机构也能够保证金存款代替存单质押,关于采纳保证金质押的,业务营销机构应详细了解企业融资动机,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 业务营销机构应对在我行申请联保授信业务的借款人核定授信额度,在核定单户联保小组成员授信额度时,应以联保小组成员第一还款来源为重要依据,同时应参考其在我行质押金额,我行核定的单户授信额度(含敞口额度)不高于其本户质押金额的5倍,最高不超过联保小组成员质押金额之和的1.5倍,并按孰低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联保授信原则上应集中在一级分行审批,关于经济环境好、历史不良率低、风险治理能力强的下属分支行能够适当转授权。
分行联保小组授信总额的审批权限不超过联保小组组成户数乘以1500万元,超过的应报总行审批
第五章 授信用途、期限、利率
第十六条 授信只能用于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流淌资金需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期货市场,或者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十七条 授信期限
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后须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
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和综合奉献度确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
对我行综合奉献度较高的借款人,业务营销机构可适当调低上浮比例,但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
第十九条 联保授信原则上应采取按月结息方式。
第二十条 联保授信还款方式可采纳一次性还本和分期还本方式。
第六章 联保授信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设置联保小组。
设置的联保小组必须符合第八条有关规定,并签订《联保小组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 受理授信申请
客户经理应按照联保小组申请,向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等外部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及企业实际操纵人信用记录,并通过批阅联保小组申请资料,与联保小组借款人进行面谈,对联保小组借款人进行初选,关于初选符合我行准入要求的客户开展授信前调查。
联保小组成员向我行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小型企业
1.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
2.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3.贷款证(卡);
4.近期财务报表;
5.税务登记证明;
6.公司章程;
7.验资报告;
8.信用等级证书或证明文件;
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10.法定代表人或要紧经营者履历;
11.能够证明贷款合理用途的资料,如有明确的生产经营打算、纳税凭证、采购合同;
12.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个体经营户
1.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证明等);
2.营业执照副本;
3.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的证明(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借款人及其配偶同意借款的证明、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
4.能够证明授信合理用途的资料,如有明确的生产经营打算、纳税凭证、采购合同;
5.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授信前调查
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客户经理应双人实地调查,除按照我行小企业授信有关治理要求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
联保小组和联保小组各借款人是否符合联保小组设置条件和借款人准入条件。
(二)联保小组借款人经营实力是否相当。
(三)借款用途是否用于自身经营。
(四)申请借款额是否适当,贷款期限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稳固、有保证,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或经营收入。
(五)借款人历史经营状况如何,是否存在经营风险。
(六)借款人信用情形,在我行或他行是否有不良记录,是否有欠缴税款、拖欠建筑工程款、拖欠职职员资等情形。
客户经理应结合上述内容,对联保小组成员逐一进行实地调查,进行面谈并留存受访人签字的面谈记录。
按照调查情形,结合我行小企业授信有关治理要求,撰写联保小组借款人调查报告,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业务营销机构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四条 授信审核
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客户经理调查材料及意见,并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五条 授信审查
信用审查人员应借助独立于客户及客户经理之外的第三方渠道,对借款企业、实际操纵人和授信意愿的真实性以及联保小组成员关系进行核查;应独立地对联保小组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授信金额;应将联保小组借款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信用风险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的信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授信审批
联保授信不适用小企业授信审批流程,必须实行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同意的,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
(一)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联保小组成员与我行签订有关联合保证合同,联保小组借款人单笔用款时需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
(二)关于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追加企业实际操纵人对联保授信项下的所有授信提供个人无限责任保证担保。
(三)借款人按照比例在我行存入定期存款,签订有关联合质押合同办理质押手续。
客户经理将完整的授信资料提交放款部门,放款审核人、核准人对放款资料的齐全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和核准。
放款部门应参与法律文本签署的全过程,经核准后,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可在已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周转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放授信
放款部门审核借款凭证和合同无误,担保和质押手续已办妥后,办理授信发放手续。
第二十九条 档案治理
联保授信档案治理应按照《中信银行授信业务档案治理方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并将联保小组作为整体建立授信业务档案,加大授信档案资料和抵押物权证的保管和交接治理工作。
第七章 贷后治理
第三十条 业务营销机构须按照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治理要求,将联保小组作为整体对联保小组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贷后治理。
第三十一条 如果联保授信项下任一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行为时,分行贷后治理部门应按照联保合同约定直截了当扣划联保小组成员在我行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
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扣划之后,关于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可完全覆盖逾期贷款本息的,应要求联保小组成员在十五日之内按成员现有贷款余额补足相应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如果不能按时补足,则视联保小组成员全体违约;如果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不能完全覆盖逾期贷款本息的,应要求联保小组成员在十五日之内将剩余逾期贷款本息偿还并按现有贷款余额补足相应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如果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补足相应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则视联保小组成员全体违约。
第三十二条 联保小组成员按照联保合同规定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保证责任,联保合同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我行全部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三十三条 联保小组任一成员显现经营状况恶化,或阻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或未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有其它违反协议行为的,分行应全面重新逐一评估联保小组成员的还款能力,并视情形采取重组、清收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业务营销机构应建立联保授信的退出机制。
联保小组发生违约行为的,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应赶忙停止发放联保授信,并提早收回联保授信。
(一)联保小组成员大量出售资产;
(二)联保小组成员关联交易频繁,存在转移利润的倾向;
(三)联保小组成员利润大幅下降;
(四)其他风险事项。
第三十五条 分行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开展联保授信后评判工作。
第三十六条 联保授信本息收回后,我行应将联保授信的治理、使用及归还情形进行整理归档,并将借款人贷款使用期间的信用纪录通报给全体联保小组成员。
第八章 风险操纵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防范道德风险
要充分小心借款人以联保形式向我行合伙诈骗,或恶意串通,骗取银行借款。
要严把客户准入关,重点选择信誉良好,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固的企业为合作对象。
对存在历史不良记录的企业,不得提供联保授信。
第三十八条 系统风险
应尽量选择联保小组成员行业相对分散,同时应实施贷款额度的动态调整和治理,防范发生系统风险。
第三十九条 信用评判风险
联保授信信用风险评判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单个借款人的风险偿债能力,也要关注联保小组整体的风险偿债能力,要加大对贷款额度的把关,要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信用和实力给予合理的授信额度;同时要通过对联保小组信用风险的评估,核定联保小组总额度。
第四十条 应加大对贷款资金用途的监管,防止资金用于股市、房市及其他权益性投资,争取做到贷款封闭治理,专款专用。
此外,借款人在额度内使用授信时,应向我行提供资金使用证明材料,资金收款人应与有关合同的卖方或服务提供方一致,联保小组成员之间不得用我行贷款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支付。
第四十一条 应充分发挥联保小组成员的相互监督作用,通过多渠道了解企业的经营动态及财务状况。
第四十二条 我行对违规操作造成的联保授信风险和缺失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方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讲明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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