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辅导婚前借钱婚后是否归还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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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辅导婚前借钱婚后是否归还doc
2010年法律硕士辅导:
婚前借钱婚后是否归还
丈夫在婚前向妻子借款,是否因双方成为夫妻而不用偿还了呢?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城郊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和修改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明确夫借妻钱不能不还。
该案原告汤某现年26岁,其在向法院起诉时称,其夫被告章某在双方恋爱期间因为购买结婚住房于1999年10月向其借款8万元,为了尽早有一个属于两人的小天地,汤某便向亲戚朋友东拼西借凑了8万元给丈夫,丈夫章某当时出具了一张借条,并承诺婚后立即归还。
但婚后丈夫并未及时还款,而夫妻之间却不断发生矛盾。
为此,原告汤某只好就8万元债务将丈夫章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属夫妻关系,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这8万元的债务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后双方对婚前婚后财产也未约定,依照修改后《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被告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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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某(男)与李某(女方)2004年12月在北京市某区登记离婚。
双方约定:
1.男方赵某与女方李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无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赵某的朋友齐某向赵某索要其借款20万元,赵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
无奈之下,齐某只得向林某索要。
李某拿出离婚协议对赵某说,其已与赵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赵某向齐某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因此,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齐某以赵某、李某为被告,向北京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
李某到庭辩称,在2004年初,赵某虽然借原告齐某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
在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判决】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齐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
现齐某向二被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故判令赵某、李某二人连带向齐某还款20万元。
李某在偿还齐某借款后,可根据与赵某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律师意见】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活动,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2、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明智夫妻之间有关债务的约定。
3、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应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不因离婚、一方死亡而免除,也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法院就份额的判决而改变。
当事人的约定、法院判决的份额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一方对全部债务清偿后后者清偿超过双方约定份额的,可以依照约定向对方追偿。
4、即使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收入确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亦是共同债务。
本案中,赵某向齐某所借的款项是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5、本案中,李某夫妻未能证明该债务已与齐某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亦不能证明齐某对夫妻二人是否有债务约定知情。
所以,应当认定为赵某夫妇共同债务。
6、共同债务,由赵某、李某承担共同责任,不因离婚而改变。
离婚协议的效力限于赵某夫妻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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